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性侵害案件询问质量提升路径探析

2021-05-14 02:21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儿童性案件儿童

徐 菲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北京 100038)

近年来,儿童性侵害案件不断曝光并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引发国家对儿童权益保护问题的高度关注与重视。基于性侵对象身份的特殊性、案件的高隐蔽性等特点,被害儿童的陈述等言词证据在刑事犯罪侦查中占据不可低估的重要地位,如何有效地询问儿童被害人以保证被害人陈述的完整性及有效性是侦查人员收集证据过程中的难题,更是侦查过程中的难点所在。目前,针对儿童性侵害案件的有效询问模式的整合,国际上较为认可的是NICHD询问方案及PEACE询问模式。反观我国的司法实践,一些侦查人员对询问方法及技巧缺乏必要的关注,尤其是针对弱势群体的询问方法及沟通交流技巧更是被长期忽视,进而导致我国尚未形成较为完备、有效的询问方法体系,较之域外先进成熟的询问方法略显不足,无法满足国内的案件侦破整体需求。因此,本文拟从对儿童性侵害案件询问现状的分析着手,理性梳理其矛盾之处,以侦查人员对被性侵害儿童的询问活动为研究对象,以询问中的交流沟通方法为研究视角,探寻询问工作整体水平的提升路径,以期提高儿童性侵害案件的办案质量,在揭露犯罪事实的同时,有效维护被性侵害儿童的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

一、我国儿童性侵害案件的现状分析

儿童性侵害案件是指与儿童进行任何形式的性接触、侵害儿童性权利的案件,这类案件与身体虐待和情感虐待一起构成“儿童虐待”。近年来,这类案件多发于具有特殊身份关系人员及同性间,且性侵对象逐渐蔓延向留守儿童。此外,以互联网为途径的性侵也逐渐成为一种新兴侵犯手段,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 性侵主体多具有特殊身份关系

根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下属的女童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女童保护”)发布的儿童性侵害案件的数据,332起案例中载明人际关系的有312起,其中,熟人作案231起,占比74.04%;教师、教职工(含培训老师)作案71起,占比30.74%;亲属作案48起,占比20.78%;网友作案42起,占比18.18%;邻居、朋友(含同村人)作案37起,占比16.02%;其他生活、学习接触人员作案33起,占比14.29%。(1)本文来自“女童保护”的有关数据参见《“女童保护”2020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性侵教育调查报告》,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0074369109377211&wfr=spider&for=pc。这类案件的特征在于,作案主体多为儿童熟悉之人,利用人际关系便利或暴力、猥亵等方式及儿童的信任,对儿童进行心理操控,进而实施性侵行为,客观上严重危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2013年《广东省青少年健康危险行为监测报告》显示,男性遭受性侵害更为严重,每100个青少年男性中,就有2到3个有被迫性行为,是女性的2.2到2.3倍。较之于男童被害人,公众往往更偏向关注性侵女童案件。究其原因,女性常被视为弱势群体且法律也更倾向于对女童的保护,但近些年性侵男童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对儿童被害人的心理和身体产生了无法弥补的双重损害。为此,在保障女童权益的同时,应加大对男童的关注度和保护度。

(二)性侵对象多为留守儿童且呈低龄化态势

据“女童保护”统计,2020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8岁以下)案例332起,受害人数为845人,年龄最小的为1岁。2013年至2019年,每年媒体公开报道的儿童被性侵的案例数量分别是125起、503起、340起、433起、378起、317起、301起(其中,2013年至2017年统计案例的对象为14岁以下儿童,2018年起统计案例的对象为18岁以下儿童)。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一是性知识的匮乏。基于生活和工作双重压力,被侵害儿童的父母往往常年在外务工以维系生计,无奈之下只能将孩子交给老人或其他亲属代为抚养。父母监护缺失致使儿童得不到有效的陪伴与家庭教育,缺失对性知识的认知、理解以及对自身的保护意识,致使侵犯者有机可趁,可随意碰触儿童身体。二是安全感的缺失。缺少父母陪伴的儿童内心往往较为敏感、自卑,安全感的缺失往往导致其对父母的依恋移情至他人,对其稍加关怀便可获得儿童足够信任,放松戒备的儿童极易对他人吐露真心而遭受伤害。从受害人年龄分布上看,332起案例中,载明受害儿童年龄的有243起,表述为“未成年”“幼女”“儿童”的有89起。受害人在14岁(不包含14岁)以下的有198起,占比81.48%;14至18岁(不包含18岁)的有45起,占比18.52%。按照一般学龄段来看,受害人年龄为中小学学龄段的案例占比83.95%,其中7至12岁小学学龄段的114起,占比46.91%;13至15岁初中学龄段的90起,占比37.04%。受害人呈现低龄化特征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国家加强对中学及以上年龄段学生的性教育,完善预防机制,而相对忽视了对更小年龄孩子的性教育;另一方面,年龄较小者易被他人掌控,实施性侵更为方便。因此,近些年儿童成为性侵害犯罪的主要侵害对象。

