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 帅
(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9)
中国社会工作重建30年来,构建中国本土的社会工作理论体系一直是学界讨论的重要议题。本土化关乎中国社会工作专业的发展方向,不仅牵涉其内涵本质、理论框架、路径建构等诸多论题,同时也涉及对我国传统社会工作思想和实践资源的转化与吸收。新时代背景下,面对新时代提出的新问题,如何在中国化视野下实现本土社会工作理论的发展与创新,是当下中国社会工作发展所面临的难题。基于此,有必要从西方社会工作助人本质与儒家秩序哲学契合的视角,并从系统而非局部层面建构二者的契合体系,以期对当下困扰中国社会工作本土发展的价值与现实、专业与传统以及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分歧问题进行全新的解读与梳理。
社会工作的本质是什么?自西方社会工作独立成为一个学科或职业以来,社会工作学界和实务界一直没有停止过对这一基础性问题的追问。早在1947年联合国对多个国家进行社会工作教育概况调查时,由于各国社会工作实践的差异和复杂性,不同国家对社会工作内涵的理解与表述就存在着明显差异。对该问题的不同解答,很大程度决定了社会工作在各国本土的发展方向。为此,新时代背景下探寻社会工作本土发展的路径和方向,实现本土社会工作理论的发展与创新,有必要对社会工作的本质问题进行再探讨。本质涉及事物的内部联系,从学界既有的讨论来看,社会工作的本质大致牵涉道德、专业、政治以及处境四个要素。
1.道德实践:以“助人自助”为核心
社会工作被看作为一门价值为本的专业,其本质经常被业界以道德化的术语表述出来,其中“助人自助”的表述出现的时间最早,同时也是目前最为普遍认同的一种说法。以“助人”为核心的道德实践,强调社会工作道德化的表述以及对利他价值的践行,认为被赋予了价值或道德色彩的助人是社会工作最本质的特征,例如社会工作最深刻的本质特征是利他主义的社会互动[1];社会工作作为一种专业在本质上是一种道德实践和政治实践[2];社会工作在本质上是一种具有极其强烈的价值取向的社会技术[3];高度的人文关怀是社会工作应有的本质内涵[4];利他是社会工作“以人为本”使命的根本,利他主义有时也被看作社会工作使命的基石[5];利他使群是社会工作本质的中国表述[6]。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道德实践说”将社会工作的本质上升到价值和哲学的高度,使社会工作者在开展社会工作的整个过程中都肩负着很多道德与价值的因素。
2.专业特质:以“社会分工”为基础
专业是社会分工下以特定资格为基础、某类人专门拥有并获得社会认可的职业领域。社会工作作为一门专业,拥有自身独特的、专门的特点和属性,主要表现在对专业知识、方法、技巧的运用,以及对价值观和伦理的恪守两方面。自社会工作的开山鼻祖里士满在1917年《社会诊断》一书中探究社会工作中科学的助人方法以来,在特质理论影响下,社会工作的专业标准被认为是外在客观的,是可以超越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具体情境的。1957年,格林伍德从考察传统专业(例如:医学、牧师和法律)出发,揭示了专业的五个基本标准:系统的理论、广泛的社会认可、专业权威、职业的伦理守则以及专业文化。由此,在技术理性范式下,以“社会分工”为基础的社会工作专业性在一定程度上充当着社会工作本质的元素。
3.政治实践:以“社会权力”为依据
社会权力观点的研究认为,社会工作之所以成为专业,是因为福利国家“需要”一个貌似独立客观的机构去决定谁需要政府的援助,及决定分配公有资源的标准[7]。也就是说,社会工作通过调整社会关系所发挥的社会福利作用,实际上是政治权力支配下的福利专业,强调政府在社会工作功能定位中的作用。社会工作作为一种政治实践,可以从狭义和广义来理解[8]。也有学者通过不同的话语解读社会工作中的政治特性,例如中国社会工作是为解决“市场化改革的意外社会后果”而被推上中国的历史舞台的[9];本土化是一个政治性过程[10];社会工作与政治的关联性深刻形塑着中国社会工作的形态[11]。此外,从社会工作与社会权力以及人类权利的关系视角,人类权利旨在实现人的全部人性需要,社会工作可以通过对话和讨论参与到人类权利话语的建构,并通过社会工作实践实现和捍卫人权[12]。正是因为政治权力对人类权利所承担的人道责任,同时出于维护政治秩序的需要,催生了社会工作成为一个在社会权力下起着实现和捍卫人权作用的合法专业。
4.处境建构:以“情境多元”为视角
