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晨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展开,互联网信息技术强势崛起,全球已逐渐步入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2019 年,我国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高达35.8 万亿元,占GDP 比重达到36.2%。数字经济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凸显①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20 年7 月,http://www.caict.ac.cn/kxyj/qwfb/bps/202007/P020200703318256637020.pdf,2020 年12 月2 日。。电子商务的普及与5G 技术的突破应用使得数字贸易发展潜力正在不断被挖掘,已成为数字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实现从贸易大国到贸易强国的转变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数字贸易的研究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学术界对此的分析研究有限。基于上述原因,本文将对目前我国数字贸易的发展现状与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对于数字贸易的内涵,目前学界尚未有统一的定论。学者贾怀勤(2019)将目前主要的两种定义分为本初定义与扩延定义②贾怀勤:《数字贸易的概念、营商环境评估与规则》,《国际贸易》2019 年第9 期,第90-96页。。本初定义起源于2013年,美国国际贸易协会(USTIC)发布的《美国与全球经济中的数字贸易第一部分》中定义数字贸易为通过互联网技术而实现的产品和服务活动,分为国内贸易与国际贸易两种表现形式,主要涵盖如音乐、游戏等数字内容产品、社交媒体、搜索引擎以及如数据、软件等其他数字产品贸易,排除了如DVD 等依托数字技术的实体产品。学者李忠民等(2014)采用了该种定义,并认为数字贸易应具备以互联网为基础,以数字化数据信息为贸易标的,提供数字产品与服务三大特征③李忠民,周维颖,田仲他:《数字贸易:发展态势、影响及对策》,《国际经济评论》2014 年第6 期,第131-144页。。在该种定义下,数字贸易由于存在隐蔽性高、监管难度大等问题,难以作为普通货物贸易适用国际准则,仅能将其归为服务贸易加以规制,这也就意味着数字贸易的国际流通将面临严苛的贸易壁垒。
扩延定义则强调数字贸易是通过数字技术实现的贸易。USTIC 在2014 年发布了《美国与全球经济中的数字贸易第二部分》,该报告将数字贸易的定义扩展为“互联网及网络技术在产品和服务的订购,生产及交付中扮演了特别重要的角色的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2017 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的声明中也指出,数字贸易是一个广义概念,不仅包括互联网上的产品的销售和在线服务的交付,还涵盖了实现全球价值链数据流、智能制造服务和众多其他平台和应用程序。马述忠等(2018)随后对其进行了完善,指出数字贸易是以现代信息网络为载体,通过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实现传统实体货物、数字产品与服务、数字化知识与信息的高效交换进而推动消费互联网向产业互联网转型并最终实现制造业智能化的新型贸易活动④马述忠,房超,梁银锋:《数字贸易及其时代价值与研究展望》,《国际贸易问题》2018 年第10 期,第16-30页。。该定义将制造业智能化列为数字贸易发展的目标。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2018 年发布的《全球服务贸易发展指数报告》将数字贸易主要分为数字货物贸易、数字服务贸易和数据贸易三类,并对各类进行了细分,其中数字货物贸易包括交易对象为数字货物的贸易和跨境电子商务,数字服务贸易包括服务贸易数字化内容(数字旅游、数字教育、数字医疗和数字金融等)和数字内容服务贸易(数字媒体、软件贸易等),数据贸易包括搜索引擎、通过云提供的数据服务和数据的跨境流动⑤李俊、李西林、崔艳新:《全球服务贸易发展指数报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 年,第193页。。在该种定义下,数字贸易无单独适用的法规准则,在实际应用中需要将货物部分与服务部分加以区分,处理难度较大。
综上所述,数字贸易的内涵与外延正在随着数字经济的繁荣不断发展,国际上亟需一部适用于数字贸易的相关准则以便对其加以规制。笔者认为,数字贸易是一种在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纳入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将货物与服务相结合形成的新兴贸易模式,即使是在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数字货物贸易的实现也与其平台提供的搜索引擎数据应用等信息通信技术服务密不可分,二者难以完全割裂。因此,本文将主要采用其扩延定义对我国国内与国际数字贸易情况进行分析。
1.电子商务飞速增长,跨境电商成为数字贸易主要表现形式
我国数字贸易呈现高速增长的趋势,服务种类不断丰富。根据《2020 年我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2019 年我国数字贸易整体规模达到1.4 万亿元,同比增长19.0%。自2013 年我国将“互联网+”确定为发展战略,我国电子商务规模以年均28.13%的速度增长,从2013 年初的8.1 万亿元增长至2019年底的34.81 万亿元,6 年翻了3 倍,成为我国数字贸易的主要表现形式。(见图1)
