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岳飞 方向
【摘要】风险社会背景下提升公众的食品安全感必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但当前的食品安全新闻报道存在较严重的失范、失实、失衡现象,新闻媒体在报道态度、报道内容、报道体裁和话语转换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新闻专业主义缺失。对此,在媒体层面应加强行业自律,提升从业者职业能力和科学素养;在政府层面应加强对媒体的外部监管,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机制,提升公众对新闻媒体监督的能力。
【关键词】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平衡原则;科学理性
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risk society)。[1]在高度发达的现代化进程中,很多的社会活动都隐藏着风险[2],诸如环境污染、转基因生物、有害食品等,不断威胁和侵蚀着人们的生命健康、社会安定,这一普遍风险正以不同形态渗透于社会的各个领域。就食品安全领域而言,阜阳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瘦肉精事件、镉大米事件等均是食品风险的表现形态。受制于企业对生产过程的讳莫如深、政府监管信息的公开不到位、添加剂等化学成分难以直观辨认等诸多因素影响,公众的食品安全感较之传统社会而言已经普遍降低,食品风险因而也就不可避免地成为社会风险的重要来源。在此种情势下,如何认知新闻媒体的正面功能和潜在风险,如何为食品安全新闻报道的现实困境谋求可行的出路,将是风险社会背景下的一项重要议题。
一、风险社会背景下新闻媒体在食品安全报道上的功能认知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一直被公众高度关注。面对食品领域的各种未知风险和企业、政府的信息闭塞,公众对食品行业的宏观了解和对食品风险的微观应对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新闻媒体提供的信息。具体而言,风险社会背景下新闻媒体在食品安全报道上的正面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食品安全新闻报道能够及时提示食品风险,倒逼企业合法经营
在当今信息时代,新闻媒体的力量不可小觑,其不仅可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为公众获知食品风险提供信息窗口;还能通过新闻监督、政策解读、风险提示、建言献策等方式,倒逼企业守法经营、政府依法履职,从而为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感、改善食品行业发展环境创造条件。
(二)食品安全新闻报道有利于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在食品安全领域,我国的信息传播机制并不顺畅,企业和政府掌握的食品安全信息很难完全被公众知悉;加之“群体总是受着无意识因素的支配,个人在群体中会出现智力下降和情绪易被传染的情况”[3],当网民们的识别、批判能力以及情绪控制能力因群体性效应而大大降低时,舆论引导就变成了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议题。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信息媒介的新闻媒体能够快速利用食品安全新闻报道、网络意见领袖等有利条件,建立网上网下良性互动机制,实现上情下达、下情上传,最终达到舆情引导与管控的效果。
二、食品安全新闻报道的现实困境
如前所述,新闻媒体是公众食品风险认知图景的构筑者,是“风险知识的决定性力量”[4],其承载着风险提示、舆情引导、知识教育等诸多功能期待,而这些期待的实现离不开对中立、客观、平衡等新闻报道专业主义的坚守。尽管这种要求在实践中难以绝对实现,但新闻行业与新闻从业者的诸多错误行为却导致了部分食品安全新闻报道出現失范、失实、失衡的情况,加剧了对新闻专业主义的背离,从而引发“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的传播悖论——“传媒在促进受众的‘风险认知与社会的‘风险沟通的同时,也可能成为已有‘风险的动力和新‘风险的源头”[5]。具体来说,由于新闻专业主义缺失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食品安全新闻报道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报道态度上:媒体间互设议程,“抢”新闻
媒体是一个利益的存在,“速度”是实现其利益诉求的重要途径和保障,而但凡存在利益诉求,就会产生利益之争,“抢”的观念因此也就深深扎根于许多新闻从业者的思想之中。
