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涵 廖俊傑 张颖铧 曾嘉玉 华南师范大学城市文化学院
网络视频配乐的侵权问题主要出现在音乐作者与网络视频创作者或平台之间。网络视频创作者应用视频配乐的方式有两种:其一,创作者直接使用网络视频平台抖音、快手等自带的曲库或视频平台旗下的剪辑软件中的曲库进行视频创作;其二,由于网络视频平台上的配乐资源相对较少,不少创作者会使用从音乐平台或者其他渠道下载的本地音乐在视频剪辑专用软件进行视频创作,再上传至网络视频平台。第一种情况的视频配乐,一般是已经通过网络视频平台与音乐作者协商合作,经授权使用其作品的修改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因此构成侵权的风险较小。而在第二种情况中,个人或小型组织很难与音乐作者建立联系,获取授权的门槛较高,故此种情况下的网络视频常常出现侵权问题。上述两种情况下音乐作者主张权利的对象不同,目前市场上发生在视频创作者与音乐作者的纠纷较多,但视频创作者在承担侵权责任的同时,很难界定作为网络视频监管方的视频平台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以及承担的责任是多少①。
相较于视频创作领域的快速发展,网络视频配乐的版权保护机制存在滞后性,科技快速发展,侵权方式也随之升级,立法者对新出现的情况可能有顾及不到之处。除了上述所说的对音乐版权侵权行为责任方的规定不够明确的情况外,版权保护监管方以及视频平台的事前预防和管控力度也需要通过技术手段进一步加强。
目前网络视频创作市场上的正版配乐资源较少,使用视频剪辑软件自带的版权音乐库进行视频创作,常常存在视频剪辑软件自带版权音乐库歌曲数量不多,时长受限等情况。正版音频的获取成本和使用门槛普遍偏高,大多创作者会选择通过QQ音乐、网易云音乐等音乐平台下载,既容易造成音乐著作权侵权行为,又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视频内容创作的多元化。
1.大众的版权保护意识不足
在“Papitube网络视频配乐侵权案”②发生后,一些网友表示这件事情发生后他们才知道给网络视频配乐可能涉及侵权,一些网友表示虽然知道可能侵权,但是可以理解部分视频创作者的侵权行为。对音乐播放平台上的音乐专辑付费不等同于取得该作品的使用授权,而一些用户认为只要付费下载就有权将其作为网络视频配乐使用,从而导致无意识侵权。然而这不仅关乎网络视频创作者的版权保护意识,许多音乐作者同样也缺乏版权保护意识,一些音乐作者将自己的音乐作品公开传播后,未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版权登记,而在版权纠纷发生后缺少有力的版权凭证。
2.著作权人维权难度大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不同于实物的是作品具有无形性,是固定在有形载体的思想表达,正因如此作品可以在空间上互不干扰地无限再现或复制,相对于物权侵权而言,著作权的侵权难度大大降低。在著作权人维权证据的收集方面上,网络视频的特殊属性导致了其配乐侵权证据具有复杂性、易消失性、被动性。网络视频是以网络为媒介进行的,侵权证据主要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的视频、网页等,一旦视频制作者被告知侵权后,删除或修改了信息,侵权证据可能就不复存在了。而由于网络数据的传播速度快、可复制性强,著作权人掌握确实及充分的证据并非易事③。另外,从法律法规的层面上,版权保护的滞后性需要由与侵权行为相适应的惩罚力度调整。在Papitube网络视频配乐侵权一案中,音未公司的赔偿诉求与实际赔偿金额相距甚远,无法满足著作权人对其损失的预期赔偿,甚至可能得不偿失,惩罚力度低难以降低侵权行为的再发可能性。
3.网络视频平台对视频配乐版权保护不力
网络视频平台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在版权问题上常常需要面临多种冲突与博弈,平台内出现大量侵权视频作品时,视频平台方可能会选择降低审查力度。目前,国内视频平台对网络视频配乐的审查处于较为被动的状态,配乐侵犯版权更多的是在事后审查中发现。相比之下,国外最大的视频平台YouTube在音乐版权保护方面可圈可点。YouTube通过构建版权资料库(Content ID),以自动内容识别的形式,对创作者上传的视频进行分析,当识别到视频中含有版权音乐时,会通过不同的方式维护版权方的合法权益。经过Content ID识别后,视频中涉及的音乐资源会被分为可使用和不可使用两大板块。可使用的内容包括:(1)免费音频资源,主要包括上文所述YouTube自带的音频库中的音频资源和经过音乐作品版权所有者允许创作者免费使用的音频资源。(2)需付费的版权音乐,是指音乐版权所有者与YouTube达成共识,允许YouTube将指定音乐用于官方视频和创作者创作的视频中,并分享这些视频在YouTube平台赚取的收益。(3)未经先前许可但包含在音乐政策目录中的版权音乐,这类音频可以被Content ID识别,音乐版权所有者可以决定是否允许用户使用他们的音乐。