关于社会工作本质的另一种辨析是处境建构,其倡导从多元视角对社会工作形成一种处境化的建构理解,即社会工作的本质以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为转移,是政治、经济、文化等不同要素之间相互建构的结果,因此会根据各国或地区本土社会情境的不同而发生改变。例如,中国关于社会工作的概念存在专业社会工作和行政性、非专业社会工作的不同理解和划分[13];社会工作的本质是处境化的,在每一个特定的时空都有不同的演绎[14];社会工作是不同领域以不同的话语方式来建构的产物[15]。因此,中国社会工作制度建设,并不是西方国家社会工作特征在中国的简单复制,而是一个由中国社会众多力量(至少包括社会工作者、服务受助者和政府三股力量)交互作用的社会建构过程[16]。
除了上述四种观点,也有学者从不同维度探讨社会工作的本质问题,例如社会工作本质围绕专业活动、助人艺术、道德政治、实践科学四个维度不断展开,把“人”和“助”结合起来,整合“社会”和“工作”两个面向[17];“以社区为本位”的社会工作范式,可以作为探寻中国社会工作本质的替代性路径[18]。上述关于社会工作本质问题的探讨尽管众说纷纭,各有侧重,但从哲学本质视角理解,大致可以概括为两个方向:一是本质主义,即承认社会工作有其固定不变的本质,认为社会工作对回应不同国家、社会的发展变迁问题具有共通性,不同学者或突出价值,或强调政治,或注重专业特质;二是与之相对的反本质主义,即否认社会工作中存在的本质取向,强调社会工作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乃至传统在内的社会处境的建构性特征。
从本质主义的视角来看,社会工作的本质应包含决定性、一贯性、特异性三个特征[19]。基于此,无论选用上述哪种理解都不能将其作为社会工作区别于其他专业的标准。尽管“助人自助”是学界目前普遍认同的、社会工作最无可争议的本质,然而仅仅是从价值与功能上对社会工作助人的特性予以说明,并不能将社会工作与医生、教师等其他服务行业的工作进行区分。社会工作作为一门以价值为本的专业,价值在社会工作的专业结构中被置于重要的战略地位,但作为非营利的慈善、志愿、义工活动同样彰显了类似甚至强于社会工作专业的道德特性,因此,如果单从价值层面对社会工作的本质进行抽象概括,而不从专业性或其他角度将其与非营利活动进行区分,并不能满足社会工作作为一个专业的要求。同理,“政治实践”和“专业本质”也仅仅是对社会工作中的部分职业特性进行了片面地提炼和总结,即分别从“政治”和“专业”两个不同的角度概括了社会工作的“政治性”和“专业性”,并未对被视为社会工作灵魂的价值要素予以必要的阐释和联结,而在缺少了价值这一基本特性的情况下,其他任何关于社会工作本质的说法也就显得更为欠妥,因此并不能作为社会工作区别于其他专业或职业的标准。
在当前学界与实务界普遍认同“助人是社会工作最无可争议的本质”的基础之上,本文结合不同学者对社会工作本质问题的论述,基于本质主义视角试图对社会工作助人本质的外延予以界定和建构。当然,坚持本质主义并不是否认社会工作的地方性意涵和处境化的建构性,而是在于发现不同国家对社会工作内涵理解的共性,进而更好地对本土社会工作的发展服务。笔者认为,社会工作中的助人应以其自身的价值性、专业性和政治性为特定条件,在现实中一旦超脱以上三个范围,社会工作都将不再被称之为“社会工作”。为此,在整合前人相关研究的基础上,笔者建构了一个有关社会工作助人本质的三维延伸模型,如图1所示。
图1 社会工作“助人”本质的三维延伸模型
在该模型中,笔者将社会工作的“助人”本质看作是一个沿着价值、专业和政治三个不同方向向外延展的多面体,即社会工作的本质以“助人”为核心,在外延上同时涵盖价值、专业和政治三个特性。从静态来看,社会工作的三个特性之下分别涵盖不同层面的专业内容,从宏观到中观、再到微观,涉及制度、政策、价值、伦理、理论、方法等不同类别;而从动态来看,政治、价值与专业三个特性之间又相互影响,彼此围绕社会工作的助人功能进行互构,呈现出了引导与被引导、指导与被指导以及服务与被服务的三层逻辑关系。