具体到食品安全领域,由于各个媒体纷纷在争夺“风险议题定义”的机会,并且力求确立自己“风险议题权威”的地位,[6]因此,一旦某条有关食品安全的负面爆炸性新闻见诸报端,其他媒体便会争相原文转载或加工后报道,进而造成传播效果的轰动。但媒体毕竟不是专业的食品问题研究机构,若媒体总是先于政府发声,甚至在权威机构(政府)还未明确表态时就预先进行“媒体审判”,则可能引发以下两种新的风险:其一,引发信息场效应①,加剧谣言扩散。当事件本身因其不确定性而剧情反转,此前因媒体间互设议程而广泛传播的消息就将统统沦为“假新闻”,这些泛滥的虚假信息又会在现代科技与网络的推波助澜下形成信息场,将风险“变小为大”“变无为有”,增加社会恐慌;其二,媒体片面追求时效性、跟风报道事件表象,而忽略了对事件背景、社会矛盾、公众心理等全局性问题的综合考量,这将对无辜的食品企业造成不可逆的伤害。
(二)报道内容上:煽情夸张扭曲事实,“炒”新闻
在如今的食品安全领域,受众的数量关乎媒体的市场,受众的爱好决定媒体的选择。由于食品安全领域始终聚焦着公众的注意力,而且公众普遍存在从媒体构筑的“拟态环境”中获取风险信息的需求,因此,处于激烈竞争中的媒体常常会采取各种手段“博眼球”,而博眼球的最佳方式就是迎合受众,使“二次售卖”②的利益最大化。这不仅表现为前文所说的报道态度上的急功近利,“抢”新闻;还体现在报道内容上罔顾事实,“炒”新闻。“新闻炒作有两种情况:其一是无中生有、无事生非。其二是夸大其词、哗众取宠。”[7]而无论是哪一种,都是对平衡报道原则的极大违反,是对新闻专业主义的背离。平衡报道原则既是对报道技巧的要求,也是对报道理念和报道伦理的要求,其主张新闻从业者在制作与发布新闻报道时必须具有全局观念,兼顾矛盾双方,做到正负平衡、信源平衡、观点平衡、地域平衡。
(三)话语转换上:科学理性与社会理性割裂
与其他大多数领域不同,食品安全领域包含着物理、化学、医学等多种专业知识的交叉,单纯的社会科学或自然科学的新闻报道方式并不完全适用于食品安全新闻报道,后者要求新闻从业者能够兼通文理,做到科学话语和媒介话语的精确转换。
遗憾的是,我国专门从事食品安全新闻报道且熟知食品科学的资深记者可谓凤毛麟角。相当数量的记者都属于社会新闻记者,这类记者大多只接受过中文、新闻传媒等文科专业的培养,既没有理工科的知识储备和思维方式,往往又缺乏深入食品行业采编新闻的社会实践。在实践中,有些记者常见的做法是:将食品安全事件中有关科学的部分用三段论的形式粗暴转换成媒体话语,即“某种化学物质有毒——该食品中有该化学物质——该食品有毒”,然后再冠以耸人听闻的标题以博取眼球。这种将科学严谨的专业知识简单化、感性化、煽情化的路径依赖割裂了科学理性与社会理性,于食品行业发展和公众的食品安全感而言实在是贻害无穷。
三、食品安全新闻报道的完善路径
麦克卢汉曾经说“媒介即讯息”,媒体的主要功能就在于传递信息。因此,食品安全新闻报道要想走出现实困境,重点自然是规范媒体传递信息的行为。不过,风险社会中任何公共问题的产生都有其深刻的矛盾根源,单靠某个行业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唯有各方力量齐抓共管、同频共振,问题才有望彻底解决。就食品安全新闻报道而言,光有媒体行业的努力远未足矣,正确的思考路径应当是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的传播模式,使传播链条上的每个环节、涉及的每个主体都达到最优,使媒体、政府、公众形成合力,最终达成客观真实、媒体真实与受众真实三者一致的理想局面。
(一)媒体层面
1.宏观上:新闻媒体应加强行业自律,重塑以受众为本位的媒体伦理
就食品安全新闻报道而言,“受众本位”应当成为最高准则,换言之,媒体应增强行业自律,无论是选择、制作、报道还是传播新闻,都应当坚守大局观念,以受众的权益为最终归属,不能因追名逐利而自我放纵,不能因畏惧强权而掩饰真相。
增强行业自律离不开制度保障,唯有“戴着脚铐跳舞”,才能确保媒体在合法合规合情合理的范围内发光发热。因此,应当完善行业内部的新闻监督制度,加强稿件质量把关,通过三级审核制度,即“在新闻呈现给受众之前,对新闻的采集工作、新闻的制作工作和新闻的成片工作进行严格的审查”[8],来确保食品安全新闻报道的真实性。
2.微观上:新闻从业者应提升自身的职业能力和科学素养
食品安全问题综合了社会科学知识和自然科学知识的特殊性与复杂性,这要求新闻从业人员要兼备新闻职业能力和食品科学素养。具体来说:
首先,在报道内容方面,从业者应当做到正负平衡、地域平衡、大小平衡。其一,正负平衡。正负平衡要求从业者既要勇于“揭短打黑”,充当食品安全的瞭望哨;又要积极报道守法企业的生产流程,追踪政府监管市场、打击犯罪的履职行为。只有实现正面宣传与负面揭露的适度平衡,才能保障公众知情权,重塑公众信心,并推动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其二,地域平衡。地域平衡要求媒体加大对农村食品安全现状的关注,加大对农村食品安全的风险警示和报道力度,为农民发声,捍卫农民在媒体上的话语权。其三,大小平衡。大小平衡要求食品安全新闻报道要发挥知识教育的功能,既要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大政方针、行业规则、生产规范等进行宏观解读,又要服务于公众的生活需求,经常刊载实用性较强的食品安全常识。
