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中国刑事责任年龄界线设置的探究与创新

2021-05-12 17:42黄群辅
公关世界 2021年8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黄群辅

摘要:简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虽不能完全匡正我国严重触法青少年行为矫治的孱弱现状,但其更多可解读为一种信号和底线,以简明的立法方式彰显对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或惩治的坚决态度,同时以回应国民最朴素的正义情感。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 未成年人犯罪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背后的基础性理论是指,行为人在着手实施一定犯罪行为时是否享有意志自由以及这种意志自由是道德假设的作用还是心理事实的折射。当前,不少学者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实质收益甚微,单纯地以数字大小孤立地划分界线,仅仅机械性地多圈住一部分人并不能达到降低原意。

对此,笔者认为,单纯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界线的方式应对当前严重触法青少年行为的矫治,确实不能完全达到匡正孱弱现状的目的。但其更多地可解读为一种信号和底线,以简明的立法方式彰显对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或惩治的坚决态度,同时能够积极回应国民最朴素的正义情感。当前,未成年人生长发育进展以及心智成熟深度不同以往,社会大环境下的通识教育、行为影响和心理熏陶等因素,对青少年的意志自由产生的激烈冲击,已不同于传统认知。

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其刑事责任年龄界线要义的探究

我国现有刑事责任年龄设置长期未变。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和处罚领域,我国主要由三部法律调整。其中,只有《刑法》明确了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而2008年至2019年的时间里,涉及“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条款仅被修改过一次,即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但其也并未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实质性修改,只是对条款进行了一些细节填充。

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多数被害人的权益保护被忽略。纵观近年来不断涌现的低龄恶劣犯罪案件和普通民众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可以明显感觉到,问题的实质在于日益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社会现实和对受害人及社会情感的抚慰薄弱。面对这一痼疾,近年来国家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也开展了大量规制工作,但未成年人犯罪总体上仍持续增多,在数据中体现为上升趋势持续到21世纪初,且刑事犯罪总数基数呈螺旋上升模式增多,导致司法效果从保护偶尔犯错没有显著人身危险性的未成年人扭曲为纵容和沉溺恶性未成年人肆意犯罪的摇篮,甚至导致“恶性逆变”。

而目前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似乎陷入了一种尴尬境地,在强调加害人的人权保障权利和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时,往往将案件中明显更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害人权利忽略,粗暴地理解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要义,削弱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所受侵害的法益、恐惧和不安,仅以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对未成年罪犯减轻处理程度,最后不了了之,失去刑法惩罚、震慑性的本意,甚至达不到教育感化未成年人罪犯,警示被告人家属的效果。

如轰动一时的大连13岁男孩奸杀10岁女童案近日民事诉讼开庭时,被害人家属表示“他们的诉求主要是赔偿和道歉,事发后男孩家人从未露面,也从未以任何形式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表示过歉意,这令被害人家属感到非常气愤。诚然,在这个典型案例中,10岁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与13岁被告人的权益保护完全失衡,从案件发生到民事审理过程中更是渲染出了多数被害人的“无力和易受伤害感”,也容易让一般公众丧失对国家公信力的信心。

二、降低中国刑事责任年龄的可行性和要义探究

未成年罪犯具备现实刑事责任能力却不处罚。自2012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后,以“未成年人犯罪”为关键词的案件数量增势迅猛。截至2019年12月,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内检索,08至19年十年间,以“未成年人犯罪”为案由,“未成年人”为关键字的相关裁判文书数目就达到3738篇。

多以侵害人身法益出现的未成年案件手段残虐,现有措施不足以应对。从典型案例来看,未成年人案件多以“主观恶意”的实施行为和“客观危害”的犯罪结果体现,其中不乏14周岁以下未成年犯罪人犯罪手段残虐,有预谋地跨过法律红线。然而,一方面,刑事司法实务操作中,大多都会基于对“责任年龄”的优先考虑条件,以对侵害人的责任能力为标准,倒置刑事立法中明确规定的犯罪构成行为标准,有悖刑事立法的立法初衷,在不经意间发生了本末倒置的目标转换或价值取向的转换,有失偏颇。另一方面,即使刑事司法者在意到法益的平衡,在处置具体个案时,也会不断在“被告与被害”之间权衡,甚至常常会被社会公众的质疑和愤怒困扰,对其要求司法者解释司法判断的理由百口莫辩,难以服众。

因此,刑事责任年齡的规定不仅仅是年龄的问题,也是社会对仍在成长的监护阶段的未成年人一种宽容和仁慈的反映。但以教育为主的处置手段不同于刑法意义上的处罚,也因此决定了这种手段使用的范围仅“限于青春期的违法行为”,而不能扩大为对所有严重恶性行为的“保护伞”。