具体而言,对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言,决定社会工作专业发展应达到并最终达到一个什么样的水平,取决于该国家或地区社会发展对专业的具体需求。所谓“个人的即政治的”,社会工作与政治具有高度的关联性,而这种政治关联性贯穿于社会工作从产生到实务开展,再到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与追求的整个过程当中,并且将私人领域问题的解释和解决都提升到了社会制度,乃至人权层面。因此,政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社会工作专业发展的方向,并起着形塑社会工作形态的作用。在价值层面,社会工作中的价值是以人为本位的哲学理念,其中包含着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心灵之间相互关系的规定。作为社会工作的灵魂,价值的指导作用不仅在于界定社会工作专业本身的性质、目标和意义,而且在于界定社会工作的技巧、方法以及社会工作者对服务对象的行为和态度,并构成了定义和开展社会工作的道义基础。此外,专业使社会工作拥有了自身独特的、专门的特点和属性。尽管对专业价值观和伦理的遵守也是评判一个社会工作者是否具有专业素养的标准,但在该模型的建构中,专业更多偏向的是理论研究与技术、方法的应用层面,其构成了社会工作实现的外化路径。综上所述,助人与政治、价值以及专业三个特性之间所形成的这种不可分割、缺一不可的“一体多面”关系,共同构成了社会工作的本质特征。
儒学中有没有一套内在的知识体系能够与社会工作助人本质进行系统而非局部性地契合?之前不少学者从不同视角对儒家文化与社会工作进行了契合性的研究,例如透过关系论视角,可以从家庭结构、权威秩序、身份认同、信任关系、整体方式五个层面梳理社会工作在中国实践中呈现的迥异于西方文化的敏感性[20];也有学者尝试较为系统地将社会工作与本土思想资源进行链接,如“儒家社会工作学”[21];此外,在伦理本土化的相关研究中,既有从宏观视角探讨中国儒家文化对社会工作伦理本土化过程产生的正反两方面影响,也有从更微观的视角探讨中国孝文化、中庸思想等对社会工作伦理本土化的影响[22]。而在这些研究中,“儒学系统嵌入”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为此,笔者尝试从儒家秩序哲学中提炼出一套系统完整的逻辑体系,使其与社会工作的助人本质进行契合,以期为我国本土社会工作的理论发展提供一种可能性的参考。
自汉武帝时期开始,儒家文化就逐渐成为中国两千年封建社会中的主流,并长期占据官方话语体系,对中国后世社会秩序构建、思想观念言说、政治统治管理产生了深远影响。儒学的内容极其宽泛,从个人的内心、道德修养到家庭、团体以及社会的各个层面,从下层的平民教育到上层的行政管理,涵盖了不同的学说和方法。存不存在一套内在的逻辑能够将整个儒家思想串联成一个体系?儒家思想在本质上是一门关于“秩序”的学问[23]。对社会秩序的追求是儒家思想的基本价值,其社会秩序观的实质是:围绕正名定分,采取教化措施,建立一个尊卑有别、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理想至世[24]。先秦儒家特别强调社会秩序的和合、人际关系的和谐、诸侯之间的和平,其所追求的社会秩序实际上是一个“合礼性”的和合秩序[25]。可以说,“和合”是整个儒学思想体系的一套背后逻辑,是使个人、家庭、团体以及社会之间相互关系在诸多冲突中仍然能够维持和谐状态的秩序逻辑。
1.“性仁”:和合秩序实现的道义基础
个人的内省是儒家建立社会秩序的基础,也是儒家所追求的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一环。所谓“修道以仁”,“仁”构成了儒家和合秩序实现的道义基础。儒家思想中关于人性的论述前后有三种观点,一是以孟子为代表的“性善”论,《孟子·告子上》有云:“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又有“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二是以荀子为代表的“性恶”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三是西汉扬雄提出的“善恶混”之说,“人之性也,善恶混。修其善则为善人,修其恶则为恶人”(《法言·修身》)。在孟荀杨三人之说中,究竟哪一种说法更得孔子“性相近也,习相远也”中的“人之本性”之意,古今中外的学者目前并没有达成共识。不过从整个儒学思想体系的建构以及三人所处的不同时代背景来说,笔者认为孟子的“性善论”更符合孔子对于人之本性的认识,而且也更能解释整套儒学体系背后“和合”的秩序逻辑。
在孟子时代,为了解决各诸侯国“争地以战,杀人盈野;争城以战,杀人盈城”的问题,孟子从人之性善出发,提出了“不忍人之心,不忍人之政”的仁政之说,将孔子个人层面的“仁爱”思想上升到统治阶级的社会国家治理之中。尽管后期的荀子提出了与此相反的人之性恶一说,并主张以“君制礼”来划分社会等级,但同时也论证了礼在个人向善、爱人问题上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所谓“性伪合而天下治”(《荀子·礼论》),道德在和合秩序的实现过程中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无论是“性善”“性恶”或是“性朴”,儒家都从人的情感道德出发,将“仁”作为人的本性或者说是为实现社会秩序和合而必不可少的理想要素,进而由“仁”趋“善”,社会和合。
