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大致经历了三次历史性转变,而社会组织治理机制和治理模式变迁的历程与这一历史性转化过程基本契合,亦经历了一个从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时期的“管制主导”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的“吸纳赋权”,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政社共治”的历史演变过程。本文基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研究视角,将社会组织治理机制的转型放在“国家—社会”关系全局发展中统筹考量,通过对社会组织治理机制和治理模式变迁的脉络进行梳理,探讨不同政策环境下社会组织的治理机制,提出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组织治理机制的内在逻辑和相关建议。
关 键 词:社会组织治理机制;社会主要矛盾;“国家—社会”关系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21)04-0061-09
收稿日期:2021-01-29
作者简介:张倩倩,中共诸暨市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为社会组织、基层社会治理。
一、问题的提出
社会组织治理机制指的是党政部门运用政治、行政、法律、经济等方式对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培育发展、管理监督等环节、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原则、职责的组织制度安排。我国学者对于社会组织治理机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进行阶段划分。刘春认为,建国初期的社会团体管理体制已经显现出“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雏形。[1]王名、孙伟林认为,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从改革开放之初到1989年是分散管理阶段;从1989年到2000年是归口管理阶段,这一阶段“双重管理”体制逐渐成形;从2000年开始,我国社会组织管理进入了分类管理阶段。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是社会组织的三大基本分类。[2]二是对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演变过程和机理进行梳理。邓正来、丁轶认为,改革开放后国家针对社会组织管理的政策经历了一个逐渐规范化的过程,这种管理政策蕴含着以稳定为发展基础的战略选择,其结果就是“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制度的形成和确立。[3]这种立场为未来社会团体管理模式的转变留下了可能空间。三是对社会组织管理相关的决策文件和制度环境进行研究。廖鸿、石国亮从中国共产党在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建设中的角色角度出发,梳理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等中共中央决策文件,这些决策文件为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和管理确立了总的制度原则和指导思想。[4]高丙中从合法性的多层次视角剖析了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5]四是对政社关系进行制度论、理念论和能力论研究。康晓光提出“行政吸纳社会”的理论分析框架,认为国家与社会不是分离对立,而是相互融合的。[6]林尚立则从政党控制的角度将社会组织解释为执政党的社会基础。[7]郁建兴、沈永东提出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政府与社会组织进行“调适性”合作的策略性变革,这种合作互动逻辑既肯定政府主导,也强调社会组织积极建构。[8]王名提出“能力专有性”这一新的能力论解释框架以讨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相互依赖的程度。[9]
对于社会组织治理机制,学者们提出了“行政吸纳社会”“分类控制”等大量具有本土色彩的研究框架,尽管观点上存在差异,但都注意到了社会组织治理背后的“国家—社会”关系这一背景,这对本文的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积极的启示。但既有成果在研究中国社会组织治理模式变迁时,往往忽视了“中国”这一具体语境下对于社会主要矛盾历史演变线索的探讨,实际上对社会主要矛盾的科学认识和正确判断既是社会进步的关键变量,也是“国家—社会”关系变化和国家治理模式变迁的直接动力,更是中国社会组织治理模式变迁的根本依据。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社会组织的治理模式也会实现整体性的范式转换。在研究社会组织治理模式、国家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时,加入社会主要矛盾变化这一逻辑线索,可以更加清晰地梳理出社会主要矛盾和受其支配的社会组织治理机制的内在关联,归纳出社会组织治理模式变迁的内在逻辑,从而为认识和化解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创新社会组织治理机制提供政策建议。因而,以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發展变化为线索对社会组织治理模式变迁历程进行必要梳理,探究社会组织治理机制的转型和创新经验,对于正确处理政府、社会、市场三者关系、改革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体制机制、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和社会组织长远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二、中国社会组织治理模式的变迁
(一)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时期:管制主导(1949—1978年)