而不可使用的内容一般为版权所有者不允许音乐作品在YouTube上传播或不允许创作者使用其音乐进行创作。主要形式包括:(1)全球禁播:当有一个或多个版权所有者不允许在YouTube使用这类音乐,那么该创作视频将会被禁播;(2)在某些国家/地区禁播:一个或多个版权所有者可以决定这些音乐可以在哪些国家/地区禁止播放。在此因素的影响下,国外的网络视频配乐侵权问题相对来说没有国内的严峻。
我国著作权法中音乐作品版权的相关条款,规定音乐作品一般存在曲作者、词作者、录音制作者、表演者四方权利主体,且涉及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身权和复制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合同包括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与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因此,网络视频创作者在使用音乐作品作为网络视频的配乐时,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报酬,而著作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其音乐作品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张权利。与此同时,若音乐作者与表演者不是同一人,网络视频创作者还应获得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
我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将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定义和类型进行了扩张与变动,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加强对网络视频等新类型作品的法律保护,适应互联网文化产业的发展新态势;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调整与明确侵权惩罚赔偿的上下限,以期改善权利人进行维权时出现的“得不偿失”现象;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规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的相关规则,加强著作权许可交易信息透明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版权音乐助手”是由腾讯云推出的采用“按量付费”模式,以“TME(Tencent Music Entertainment)”为正版音乐资源支撑的音乐授权产品。在授权模式上采用“PaaS(Platform as a Service)”模式,将各类音乐资源汇集在“版权音乐助手”这一平台,将音乐资源通过API对接的形式与需求平台或用户对接,可帮助平台快速调用正版音乐,降低正版音乐的使用门槛。
近年来各类视频平台蓬勃发展,以网络短视频为主的抖音、快手,和以相对长一些的视频为主要内容的“哔哩哔哩”等视频平台,在使用用户和原创视频内容数量上都有十分迅猛的增长。伴随着网络视频数量蓬勃发展的,是为网络视频充当“绿叶”的视频配乐使用量增加。而在当前的网络视频市场中,虽然网络视频观众有时会特别关注其配乐,尤其是当视频配乐在当时具有一定的“洗脑”感时;但是在大多数时候,视频配乐充当的是烘托、营造视频的整体氛围,或为了更好带动观众的情感变化的作用,其得到的关注并不多,但是没有配乐的视频就像“鲜花”离开了“绿叶”。
因此“版权音乐助手”是尤其适用于为UGC创作者提供音乐资源的移动端剪辑平台。当前网络视频创作者对视频配乐的需求越来越大,“版权音乐助手”与剪辑平台的音乐资源进行对接可以很好地解决音乐曲库的素材丰富度不足、与各大音乐公司签协议耗时费力的问题。此外,一些曲库存在版权不明的音乐素材,可能会有侵权的风险,即使找到了正版曲库,也面临接入流程冗长、一次性买断版权的资金投入成本高等问题。而通过“版权音乐助手”按量付费获得音乐资源的使用权这一授权方式,既能为各大剪辑平台省下大量的成本,也能让视频创作者以较低的门槛使用到正版的音乐资源。同时,音乐版权方与云服务厂商合作,降低了正版音乐使用门槛和成本,创新了版权交付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版权所有者的权利保护。
1.为视频剪辑平台提供了正版音乐资源的获得途径
由于网络视频配乐较不容易引起观众的关注,因此大众对其相关著作权的认识较少,而正是由于配乐的“非主体性”,导致网络视频配乐领域是侵权行为的高发区。
当前的视频剪辑门槛非常低,许多创作者可以通过移动设备的app完成简单的剪辑工作,如InShot,VUE,大片,一闪等移动端视频剪辑平台。实际上,为了能为自己公司旗下的视频平台吸引更多的创作者,各大文娱企业纷纷推出了自己的视频剪辑平台。这些剪辑平台往往自带曲库,网络视频创作者可以调用平台里自带的曲库为自己的视频添加配乐,部分配乐可能会要求创作者开通该平台的会员才可以使用。