其次,在报道体裁方面,新闻从业者应一改往日偏重于消息报道、浅层报道的路径依赖,做到消息报道与深度报道、直播报道与专题报道相结合,从而充分发挥不同报道体裁的特有优势。
最后,新闻从业者应当努力提升自身的科学素养。优质的食品安全报道必须同时符合社会理性和科学理性,“没有社会理性的科学理性是空洞的,没有科学理性的社会理性是盲目的”[9],那种以煽情、夸张、套用等方式对科学知识粗暴简化和曲解的做法只会加剧社会恐慌,使局势白热化。新闻从业者既要有高水平的人文素养(新闻专业素养),又要有相当程度的科学素养。
(二)政府层面
监管与服务,是政府在食品安全领域的两大职能,前者要求其加强对媒体虚假传播的监管;后者要求其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机制,为公众了解食品安全提供便利,进而有利于公众对媒体关于食品安全的报道信息进行鉴别。
1.加强对媒体行业的外部监督,依法规范媒体的信息传播行为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电信条例》等相关法规也对媒体的信息传播权利和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因此,作为执法者的行政机关在鼓励媒体监督的同时,也要依法监督媒体,规范媒体的食品安全新闻报道行为,避免因媒体的违法违规操作造成虚假信息泛滥,引发舆论恐慌,并导致相关食品行业遭受无谓的重创。
2.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机制,培育公众对媒体相关报道的鉴别能力
媒体需要恪守“受众本位”的行业伦理,政府同样要以公众利益为最终归属,因此,政府应当联合企业、媒介和民间机构的力量,将各方掌握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整合,通过食品安全信息新闻发言人制度,将公众所需的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公开。为扭转公众始终处于信息下游的不利地位,政府可以通过搭建食品安全信息交换平台、强化第三方参与机制、完善消费者维权激励机制、加强面向社会的食品安全知识教育等方法,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和反思能力,帮助公众对媒体发布的食品安全报道信息进行甄别,以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监督。
[本文为中国工程院科技咨询专项“全球食品安全质量政策研究”(ZX1901)的阶段性成果]
注 释:
①所谓“信息场”,是指信息的传者与受者之间,在媒介内外部因素的制约影响下,通过相互作用并能顺利畅通信息的诸环节过程。由此在广大受众中和社会上产生的直接而显著的效能(或效应),即信息场效应。参见郑远:《电视新闻信息场效应论》,载《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
②加拿大著名传播学者麦克卢汉曾指出:传媒所获得最大经济回报来自于“第二次售卖”——将凝聚在自己的版面或时段上的受众“出售”给广告商或一切对于这些受众的媒介关注感兴趣的政治宣传者、宗教宣传者等。参见喻国明:《关于传媒影响力的诠释:对传媒产业本质的一种探讨》,载《国际新闻界》2003年第2期。
参考文献:
[1]贝克.风险社会[M].何博文,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1.
[2]高丽丽.被害人危险接受中的认识危险与阻却归责应用[J].江汉论坛,2020(1).
[3]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冯克利,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76.
[4]贝克.风险社会[M].何博文,譯.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1.
[5]郭小平,秦志希.风险传播的悖论:论“风险社会”视域下的新闻报道[J].江淮论坛,2006(2).
[6]张志坚.食品安全新闻传播的悖谬与应对:风险社会的视角[J].东南传播,2012(5).
[7]赵振宇.食品安全报道中的媒体责任[J].中国记者,2012(9).
[8]唐暘.试论社会转型期新闻舆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J].新闻传播,2017(12).
[9]贝克.风险社会[M].何博文,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27.
(陈岳飞为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计量管理与战略发展研究所高级经济师;方向为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院长、二级研究员)
编校:王志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