新中国成立之初,民生凋零、百废待兴,社会生产落后,物质极度匮乏,物质产品的供不应求是这个阶段的主要矛盾,[10]此时最重要的任务是解决人民群众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将中国社会组织成高度团结的整体。[11]出于建设“总体性社会”的政治目的,国家对社会组织进行了清理、整顿和重组。1950年9月,政务院颁布《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禁止成立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反动团体;对于已经登记但发现有反动行为的撤销登记并解散”,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关于公民结社的行政法规,也是中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发端。[12]1956年党的八大指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13]在发展生产力和改革生产关系并举的形势下,社会团体进入分散多头管理时期,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社会团体注册登记和日常管理的混乱。1957年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提到要“重视社会团体力量并进行指导”,社会团体成为党开展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和整合社会的平台。总体来说,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进程开启之前,政府对民间组织的政策思路偏重控制与约束,“行政权力支配社会,社会组织系统附着于政治框架之上”。[14]社会组织治理机制的特点是形式化分散登记、政治化管理,体现为完全的管制主导和高度行政化。
(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吸纳赋权(1979—2011年)
⒈社会主要矛盾的科学判断与社会组织治理机制转型。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但“我们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还远远不能满足人民和国家的需要”,[15]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将社会主要矛盾表述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16]社会主义最根本的任务仍然是发展生产力。直到1998年,社会组织依然实行多头管理,“社会组织没有专职的职能部门管理,一些社会团体未经审批就擅自成立并开展活动”。[17]为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起,国家通过归口管理、清理整顿等措施加强了对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并建立起自上而下的社会组织制度规范,社会组织管理进入恢复和规范阶段。各类自下而上的民间社会组织和专业性社会团体大量涌现,它们自主性较强,组织功能呈现多样性,政府对其采取“三不政策”①。这一阶段,社会组织的政治倾向性减弱,逐步走向专业化和职业化,但社会组织治理机制并没有发生质的变化,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政策来规制、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清理整顿就是例证。为推进社会组织统一归口登记管理,1990年《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请示的通知》和1997年《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开启的两次清理整顿,对于加强社会组织的制度构建起到了积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增长、市场和行政改革、单位体制解体以及社会转型、公民政治参与扩大,管理部门政策支持和地方先行先试等诸多制度因素创新,共同推动了中国社会组织治理机制告别“管制”,走向法治化、规范化管理。尤其是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推进,社会组织正日益成为社会参与的重要主体和新增服务领域的主力军。这一阶段,国家和社会关系呈现“强国家—弱社会”模式,社会组织管理创新的社会机制体现出“吸纳”和“赋权”为主导的显著特征。“吸纳”以政府行政意志为主导,表现为回收有限让渡的社会空间与资源,使社会结构无法出现。该模式的主要机制是“行政主导”下的“控制”和“功能替代”。“赋权”简而言之就是赋予个人或组织以权利(力),从而激发个人潜能或组织效能。在我国,赋权主要指政府赋权社会。[18]赋权的主体仍为政府,是政府与社会组织基于不同的资源而形成的一種新型关系和管理方式,以政府和被赋权的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禀赋资源的社会组织为核心组织要素,本质是一种契约式关系。“吸纳”更多地与“管制”思维相近,而“赋权”与合作治理的取向相承接,从“吸纳”到“赋权”是一种善治取向的治理机制转型的逻辑向度。
⒉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正式确立。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论断成为党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制定各种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依据。1988年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开启了中国基金会依法登记的历史。198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确立了我国社会组织的三大分类,社会组织进入“双重管理”①时代。在分类确定的基础上,1998年修订后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双重管理”体制。同时,首次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进行了明确的职责划分,这两个新法规在制度上对“双重管理”体制做出了详细的规定。随着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政策转变为积极吸纳、逐步放开登记、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等。2004年国务院颁布《基金会管理条例》,以此为分水岭,政府首次允许个人、企业自发成立非公募基金会。这三部社会组织法规(“三大条例”)的颁布,标志着“双重管理”体制正式确立。这一体制集中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的政治统合。[19]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政社共治(2012年—至今)
