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法在公立医院的有效推进

2021-05-14 11:20郭鸿飞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21年6期
关键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法财务部门

郭鸿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10)

2019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启了分类综合相结合的模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纳税人不同来源、性质的所得先分别按照不同的税率征税,然后将全年的各项所得进行汇总征税。同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增加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实实在在地为纳税人减负,体现了税法的实质课税原则。所以,对于职工的每一项收入,公立医院作为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将职工来自医院的全部收入纳入个人全年的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并按时上缴财政。随着我国税法体系的逐步完善,国家及地方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对公立医院个税款项缴纳情况的审查亦愈加严格,对漏扣、少扣个人所得税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也将更加严厉;同时,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医院是否按时足额地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将直接影响到职工的个人信用程度[1]。

1 公立医院职工收入纳税现状

随着公立医院规模的不断扩大,医院工作人员的数量不断增多,收入项目也不断增多。目前主要以工资、奖金收入为主,夜餐费、劳务费等收入并存。一方面,医联体建设等新医改政策使得医务人员的工作地点不再局限于本单位,来自其他医院的会诊费、外聘专家费等都属于个人综合所得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一些医务人员不仅仅是医务工作,还有来自科研、带教的收入,这些收入存在发放时间不确定、形式灵活多样的特点,这就为个税的代扣代缴工作带来了困难的同时也增加了职工的潜在信用风险。

而且长期以来,职工基本上不关心个人所得的扣缴过程,都是医院财务部门按照标准代扣代缴,所以医院职工对于个人所得税了解甚少。新个税法的实施不仅对于财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对于职工来说也需要对个人所得税法有所了解,尤其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填报更要求每一位职工精准把握。职工将个人符合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填在“个人所得税App”上,每月由财务部门专门人员下载采集。但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使用期间,就出现了很多问题,比如说对继续教育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的理解有偏差,认为每年一次的继续教育属于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父母为子女购房的房贷利息支出可以由父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等等,以此来申请退税。上述都会给职工本人带来涉税风险。

基于此,医院作为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财务部门有义务将每一笔发放给职工的工资薪金及外院人员劳务费都纳入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降低医院的财务风险。有责任为全院职工传达新个税法的内容,指导职工合理填报以此降低职工信用风险。

2 新个税法对个人所得税的要求

新个税法中,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第二年的3月1日~6月30日进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首先按照规定标准先确定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的收入额,再以每年收入额减除费用60 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表最终计算税额。基本规定如表1所示。

表1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计算方式

3 新个税法如何在公立医院有效实施

由于新个人所得税法2019年首次实施,2020年3月1日~6月30日首次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针对公立医院的特殊性,在实施过程中相较其他单位来说难度更大,那么如何在公立医院有效实施显得尤为重要。结合实际工作,笔者提出了以下3个方面的建议。

3.1 加强财务部门人才队伍建设

人才队伍的建设对于提高实际工作能力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公立医院应提供良好的学习平台,多组织召开业务培训学习,使财务人员及时更新相关知识,提高业务能力。财务人员自身也要不断加强学习,参加继续教育,以避免因个人工作失误少报、漏报、不报个税给单位带来财务风险。

3.2 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纳税意识

对于规模较大、职工众多的公立医院来说,职工的工资收入能够按时完成纳税,但公立医院职工的各项收入与工资不是同步发放,而且发放时间也不固定,往往不能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纳税。职工非工资收入只能按实际金额发放,同时再录入下一期的工资系统中,用于计算税金,计算的税金在下一期发放工资时在应发工资中扣除。这样对于职工就会存在理解误区,认为当月收入没有达到纳税起征点却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而且由于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所得在综合汇算清缴时和预扣预缴期间计税规则的不同导致纳税人认为重复扣税。为了让职工了解清楚,财务人员要做大量的解释工作。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在OA系统中发布相关信息,同时制作简单易懂的PPT,利用会议软件进行宣讲,并一对一解答职工问题,让所有员工对新个税的扣缴有进一步的理解和更深层的认识。了解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起征点、税率的变化;了解什么情况下符合扣除条件;职工应该怎样填报“个人所得税App”;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间限制等等。

部分职工纳税意识淡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依法纳税意识,认为劳务费金额少或者不是每月所得,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实际产生时对方单位没有申报劳务费时个人也没有做到自觉主动申报,增加个人信用风险。

3.3 加强系统维护,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由于公立医院职工上班时间的不统一性,在做专场宣传时无法传达到每一位职工,这就需要将相关信息及时有效的发布,使得每一位职工迅速收到。那么信息系统作为传输媒介对公立医院来说就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相关科室和职工对个人收入信息掌握不明、查询困难,这也间接导致了职工对于新个税法的不理解。公立医院应该加强信息系统的维护,及时、准确地发布关乎职工切身利益的个人所得信息,使得新个税法更加稳步有效实施。

4 结论与展望

作为医院财务人员,不仅要掌握会计知识,还应了解相关税务检查中的要求,努力做到扣税风险最小化。医院职工作为纳税主体,应积极配合医院财务部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

新个税法的实施给纳税人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福利,它不但提高了纳税起征点,还增加了继续教育、子女教育、大病医疗、赡养老人、房贷或租房租金六项专项附加费用扣除,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采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实行按月或者按季分项预缴,按年计税的方式,并对综合所得实行年度汇算清缴,实现多退少补,而且在本次汇算清缴期间,如果职工符合相关条件可以免于补税。

5 结束语

公立医院在新个税法实施过程中虽然职工收入多元化、纳税意识薄弱、源头数据采集难,但经过有效管理,理顺相关工作流程,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率、改变医院个税代扣代缴工作管理中存在的不足。以期降低医院可能面临的财务风险,同时为职工个人降低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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