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岚熙
2017年4月18日,金斯伯格大法官代表联邦最高法院作判,推翻了密苏里州最高法院有关内维尔斯一案的判决,判决考文垂保险公司胜诉。内维尔斯曾经是一名联邦政府的雇员,他因车祸获得保险公司赔付后,又向司机起诉获得了“第二份赔偿”。保险公司自然不干,将其诉上了法庭。
为了保障雇员的健康,联邦政府于1959年通过了《联邦雇员健康保障法案》(FEHBA)。这部法案授权给人事管理办公室(OPM)与保险公司签订联邦雇员健康保险合同,并且在第8902(m)(1)条规定:“本章下的任何合同条款,关乎承保范围或保险利益(包括有关的赔付)的性质、规定或范围,如与各州地方法律冲突,应以本法为准。”
其中,最常见的规则就是“先行赔付”和“代位求偿”规则。根据人事管理办公室和保险公司约定的合同,一旦发生需要赔付的情况,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然后保险公司享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向导致联邦政府雇员受害的侵害方起诉并获得赔偿。根据统计,仅在2014年,代位求偿收回的资金就高达1.26亿美元。这些钱回到保险公司的账户上,使得保险计划得以持续运行下去,也降低了作为投保人的联邦政府的保费支出。
本案的当事人内维尔斯先生就是受到前述保险计划保障的联邦政府雇员之一。2014年,他不幸在一场车祸中受伤。根据保险合同,考文垂保险公司支付了他的医疗费。伤愈后,他又转而起诉造成他受伤的肇事司机,并且胜诉,获得了6592.24美元的赔偿。于是,当考文垂保险公司根据“代位求偿权”起诉肇事司机时,这位司机自然以已经赔给了内维尔斯为由进行抗辩。于是,保险公司通知内维尔斯,要么将获得的赔偿金转交给保险公司,要么偿还之前支付的医药费——总之不能受一次伤,被赔两次。
内维尔斯经权衡后,决定还是把肇事司机赔偿的6592.24美元转给保险公司。然而,他又查找了各项法律后发现,原来密苏里州的法律禁止保险公司代为索要人身伤害赔偿金。于是,他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然而初审法院并不理会,甚至没有当回事,仅以简易判决的方式,直接援引前述《联邦雇员健康保障法案》(FEHBA)第8902(m)(1)条,判断在保险公司索要人身伤害赔偿金方面,联邦法应当优先于州法律,驳回了内维尔斯的诉求。
内维尔斯先生不服,又诉至密苏里州最高法院。这一次,情况发生了逆转。或许是出于争取州的权力的立场,州最高法院提出,第8902(m)(1)条并没有做出明确、清晰的规定,也没有解释为何在保险赔付这一并不涉及联邦与州关系、各州之间关系的条款上规定联邦法优先。密苏里州最高法院提出,根据“推定联邦立法不优先”原则,推定州所拥有的历史性政治权力不能被联邦法律所取代。
究其原因,密苏里州最高法院的多数法官认为,第8902(m)(1)条违反了联邦宪法中的“最高条款”。这是联邦宪法中的一个冲突法条款,规定联邦宪法、联邦制定法以及国际条约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各州均不得违反;若联邦法与州法之间发生冲突,必须适用联邦法。因为“最高条款”规定只能将优先效力赋予联邦法律,而第8902(m)(1)条将优先效力赋予了合同条款,“杀鸡用上了牛刀”,可以说,在干预各州商业管理权的同时,违反了联邦宪法。于是,这一案件由内维尔斯先生想多要一份赔偿的保险问题,变成了联邦最高法院不得不面对的宪法问题。
有意思的是,就在密苏里州最高法院作出裁决后,人事管理办公室(OPM)制定了一项新的正式规则。该规则指出,就《联邦雇员健康保障法案》(FEHBA)的目的而言,保险公司对该保险计划所覆盖的个人结算的权利和责任,因为“涉及联邦政府雇员的福利,对其覆盖的项目和提供条件及范围”,属于联邦管理事项,因此,适用联邦法优先于各州法。据此,联邦最高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要求密苏里州最高法院根据这一新规则重新考虑。然而,密苏里州最高法院并不买这一新设规则的账,再次认定《联邦雇员健康保障法案》(FEHBA)并不能优先于密苏里州的法律。该案又回到联邦最高法院,摆到了金斯伯格大法官面前。