2.“法礼”:和合秩序实现的外在路径
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路子,是经过教化过程而成为主动性的服膺于传统的习惯,注重的是历史的连续性[26]。实际上,儒家中的“礼治”思想不仅涉及到社会的传统习俗、价值、道德、礼仪规范和人伦关系层面,同时也涉及到了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层面,强调外在规范性,并与人内心的道德进行相互转化。关于“礼”,孔子提倡“克己复礼”,强调个人对自我行为的约束,即通过所谓的“内修”,使人的行为达到社会和合的要求。《论语·颜渊》中有言:“克己复礼为仁。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在继承孔子思想的基础上,荀子提出“礼者,养也;礼者,敬人也”(《荀子·礼论》),认为“礼”具有协调人内心欲望的作用。此外,荀子关于“礼”的思想中还融入了法家“法”的思想,其强调的“礼”其实是一种与“法”进行杂糅之后所形成的“法礼”,而这恰与先前的性恶论相辅相成,共成体系。《荀子·礼论》有言:“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正是因为人之性恶,所以社会秩序的维持需要外在礼的规范。由此可见,荀子的人性论同孔孟一样,最终也是为实现和合的社会秩序服务的。
从以上孔子与荀子各自的主张中不难发现,儒家思想的“礼”中既含有个人内在价值层面的道德意蕴,即“礼”既具有协调人内心欲望的作用,同时又重视包括法律规定在内的外在规范作用。对于后者而言,“礼”在规范行为的作用上其实本和法律无异,只不过相较于法律来说,“礼”本身所带有的道德色彩更加浓厚,而且在维持规范的力量方面也与“法”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以儒家思想中的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仁、义、礼、智、信)、六纪(诸父、兄弟、族人、诸舅、师长、朋友)为例,“人性本善”为“五常”在民众的教化方面提供了基本的人性论依据,使儒家所倡导的“礼制”在道德上兼具了合理性,同时以人伦纲纪为化的“三纲六纪”,在五常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对民众的行为予以规范和引导,最终使得整个国家、社会和家庭得以有序。当然礼并不像法律那样纯粹依靠外在的政治权利来推广和实行,而是在最初的教化过程中,经由传统以及外在权力的介入,最终使人养成了对“礼”的敬畏之感,并在现实中使人的行为服膺。对此,儒家倡导一种“礼乐”教化,但作为一种政治性的存在,其以“乐”从“仁”、从“礼”的主张,最终无非是为了维护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服务。
3.“和合”:整个儒学体系的理想追求
儒家和合是人格理想和社会理想的价值目标的迫求,为达此目标,而经诸多中介环节,以达天人、主客的和合统一[27]。在先秦社会礼崩乐坏、秩序混乱的大时代背景下,儒家的主张始终脱离不了“人类社会如何从无序返回有序状态”这一根本问题的解决上。《中庸》中有言:“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可见,儒家认为“和”是宇宙万事万物所遵循的普遍法则,而天地万物只有各就其位,达到中和之道,才能生生不息。因此,尽管整个儒家体系中蕴含着“君民有别,等级别异”的封建思想,但是其并不提倡消除等级,而是推崇“仁者爱人”以及通过制定不同的礼仪规范,使社会等级对立与区分的矛盾得以缓和,进而维持社会和合的状态。
儒家对和合思想的诠释具体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天道与人道之间的契合关系,即所谓的“天人合一”,其为人间社会秩序的存在提供了最基本的依据;二是个人与心灵的内在关系,即内省、修身,格物致知,诚心正意,使人认识自我的价值与尊严,理想与使命;三是个体与包括家庭、团体、社会在内的整个人间社会秩序的和合,而“大道之行”的大同社会则是儒家在该层面最高的理想追求。《礼记·礼运·大同篇》提出:“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缘孤寡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从和合意义上来说,儒家所追求的大同社会的本质其实就是一个包括人与自然、人与心灵、人与社会以及人与国家关系在内的和合社会。
