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NR视域下我国社区矫正分管分教制度中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2021-05-14 02:23玄计华吕云青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分管因性矫正

玄计华,吕云青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社区矫正研究中心,河北 保定 071000)

国内对社区矫正分管分教制度的研究依然持续增温,并没有随着《社区矫正法》的颁布和实施而停滞。虽然《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1条和第43条指明了分管分教的大致原则,各地方出台的实施细则则细化了分管分教的相关规定,但实务部门和学者们对分管分教的研究依然继续,新的探讨也推动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上海政法学院社区矫正研究中心课题组(2019)系统地介绍了上海市所取得的成就,将分类管理进一步细化为分类、分级、分段管理。刘强、金峰(2020)介绍了江苏省南通市的矫务长制,将社区矫正对象分为三级管理:直接管理、片区管理和司法所管理。庄乾龙(2021)系统而深入地介绍了如何在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分类集中教育。周折(2020)提出,可根据犯因性问题的不同将罪犯进行科学分类。相关的研究文献众多,研究视角各异,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RNR(Risk-Need-Responsivity)是加拿大学者安德鲁斯(Andrews)和邦塔(Bonta)所提出的三条矫正原则[1],可分别翻译为危险原则、需要原则和响应原则。三条原则分别对应三个问题:是谁需要矫正、应该矫正什么以及如何进行矫正。本文主要以RNR矫正原则为视角,对社区矫正的分管分教制度进行研究,以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分管分教制度提出有益建议。

一、社区矫正分管分教制度实施现状

(一)取得了一系列成就

1.制度建设日益完善

2020年7月,《社区矫正法》已经正式实施,在第3条和第24条中明确了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的原则,并在第3条中明确指出,社区矫正的目的是“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1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不同裁判内容和犯罪类型、矫正阶段、再犯罪危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划分不同类别,实施分类管理。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把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和奖惩情况作为分类管理的依据。”可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指明了分类管理的标准,可以按照裁判内容、犯罪类型、矫正阶段和再犯罪危险进行分类,同时特别指出,将考核结果和奖惩情况作为分管分教的依据。此外,在《社区矫正法》出台后,很多地方先后出台了实施细则。在实施细则中,各地分别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更详细的举措,如上海市实施细则的第25条、第26条、第27条,广东省实施细则的第25条,山东省实施细则的第26条等。在分级管理方面,很多地区实施三级管理模式,分为严管、普管和宽管级,并在适用对象、报到次数、书面报告、集体教育、个别教育、公益劳动、请假时间等方面予以区分。也有地区实施两级管理模式,只分为严管和普管。还有观点认为应该增加到四级,在三级管理模式之外再增加特殊管理,主要针对在身体上有问题的矫正对象。[2]分阶段教育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入矫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教育,在时间、重点、目标、内容和形式上,三个阶段都有清晰的区别(见表1)。

表1 社区矫正分阶段教育情况表

2.分管分教实践推陈出新

各地并没有止步于以往的成就,而是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不断进行更加深入的探索。江苏省南通市推出“矫务长制”试点,旨在加强对矫正对象的分类管理。在管理体制上采取三级管理模式,包括社区矫正机构直接管理、片区管理和委托司法所管理。将被判处或适用管制、假释、监外执行和缓刑的四类矫正对象,分别交由社区矫正机构、片区和司法所进行管理。片区管理充分考虑了部分地区由于基层司法所力量不足,不能有效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将3至4个乡镇的矫正对象集中在一起,成立一个片区统一进行管理。为结合矫正对象的特点有效地开展矫正,将其分为青年组、中年组和老年组。结合本地交通肇事过失犯罪较多的特点,将矫正对象分为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两类,并确定1名矫务长和1名矫务员,针对过失犯罪有针对性地制定矫正方案。在具体的分类中,能进一步分析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矫正措施。[3]上海市突出一类一项,实施项目化分类矫正。到2018年已形成4大类20项分类矫正项目成果。推进分段、分类、分级的“三分矫正”体系建设[4],突出一段一制,一类一项,一人一案,落实个别矫正[5]。

3.分管分教研究更加深入

分管分教相关研究也在不断推进,学者们探索新的分管分教方法,认为可结合矫正对象的犯罪性质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展开集中教育,分为财产类教育矫正、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教育矫正、交通肇事类教育矫正、毒品类教育矫正、贪污贿赂类教育矫正、滋事类教育矫正等。结合女性矫正对象的身心特点和职业技能需求,应当开展烹调、缝纫、裁剪、理发、美容、插花等培训。[6]通过心理学的不同人格理论,结合四种不同的气质,可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分类。可结合美国的处遇措施,对强制监督、家中监禁、震撼监禁、社区服务、赔偿给予不同的管理。[7]总之,中国的矫正教育原则可概括为“因人施教,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人施教是注重个体性差异;因时制宜是区分不同的矫正教育阶段;因地制宜是注重区域间差别,农村社区、小城镇社区和城市社区各有不同。[8]