移动端剪辑平台自带曲库中的音乐资源一般是已经获得了相关音乐公司的授权,或通过音乐著作权协会获得曲库中相关音乐的修改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权利。比如抖音在音乐版权保护方面作出了努力,与华纳音乐、环球音乐、华纳盛世、大石版权等多家音乐公司或版权公司达成合作,获得其全音乐使用权。因此,即使网络视频创作者没有获得使用配乐的相关权利,在视频平台发布带有这些配乐的视频也不会侵犯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网络视频创作者在使用各类移动端剪辑平台时会发现,大多数平台自带的曲库中可供选择的配乐并不太多,尤其是当自己想用一些相对耳熟能详的音乐时,大多数曲库实际上并不包含。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对著作权的保护收紧,对各种视频平台中上传的视频侵权使用音乐的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因此各大移动端剪辑平台必须确保自己曲库中的配乐是正版,不会涉嫌侵犯著作权。而对于一个移动端剪辑平台,尤其是规模不太大的剪辑平台来说,要想获得大量正版音乐的使用权,就面临着要与各大唱片公司谈版权、签协议,而且需支付的费用相对高昂等问题,因此除了财力较为雄厚的公司旗下的剪辑平台,其余大部分平台的曲库都相对匮乏,可供创作者选择的配乐不多。
“版权音乐助手”能为这一现状提供较为理想的解决方案,其背后是拥有丰富的版权交易经验、拥有大量正版音乐资源的TME集团,因此“版权音乐助手”在歌曲的丰富度和版权安全性上有一定的优势。另外,“版权音乐助手”与各个剪辑平台对接速度快,采取“按量付费”的收费方式,对规模较小的剪辑平台意味着较小的资金压力,因此“版权音乐助手”是各种视频剪辑平台可以考虑采纳的正版配乐来源。
2.为网络视频创作者提供正版音乐使用途径
在移动端剪辑平台的发展尚不成熟时,我国网络视频创作者制作视频的门槛较高,一般是在电脑端剪辑平台进行视频的剪辑工作,如Premiere、Final Cut Pro等。这种情况下创作者所使用的配乐一般是自己已经下载到本地的歌曲,通常使用一整首歌曲或是这首歌的部分片段,也有可能一个视频中包含多首歌曲或歌曲片段,而这些配乐的获取途径一般是通过如QQ音乐、网易云音乐等音乐播放平台下载,或是通过搜索引擎或网盘等途径在互联网传播的音乐资源。只有非常少的创作者会在版权音乐平台购买正版音乐的使用权。
在移动端剪辑平台发展逐渐成熟之后,网络视频创作者有了更为便利的视频剪辑途径,移动端剪辑平台已经大致还原了电脑剪辑平台的功能,对视频效果没有非常高要求的网络视频创作者完全可以通过移动端剪辑平台满足自己的创作需求。同时,移动端剪辑平台往往有自带的曲库供创作者选择,一些剪辑平台甚至有不同曲风风格的分类,让创作者可以更方便快捷地选择所需的配乐。但是由于移动端剪辑平台的曲库存在资源匮乏的情况,移动端剪辑平台一般都保留了导入本地音乐的功能,所以即使是在移动端剪辑平台上进行剪辑时,自带曲库不能满足创作需求,创作者依然可以需要自己准备配乐供创作使用。而网络视频侵权使用配乐的行为往往就在创作者自己准备配乐时发生,创作者使用从音乐播放平台或互联网上下载的音乐资源存在侵犯著作权的风险。
通过“版权音乐助手”对移动端剪辑平台音乐使用权的授权,移动端剪辑平台的曲库中将会有更多的正版配乐资源供创作者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创作者侵权使用配乐的行为,降低创作者的侵权风险。
3.降低使用成本以促进我国音乐著作权保护
对于普通的视频创作者来说,想要获取正版的音乐资源并在不侵权的情况下用于自己的视频创作中,一般只能通过下载网络上已进入公有领域的音乐作品,或在正版音乐交易平台进行使用权的购买。本文仅讨论通过正版音乐交易平台购买音乐版权的渠道。以我国较为成熟的音乐版权交易平台VFIne Music为例,其主要有针对商业用途和普通网络视频用途的单曲授权和套餐授权,其收费标准如下表格所示(以中国区域、随片永久为例)。
通过表1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商业用途这一使用途径,VFine Music出售的音乐版权价格不算太高;但对普通视频创作者而言这一价格则略高,尤其是一个视频中往往会需要多首配乐来调节氛围以达到创作者想要的效果,通过正版音乐平台购买正版音乐的性价比显然非常低。因此在实际中,真正会在正版音乐平台购买音乐版权的创作者少之又少。创作者往往会因为大环境的宽松和自己的侥幸心理,认为侵权使用网络视频配乐不会遭到处罚,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大部分的网络视频创作者在视频创作中都会用到移动端的剪辑平台;且有90.34%的人表示如果正版配乐资源更加丰富,会考虑尝试手机或平板端的剪辑软件。47.16%被调查者表示愿意付费支持来源合法化的视频配乐,49.43%的人表示会尝试通过网络获取或使用剪辑软件内其他免费音频资源,还有3.41%的人表示会根据实际需求、付费音乐的价格是否合理等来选择是否付费。
鉴于移动端剪辑平台的发展日益成熟,在功能上越来越能满足普通网络视频创作者对剪辑工作的需要,移动端剪辑平台用户增加的趋势在未来将继续保持增长。因此,移动端剪辑平台使用“版权音乐助手”获得正版音乐使用权将会缓解我国视频配乐侵权问题的严重性。同时,版权所有者的权利也会因为“版权音乐助手”平台集成化的音乐版权管理和授权模式得到更好的保护。