由此,整个儒家思想体系背后遵循着的“和合秩序”逻辑呈现出了一个层次递进的脉络:儒家首先从人的道德情感出发,将“仁”作为人的本性,进而由“仁”趋“善”,再逐渐外化和过渡为具有规范性和公共性的“法礼”,并以此为外在路径依托,完成个人道德与社会秩序的确立与统一,最终实现“大同”。概括来说,“和合”构成了整个儒学所追求的最终目标,而“性仁”的价值以及“法礼”的外化则分别为和合秩序的实现提供了基本的道德依据和现实的可行性路径。作为同样兼具“助人”道德因素且发挥着“维护社会秩序”功能的社会工作,从本质上发现其与儒家这套“和合”秩序逻辑的契合,对我国社会工作本土化的演进大有裨益。
1.价值:利他主义与利己主义的互构
社会工作的宗教起源以及与社会福利制度的关系,决定了其是一门以价值为本的专业,由此社会工作在开展过程中比其他行业肩负着更多道德与价值的因素,例如包括接纳、个别化、尊重、自决等原则在内的社会工作专业价值,专业伦理以及操作守则等。与之类似,儒家文化从人的道德情感出发,将“仁”作为人的本性,其“仁者爱人”的思想,由“仁”趋“善”,再到“和合”,整个过程中极力地凸显了个人作为社会,乃至整个宇宙中的非独立个体的道德自主性。可以说,无论是社会工作中的助人,还是儒家思想中的爱人,都在很大程度上蕴含着“利他”的要素。
然而与西方专业社会工作宣扬的“利他主义”所不同的是,儒家“仁”的思想中不仅有利他(爱他人)的成分,而且还有利己(爱自己)和利天下(爱万物)的意蕴。对社会工作专业而言,社会工作者不仅要助人,同时更重要的是在助人的过程中应当“助自己”或者“爱自己”。“爱自己”并不等同于利己主义,而是在与他人的互动过程中同时承认自己以及他人的价值。也就是说,儒家视角下的“爱自己”和“爱他人”之间是一种相互促进的互构关系,这与西方社会利他主义和利己主义的对立有着显著的不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儒家“仁者爱人”的思想比西方“利他主义”在所面向的对象上更为宽泛,同时也更为博大。此外,西方专业社会工作所倡导的同理、接纳、个别化、尊重等伦理价值,尽管以新教伦理、人道主义和社会福利观念作为其产生的思想基础,但是这些价值理念的实现从根源上来讲依然需要依托于“人性本善”的假设。所以从这一层面来讲,儒家文化中“仁”的思想与起源于西方社会的专业社会工作的价值伦理不仅不相矛盾,而且还可以将“仁”作为社会工作开展的道义基础,进而为整个社会和合秩序实现提供理论上的可能。
2.专业:内力权威与外力权威的共建
社会工作作为一个专业,其服务并不是仅凭借个人的愿望和经验就可以从事的志愿活动,而是在社会分工日益精细化的背景下形成的一个以系统的专业教育为基础、以专业方法为依托的职业领域,正是这样的专业特性构成了社会工作的内在权威。反观儒家中的“礼治”思想,礼的内涵不仅涉及到社会的习俗、价值、道德、礼仪和人伦关系层面,同时也涉及到了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层面。社会工作本土化的主要目标是改造欧美的模式使其适应我国本土文化和社会需求,因此在其改造的过程中必然需要一套系统性的外在框架来对专业的发展予以规范,这就是从宏观上涵盖了包括社会习俗、礼仪、规范、人伦、法律、制度等一切外在要素在内的法礼。
社会工作与儒家所说的“礼”同具有权威属性,但与后者不同的是前者权威的实现并不是来源于传统、政治或其他外力,而是以其自身实践的有效性为基础和前提。换言之,礼是一种对人具有约束性的外力,而专业性是一种助人向上的内力。从这个层面上来说,社会工作的专业化发展其实是内力权威与外力权威共建的过程,一方面社会工作要优化自身助人方法、技术与实践的有效性,提升专业的内力权威;另一方面,要求外在的制度对社会工作赖以运行的各个环节予以规范和约束,形成专业的外在规范性。在社会工作本土化的过程中,既需要内外两套权威体系的共建,同时也需要社会工作者将其内化为个人的心理认同,并落实在实务开展的整个过程当中。
3.政治:统治秩序与社会秩序的统一