(三)互联网为性侵儿童提供了新手段

2020年,在“女童保护”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例中,网友作案42起,包括线上作案和线下作案(网友约见面后实施性侵),在熟人(熟人圈)作案的案件中占比18.18%,在案例总数中占比12.65%。在被发现的网络性侵儿童案例中,往往一起案例中便有几十人受害。这一手段兴起的原因,一是社会的发展进步,科技设施的发达,使儿童有更多机会接触网络。二是儿童性情单纯,初入社会,不了解网络危害,易通过网络结交各地“朋友”。三是网络性侵案件极具隐蔽性,家长不易发现,未成年人由于畏惧心理,即使发觉受到侵害通常也不会主动告知他人。四是校园消费贷的兴起,可以用个人隐私作为偿还借款的担保,以隐私性照片逼其发生性关系。更有甚者,以营利为目的,将个人信息扩散至网络或卖与他人。据2017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性侵类犯罪》显示,侵害者以“通过网络社交平台认识的网友居多”。《2020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显示,在212起熟人作案中,网友作案有21起,占比9.91%。(2)参见《“女童保护”2020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0074369109377211&wfr=spider&for=pc。

二、儿童性侵害案件被害人询问的问题探究

总的来说,我国的儿童性侵害案件询问在法律规定、人员、方法和技术以及教育培训层面都存在着与现实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一)现有法律规定无法满足现实需求

对于有效询问被害儿童以确保证言的合法有效性,我国有关法律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指引(试行)》《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等作出了诸多规定与约束。其共同点在于仅从宏观层面进行规定,如在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场;要求由女性工作人员询问以及同步录音录像;要求坚持一次、全面询问为主,避免反复询问等询问原则。而就微观层面看,具体有哪些询问方法以及适用的具体情形、步骤及流程等却无详细规定,导致办案人员在询问过程中无据可循。此外,刑事实体法中涉及儿童被害人的规定仅出现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中,且大都归于“不特定多数人”这一客观标准,有关儿童被害人的规定相对较少。此外,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儿童被害人的程序性规定也较少,可操作性不强。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等事后救助行为并未被纳入法律规定,需被害人自行申请保障,对儿童权利的保障不够充足。

(二)询问对象身份特殊性和询问案件多发性之间的矛盾

儿童由于年龄较小,在心智、认知、情绪和行为等方面尚未发育成熟,相较于成年人而言具有特殊性与不稳定性,因此在询问儿童时应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询问方法和技巧。其特殊性主要表现为认知能力有限和心理创伤严重两大方面。受侵害儿童的认知能力主要由感知、记忆、表达3部分组成。由于年龄限制,受侵害儿童往往无法正确判断侵害者行为的标准特征。同时,由于记忆能力有限,儿童易遗忘某些事件的细节或细微之处,甚至对模糊记忆进行自我想象与加工导致产生虚假陈述。此外,由于对语言的理解能力不足,儿童难以运用语言准确地表达案发经过。其遭受的心理创伤具体体现为内在能力受损造成的心理恐惧和焦虑,主要呈现为PTSD的心理创伤[1,2,3]、关系创伤[4]、发展期创伤障碍,同时也会外化为一系列异常的行为活动。严重的心理创伤会使儿童形成暴躁的性格以及自闭、内向和恐惧的心理特征,并对儿童人际关系造成影响。这种心理创伤若在童年时期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严重者会演变为各种身心病症[5],导致受害儿童出现系列精神问题以及成年后适应社会困难等症状。

