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亚军,李恩平
(太原理工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山西 晋中 030600)
煤炭行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国家能源安全供应的重要保障。随着国家提出煤炭产业发展应保持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的同步实现,促使了煤炭行业积极践行企业社会责任。从2019年煤炭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报告可以看出,更多强调从绿色开采、清洁利用、技术创新等方面积极地承担社会责任。在外部资源差异和内部治理多种路径的影响下,煤炭企业是否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受到多因素影响,其中技术创新是企业资源的重要因素之一。创新是煤炭产业发展的动力,加大创新投入不仅能够促进煤炭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市场竞争力,而且能够促使企业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实现国家战略发展要求。虽然已有学者探究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如国内学者朱乃平等[1]认为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对社会责任起到正面作用;梁彤樱等[2]认为这种正向促进作用在民营企业中更为显著。但是已有研究文献缺乏高管自身特质层面对于技术创新与企业社会责任关系的影响研究。
与代理理论不同的是,现代管家理论认为高管符合“社会人”假设,偏好追求自我实现和社会动机[3]。高管作为独立的个体,其自身特质会影响企业在战略中的决策,高管需要凭借拥有的权力对资源进行适度调配,做出正确决策,才能更好发挥技术创新对社会责任的作用。同时,煤炭企业的所有制类型不同,企业社会责任表现也会受到影响。因此,探究煤炭企业高管权力对于技术创新与企业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并探索在不同产权性质下的差异研究非常必要。
基于此,以资源基础理论和现代管家理论为依据,选取煤炭企业为研究对象,研究技术创新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并引入高管权力这一调节变量,进一步将企业区分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分别进行探讨,以期为煤炭企业更好的履行社会责任,持续对煤炭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发挥有益作用,实现煤炭企业的长久发展。
资源基础理论认为,技术创新也可视为企业极其珍贵的无形资源,是企业有价值的技术资产,可让企业获得持久竞争优势[4]。当企业将社会责任视为一种投资行为时,社会责任绩效可看作企业的产出,丰富的技术创新资源有能力积极满足利益相关者需求,有利于煤炭企业提升核心技术、实现能源清洁利用,形成差异化战略,从而企业社会责任的绩效水平也会增多[5]。Robert等[6]研究发现技术创新产生的高效益创新能够带来社会效益,从而提升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的表现。国内学者朱乃平等[1]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技术创新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梁彤缨等[2]研究也发现了这种影响在民营控股公司中更为显著。据此,提出假设:
H1:技术创新与企业社会责任的表现正相关。
技术创新投入的增多可以创造超额的经济利益,但由于技术创新投入项目的产出具有不可预见性以及周期较长等特点,使其蕴含了巨大的投资风险,若不加以把控,可能会导致回报率较低甚至为负,因此,需高管利用手中的权力制定最佳决策,从而保证技术创新所创造的高效益。Wally S[7]研究表明,CEO权力会影响到企业的技术创新,权力越大的CEO接受和处理信息能力越强,更容易接受变革和创新,可见,权力在战略制定和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现代管家理论认为高管符合“社会人”假设,偏好追求自我实现和社会动机。当高管拥有权力较大时其自身能力较强,做决策会体现其战略偏好,可及时解决技术创新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同时也可合理的运用、配置资源,将有限的资金在技术创新和社会责任战略融合中进行不断调配优化,使技术创新产生的社会效益最大化[8]。相反,当高管拥有的权力较低时,其偏好决策难以体现,无法及时解决技术创新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而影响到社会效益。据此,提出假设:
H2:高管权力对技术创新与企业社会责任表现的具有正向调节作用。
利用沪深A股2011—2018年中国煤炭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对数据剔除了ST公司样本以及数据残缺的公司,共计23家煤炭企业。数据中除了企业社会责任数据来自润灵环球公司的评价得分,其余变量数据均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CSMAR)。
1)被解释变量——企业社会责任。本文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表现采用润灵环球对于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评分结果,该评分主要依据社会责任的表现情况和披露状况计算的,本文采取的是社会责任总的评分结果来测量企业社会责任(CSR)。该变量数据越大,表明企业社会责任表现情况越好。
2)解释变量——技术创新。国内外文献关于技术创新的度量占主流地位的是采用研发支出费用与营业收入的比值。例如李春涛[9]和Barker等[10]文献都采取的此类衡量方法。因此,本文亦采用研发支出费用与营业收入的比值衡量技术创新(Rd)。该变量数据越大表明企业的技术创新强度越强。
3)调节变量——高管权力。本文参考刘星[11]的做法,将高管限定为总裁、CEO和总经理等实际掌握公司经营状况的“核心高管”。借鉴刘星[11]、权小锋和吴世农等[12]文献,结合中国实际情况,选取八个指标来构建衡量高管权力的综合指标,具体定义见表1。同时,对表1列出的八个指标采用主成分分析法,最终以选择特征根大于1为标准,选取前四个主成分构造高管权力的综合指标,作为本文的高管权力变量(Power)。该数据越大表明企业高管拥有的权力越大。
表1 高管权力维度指标
4)控制变量。根据已有文献的研究,本文考虑了股权集中度(Top3)、企业成长性(Growth)、净资产收益率(Roe) 、公司规模(Size)作为控制变量。具体变量定义见表2。
表2 变量定义及说明
根据前面的假设与理论分析,高管权力对技术创新和企业社会责任的调节效应的逐步多元回归分析模型如下:
CSR=β0+β1Rd+β2Size+β3Growth+
β4Roe+β5Top3+ΣYear+ε
(1)
CSR=β0+β1Rd+β2Power+β3Rd×Power+
β4Size+β5Growth+β6Roe+β7Top3+ε