21世纪以来,我国社会工作的本土化实践走的是一条自上而下的出场路径,内蕴其中的是“政府为体、社工为用”的中国逻辑,其中政府利益是推动社会工作发展的隐性逻辑[28]。社会工作的政治性贯穿于从其作为一个专业或者职业的产生到实务开展,再到发挥助人和维持社会秩序作用与功能的整个过程当中:从社会工作的起源来看,社会工作之所以成为一种专业,是因为福利国家需要一个貌似独立客观的机构去决定谁需要政府的援助,以及决定分配公有资源的标准;从社会工作的实务依据来看,社会工作的政治实践是在一定的社会政策下运行的,其中涉及执政党的主流意识,涉及政府运作的体制与方式;从社会工作所发挥的作用来看,其通过助人、救难、解困和发展的实务过程,从功能上弥补政府在福利调控上的不足,进而维持社会稳定,实现其对公众进行软性社会控制的政治目标。
此外,从我国当前社会工作的发展路径来看,社会工作机构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的财政支持以及政府权力的溢出效应,因此机构在运营的独立性方面不可避免地受到政府的牵掣;而从社会工作处理的问题来看,个人的即政治的,服务对象问题的起源与政府的社会管理或社会保障水平不到位不无关系。而从儒家的民本视角来看,作为社会福利传递体系的社会工作在当前某种意义上属于政府“仁政”的一部分。事实上,社会工作之所以在中国得以发展,本身就源于民政部门的介入,所以不管是从其起源还是从其发挥功能的各个过程当中,政治秩序与社会秩序,政府与社会工作这两对关系始终都是统一的,其最终目的都是在于通过社会福利的手段使社会和合,国家统一,人民幸福。
通过以上对社会工作助人本质与儒家秩序哲学逻辑结构的探讨,本文尝试进一步追问社会工作在我国本土发展的路径问题。“本土化”实际是一种后现代观念的实践,其以承认世界文化多元为前提,既包括东西方文化,也涵盖现代与传统文化。由于儒家文化对中国社会,乃至对包括韩国、日本等在内的东亚国家影响深久,所以在一定意义上,中国社会工作的本土化就是对西方专业社会工作的儒家化或东方化,具有重要的国际意涵。本土化要求,源自西方的社会工作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要与我国本土的价值、文化、政治等要素进行融合,最终构建出一套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社会工作知识、话语和方法体系。对此,从社会工作本质与儒家秩序哲学契合的视角,有必要对当下困扰中国社会工作本土发展的价值与现实、专业与传统以及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分歧问题进行再探讨。
自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建设规模宏大的社会工作队伍”以来,社会工作历经十余年的探索,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伴随人才队伍不断扩大的同时,社会工作中的人才流失问题也愈发严重。究其根本,这与我国社会工作界一味强调专业价值与道德,而忽略社会工作者自身利益的维护与抱负的实现不无关系。不管是从物质层面,还是从阶层名望层面,社会工作都长期滞留在各职业类别的底部。以深圳市2018年经济类型和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例,全市从事社会工作行业的在岗就业人员为2095人,年平均工资为88094元,远低于全行业的年平均工资111709元[29]。除了低薪酬,行业普遍存在的超负荷、难晋升、职业身份认同不清晰、社会声誉低等也是导致人才高流失的重要原因。
由此,社会工作在我国本土发展亟需实现的第一个转变是从过分强调专业的道德价值到回应社会工作者个人现实诉求的转变。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入仕理想为这一转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路径参考,即从指导思想上实现由“利他”到“爱人”,由一味强调社会工作中的道德价值因素,到实现服务对象与社会工作者利益的兼顾。为实现这一目标,政府、社会联手,具体可以从提高社会工作者自身的福利待遇、健全社会工作职业管理考核和激励机制、扩大社会工作知晓度、提升社会工作专业性等几个大的方面着手,切实维护好社会工作者自身的利益,使深入一线、扎根基层的社会工作者在工作中更有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中国社会工作本土化具有重要的国际意涵,这种本土化并非简单的西方社会工作知识体系在中国的适用性问题,也并非局部的知识修补,而意味着新的知识生产、新的国际贡献[30]。儒家文化塑造了中国人独特的民族性格与社会结构,中国独有的关系文化使中国家庭成员之间形成的关系比西方家庭更为紧密,纽带和支持作用更强,而这正是我国社会工作所独有的专业优势之一。此外,由于日本、韩国等东亚国家传统上深受中国儒家文化的影响,在家庭结构、权威秩序、身份认同等方面与中国都有着颇为类似的地方,因此建构儒家文化影响下的社会工作本土知识体系,不仅只体现为中国特色,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迥异于西方社会工作专业理念与运作方式的东方特色,具有重要的国际意涵。