图1 2012-2019 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及增长率
在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增速渐缓的情况下,跨境电商发展得如火如荼。2019 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额为1862.1 亿元,同比增长38.3%,较2015 年增长4 倍,年均增速高达50.8%,在我国对外货物贸易中扮演重要角色(见图2)。
图2 2015-2019 年中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总额
2.数字服务贸易种类不断丰富,仍有较大发展空间
根据2020 年《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2019年我国可数字化服务规模达到1.9 万亿元,位居世界第七。与此同时,我国的数字贸易服务类型不断丰富。2019 年,我国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总同比增长20.8%。贸易顺差同比增长17.5%,相关产业竞争力不断提升;数字出版业交易额达9881.43 亿元,其中互联网广告4341 亿元,移动出版2314.82 亿元,在线教育2010 亿元,成为数字出版产业收入的重要支柱。2020 年,我国软件产品实现收入22758 亿元,同比增长10.1%,实现了较快的增长速度(见图3)在海外市场,中国自主研发网络游戏海外市场实际销售收入逐年提高,保持较快增速,成为数字文化产业出海的生力军(见图4)。
图3 中国软件产品收入与增长率
图4 中国自主研发网络游戏海外市场实际销售收入与增长率
尽管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增长态势乐观,但仍有较大发展空间。数据显示,目前我国金融服务行业数字融合比不足50%,其中保险行业不足30%,数字化进程相对缓慢;在数字融合比高达75.8%的个人文化娱乐服务行业,其进出口在数字贸易进出口总额中占比仅为2%,发展范围仍主要局限于国内市场;在数字化知识产权等领域,我国数字交付的知识产权存在1598.3 亿元的逆差,技术创新竞争力有待提高。在数字内容服务行业,软件行业出口形势低迷,出现负增长的情况,国际竞争力不高(见图4)。由此可见,数字贸易在高端服务行业仍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图5 我国软件业务出口额及增长率
3.数据服务发展不平衡,信息安全与搜索引擎产业短板凸显
我国信息技术服务加速云化发展,2020 年,我国云服务、大数据服务共实现收入4116 亿元,同比增长11.1%。信息技术服务在行业中占比不断提升(见图6)在数据云化服务逐步发展的同时,信息安全作为数据流通的保障,发展起步较晚,在行业收入中占比较低,与其他数据服务产业具有较大的差距。
图6 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行业收入份额
我国搜索引擎产业市场规模随着互联网普及与渗透率的提高保持稳定增长(见图7),其中,百度的市场份额占比超过65%。然而在跨境服务上仍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在全球市场中,我国搜索引擎企业份额占比不到1.5%(图8)。由此可见,我国相关产业与国际发展差距较大,有待进一步转型升级。
图7 我国搜索引擎市场规模及增长率
图8 全球市场搜索引擎品牌份额
1.巨大的消费潜力。截至2020 年6 月,我国网民规模为9.40 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7.0%。互联网普及率逐年上升推动了电商平台的发展,全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7.49 亿。手机网民规模达9.32 亿,在网民群体中占比高达99.2%,网络用户向移动端的转移提高了数字贸易的便捷程度,为数字贸易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坚实的产业基础。在全球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我国完整的工业体系与产业链面临向数字化转型的挑战,亟需完善的信息通信与数据流通服务,与此同时,我国人工智能、信息通讯等高端产业的飞速发展,极大地激发了数字贸易的发展潜力。在应用过程中,相关产业进一步深入融合,使数字贸易的内涵不断丰富,从而扩大其应用范围。
3.顺应时代潮流。随着经济的发展,世界市场需求结构趋于多元化。在双循环背景下,我国面临着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型的挑战。而数字贸易融合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将成为我国从低端制造业向高端服务业过渡的桥梁。政府出台《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与《“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高度重视数字经济。随后各地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助推数字贸易的发展,效果显著。数据显示,2019 年,数字贸易占服务贸易比重约为25.6%,对服务贸易的贡献率攀升,两者实现了相互促进,助力贸易结构优化。另外,全球新冠疫情的出现倒逼传统企业向数字化进行转型,数字贸易因此迎来新一轮发展机遇。
1.中美经贸摩擦的冲击。近年来,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在争夺数字经济话语权上,美国出台一系列政策打压中国互联网高科技企业。2020 年8 月,时任美国国务卿蓬佩奥宣布为了“遏制潜在的国家安全风险”将进一步扩大净网计划,点名包括中国移动、百度、阿里巴巴在内的7 家中国科技公司,同时进一步限制中国云服务提供商在美国收集、存储和处理数据的权限。随后美国政府签发了对字节跳动与腾讯的禁令。美国对中国互联网企业的遏制封锁增加了我国数字贸易发展的不稳定性。