(2)
模型(1)考察了技术创新与企业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模型(2)验证了高管权力的调节作用,若技术创新与高管权力交互项与企业社会责任表现的系数显著,即证明高管权力对技术创新与企业社会责任表现有调节效用。
本文中主要变量的相关特征的汇总见表3。由表3可知,企业社会责任评分的范围在20.97~54.732之间,表明了煤炭企业社会责任的表现有较大的差距,整体水平较低且有待提高。技术创新最小值为0.02,最大值为11.32,差距较大,也说明仍有很多煤炭企业没有足够重视技术创新。高管权力的区间范围在-0.685和1.125之间,标准差为0.499,可看出差距较大,均值为0,显示煤炭企业高管的所拥有权力的平均水平较低。从选取的其他控制变量的标准差来看,说明我国煤炭企业在相关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
表3 描述性统计分析
为了初步确认结果,对变量进行了相关性分析,结果见表4。从表中可知,技术创新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关系为正,显著性水平为1%,初步证明技术创新投入越多,企业社会责任表现情况越好。高管权力和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关系为正,显著性水平为1%,表明高管权力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为正。公司规模越大、股权较集中、净资产收益率较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水平越好。经过多重共线性检验得出的方差膨胀因子的均值为1.13,表明模型不存在多重共线性,可以继续进行回归。
表4 变量Pearson相关性检验
多元回归结果见表5,由表5可知,模型(1)Rd的系数为0.207,且在1%水平下显著,说明煤炭企业的技术创新对其履行社会责任起着积极作用,符合前文中提到的资源基础理论,假设1得到验证。模型(2)的交互项Rd*Power系数为0.236,且在1%水平下显著。由此得出,煤炭企业高管拥有较高权力时能促进技术创新与企业社会责任表现的正向关系,假设2得到验证。
表5 多元回归结果
另外,在两个多元回归结果的模型中,控制变量中的公司规模(Size),股权集中度(Top3),净资产收益率(Roe)均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表现也起到正向相关的作用,表明煤炭企业公司规模越大,股权越集中,净资产收益率越高,企业社会责任的表现情况越好。这与目前国内外主流文献结论是一致的。原因可能在于拥有大规模的公司所占有的社会资源较多,占有市场份额较大,来自利益相关者的压力较大,便会更好的履行社会责任。在前三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的煤炭企业中,大股东拥有较大的表决权,根据现代管家理论,股权越大的高管更倾向于把自己利益和公司利益结合在一起,为了维持良好的社会形象,会做出有助于社会责任决策。净资产收益率越高,企业盈利水平越好,更有能力去积极地承担社会责任。
为探究煤炭企业中不同产权性质对技术创新、高管权力与企业社会责任三者关系的影响,本文以国有企业为标准对数据进行分组。并对主要变量进行均值差异性检验,检验结果见表6。
由表6可知,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在技术创新、高管权力和企业社会责任表现方面均值差值较大,且都在1%的水平下显著。因此,对数据进行了分样本回归,结果见表7。由表7可知:
表6 主要变量均值差异检验
表7 不同产权性质下多元回归结果
1)非国有企业组的技术创新与企业社会责任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正相关,而国有企业组并不显著。原因可能是国有企业是属于国家控股,其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可能是受到国家与政府影响,从而社会责任行为中大多与公益建设和福利事业等相关。民营企业可能更多的从企业自身的服务、技术、产品创新等获得利益相关者的认可,这就使得非国有企业组在技术创新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促进作用方面要比国有企业组更为显著。
2)非国有企业组的高管权力在正向调节技术创新和企业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显著,而国有企业组并不显著。原因可能是国有企业由于较多的受到政府的干预,其履行社会责任行为表现更多的与政策相关,高管权力受到约束不能更好发挥作用,因此调节作用不显著。
为了验证回归结果是稳健的,本文采取了替换变量的方法,改变解释变量:将技术创新的衡量方法替换为研发费用与总资产的比值;改变调节变量:将高管权力重新定义为上述文中提到的8个指标的算术平均值,并再次进行回归;替换控制变量:将净资产收益率(Roe)替换为资产收益率(Roa),将股权集中度(Top3)替换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Top1)。稳健性检验结果与上文结论显著性基本一致,表明本文的结论是稳健可行的。
本文以2011—2018年中国上市煤炭企业为研究样本,分析了技术创新与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之间的关系,并研究高管权力对技术创新与企业社会责任关系的调节作用,同时,进一步区分了不同产权性质如何影响这些变量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技术创新投入较多的煤炭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情况更好;煤炭企业中高管较高的权力能促进技术创新与企业社会责任表现的正向关系;进一步发现以上结论在非国有企业样本中更为显著,在国有企业样本中未能产生显著的影响。
1)应重视技术创新,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建立长远的技术创新规划,煤炭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工艺,装备水平等提出矿井长期规划,为科技创新发展指明方向。也可成立专项科技资金,对有价值有效益的创新进行奖励,鼓励矿工人员参与,营造创新氛围等,以便实现绿色开采、污染排放降到最低,赢得社会尊重,更好地践行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
2)完善内部用人机制,适度提升高管权力。企业相应部门应制定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指标衡量高管权力的大小,达到简政放权的目的,充分发挥高管手中权力的潜在价值。可建立长期有效的股权激励制度,赋予高管一定股份,便于日常工作的展开;尽可能选拔学历高、高素质人才,提升高管能力,以便激发技术创新活力,使企业社会效益最大化。
3)国有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可推陈出新。国有煤炭企业除满足公益建设、社会福利等责任外,应考虑将技术创新运用于社会责任战略中,用创新产品更好的服务于公众,使社会责任具有投资行为,增加社会绩效产出,获得企业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