⒈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性转化推动社会组织治理进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使其在社会治理中更好发挥作用”。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着眼于顶层设计、原则要求和基础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多次提到社会组织,体现在作用发挥、深入推动、多方发力。这一阶段,长期实行的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有所松动,对双重管理体制的改革由尝试阶段转入在法律和行政规章中有所体现的正式阶段,从地方和部门向更加宽广的领域扩展,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开始被政府提上日程。2013年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首次在国家政策层面明确提出成立行业协会商会、城乡社区服务、公益慈善等类型的社会组织可直接登记。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标志着中央正式启动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以推进“管办分离”,为完善监管创造条件。[20]这两份文件传递出了党和政府进一步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原则并在一定程度上放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决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21]对主要矛盾转化的新概括,是对党的十八大后五年来中国历史发展新方位的深刻总结,敏锐把握了人民需求的深刻变化逻辑。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当社会主要矛盾由物质温饱转向美好生活时,社会公众的权益诉求也会发生变化,在期待更高水平物质文化生活的同时,转向追求更加美好生活的新期待。[22]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折射在社会治理领域,表现为人民日益增长的优质服务需要与政府粗放治理之间的矛盾以及人民群众进行有序有效的公共参与、在“公共领域”自由行动的需要与公民政治参与体制机制不畅之间的矛盾。从当前的政策趋势和社会组织的发展轨迹来看,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组织已经从一个传统的利益主体转变为公共服务多元供给格局中的重要角色。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明确了社会组织法人地位,提出了组织机构设置等治理要求,为重塑社会组织治理机制提供了法治保障,为走好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奠定了重要的法治基础。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明确了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格局中的重要地位。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得到进一步强化。总体而言,在法治化框架内、党建引领下的政社共治新格局正在逐步形成。国家与社会协作共强,呈现出“强国家—强社会”特征,“强社会”意味着社会的自主性和活力,即国家有能力,社会有活力。在实践中“强国家—强社会”具化为政府和社会组织二者关系,基于资源相互依赖的合作治理成为政府与社会互动的新范式。
⒉以政社合作化解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难题。主要矛盾与主要任务之间具有因果一致性,社会主要矛盾的每一次转变,都会带动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主题的历史性转变。[23]而在社会治理领域,提供优质服务和推动有序政治参与将作为今后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两条主线,贯穿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化解的全过程,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打造社会治理新格局是化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有力抓手。社会组织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中具有极大的发展机遇——社会组织能够提供更多优质服务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能够不断扩大公众有序政治参与,以保证公共权力和社会权利的良性互动。创新社会组织治理机制是适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客观要求。要想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关键是提供更多更好的优质服务。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社会组织被接纳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实现主体。[24]从历史进程来看,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社会组织经历了从传统利益主体转变为服务主体,不再强调自己代表哪些人利益,而是强调自己提供哪种公共服务,公众和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系从政治层面转到经济和社会生活层面。随着公共领域拓展,公众的主体性、独立性,自治、公共精神凸显,对公共服务也呈现出高品质的需求,因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具有灵活性、专业性、公益性、自愿性、可持续性,政府逐渐把其定位为国家治理体系中高效、灵活、专业、值得信赖的角色,社会组织正在成为公共服务多元供给格局中的重要一元。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以及治理对象和治理领域的多样性、复杂性,要求政府进行精准治理。社会治理应更加重视促进社会参与,采取多元主体共治。政府通过与社会组织“权能互授”,即国家利用体制外的资源来提高自身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社会组织依靠政府的权威来获得进入社区提供服务的合法性。[25]社会组织在“六稳”“六保”工作部署中发挥作用,促进保民生、稳就业,助力脱贫攻坚,通过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产品多元化的需求促进其消费升级,实现更平衡更充分的发展。
三、新时代社会组织治理机制创新的内在逻辑
(一)社会主要矛盾发展变化是社会组织治理机制创新的直接动力
历史唯物主义观点认为,社会基本矛盾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和源泉,贯穿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始终。社会主要矛盾是社会基本矛盾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歷史阶段的具体表现,只存在于特定发展阶段,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社会主要矛盾是一个国家特定历史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决定该时期国家的治理目标和任务,是准确分析“国家—社会”关系,创新社会组织治理机制的直接动力。