(二)依然存在的问题

1.分类标准不够清晰

《社区矫正法》第24条罗列了“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标准,在实际工作中还会考虑家庭状况、文化水平、就业能力等方面。但如此众多的标准,只能让人眼花缭乱,从而迷失矫正的重点。要想明确分管分教的重点,先要明确社区矫正的目的。《社区矫正法》第3条明确规定,“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这就是社区矫正的目的,分管分教也要为此而展开。从现有的管理体制来看,分级管理主要分为从严管理、普通管理和从宽管理三级。对危险程度较高的社区矫正对象实施从严管理,对危险程度中等的社区矫正对象实施普通管理,对危险程度较低的社区矫正对象实施从宽管理。对矫正对象实施分阶段教育,分别为入矫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教育。

在实施矫正之前,首先要明确“是谁需要矫正”,矫正的客体是谁。RNR矫正原则认为,不是所有对象都需要矫正,更不能实施同等强度的矫正。到底哪些人需要矫正呢?该理论认为,危险级别较高或再犯罪率高的,才是真正需要矫正的对象。是否可以对所有矫正对象实施相同强度的矫正呢?回答是,不可以。对高危险的矫正对象实施高强度的干预措施,能够有效降低再犯率。对低危险的矫正对象实施高强度的干预措施,不仅不能降低再犯率,反而会增加再犯率。然而现实的情况是,所有矫正对象被实施了强度相似的矫正。每位矫正对象都会参与分级管理,也同样会被列入分阶段教育之中。虽然分级管理体现出矫正对象的危险差异,但不同的矫正对象却并没有被分别给予相应的处遇措施。在入矫阶段将所有矫正对象都划为严管的范围,这是各个地区的通常做法。矫正对象间并没有体现出明显的差异,或者说没有针对危险等级实施不同强度的矫正措施。

2.分管分教缺少针对性

针对不同类别的矫正对象,应实施不同的处遇措施。而这些不同的处遇措施要有针对性地消除可能引起犯罪的因素,唯有如此才能使矫正对象成为守法公民。在整个矫正过程中,有针对性地解决犯因性问题才是关键。RNR矫正原则认为,矫正对象的问题有两类,分别是犯因性问题和非犯因性问题。矫正措施要针对犯因性问题,而不是针对非犯因性问题。缺乏针对性的矫正项目基本无效,而有效针对几项犯因性问题的项目,将会大幅度降低再犯率。与再犯率相关的因素又分为动态和静态两类。动态因素可以被干预,静态因素不能被干预。因而,动态犯因性问题将会是被干预的重点。这里回答的是“要矫正什么”,也就是矫正干预的重点,这也应是分管分教的重点。

在现有的分级管理之中,对于每一级都有详细的规定,如报告次数、书面总结次数、集中教育时间、个别谈话次数、公益劳动时间、单次请假时长等。在分阶段教育中,也都在教育目标、教育重点、教育内容、教育方式上有所区分。但这些是否都指向犯因性问题,对此则缺少科学而又权威的论证。在传统的分类标准之中,性别、年龄、犯罪类型、心理特点等,多是指向静态因素。虽然静态因素与再犯率相关,但却不能被改变,因而缺乏针对性。

3.分类方法较为粗糙

根据RNR矫正原则,矫正措施要与矫正对象相适应,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如果矫正项目与矫正对象不匹配,很难有效地降低矫正对象的再犯率,甚至在矫正过程中因不适应而中断。并不是所有矫正项目都有效,也并不是有效的矫正项目适合所有矫正对象。一定要对项目与对象的匹配度进行论证,才能真正达到预期的效果。这里回应的是“如何矫正才有效”的问题,答案是保证能够有效地降低矫正对象的再犯率。

还是以现有的分级管理和分阶段教育来分析。严管、普管和宽管都有各自矫正对象,也都明确了各自的主体。但这些都是管理的措施,更多带有强制性,往往忽略了适应性问题。在分级教育中,三个阶段也都有各自的对象,尤其是在常规教育中。事实也证明,并不是所有矫正对象都喜欢这些教育项目,更不是所有矫正对象都需要这些教育项目。在上海所做的一项研究中,针对210名矫正对象调查了有影响的矫正项目:152人选择教育学习,71人选择社区服务,48人选择心理咨询,38人选择个别谈话,27人选择手机定位,57人选择生活救助、工作人员家访、电子手环及其他。[9]如果说监督管理更多带有强制性,而教育帮扶则需要结合个人意愿,充分考虑矫正项目与矫正对象的匹配度。只有真正适合矫正对象的矫正项目,才能达到应有的矫正效果。