(三)询问方法应用广泛性和尚未体系化之间存在矛盾

现阶段,我国询问方法和技术发展还不成熟,主要呈现为询问准备工作不充分,态度、语言和提问方式不当等问题。在询问准备工作方面,询问前,侦查人员未能全面知悉并掌握儿童的自身发展情况、成长环境以及与其接触人员等具体情节信息,这些因素足以导致儿童出现心理异动状况及感知动机障碍。如果准备工作充分,通过对家庭成员的背景梳理以及所处情境的洞悉,侦查人员能进一步揣测儿童的心理、性格特征或者相关的行为习惯,并针对不同类型的儿童设计不同的询问方案,从而可以有针对性地获得相关陈述,降低对儿童的再次伤害。在询问态度方面,实践中,在难以与儿童正常沟通时,一些询问人员可能会表现出不耐烦、态度恶劣等负面情绪,粗鲁的语言、躁动的行为会对儿童的内心造成痛苦的体验,导致其出现一系列的心理问题和障碍,进而对询问人员更加防备,不利于案件的侦办。在询问方法方面,询问中,对儿童所采用的询问方法未与针对成年人的询问方法进行区分。对同一问题反复询问,尽管可以获得更加精准的言词证据,提高案件的破获率,但是,重复询问的弊端在于使儿童受到再次伤害,可能造成其部分记忆损失,产生“污染”记忆。在询问问题定义方面,询问人员经常对问题类型的命名和定义发生混淆,有的将开放性问题和提示性问题并用,有的将开放性问题等同于直接性问题。问题的定义不当会阻碍对询问结果的比较与解释,破坏询问的严谨性。[6]

(四)对高质量询问人员的需求和人员培训不足之间存在矛盾

目前,国内关于被害人询问的教育培训尚未系统化,具体表现为方法理论和实践层面的不足。在方法理论层面,询问人员缺乏系统化培训。在目前案多人少及理论与实践相对脱节的情况下,询问人员缺乏系统性培训,一定程度上忽视理论指导的重要性。此外,询问方法的培训零散、缺乏创新,未根据儿童心理特征设定不同的询问方案,导致询问人员在运用询问方法时,出现逻辑混乱,错误地评估儿童心理,错误地选用询问方法等情形。在实践层面,儿童缺乏合适的心理疏导。国外研究者通过实验发现,被害儿童揭露性侵需要经历三个心理过程[7]:主动守秘—“高压锅”效应—向信赖的人说出秘密。[8]合理的心理疏导,可提高儿童的认知能力,突破情绪困扰,缓解心理压力,消除与询问人员间的隔阂,抵消性侵所带来的无助感。然而,为了查清案情,提高效率,询问人员在询问前,往往缺少对儿童的心理疏导,未在理解儿童心理状态的前提下制定询问方案,导致询问效果不佳。为此,应对询问人员加强心理疏导培训,从而可以事先对儿童进行心理疏导,然后再进行正式的询问。

综上,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询问体系,导致在出现上述问题时不能采用合理的方式解决。实践中,为获取更多证言,询问人员会对儿童进行多次询问,导致“二次伤害”发生,不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未来可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借鉴域外先进的询问方法和经验,并结合运用行为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探索构建我国的询问方法体系。

三、儿童性侵害案件询问质量的提升路径

(一)完善法律法规,落实政策制度

现行法律体系有关儿童权利保护的具体规范还不完备,导致实践中侵犯儿童性权利案件处理会遇到规范依据不足的问题。为此,可从制度层面采取以下措施:其一,完善儿童保护法规体系。需进一步出台儿童性侵害防治的相关法律,规定社会救助机构、妇联等相关机构、各社会团体对儿童的保护责任。其二,可借鉴域外强制公民报告模式[9],结合我国情况,构建儿童性侵举报制度,鼓励公民举报性侵儿童行为。强制公民报告制度已在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多个国家建立起来,要求以保护儿童为中心,加强法律干预。其优势在于,当侵害者对被害儿童进行威胁或两者间特殊关系使儿童拒绝报案时,可由其他亲属或熟识之人进行揭露,以保障儿童合法权益,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其缺陷在于会使虚假报案、错案数量增多,有些举报人仅凭自己推测,无证据材料表明有性侵行为发生,浪费了司法资源。其三,在保护被害儿童的同时,提高侦查询问质量,法律可规定以家庭为导向的自愿报告机制,设立专门的询问儿童机构,形成多部门联动机制,鼓励儿童及父母主动报案,并给儿童提供咨询救助服务。该机构可配备不同专业的人员,如医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律等领域人员,针对不同阶段的被害儿童,提供不同阶段的救助。[10]其优势在于,一方面可在短时间内疏导儿童心理,另一方面为受害儿童和家庭提供最有效的干预和服务。通过不同阶段的治疗,设定不同的相处模式,改善其与家人相处的方式,保护儿童与家庭的和谐关系,使儿童更好地回归家庭,适应社会。其四,规定特定人员的及时报告义务。医生、社会工作者、教师等密切接触儿童的人员,一旦发现儿童有异常之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材料。其五,性侵儿童案件增多的一个原因是案件涉及儿童隐私,审理不予公开,使犯罪人及犯罪情况的社会知悉面较窄。为从源头上预防再次犯罪,法律应当规定适度公开犯罪人的个人信息。一方面,通过社会监督,防止其从事密切接触儿童的工作,遏制犯罪发生;另一方面,警示犯罪人切莫再次犯罪。[11]

