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是信教公民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重要平台和物质载体。新修订《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新《省条例》)第四章专门就宗教活动场所作出规定。本章共14 条2300 多字,占整个新《省条例》近四分之一,凸显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在宗教事务管理中的重要性。
宗教活动场所是经政府批准设立和依法登记的供信教公民经常性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固定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其中,寺院包括佛教寺、庙、宫、庵、禅院等;宫观包括道教的宫、观、祠、庙、府、洞等;清真寺,即伊斯兰教信徒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场所;教堂,即天主教、基督教信徒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简称寺观教堂。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主要是指除寺观教堂以外,供信教公民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固定活动场所。与寺观教堂相比,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规模一般较小,参加宗教活动的信徒较少,不一定具备像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那样符合本宗教规制的完整建筑和设施。经批准的宗教临时活动地点虽然可以开展集体宗教活动,但不是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与宗教活动场所同等的权利。
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国家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是为满足信教公民的宗教信仰需要而成立的特殊的社会组织,宗教活动场所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财产和收入仅能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能用于分配,不得流入其他组织或个人囊中。宗教活动场所被注销后,其剩余财产也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捐赠者将财产捐赠给宗教活动场所后,即丧失对捐赠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法律法规在赋予公民或法人一定权利的同时,也明确其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宗教活动场所也不例外。
宗教活动场所的权利。国家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依法进行的正常宗教活动。第一,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场所内部事务由民主管理组织自主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第二,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相关部门编制规划时,应当听取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第三,宗教活动场所接受的宗教性捐赠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等,受法律保护。同时,宗教活动场所接受捐赠不得强迫或者摊派,必须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不得私分。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还应当经过审批。第四,可以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新《省条例》明确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但应遵守国家对经销商品、出版物方面的规定。第五,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文物、宗教用品、设施,接受的宗教性捐赠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宗教活动场所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的生活用房、用于自养的其他房屋的,应当与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在普通房屋征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之外,对宗教活动场所增加了重建方式。第六,可以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宗教界如果不具备设立慈善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向慈善组织捐赠、直接向受益人捐赠的方式开展慈善活动,也可以基于慈善目的,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无偿志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但须明确,宗教活动场所不能直接开展慈善募捐,必须通过依法申请设立的慈善组织进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第七,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宗教活动场所的义务。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保护的同时,也应承担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主要是:第一,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宗教信仰自由也不能被滥用。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第二,应当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要深入开展“四进”活动和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引导信教群众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要始终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不能在组织上、经济上依赖或依附于外国势力。第三,应当实行民主管理。新《省条例》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组成及条件、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强调要建立健全场所各项管理制度,特别强调要加强场所内常住或者暂住人员的管理。第四,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其财产和收入不得用于分配。第五,应当自觉依法办理相关登记。宗教活动场所筹建完成后,应当依法申请场所登记;登记内容有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不再具备宗教活动场所条件的应申请注销登记。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应当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产权变更、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转移登记。第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税收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定期向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向信教公民公布。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宗教活动场所作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依法享受减免税政策。第七,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负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义务。
2020 年11 月13 日,湖北省赤壁市举行民族宗教界人士学习《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暨政策法规培训班
依法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是各级宗教事务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重要内容。
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管理。第一,严格管理新建、扩建、异地重建场所。一是新建(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只能由宗教团体提出申请。二是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审批规定进行,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划、扩大建设规模、超过筹备设立期限。三是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必须按照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程序办理。四是只有在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申请获得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到有关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工程建设等手续,防止出现“未批先建”“批而不建”“批少建多”“批小建大”“批低建高”等。第二,严格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或改建建筑物。新《省条例》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或者改建建筑物要按程序、层级报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经宗教事务部门前置审批后,还要依照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规划、建设、消防、环保、文物等手续。第三,严格管理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必须严格管理、严格审批。为防止非宗教组织和个人在公共场所利用激光、灯光、投影等技术或者其他方式营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图像、影像敛财,新《省条例》明确了禁止性规定和处罚措施。
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第一,必须依法办理场所登记。一是宗教活动场所经设立审批并经规划、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到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外开放、开展宗教活动。二是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地址、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三是宗教活动场所不再具备宗教活动场所条件的应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原宗教活动场所名义开展活动,其原有的房屋、建筑也不能再开展宗教活动。第二,引导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开展法人登记。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可以办理法人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取得法人资格后实行双重管理,法人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是宗教事务部门。
加强宗教活动场所活动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开展宗教活动,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活动的管理。第一,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活动不得影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秩序、生活秩序。第二,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并确保宗教活动安全、有序。第三,宗教活动场所举办研讨会、讲坛、论坛等,须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四,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放生活动应当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第五,宗教活动场所涉及宗教的行为和活动不得违反教育、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相关规定,不得组织、诱使、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第六,寺观教堂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出版宗教出版物,或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监督检查管理。第一,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登记项目变更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事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单独或者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宗教活动场所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可以依法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确保其财产和收益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防止变相牟利。第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管理。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并共享相关管理信息。
加强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管理。申请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宗教事务部门听取乡镇、宗教团体和周边单位、居民等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决定。临时活动地点应当布局合理,不得妨碍周边单位、学校和居民的正常生产、学习、生活,周边有同一宗教的活动场所,或者区域内宗教活动基本能满足信众需要,一般不指定和批准临时活动地点。临时活动地点有效期最长为三年,期满后不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但仍有举行经常性具体宗教活动需要的,应当重新申请。在临时活动地点举行集体宗教活动,人数不得超过其容纳规模。临时活动地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监督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坚决防止宗教活动场所商业化。第一,场所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第二,宗教活动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信教群众宗教生活的需要,不能搞宗教商业化。第三,禁止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资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获取经济收益,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第四,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利用宗教非法敛财,不得为他人非法敛财等提供条件。第五,景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内部事务由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搞所谓的“承包经营”“股份制”等插手其内部事务。景区以及游览参观点内不属于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设置宗教设施、宗教标识物,不得接受宗教性捐赠或者进行宗教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