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兑仓监管“失灵”之后

2021-05-09 00:37王秀生
法人 2021年12期
关键词:承兑汇票浦发银行失灵

王秀生

保兑仓业务作为银行提供的一种特定的票据金融服务,以引入生产企业承担回购责任为担保措施,借助生产企业的信用和担保加强对经销商的货权控制,同时亦着眼于经销商偿还的自偿性,在供应链金融中得到了广泛应用。然而,近年来保兑仓“失灵”案件频发,且呈现“民刑交叉”案件较多,诉讼标的额较大等特点。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在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非典型担保之中专门用了三个条款规定保兑仓交易。

银行保兑仓风险控制“失灵”情形

保兑仓属于供应链金融的一种。保兑仓交易一般要签订三方协议来约束银行、卖方、买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在三方协议中,一般来说,银行的主要义务是及时签发承兑汇票并按约定方式将其交给卖方,卖方的主要义务是根据银行签发的提货单发货,并在买方未及时销售或者回赎货物时,就保证金与承兑汇票之间的差额部分承担责任。银行为保障自身利益,往往还会约定卖方要将货物交给由其指定的当事人监管,并设定质押,从而涉及监管协议以及流动质押等问题。一方当事人因保兑仓交易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保兑仓交易合同作为审理案件的基本依据,但买卖双方没有真实买卖关系的除外。

虽然目前各商业银行都建立了保兑仓票据业务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完善了管理办法,但在票据业务实际操作中,由于经销商信用不佳、经营不善等外部的客观原因,或者银行审查不严、不按流程操作等内部原因,造成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能及时兑付。

保兑仓风险控制“失灵”,通常表现出银行保兑仓业务负责人及其经办人放任银行承兑汇票的内外部风险。

具体来说,外部风险主要指由于客户自身及经营情况等外部因素发生变化,造成票据申请人支付能力不足,到期资金不能按时收回,导致银行垫付资金,形成不良资产的风险。

经销商信用观念淡薄,不讲信用,承兑到期后不积极主动还款、赖账,致使银行垫付资金;经销商经营不善,开展违规理财或者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出现资金周转困难,造成承兑汇票到期后无力支付款项。

内部风险主要指由于银行内部人员主观行为产生的风险,内部风险通过内部控制是可以避免的,它是银行承兑汇票授信业务最主要的风险。

内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加大了银行承兑汇票的经营风险。银行信贷内控机制不完善,未能建立健全有效的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在承兑业务各操作环节未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存在保证金来源不合规、抵押质押担保不足形同虚设、贷后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风险控制措施流于形式;内部审查环节不严格,操作风险越来越突出。银行在签发承兑汇票时放松了对承兑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办理虚假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导致承兑垫款;银行员工防范风险意识差,工作人员有章不循,在工作上的失误造成的风险,银行内部员工缺乏职业道德,有法不依,与不法分子合伙勾结,套取和诈骗银行资金。

一般而言,保兑仓业务担保人得以脱保的情形为个例,应具备严格的法定情形,比如,主合同无效、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不知悉的情形下以贷还贷、银行与经销商双方串通骗保或主合同经销商欺诈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保证、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责任)及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债务(保证人对转让部分免责)、混合担保情形下债权人放弃物保或怠于行使担保物权、因主合同无效外的其他原因等。从而使保兑约定的履行落空,导致银行在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后丧失风险抓手,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陷入被动,并面临现实资金损失的风险。基于以上因素使得保兑仓交易项下银行诉求经销商偿还银行承兑汇票的垫款并让生产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较难得到法律的支持,这就需要银行重新审视在保兑仓业务项下的所有交易细节的妥当性。