(二)根据儿童心理特征,对询问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遭受性侵的儿童常伴随出现烦躁、自卑、不安等心理问题,询问中随情绪的波动外化为不同的行为特征,如拒绝回答问题、乱扔东西、发脾气等。此时若询问人员具备儿童心理学的相关知识,便能够应对不同的突发状况,在安抚儿童情绪的同时,又能收集到合法的被害人陈述。因此,应建立专门的询问人员队伍,加强心理素质、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三个主要方面,一是儿童心理学培训。应设计完整的培训方案,融入儿童心理学的相关知识,对询问人员进行系统化培训,将询问技术与其他学科相结合,针对儿童不同阶段的心理特征设定不同的询问方案。比如,将心理学中的认知行为技术融合进国际通用的NICHD询问方案中,或将儿童心理学中的游戏环节与询问方法引入进来。[12]二是应变力培训。不同于成年人,儿童在各方面都尚未成熟,询问中会出现各种突发状况。询问人员要学会妥善处理各种情况,在安抚儿童情绪,不伤害儿童心理的同时,运用各种技术获得被害人陈述。三是询问方法和技术培训。由高校教师、司法实践工作者、公检法人员、儿童心理学专家或教育工作者传授理论知识或实践经验,或整合域外先进方法进行培训,运用于不同场景[13],并改进其不足之处。在心理层面,应加强心理素质培训。基于询问儿童的特殊性,需要询问人员具备足够的耐心和时间,同时应培养询问人员的亲和力,避免因询问时间过长而使儿童产生厌倦、不耐烦甚至放弃的心理。可通过模拟不同的情景,延长获得被害人陈述的时间,建立其平稳的心态。最后,进行模拟检测及评估。[14]每阶段培训学习后,都应进行模拟考核。考核可划分不同等级,由培训人员进行结果评估,评估合格者方可从事儿童询问工作,未达到合格线的人员应重新接受培训直至合格。

(三)结合背景调查,预判询问对象

儿童在遭遇性侵后,会产生一系列的心理问题并外化为情绪、行为失调。一是自我感被损毁。在性侵案件中,一些侵害者对儿童心理进行持续性操控,易使儿童产生自我挫败感。长此以往,其完整的人格结构就会崩塌,缺少自信心,否定自我存在的价值,强化儿童对自己的负面看法。二是情绪调节失控。遭受性侵的儿童难以与周围的人建立安全、健康的关系,不懂如何正确表达自己的情感,易以极端的方式去呈现内心情感。如以自残、自伤的方式表达忧伤,以攻击的方式来表达愤怒等。[15]三是行为调节失控。被害儿童内心的无助与绝望如果得不到适当的途径倾诉或宣泄,就会外化为一系列攻击性、自伤性和自我破坏性行为。同时,遭遇性侵的儿童可能面对巨大的社会、校园以及舆论压力等,这些都可能导致儿童做出极端行为。因此,询问前,询问人员要充分了解被害儿童的基本情况、家庭状况、心理状态以及性侵案件的相关情况,通过网络、设备、机构和人员等方式进行信息收集。

其一,通过互联网搜集信息。可以查看儿童经常浏览的网站、聊天工具,查看其经常聊天的人群情况及购物的网络记录,对信息进行筛选、分析,了解儿童的兴趣爱好、成长经历等。其二,通过信息记录设备搜集信息。可以调取儿童常去地方的街道监控,发现其接触之人、所遇之事,分析其被性侵其前后行为举止的不同之处,判定儿童的心理特征。其三,通过组织机构搜集信息。通过相关机构查询受害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基本信息和生活经历,查看其与儿童的关系,是否存在犯罪记录等,以分析家庭因素对儿童成长的影响。其四,通过受害儿童家人、朋友、老师以及其他接触的人搜集信息。[16]通过这些人群了解受害儿童日常的生活规律、饮食习惯、学习状态、行为动作、情绪波动及有无明显变化等情况,评估儿童心理健康程度。根据受害儿童心理特征,制定不同阶段的询问方案,并适时进行调整。其优势在于:全面了解儿童心理状态,掌握儿童的喜好,对受害儿童进行心理疏导,调整方法稳定其情绪,为询问技术的下一步应用奠定基础。

(四)采用询问技术,进行记忆提取

认知询问技术(Cognitive interviewing) ,简称CI,是一套专门针对证人和被害人的询问技术,能够改善询问人员与儿童间的关系,提高儿童回忆时的专注度[17]。它包括五个阶段: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重建案件环境,回忆细微之处,改变时间顺序,改变回忆角度。对认知询问技术,可结合我国社会环境和语言环境,适当引入我国受害儿童询问体系,并从关系建立、用语选择及心理探析等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8]

