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公司为了保证货款回笼,增强销售人员的责任心,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我的工资是底薪加提成,但提成须在销售货款全部到位后才能支付。最近,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因到期而终止,面对我索要3万元提成工资,公司以对应货款未能全部收清,且已约定在先为由拒绝支付。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黄佳燕
黄佳燕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必须符合法定时间。《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第6条第(三)项则进一步表明“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属于计件工资。与之对应,本案所涉提成自然也属于法定工资之列。而《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也指出:“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即工资必须是按月兑现,哪怕有着特殊情况,也不得超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底限。故虽然在销售货款全部到账后兑现提成,有利于保证货款回笼,增强销售人员的责任心,但由于违反强制性规定,决定了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着“须在销售货款全部到位后才能支付”的约定,也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
另一方面,你离职前未能收清的全部货款并不影响公司行使催收权。《民法总则》第162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你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以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货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只能是公司和购买方,合同款项是否回收的也只能是公司和购买方之间的纠纷,公司有权依据合同向购买方主张权利。公司把你未能收清,当作拒付提成的理由,等于将你作为销售合同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