选题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案件类型:贩卖毒品罪
2020年4月17日19时许,本市轨道交通十二号线顾戴路站的工作人员将其在该站台捡到的一个黑色的手提包交给驻站民警。民警检查时竟在该手提包内发现了两包白色晶体的物品,疑似毒品。恰在此时,王某某来到该站台,声称自己刚刚遗失了一个黑色的手提包。
在民警的盘问中,王某某承认其所遗失的手提包内的两包白色晶体确为用于贩卖的冰毒,并供述了其从2019年底开始,就陆续向他人贩卖毒品的事实。之后,王某某还主动带领民警在其私家车内查获冰毒30包。上述32包被查获的冰毒共计24.81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本案中,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毒品,共计24.8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在地铁站被查获2包冰毒,但无证据证实其已经构成犯罪,然王某某不但主动供述其私家车内还藏有30袋冰毒,还主动交代自己曾经贩卖毒品的行为并承認其所被查获的32袋冰毒也均为自己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并提供贩卖毒品的相关查证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王某某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某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检察官邵金明
毒品,是全人类共同的敌人。吸食毒品,就像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痛苦、绝望、堕落、沉沦、疾病、死亡,全都接踵而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铲除毒品滋生土壤,对贩卖、持有、吸食毒品的行为坚决“零容忍”!
(邵金明,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从检近10年,始终坚持在一线岗位从事刑检案件办理,在刑事诉讼监督方面取得一定成效,曾赴内蒙古自治区参加检察机关人才智力交流合作项目,深受好评)
编辑 :陈侃 hastingschen@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