新中国成立以来,面对不同的社会主要矛盾阶段,政府基于建构理性来对社会秩序进行“制度设计”,从而达到化解社会主要矛盾的目的。国家理性“能够根据理性原则对社会作精心规划, 并尽可能地抑制乃至产出一切非理性的现象”。[26]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中国现代社会中的政治、法律、经济、道德等上层建筑都是国家理性设计出来的,社会组织治理机制也不例外。政府建构理性主要体现在追求社会整合、治理有效和自身稳定。社会整合要考虑社会政治集团的力量对比,要在一定程度上适合政治运转的现实需要与历史基础,以解决社会主要矛盾为主要目的。[27]从管制到吸纳赋权再到共治的范式转换,每一个阶段都代表着党和政府对待社会组织发展与治理的基本思路和相应的策略选择,这些策略选择在时间维度上延伸,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组织治理模式及其变迁。基于主要矛盾转化的历史逻辑上升为国家理性对于社会组织的自觉认识和基本态度,社会组织治理机制的政策逻辑有了内在的历史必然性;基于政府的建构理性来思考社会组织治理机制的变迁,使得高支持、高规范的社会组织治理机制有了深刻的可能性;基于社会组织自身的发展实践和政社共治的阶段模式,使得社会组织治理机制在总体上朝着利于社会组织发展的积极方向演变有了广泛的实然性。
(二)社会组织治理机制创新以满足“人的需要”为终极目标和归宿
马克思确立了人的需要的社会历史性,即人的需要是人类一切实践活动和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因,人类实践的全部过程就是人的需要不断满足的过程。[28]生存需要是人的最低限度需要,物质文化需要是人的发展需要,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则是人的享受需要。人的需要结构与需求层次的发展变化,构成了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现实依据。[29]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执政的首要目标是满足人民的生存需要,满足“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党带领人民通过发展生产力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党的工作重心转向经济建设,政社关系重塑,建立了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组织管理机制,对社会组织进行培育、服务与法制化管理。社会组织从利益主体转为服务主体,映射到治理机制上则是社会组织通过行政吸纳的传统方式被整合到现有政治结构中,而政府采取开放存量社会空间,对社会组织进行有效赋权,使其实现有序发展。吸纳赋权的治理机制和创新实践表明,政府正逐渐认识到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并通过治理机制创新,在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领域鼓励和吸纳更多社会组织参与。进入新时代,物质层面的需要得到满足之后,人民群众面临“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社会组织作为新型公共服务提供者,也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提升自身能力、扩大影响力,从而实现政府、公众、社会组织三者合意的局面,政社共治成为社会组织治理的发展趋势。
四、新时代社会组织治理机制创新的对策建议
中国共产党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认识是随着时代发展和国情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而逐步深化、与时俱进的。社会主要矛盾转化是社会组织治理机制创新的直接动力,对于社会组织治理模式变迁的历史回顾证明,社会组织治理模式的阶段性必须和主要矛盾的历史发展进程相适应,否则将会加剧公共权力和社会权利之间矛盾,妨碍社会进步。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治理机制二者之间不是线性的正相关关系,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并非直接决定社会组织治理机制;社会组织的发展也不会完全按照社会组织治理机制规划的路线前进。目前,我国社会组织治理机制依然是分级负责的双重管理体制,这一体制运行时间越长,问题越突出,尤其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社会组织一方面呈现蓬勃发展态势,走向法治化、规范化,另一方面其在发展进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挫折和困境,如法律制度环境制约、社会资源汲取能力不足、双重管理格局限制、社会监督乏力等,折射出社会组织治理机制渐进变迁的复杂面向,且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实际运作状况已经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转型和变化。因此,要根据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以有效满足“人民的需要”为终极目标和归宿,制定出契合中国社会实际需要的现代社会组织治理机制,走好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为解决中国社会主要矛盾提供方案。
(一)坚持新发展方向,加强党的政治引领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第一原则。一是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健全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要决策制度。[30]二是将党建工作与社会组织业务工作有机结合,探索二者深度融合途径,推动社会组织决策管理层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三是在党的建设和社会组织自主性之间保持适度原则,社会组织党建需要转变机关党建的观念和思路,不能将党组织简单移植到社会组织。四是进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使党组织组织力指数可量化,打造一批党建示范与样板。
(二)把握新发展要求,发展新型政社关系