二、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重惩罚轻矫正

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存在着根深蒂固的报应刑观念。这一观念认为,对犯罪需要进行相应的惩罚,惩罚就是对犯罪的报应。根据这一观念,不实施有效的惩罚,就不能更好地解决犯罪问题;顺利地实施了惩罚,就是有效地解决犯罪问题。在报应刑观念的影响下,分管分教的意义在于:依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将矫正对象分成不同级别,对不同级别的矫正对象施以相应的处遇。与已然的犯罪行为相关的要素,如犯罪性质、主观态度、所判刑期等,将会成为分类的主要因素。其主张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规定不同的处遇措施。受报应刑理念的影响,社区矫正会更具有强制性,体现为诸多的硬性规定。根据这一理念设定的检验矫正好坏的标准是:相关法律执行得怎么样,是否得到严格的执行,而不是再犯率是否降低。

在《社区矫正法》中,将原来的“社区服刑人员”修改为“社区矫正对象”,正是弱化惩罚性的具体体现。消除导致矫正对象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的目标设定,更是突出了矫正的作用。在矫正的理念之下,强调犯罪是一种非正常状态,需要进行医治。双方是一种合作关系,自愿达成对犯因性问题的干预。应尊重矫正对象的主观意愿,与其平等协商矫正的内容和方式,增强矫正对象的内在矫正动机。[10]矫正对象有文化教育、心理辅导、技能培训、法治学习等方面的需求,借助满足他们的犯因性需要等方式,有效降低其再犯率,使之成为守法公民。如何才能检验矫正的效果呢?检验标准就是矫正对象的重新犯罪率。虽然对这一标准是否合理尚有争议,有学者提出其他因素也会影响再犯率,但这是当前在较广泛的范围内得到认可的评判标准。

在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再犯率并不是奖惩的关键,而矫正的表现才是考评的重点。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就是表现好,也是矫正得好。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就是表现差,也是矫正得不好。虽然现实表现与再犯率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但二者之间并不是严格相关的。只能说现在的社区矫正对矫正的重视程度不够,而惩罚的色彩更浓。

(二)重管理轻教育

重惩罚轻矫正理念在制度中的体现,就是重管理轻教育。管理是为了更好地执行刑罚,而教育是有针对性地干预犯因性问题。《社区矫正法》明确指出,社区矫正有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两大主要任务。但在各地方的实施细则之中,关于监督管理的规定更多,关于教育帮扶的规定较少。可能的原因是,管理标准更容易明确,而教育的内容则更具灵活性。这使得管理成为重点,而教育只是一种有益的补充。然而,教育才是矫正的关键,能有效地解决犯因性问题。管理只是预防犯罪,防止在矫期间出现再犯现象。教育是为了消除犯因,从根本上降低再犯率。监督管理更应成为教育帮扶的辅助,是为了保障教育帮扶的有效进行。

在各地的量化考核管理中,更多内容是与行为表现相关的,而这些行为表现与犯因性问题的相关性不大。与犯因性问题相关度更高的教育矫正,在量化考核管理中只占很小的比例,对矫正对象的奖惩只起到很小的影响。除此之外,与犯因性问题无关的教育项目,与再犯率无关的管理措施,对矫正对象而言更是一种惩罚,对降低再犯率作用有限。分级管理是一种管理手段,是为了有效地进行监管。而分阶段教育更是服务于管理,便于监督管理的有序进行,在解决犯因性问题上缺少针对性。入矫教育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多是为了让矫正对象更适应矫正管理。常规教育缺少针对性,没有定睛于犯因性问题。解矫教育是对矫正期间表现的总结,缺少对犯因性需求的综合分析。这些都会使教育流于形式,不能真正发挥其功用,不能成为矫正的关键。

如图1所示,相关研究通过元分析的方法,比较了针对犯因性需求与非犯因性需求的矫正项目的效果。从这张图可以看出,针对至少4到6项犯因性需求的矫正项目可以降低31%的再犯率,而那些针对1到3项以上非犯因性需求的项目基本上对降低再犯率没有影响。