2017年3月1日,该案在联邦最高法院开庭审理。一个半月后,金斯伯格大法官主笔的多数派意见推翻了密苏里州最高法院的判决。联邦最高法院将案件争议归纳为两点,一是,《联邦雇员健康保障法案》(FEHBA)是否优先于密苏里州有关禁止代位求偿的法律。二是,第8902(m)(1)条是否违反了联邦宪法的“最高条款”。
对于进一步明确州权和联邦之间的边界,这个案件有着里程碑的意义
对于第一点,法庭寻求了美国商会的帮助。在美国商会作为“法庭之友”提交的一份非当事人意见书中,保险业人士表达了以下意见:该份文件声称,代位权是一种合法权利,它让一方支付实际被另一方所欠的款项,并在事后向欠款方收取款项。密苏里州有关禁止代位求偿的规定不适合商业实践。保险公司在先行赔付后,如果不能获得侵害求偿的代位权,那么商业上将难以持续。建议联邦最高法院推翻密苏里州最高法院的有关判决。
对于第二点,法庭认为《联邦雇员健康保障法案》(FEHBA)与其说涉及各州商业自治,不如说与联邦政府的雇员健康及保险计划更密切相关。联邦政府直接且深刻的利益,长久以来就属于联邦政府的权限范围,不受各州干涉。同时,“偿还请求权”和“代位求偿权”也关系到联邦政府的重大经济利益。如前所述,每年都有亿计的代位求偿在发生。这些赔偿金额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运营,并最终支持着联邦雇员们的健康保障计划。用考文垂保险公司的话说,对于这一利益,联邦最高法院应当进行权衡。在诉讼过程中,该保险公司的代表甚至警告说,州法院的决定影响到了“一个庞大的、价值数十亿美元的计划,该计划为800万联邦工人和家属提供服务,而这项服务正在面临危机”。
2017年4月18日,金斯伯格大法官代表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了有利于保险公司的判决。她认为,本案的关鍵在于如何划清各州与联邦权力的边界。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国会在《联邦雇员健康保障法案》(FEHBA)中采用了“关乎”一词时,意指只要与条文所列话题有关的合同约定,这部立法都应有优先效力,不应采取限缩性解释。至于第8902(m)(1)条是否违反了宪法的“最高条款”,最高法院认为,排除州法适用的是第8902(m)(1)条本身,而非合同条款。许多其他的联邦成文法在规定联邦法律有优先效力时也是以这种方式,即先规定一个广泛的优先权,后将具体优先事项留给合同条款约定。《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和《联邦仲裁法》即是两例。虽然国会对该条的表述可能与其他优先条款表述有所不同,但法律并没有要求国会要遵照某一特定语言公式,而且该条非常明确地表示了联邦法优先适用的立法目的。因而,第8902(m)(1)条并没有违反宪法的“最高条款”。
之后,密苏里州最高法院的玛丽·拉塞尔法官主持了本案的第三次审理。她在判决中写道:“密苏里州的反代位权法是否受《美国法典》第5篇(即《联邦雇员健康保障法案》)第8902(m)(1)条的限制。美国最高法院最近认为8902(m)(1)条有效地排除了州的反代位求偿法的效力。本院接受其观点,同意《联邦雇员健康保障法案》优先条款适用于本案,也优先于密苏里州的反代位权法。我们认为,初审法院正确地做出了有利于保险公司的简易判决,本院决定维持初审法院的判决。”
因此,案件转了一圈回到原点。当然,对于进一步明确州权和联邦之间的边界,这个案件有着里程碑的意义。对于“影响着800万联邦雇员和家属的保险服务”,也有着维持其持续性的重要价值。只是,内维尔斯先生退回给保险公司的6592.24美元再也拿不回来——这全过程他所需要承担的律师费和诉讼费早就已经不菲。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