一是把握“放与管”的度。在培育方面,要继续改革双重管理体制,扩大直接登记范围,打造孵化基地,培育支持型社会组织;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年报制度,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责任,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登记机关应加强社会组织信息数据质量管理,提升社会组织各类数据的准确性和开放共享水平,完善社会组织有效信息公开机制。二是政府精细化管理。应采用柔性化执法方式提高登记管理部门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对没有按时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及时提醒、约谈、指导帮助,而非简单地给予撤销登记或启动退出机制;应从促进本地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角度,对社会组织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类管理,避免一刀切。三是通过政府转变职能、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税收政策等形式,向社会组织赋权和提供政策支持,通过项目化运作等载体,运用外界资源激发社会组织活力,让社会组织在实现社会调节和社会服务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四是搭建政府与社会组织数据信息共享平台、社会服务交易平台,架好政府购买服务和社会组织提供服务之间的桥梁,推动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双向选择。五是制定社会组织服务社会、参与治理的效能标准。在实践中,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向社区、基层辐射,政府应做好统筹安排,制定简化、量化、易操作的效能标准来解决“由谁来、采取何种标准”评估社会组织公益实施效果,让目标和结果之间的成本降低,提升服务效率和治理质量。六是建立政社沟通的制度化渠道,促进社会组织协商。[31]
(三)突出新发展重点,建立健全制度框架
创新社会组织治理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系统观点,统筹“顶层设计”与“点上突破”。一是完善顶层设计。完善社会组织领域的政策和法律制度,如出台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借鉴西方社会组织发展经验,建立社会组织管理专门的法律规范体系;创新社会组织培育政策体系,对原有法律法律、条例政策进行修订,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等。二是地方先试先行,创新发展先行示范区。地方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探寻有效落实顶层设计的方案,如在登记方面,应根据监管能力和实际发展阶段,鼓励在监管体系健全的地区探索直接登记改革。鼓励一些社会改革的前沿阵地先试先行,就社会组织备案登记、社会组织公益创投等方面实现点上突破,如探索建立社会组织信用体系、社会捐贈税收减免制度,社工职业晋升机制、受益者回馈机制等,并将有益经验逐步向全国推广。
(四)开拓新发展境界,探索体制机制创新
一是建立民间社会组织“走出去”的督导机制、效果评估机制以及风险防控机制。探索将民间社会组织纳入“一带一路”、对外援助制度体系,破除民间社会组织“走出去”的各种政策和制度障碍;创建国内外社会组织健康交流机制,明确社会组织设立海外机构、境外账户、对外捐赠等事项的政策规定和操作方法;[32]设立社会组织参与国际交流专项基金,鼓励优质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打造中国社会组织品牌。二是培养现代专业化职业型社会组织的导向。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主体是公益行业中的专业化职业型的社会组织,要重视社会企业的探索性实践,突出社会企业的本土化、社区化特征,建立和完善社会企业发展的支持系统,如税收、创业辅导、优先采购等法规和政策,推动“社会影响力投资”作为社会企业资金获取渠道,以商业方式达成公益目标,建立可持续的公益组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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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苗政军)
Research on the Innovation of Social Organization Governance Mechanism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Transformation of Major Social Contradictions in China
Zhang Qianqian
Abstract:Since the foundin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the main social contradictions in China have roughly undergone three historical changes.The course of the change of social organization governance mechanism and governance mode basically coincides with this historical transformation process.It has also experienced a process from “control led” in the period of socialist transformation and construction to “absorption and empowerment” in the period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and socialist modernization construction,and then to the middle stage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co governance of government and society” in the new era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transformation of China's major social contradictions,this paper puts the transformation of social organization governance mechanism into the overall development of the “state society” relationship,combs the context of the change of social organization governance mechanism and governance mode,discusses the governance mechanism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under different policy environments,and puts forward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organization governance mechan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n the new era The internal logic and related suggestions.
Key words:governance mechanism of social organizations;major social contradictions;state society relationsh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