图1 针对犯因性需求和非犯因性

(三)重危险评估轻需求评估

很多社区矫正机构已经研发了评估工具,但这些评估工具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在我国,整体上更重视危险评估,而忽视了需求评估。危险评估主要是为安全管理服务,而需求评估则主要是为教育矫正服务。在RNR矫正原则中,危险评估是为筛选出是谁需要矫正,需求评估是为准确找到要矫正什么。二者本是一个整体的不同方面,但在报应刑观念下却被割裂,将危险评估作为管理的辅助工具,将需求评估搁置,没有被视为教育矫正的必需。

《社区矫正法》同时将性别、年龄、心理特征、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标准作为分类依据,而这些要素更为外在,不需要依靠专业量表,依靠主观经验即可判断。此外,虽然各个地方重视危险评估,但对危险评估的结果却重视不够,更主要是借助专家经验进行判断。而需求评估量表的研发相对滞后,这与受重管理轻教育的观念影响,没有对犯因性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有关。

正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危险和需求量表是分管分教的工具,工具的滞后将导致社区矫正管教水平发展滞后。在域外,分类工具已经发展到第四代,并依然在不断进行研发。第一代量表注重专家经验,第二代量表注重静态因子的精算,第三代量表加入动态因子,第四代量表囊括了更新的因素。图2是依据相关文献整理而成的。[12]要作出科学准确的分类,评估工具也是关键因素。

图2 国外四代量表发展历程

(四)矫正队伍发展不平衡

专业的矫正工作对矫正人员素质要求较高,而基层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很多地方的社区矫正机构存在人员短缺、年龄偏大、素质不高等问题,无法有效承担社区矫正工作。各地社区矫正工作发展不平衡,在城市地区有较丰富的社会资源,但在偏远的乡村地区则缺少必要的矫正条件。现有矫正力量工作繁重,无法接受更多的培训。社会工作人员和志愿者队伍发展不平衡,需要不断进行整合。传统的监督管理模式对人员素质要求相对较低,而现代化的矫正对人员素质则要求更高。报告次数、书面材料、请假时间、集体教育、个别教育和公益活动等矫正工作内容,刚好能适配现有的队伍状况。但从事更专业的教育矫正管理,则对工作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总体来说,现有矫正人员的整体素质还需要进一步提升,才能承担要求更高的教育矫正,否则就只能满足基本的监督管理要求。

(五)评价机制不健全

现有的评价管理机制不能很好地评价矫正的效果,更主要是侧重于评价管理手段的实施效果。在管理学中广泛使用PDCA管理模式,P是指制定计划,D是指执行决策,C是指检查效果,A是指改进更新。但目前的矫正评价管理是矫正小组制定个别性矫正计划,依据分阶段教育执行计划,没有形成良好的检查和改进环节。在现有模式下,入矫教育更类似于观察期,常规教育更类似于矫正期,而解矫教育则类似于巩固期。三个教育阶段结束,就意味着矫正结束。而犯因性问题并不是评价的关键,再犯罪率也不是评价的核心标准,这样就不能准确地评价教育矫正的实施效果。事实上,不仅整个流程要有评估,各个环节也要有评估,矫正项目更要有评估。评估的目标是一致的,就是减少导致矫正对象犯罪的因素,使其成为守法公民。

三、完善分管分教制度的建议

(一)更新矫正理念

为了提升分管分教的效果,在观念上要进行更新。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点:第一,牢固树立矫正的理念。社区矫正不再是为了惩罚,更主要是为了消除矫正对象的再犯罪因素,使其重新成为奉公守法的公民。监督管理只是防范措施,教育帮扶才是治愈手段。严格的管理不能降低再犯率,强硬、被动的监管只能适得其反。教育矫正更应当是一种合作,使矫正对象能自愿解决犯因性问题。如在上海市所作的相关研究中,65人需要法律咨询,53人希望解决心理问题,53人需要教育学习,42人希望获得就业培训,22人希望解决经济困难,24人希望提高交往能力、解决家庭矛盾。[13]第二,适当借鉴域外经验。加拿大的RNR矫正原则是一个先进的矫正理念,谁需要矫正、需要矫正什么、如何进行矫正构成了一个系统的矫正流程。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学习借鉴域外的相关经验,可以使我国在相关制度探索过程中取得更大成就。第三,及时总结本土经验。照搬照抄域外做法不利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社区矫正要想得到持续的发展,需要结合国情不断总结经验。社区矫正不是一套机械的理论,而是要结合各地情况灵活开展。如江苏省的矫务长制,充分考虑了基层的实际情况,有效针对特定的群体实施更有效的矫正措施。