2.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缺少高端人才。目前我国数字贸易增长动能主要依靠产业数字化,借助信息化技术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增长。然而我国的信息技术基础科学研究进程则相对缓慢,在核心的信息化技术与高端芯片技术方面依然存在较大短板。2019 年我国芯片的进口金额为3040 亿美元,远超排名第二的原油。目前我国的芯片自给率仅为30%,而在高端芯片制造业上国内厂商生产水平与市场实际需求之间仍有较大差距。与此同时,在核心技术的创新研发与数字贸易的管理应用等领域,新型人才成为稀缺资源。根据人社部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人工智能的人才供求比仅为1:10,供需严重失衡。对于数字化企业而言,除却产品研发,其在数字运营、数据分析、国际商务、数字媒体等多领域的人才需求也尚未被满足,缺少复合型人才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制约因素。
3.相关法律制度与监管措施不够完善。数字贸易提供的产品服务与数据流通具有无形性的特点,海关难以依据实体产品确认贸易,相关征税措施也成为了新的讨论议题。从国际上而言,目前各国尚未形成统一的数据流通共识,相关国际规则仍在博弈之中。美国掌握互联网传输协议与数据传输技术标准,主张数据自由流动,欧盟则主张数据传输的自主权。数据流动由于涉及国家信息安全,二者的矛盾使得在相关国际规则未健全前数字贸易仍然遵守各国相关的法律,导致数据跨境流动限制与一系列严苛的准入规则成为新兴贸易壁垒。从国内而言,我国在数字安全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建设不足,信息安全产业发展较为分散,关于数据的收集、传输,数字产品的生产使用等环节的监管措施以及用户隐私保护等问题均有待进一步跟进。
针对目前部分服务行业存在着数字化流于表面的情况,在产业结构方面,我国应推进数字化与高端服务业的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同时配合政策引导激励,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实现企业转型,提高生产服务效率。针对出口贸易结构不平衡的问题,应在加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优势的同时扩大数字服务出口。尝试推进传统制造业与服务业相融合,着眼生产性企业的服务外包领域;探索云外包、平台外包等新型服务模式;在金融保险、商业咨询、在线教育等领域提高服务水平与数字融合比,实现高效高质服务;提高我国数字文化服务贸易的出口竞争力,鼓励文化自主文化创新;重视信息安全产业发展,使之与云服务发展规模相适应。
首先,加快推进数字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完善与落实,在数据安全流动、合理监管、隐私保护等领域需要出台相应法律政策加以规制,完善数字贸易的营商环境。其次,在数据跨境流动等领域开展试点工作,先行探索数字贸易发展路径。自贸区应发挥自身优势,一方面适当放开数据流动限制,在数据的跨境流动与本地化方面可尝试数据的分级管理等前瞻性措施⑥王思语,张开翼,郑乐凯:《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数字贸易禀赋与提升路径研究》,《上海经济》2020 第5 期,第22-36页。;另一方面,探索优化数据流动安全评估体系与配套监管措施,加大对数据的保护力度,例如建立完善个人数据存留制度及相关监管体系等,加快经验的总结和成果推广,为我国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争取先机。
在人才培养体系方面,需要实现将基础前沿与实战应用的结合,完善数字科技的教育体系。在基础学科建设方面,培养数字领域专业人才,加大研发投入力度,优化高校科研绩效考核机制,鼓励基础学科的探索,助力突破技术瓶颈,尽快实现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另一方面,我国同样需要能够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社会成果的实战型人才。高校应打破传统学科专业的壁垒,布局数字经济相关的交叉学科专业的融合创新,培养能够适应产业数字化进程的复合型人才,把握发展机遇,走在数字化与产业融合的前沿。政府应鼓励深化产教融合,实现校企对接,整合数字发展的优质资源,提升高校人才的实战经验,形成数字化人才高地。在人才的激励机制方面,提升对高端人才的政策吸引力。针对不同的人才设置不同的激励机制。相关人才落户政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落实到位,带动我国技术创新。
深入研究目前已有的国际贸易规则中数字贸易相关的部分,加强国际合作,率先尝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针对数字贸易的谈判,寻找确认相关共识,共同探索数字贸易纠纷争端解决机制,提高“中式模板”的影响力⑦姜峰,蓝庆新:《数字“一带一路”建设的机遇、挑战及路径研究》,《当代经济管理》,2020 年10 月,https://kns.cnki.net/kcms/detail/13.1356.f.20201022.0841.002.html,2020 年12 月11 日。,在规则形成后逐步扩大参与磋商的国家范围,凝聚发展中国家的力量,加强国际谈判话语权。同时,把握发达经济体对于数据跨境流动与数据安全的利益关切,积极寻找与发达国家合作共赢的发展模式,推动共识达成,明确数字贸易的基本原则。对于谈判中出现的分歧,需判断其性质,在坚守底线原则,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的基础上,推动公平开放包容的数字贸易环境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