在关系建立层面,营造舒适的氛围。询问初期,儿童对陌生环境有戒备心理,对询问人员并不友好。为使其放下心理戒备,可选用玩偶装饰房间,用粉色、蓝色等淡色系粉饰墙壁。此外,应放置儿童喜爱的玩具或图书,避免播放动画片等视频,以免分散儿童的注意力。在这一阶段,询问人员极易忽视心理距离的建设。过于亲密的接触,会引起儿童的不适。距离的突破,需要足够的时间与适当的方式。起初,应与儿童保持友好距离,并排而坐,通过游戏,以赠与喜爱的玩具或零食等方式,拉近与儿童之间的距离,之后方可适当询问。[19]

在用语选择层面,由于儿童的认知、理解能力尚不健全,与儿童的对话应尽可能使用简洁、易懂的语言。采用简单的语法与较少的字数,使儿童能够理解询问人员的意思表示,并对问题思考后进行回答。不要添加过多的修饰成分,以最直接、最简单的问题向儿童进行提问。同时,采用温和、轻柔的语调进行询问,对于儿童不解的问题,可以通过行为、动作进行辅助表达。

图1 空间距离示意图

就心理探析而言,询问的整个过程应适当融入心理学的相关知识,提升询问效率。可穿插绘画询问法进行辅助,尤其针对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儿童,要能使其充分表达情感。但应注意,绘图过程中,不要轻易打断其思路,不对其进行诱导。待其结束后,可通过儿童对画的理解或心理学家的讲解了解儿童的内心,进而制定不同的询问方案。同时,关注非言语行为,如身体动作、微表情以及副语言等。比如,儿童的脚尖指向门外,表明他想要逃离这里,对这里感到压抑;面对某一问题的询问,其瞳孔变大,表明儿童有害怕、恐惧的心理。通过捕捉一闪而过的表情或行为,读懂儿童的内心活动。[20]

综上,询问方法及技术的运用,在数量上,可使儿童回忆更多的案件线索,构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对惩罚犯罪嫌疑人和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有重大的意义;在质量上,能使儿童回忆不同的细节,对于提高侦查效率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其不足之处在于,首先,需耗费大量时间与精力,与基层公安机关案多人少的情况不相融洽;其次,容易使儿童受到再次伤害,因为不断地回忆,不同角度地回忆,会再次造成受害儿童精神创伤。因此,认知询问技术的第4个阶段、第5个阶段并不适合我国的现状,建议只采用前三个阶段即可。

图2 提升询问质量示意图

(五)根据询问情况,整理询问笔录

询问结束后,询问人员应当对询问笔录进行整理和归类,对于儿童讲述的信息,根据已有的证据和线索进行评估,从而为下一步的工作提供有力的依据。其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是,其一,对案情的询问应由两名询问人员进行。一人负责对儿童的询问,另一人负责记录询问情况。两者各有分工,并应避免破坏询问秩序,针对询问中的突发状况可协商解决,无法解决时,可报请上级进行协调、帮助。其二,询问中,两名询问人员应密切关注儿童心理状态,由主要询问人员适时调整询问方案。必要时,负责记录的询问人员可进行辅助,但不可本末倒置,并且应密切关注儿童的非言语信息,避免儿童记忆模糊、编造案情的情况出现。其三,询问中尽可能不更换询问人员。因其对案件已相对熟悉,更换人员无法衔接前后询问工作,需与儿童再次进行关系建立,浪费询问时间,不利于询问工作的完整进行。其四,询问人员应仔细倾听儿童陈述,不打断陈述,捕捉案件重要信息,防止遗漏细微之处,适时以点头或附和语回应儿童,表明对儿童的关注与爱护。其五,记录时,应尽可能使用原话完整记录,对于无关紧要的话语可适当省略,以避免笔录混乱,便于日后梳理案情经过,还原案件真实情况。最后,询问结束后,要对询问笔录重新进行整理。将询问笔录交由在场的儿童监护人进行核实,证明笔录的真实性并予以签字或盖章,由负责记录的询问人员清点笔录中的各项资料,删除与案件无关的记录,修正笔录中的错别字,将笔录放置于案卷中。

四、结语

基于儿童性侵害案件的特殊性,域外的询问方法和技术是否适用于国内的情况,能否得到更丰富的案件细节和言词证据,仍需继续实践与探讨。尤其是针对儿童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如何在有效保障儿童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获得真实、合法的被害人陈述,如何更好地提高询问质量,相关的方法和技术仍在继续探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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