视频创作者对视频配乐著作权了解不清晰,主观认为在音乐播放平台上对音乐作品付费下载后便能随意进行创作,没有认识到使用音乐作品需要得到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因此为尽可能减少视频配乐侵权现象发生,网络视频创作者要从自身做起,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创作时主动使用经授权许可的音乐作品。
表1 VFIne Music音乐版权交易平台收费标准
音乐创作人要提高作品著作权保护意识,尽管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一经完成就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为避免让自己处在音乐版权纠纷的劣势方,音乐创作人要及时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音乐作品著作权登记。
作为网络视频汇集展示的平台,视频平台有审核用户上传的视频的责任,避免用户在平台发布的网络视频存在侵犯配乐著作权的现象④。此外,平台方还应完善用户检举网络视频配乐侵权的通道,并对发现视频配乐侵权的用户实行奖励机制,鼓励平台用户相互监督相互约束,减少视频配乐侵权事件的发生。
针对许多平台方表示视频配乐侵权难以识别的情况,平台方可以参照美国YouTube平台对音乐版权的保护措施,构建比对资料库,以自动内容识别的形式,对创作者上传的视频进行分析。
我国是《伯尼尔公约》成员国,在《著作权法》修订稿中突出合理使用制度的重要性,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调整,强调“三步检测法”的作用,这也表明我国对于著作权人的保护已寻求与全球先进制度相结合。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定情况下(具体包含十三种情况)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为体现国家立法立足于互联网时代发展的特点,2014年我国在《著作权法》送审稿中对当前2010年修订版《著作权法》中所列举的 12 条合理使用的情况作出一定修改,对大部分情况作出约束,同时增加第 13 条情况:其他情形。我国目前施行的著作权法包含的第13条情况“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但网络世界的数字化以及开放性让侵权界限变得模糊,侵权类型不断更新变化,让许多网络视频创作者钻到法律漏洞,利用合理使用制度实施了侵权行为。为填补这个法律规定上的漏洞,我国版权登记和保护的相关部门应该和音乐创作者代表协商讨论,明确合理使用的范围。
“版权音乐助手”是腾讯云基于互联网时代网络视频配乐侵权乱象开发的为网络视频创作者提供正版视频配乐的平台。“版权音乐助手”的应用是对网络视频配乐著作权保护迈出的重要一步,它既满足了视频创作者剪辑作品时对视频配乐素材的需求,也降低了社会大众使用正版音乐的门槛和成本。结合互联网时代发展特点创新改进音乐版权的使用许可方式,提高了生产效率的同时也规避了网络视频配乐侵权。
尽管目前“版权音乐助手”处于初步运用的阶段,但其拥有以“TME”为正版音乐资源作为支撑的音乐曲库,能够满足大多数网络视频创作者的需求,对于推动视频配乐著作权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视频创作者能够使用到正版音乐素材,视频剪辑平台可以通过与“版权音乐助手”合作获得其已经获得授权的音乐曲库,在迎合网络短视频快速发展需求的同时,也顺应了国家加强对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趋势。
注释
① 龚逸琳.UGC短视频中数字音乐版权保护问题及对策研究[J].新媒体研究,2019,5(11):48-52.
② 2019年Papitube推广机构在其制作的网络视频中使用未经有效授权的配乐,北京音未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将北京春雨听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州自由自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25万余元。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侵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春雨听雷公司赔偿音未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7000元,并驳回音未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③ 张睿.网络著作权侵权证据收集的难点和对策[J].重庆与世界(学术版),2013,30(08):33-36.
④ 戴先任.短视频音乐随便配涉嫌侵权应当追究[N]. 苏州日报,2020-11-20(A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