银行保兑仓“失灵”案例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湖北高院”)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孝感中院”)对一例保兑仓交易引发的民事纠纷、刑事犯罪案件的裁判思路体现了对保兑仓交易结构之中无过错方利益的保护。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下称“浦发银行武汉分行”)诉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鄂钢公司”)、武汉华力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华力公司”)、万某某、万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高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鄂民终1091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高院对该案件之中关于浦发银行武汉分行请求鄂钢公司在承兑汇票垫款本金49965404.93元范围内对华力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主张:华力公司应如数向浦发银行武汉分行偿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49965404.93元及截至2017年5月25日的逾期罚息17794291.52元,并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承付垫款本金49965404.93元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且承担违约金499.8万元。万某、万某某应在各自承诺的担保范围内对华力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案件是较为典型的“民刑交叉”案件。孝感中院依法查明了刑事犯罪的案件经过,印证了浦发银行武汉分行保兑仓监管失灵。2019年5月14日孝感中院作出刑事裁定书。经孝感中院查明: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2月5日,上诉人万某某以26份购买鄂钢公司钢材合同为名,向浦发银行武汉分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万某某亲自制作19份《商品金额证明书》,使用伪造的鄂钢公司5号合同专用章在上述《商品金额证明书》上盖章,模仿鄂钢公司财务主管何某的笔迹在《商品金额证明书》上签名,使用虚假的证明资料诱使浦发银行武汉分行给华力公司、承为公司、裕景天公司签发以鄂钢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26张,总金额为12840万元。其中,以华力公司为付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14张,票面总金额共计7140万元;以承为公司为付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7张,票面总金额共计2850万元;以裕景天公司为付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5张,票面总金额共计2850万元。其中,鄂钢公司仅收到其中票号为3100005123274229金额为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其余25张承兑汇票均被被告人万某某直接交给第三方套现,所获赃款被万某某用于公司经营运转。上述承兑汇票到期后,被告人万某某及其3家公司未将承兑汇票敞口资金足额交存,造成浦发银行武汉分行按期见票承兑票款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8988万元。

上述事实,有华力公司、承为公司、裕景天公司与鄂钢公司和浦发银行武汉分行签订的工商银行三方合作协议,产品买卖合同、《商品金额证明书》、银行承兑汇票,中国银行鄂州吴都支行出具的更换预留银行签章通知书、浦发银行武汉分行出具的涉案26份承兑汇票的相关资料及本金损失情况的汇总表,华力公司、承为公司、裕景天公司企业法人相关信息,银行交易记录,情况说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移交函等书证;证人周某2、何某2、刘某1、张某、罗某2、王某、周某1、华某1、肖某、徐某2的证言;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保兑仓交易的风险控制

对于银行而言,保兑仓融资风险防控的首要原则是,银行签发承兑汇票要与保兑仓协议所约定的流程节点环环相扣,在保兑仓业务过程中的任何增信措施或交易流程的变更,均需要紧扣保兑仓协议,而且要使银行签发的承兑汇票的编号与交易流程中的协议或者合同编号一一对应。

此外,保兑仓协议签订前,银行应审核生产企业与经销商之间的业务往来情况,要求其提供买卖合同原件,或者经销商、生产企业双方签章确认的复印件。保兑仓协议中應对保兑仓业务流程作相对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对于汇票的交付、提货单的交付、提货流程的监控;汇票的交付与提货单的交付应分条陈述,不要混同表述。

银行业务人员须严格按照协议或者合同约定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譬如合同约定承兑汇票交付场所在银行办公地点,不能随意变更到经销商或者生产商的经营场所等;银行开具承兑汇票前,要严格审核经销商提交的基础交易文件,要求生产企业也要在基础交易文件复印件上签章,并标注系为开具保兑仓业务项下承兑汇票的特定用途及提交时间;对于提货流程的监控必须尽职尽责,避免出现诸如收到生产企业反馈的与提货通知单不符的发货通知未作出任何应对的情形;一旦出现经销商没有足额备付的情况,银行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生产企业发出相关通知,要求其承担差额退票或者差额保证责任。

(作者单位:河南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首席专家)

(责编 惠宁宁 美编 赵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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