开发本土传统的社会工作思想和实践资源是建构中国乃至东方特色社会工作体系的一个必然选择,在这一过程中如何处理好专业与传统的关系,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知识与方法体系?在价值层面,一方面要勇于批判儒家文化中的封建性形式,例如在传统上长期根深蒂固于国人意识中的三纲五常、男尊女卑、君权神授等思想;另一方面又要敢于继承其助人爱人的内容,凡是可以在现实中被社会工作从助人的价值性、专业性和政治性这三个层面所吸收转化的,都可以用来建构中国特色社会工作体系的内容。在知识与方法层面,应在承认和接受西方社会工作基本价值、理论、方法和原则的基础上,更好地将其运用到我国本土的具体情境当中,并使这些知识和方法与我国本土的优秀文化传统、主流意识形态以及社会制度保持一致。另外,在价值、知识与方法体系的建构之外,中国特色社会工作体系的建设还应包括社会工作人才体系、实务体系以及行政体系等多个方面的建设,最终体现出的是一个包括内力权威与外力权威在内的、全方位的本土化建构。
社会性的缺失导致了社会工作成为一种变相的行政控制技术参与到政府的基层治理实践之中[31]。就专业社会工作与行政社会工作的关系而言,有嵌入(专业向行政的单向移植)、转型(行政向专业的内在转变)以及分立(专业与行政的分殊演进)三种不同的观点[32]。无论从哪种角度,社会工作的政治属性决定了政府与社会工作之间始终保持着一种上下层面的合作关系,即政府主导下的合作,一方面表现在社会工作运行的独立性与对政府资源支持的依赖上,另一方面也表现在社会工作的专业性与居委会工作人员身份的混同上。由于我国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主义国情,社会工作被理所应当地视为一种宏观的社会政策与制度安排,并在一定程度上充当着帮助政府传递社会福利的角色。
在国家主导的政社合作中,如何最大程度地发挥社会的积极性,如何更好地提升社会工作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是学界和实务界长期以来一直在探索的问题。就眼下社会工作在国内发展的形势来看,社会工作要想在中国社会获得职业与专业发展的空间,首先必须要借助于政府的公信力和资源,以增强专业自身的合法性与解决现实问题的专业能力,然后在此基础上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工作发展面临的专业独立和身份认同问题。此外,社会工作作为社会福利的传递体系,决定了不管其在我国本土发展处在何种阶段,政社合作始终是专业发展路上的必然选择,而判断二者现有合作关系是否阻碍专业独立发展的标准,应当是当前社会福利是否达到最优,是否满足社会进步与发展的要求,故二者之间的合作应以社会的整体发展为前提和目标,共同致力于社会福利的提升以及社会秩序的维护。
本土化是社会工作在我国生根发展的必然选择,其不可避免地需要从历史层面开发本土传统的社会工作思想和实践资源,进而要求对西方社会工作助人本质与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进行契合性的研究。一方面基于本质主义视角,社会工作的助人本质在外延上同时涵盖价值、专业和政治三个不同特性,正是这种“一体三面”的关系共同构成了社会工作的本质特征;另一方面,性仁、法礼、和合三个要素构成了儒家秩序哲学的逻辑结构,分别从价值、专业和政治三个不同维度与社会工作的助人本质进行系统性的契合,呈现出利他主义与利己主义互构、内力权威与外力权威共建、政治秩序与社会秩序相统一的特点。在二者的契合体系下,西方社会工作在我国本土的发展具有了新的视角,具体表现在对中国社会工作中价值与现实、专业与传统以及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探讨上。新时代背景下,围绕社会工作中的本质问题,从中国传统与现实的角度进行契合性的探讨,对于明确新时期社会工作在我国本土的发展方向,实现中国乃至东方本土社会工作理论的发展与创新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