(二)重视分类教育

教育是矫正的关键,管理是教育的辅助。社区矫正发展得如何,最终取决于教育的质量。想要借助教育有效降低再犯率,特别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犯因性问题是矫正的靶点。在医学中提倡靶向治疗,在教育矫正中同样要有靶向。教育绝对不是盲目的,教育矫正更要有方向,就是要有效干预犯因性问题,最终减弱或消除导致重新犯罪的因素。充分借助分类工具,有效地筛选犯因性问题,将会使教育的目标更明确。第二,明确矫正教育的重点。RNR矫正原则告诉我们,不是所有矫正对象都需要矫正,更不是矫正得越多就越好。如图3所示,加拿大学者在2000年作了一项研究,针对高危险的犯罪人实施高强度的矫正措施,在两年后的追踪调查中发现其再犯率为32%,而未被列入该项目的高危犯罪人的再犯率为51%。那些被纳入矫正项目的低危险矫正对象的再犯率,竟然与高危险的矫正对象相差无几。这充分说明,对高危险的矫正对象实施相应的矫正项目能有效降低再犯率,然而对低危险的矫正对象实施同样的矫正项目反而会增加其再犯率。重病轻治、轻病重治不是明智之举,教育矫正不是安慰药方。第三,科学评估现有的矫正项目。并不是所有矫正项目都有效,也并不是所有矫正项目都适合所有矫正对象。[14]要及时淘汰无效的矫正项目,避免其占用人力、物力和财力。应明确每个矫正项目的适用范围,制定出具体的操作流程。应由权威机构进行科学的评定,筛选出行之有效的矫正项目。

图3 针对不同危险程度实施干预的效果对比[15]

(三)健全矫正队伍

制度是由人来执行的,当今社会的竞争在本质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要想提高社区矫正质量,就需要不断充实社区矫正队伍。主要有以下几点建议:第一,吸引人。扩大社区矫正宣传,增加其职业影响力,在全社会树立正面形象。一个现实的情况是,对派出所有了解的人很多,对司法所有了解的人很少。与其他职业相对比,社区矫正发展还不到20年,需要增加其职业认知度。第二,留住人。不仅要能够吸引人才,还要能够留住人才。据相关研究结果显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待遇在行业和地域比较中都不占优势。社区矫正工作责任繁重,对工作人员素质要求较高,需要不断提高职业的社会地位和荣誉感,否则难以留住高端人才。[16]第三,提高人。通过增加教育培训的机会,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使其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加强实务部门与高校间的合作,拓展双方合作的形式。这既可以增加高校对实务部门的了解,又可以提高工作人员的理论水平,还能提高学生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

(四)细化分类工具

评估量表是分类分教的工具,能避免主观经验的不足,使社区矫正工作更科学、更精准。在量表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重视量表的作用。在传统理念下,不需要借助量表,凭借主观经验即可作出判断。但在现代矫正理念下,评估量表则是重要的分析工具,只有借助量表才能作出准确的分析。评估量表不是可有可无的工具,而是必不可少的辅助分析手段。要在认识上重视量表的作用,而不能在观念上停滞不前。第二,统一危险评估量表。各个地方都有危险评估量表,但量表的质量却有较大差异。需要由权威部门进行认定,尽可能统一全国的危险评估量表。集中力量统一研发,可以避免各地可能存在的问题,帮助社区矫正机构科学地筛选出高危险的矫正对象,以实现更精准的管理。第三,不断研发需求评估量表。危险评估不是结束,而是为了进一步实施干预。研发出更可靠的需求评估量表,明确教育矫正的重点,是为具体的干预指明方向。局部地区的先进经验需要在全国及时推广,从而推动需求评估的快速发展。

(五)完善评估手段

针对犯因性问题进行矫正,并不是教育矫正的结束,而仅仅是矫正的开始。要及时检验矫正的效果,不断提升矫正的质量。不单整个矫正流程要有评估,每个矫正环节也要进行评估,及时发现矫正中的具体问题,并及时予以分析和解决。社区矫正机构要建立完善的反馈机制,将相关意见及时反馈给相应部门,相关数据能够公开的要及时公开,以便国内学者进行研究。公开、透明的环境才有利于分管分教的不断完善。任何工作都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要在不断改进中提升社区矫正的质量。

分管分教是社区矫正的核心,教育矫正是社区矫正的关键。要不断明确是谁需要矫正、需要矫正什么以及如何进行矫正这三个问题,定睛于犯因问题进行干预,着眼于消除再犯罪的因素,不断提升社区矫正的质量。社区矫正不只是一种惩罚手段,更主要是一种矫正措施;不只是一种管理方法,更主要是借助有效教育,使矫正对象成为守法公民的一个教育流程。将RNR矫正理论融入社区矫正工作,有助于降低矫正对象的再犯风险,使其早日成为奉公守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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