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裁判文书视角的合同诈骗罪认定研究
——以宁夏为例

2021-05-08 10:19阴永进
法制博览 2021年11期
关键词:银川市诈骗罪被告人

阴永进

(宁夏警官职业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

一、宁夏合同诈骗罪发生态势

(一)样本来源

笔者于2020年10月间,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合同诈骗罪”“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案件”“判决书”为检索条件,共检索到256篇刑事判决书(其中一审223篇、二审32篇、审判监督程序1篇),时间跨度为2013年-2020年作为分析对象。同时,为深入分析合同诈骗罪的具体认定及裁判思路,笔者从256篇中随机选取了50篇(即50个案例),详细记录了案件发生领域、审理查明的事实、核心证据、辩护理由及所判刑罚等内容,作深入分析研究。

(二)基于样本的分析

从图1中可以看到,银川市从2013年至2020年人民法院判决的合同诈骗罪共有122件,其发生概率远高于其他市县,占到全区样本的48%。可见,银川市GDP在全区领跑的同时,经济类犯罪也处于高发态势。

图1 宁夏各市合同诈骗罪发案数

从图2中可以看到,以选取的50个案例为分析样本,我区合同诈骗罪的高发领域主要集中在建筑工程、车辆租赁与买卖、货物购销等领域,分别占到样本的30%、26%、20%。

图2 发生领域

从图3中可以看到,同样以选取的50个案例为分析样本,虽然我区大多数合同诈骗罪的涉案金额并不高,50万至2万区间的案件占到了样本的64%,但要看到在1亿以上有两件、1亿至1千万区间有两件,其中包含了“兴麟系”这样范围波及全国、涉案人数众多、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图3 涉案金额

从图4可以看到,就样本而言,宁夏全区合同诈骗罪的上诉率、一审无罪辩护率、二审无罪辩护率①上诉率是同一时期、同类型案件下二审案件在一审案件中的占比;无罪辩护率是根据搜索“宁夏回族自治区”“无罪辩护”“一审”或“二审”所得数与一审同类型案件数相比较所得。,均远高于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普通侵犯财产类犯罪。间接说明了该类案件的复杂程度、认定难度高于常见的财产类犯罪。

图4 合同诈骗罪与相关犯罪比较

综上,合同诈骗罪在宁夏全区具有发生概率高、覆盖领域广、涉案金额大、复杂程度高等特征,值得理论学者和实务人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

二、合同诈骗罪的实体认定

(一)合同

1.合同的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从合同的形式讲,可以是口头或者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应当包含买卖双方就物品种类、数量、价格、支付方式等内容达成的协议。因此,从理论上讲,在认定合同诈骗罪时,只要双方达成含以上内容的口头约定,即可认定签订了合同。但从收集的50个案例来看,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前提是双方均签订了书面合同,且该合同文本是公安机关侦查合同诈骗罪收集的重要证据之一。

2.合同的内容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主要是指经济合同。凡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无关的合同,如监护、收养、抚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或者协议,以及赠予合同、劳务合同等,均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相关判例:在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银刑初字第63号判决书中,明确指明:被告人吴某某与对方当事人签订的均是简单的借据或单纯的民间借款合同,属于不反映交易关系典型形式的合同,虽然合同本身具有财产内容,但该合同并非要进行商品交换活动,未形成对价交换关系,不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关系,没有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认定为普通的诈骗犯罪。

(二)诈骗对象

合同诈骗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二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其犯罪行为主要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也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一般来讲,合同诈骗罪的诈骗对象为合同相对方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均有财物性质。

笔者在收集的50个案例中,有一起案件比较特殊。据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6)宁01刑终372号判决书中载明,宋某某等三人在无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办“学海中小学教育中心”,伪造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颁发的《宁夏学海教育培训集团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雇用88名高校学生作为学海中小学教育中心授课老师,并与招聘的大学生签订《学海教育负责人聘用协议》或《教师聘用协议》,在收取学生交纳的辅导费后逃匿。宋某某等三人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那么,本案中,宋某某等三人诈骗的对象是88名高校学生的劳务价值。应当说,法院将劳务价值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诈骗对象并不多见。

(三)诈骗金额

1.数额认定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二)》之规定,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为2万元以上。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利用合同多次进行诈骗或者连续进行诈骗,用后次诈骗的款项归还前次诈骗款项的,应按最后实际诈骗数额计算。例如,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宁01刑终190号判决,即存在此种情况。

2.诈骗数额与刑罚幅度

合同诈骗犯罪在立案前能主动返还被害人或者涉案财物能够被追回,未给被害人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从轻判处。例如,(2018)宁0202刑初218号判决书中载明,被告人雷某合同诈骗金额为30万元,在立案前全部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其刑罚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远低于同样数额的判决。再如,(2020)宁0402刑初96号判决书中载明,被告人陈某骗取汽车租赁公司一辆价值51000元的长城皮卡卖给扈某,后被追回,其刑罚为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认定区分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之间的区分,是实务认定中的疑难。在认定中,一是不能简单以有无合同为标准区分以上两罪;二是不能简单以“签订合同+诈骗财物”为标准来判断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实质是被害人基于合同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对于只是利用合同形式,但被害人之所以陷入错误认识并非基于合同,而是合同以外的因素使其陷入错误而交付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3。

例如,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4)银刑终字第65号判决书中载明,被告人张某某与孙某某通谋,以孙某某为房管局工作人员,可以办理经济适用房为由,向被害人赵某以办房手续费、请客送礼、借款等理由陆续从赵某某处骗取现金24.5万元,并伪造《阅海万家项目销售合同》让赵某签署。本案中,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给付财物并非基于合同而是基于两被告人编造的谎言,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仅为附随行为,故该行为定性为诈骗罪。

四、典型案例分析

(一)“兴麟系”合同诈骗案行为方式

“兴麟系”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达10.4亿余元,波及我国十余个省份、被害人近万名,是我区目前破获最大的合同诈骗案件。“兴麟系”房产中介公司初建于内蒙古包头市,2012年将总部迁至宁夏银川,后向甘肃、山西、黑龙江、河南等省份发展。

其实施合同诈骗的行为方式主要为:一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占有使用客户交付的定金、首付款为主要目的,利用客户资金拓展市场、支付公司运营成本,对于能够办理的A、B类业务(符合法律规定,办理起来比较容易的业务)以后款还前款的方式完成,而其中不能完成的则以各种理由推诿,直至最后成为C类业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业务)。二是组织、鼓励销售人员冒充房主一房多卖,骗取被害人首付款及定金,该行为方式主要发生在宁夏。被告人吴秉麟等人建立“兴麟系”房产中介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授意公司员工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非法侵占客户购房款,最终导致巨额客户资金遭受损失,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

(二)汽车租赁类合同诈骗案

在搜集的50个案例中,汽车租赁类合同诈骗案件达11起,占比较高。其主要表现为:

1.被告人以合法手段向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汽车,取得汽车使用权,转手抵押或出售给第三人,签订汽车抵押合同或者汽车销售合同,此时其诈骗的数额为被告人所取得的价款。

2.被告人以伪造的身份向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汽车或向二手车公司有偿借车,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或借车合同,在取得汽车使用权后,转手抵押或出售给第三人,此时其诈骗的数额应为该车辆的价值。

通过以上基于裁判文书网数据和案例的分析,更为直观、生动地展现了我区合同诈骗罪的发生态势。笔者一方面在尽力运用理论知识去解读实践中的案例,另一方面也从实践案例中总结、提炼出了罪名认定、量刑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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