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其中,新增第二九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2月26日,《两高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中明确第二九三条之一相应的罪名为“催收非法债务罪”。至此,该罪名被正式列入刑法。
就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当天,浙江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审结了首例催收非法债务案。
在业内律师看来,此次将采取“暴力”或者“软暴力”手段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填补了对高利贷整治乃至对金融秩序整治的立法空白。
多地检察官表示,暴力讨债入刑,对打击和规范借贷市场的催收行为无疑是效果明显的。它时刻提醒着非法催收人员,一着不慎可能触犯刑法。同时,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如果遇到暴力催收非法债务,出现法条中规定的情形时,应当及時报警,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财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