仅以有待商榷片面否定当前严重低龄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遗漏对其犯罪客观事实的分析,观察行为发生的条件、行为实现的难度、行为操作中的组织力、时间等候的控制力以及行为人要表达的情绪背景等,都严重偏离了刑事立法的初衷。

三、降低中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界线的新理论建构

针对严重侵犯人身法益罪名,下调最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界线至12周岁,同时严格限定适用条件。

1.通过刑事立法规定,更好地预防和惩治犯罪

首先,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界线,是以国家意志作出的强制性措施,再辅之以大面积、有针对性、有深度的法制宣传工作,能充分地向一般社会大众尤其是未成年人群体释放出法律、国家对于犯罪行为根本原则不会动摇的决心和态度。其次,从案件的常发性来看,低龄未成年人的犯罪主要集中在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方面,针对人身法益的暴力侵害比例最高,其中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和绑架都可以被故意伤害包含。

借鉴14-16周岁未成年罪犯相对负刑事责任的罪名范围,笔者认为12-14周岁年龄阶段的低龄未成年罪犯可以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抢劫、强奸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设置此项条款有助于刑事司法人员在处理易引发社会争议和公众不满的具体个案时,能清晰地做到有法可依,在解释和应用法律时弥补“捉襟见肘”的现象,能真正做到给“被告人以及被害人”一个交代。并且,所涉及罪名均为严重侵害人身法益的暴力犯罪,对于被告人来说,能真正做到抚慰被害人,教育行为人的方法就是将其“绳之以法”,这不仅仅是一般人对于法律最基本和最真挚的信赖,更是法律保护民众朴素的价值观的充分体现。

2.突出法院角色,加强未成年人视角,引入筛选机制和独立法庭

法院作为裁判者,在少年司法体系建构中发挥着不言而喻的作用。但目前,少年司法体系中法院作用缺失,角色参与感不强,往往因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一罚了之”或“不了了之”。

(1)严格适用条件,明确区分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

借鉴国外现行少年司法制度经验研究,一方面,对于中国的“触法少年”,即未满14岁便触犯了刑法法规的少年,除了依据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所列罪名进行相应刑罚处罚的设置,对于其之后回归社会的教育和矫正工作,以及未列入12-14周岁刑事责任年龄列举罪名的低龄未成年罪犯其他刑事犯罪,设立相应的公立强制性矫治场所,从“可以由政府收容教育”转变为“必须由政府收容教育”。另一方面,对于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微,矫治难度一般的低龄未成年人,建立以公权力为主导,以社会福利机构为辅的组织,专门从事针对性福利事项和指导低龄未成年人认知活动,特别是针对经法院或检察院研究决定后,做出收容教育决定或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经强制移送过来的少年保护案件进行监护和教育,形成以教育、感化、宽宥和关爱为主的矫治柔性阶段。在经相关考核和认定后,通过一定措施介入帮助其重返社会,开始新的生活。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监护人与相关部门间相互推脱,导致未成年人及时矫治陷入僵局,也有效遏制“杨永信戒治中心”的乱象。

(2)增加未成年人犯罪的父母责任比重,完善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制度

父母责任并非强调父母对被害人的连带责任,责任归责只能治标不治本,而是规定其对罪错子女的强制性养育责任。实践中,为使父母成为合格的父母,具备教育孩子的能力,可以先由专家对父母进行培养。但由于未成年罪犯犯罪的根源常常来源于家庭情感缺失、父母关爱不足等问题,对此建议应由立法明确强制规定监护人的责任比重,借鉴英国在收容教养中的“养育协议”与“养育令”措施,在对未成年人罪犯采取强制教育措施后,由执行机构强制性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进行必要的指导,凡属少年儿童的问题,无论是社会、家庭还是自身原因、无论是先天抑或后天形成、不管是生理还是心理问题,都可以由监护人单独或监护人与子女一起同执行机构的专业人员共同研究探讨,提出矫正和防治方案并签署“养育协议”,规定监护人在未成年人收容教养期间及重返社会后一定阶段内的法定养育责任,并由执行机构相应工作人员监督实施。

四、结语

近年來,关于修改未成年人法律的讨论声正盛,而落到法律实处的改革需要立法机关和社会各界法律人士的反复推敲和讨论,更需要公众的耐心。

笔者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举措并不意味着对未成年人采取严苛的刑罚,其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对犯罪主体进行有效追责的范围,能够有效进一步维护社会的稳定,彰显司法的公平和正义。立法与社会需求相契合,才能更好地推动社会法制。

项目名称:“四川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资助”项目编号:S201910636002

参考文献:

[1]新浪新闻.《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童案民事诉讼开庭:被告缺席》[N/OL],(2020-5-9)[2020-5-9],http://news. sina.com.cn/s/2020-05-09/doc-iirczymk0667893.shtml

[2]李玫瑾.《从刑事责任年龄之争反思刑事责任能力判断根据——由大连少年恶性案件引发的思考》,载《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第10-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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