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素雅 张敏
摘要:为了应对欧洲市场有关可持续大豆的需求,证明美国大豆生产的可持续性,2013年美国大豆出口商协会制定了《美国大豆可持续保障协议》,向我们展示了美国对大豆可持续生产的重视,为我国制定可持续大豆产业政策提供参考。同时,该协议的出台也从侧面说明了大豆进口国制定大豆可持续采购标准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大豆 可持续生产 美国
一、《美国大豆可持续保障协议》制定的背景
(一)美国大豆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历史联系
美国大豆生产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之间有着很深的历史渊源。早在18世纪大豆便传入美国,然而最初种植面积小且零散,种植区域主要集中在美国南方地区。20世纪初,美国中西部农业的过度开发,导致了严重的土壤侵蚀。如何实现美国中西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成为当时美国农业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1909年春,带着这个问题,美国著名土壤学家富兰克林·金教授来到中国、朝鲜和日本,考察了东方古老农耕体系,希望能在这里寻找到解决美国土壤可持续使用的方法。这次考察之后,富兰克林·金教授写下了《四千年农夫》一书,书中有记载道:“直到1888年,欧洲最优秀的科学家共同参与,长达30多年的研究,最终发现根部有较低级的生物体寄存的豆科植物对维持土壤中的氮素起了很大作用……但是,长期的耕作实践早就使得远东的农民掌握了这项技术,驯化和利用豆科作物对于保持土壤肥沃是不可或缺的。” [1]
在富兰克林·金等美国土壤科学家的宣传之下,大豆对土壤的保护作用开始得到美国政府的关注。1920年以后,美国开始大量引种大豆,并推广豆谷轮作与免耕技术,以解决当时严重的土壤侵蚀问题。有数据显示,仅在1929-1931 年的3年间,美国引进亚洲地区的大豆品种就达到了4773 个。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美国大豆种植区域开始从南方扩张到中部和西北部地区,大豆收获面积和产量也不断增加。[2]
20世纪30年代初,大豆的推广种植为美国解决中西部地区土壤的可持续使用做出了重要贡献。当时,美国的一份杂志中曾这样描述大豆对美国的贡献:“1929年经济大萧条让这片土地变得绝望,不明智的农耕实践,过度放牧与干旱造成了‘黑风暴。大豆开始登场,它给土壤补充氮元素,把被玉米、小麦过度剥离的养分还给土壤。农民们开始大量种植大豆,并使用中国首创的轮作方法,这样有助于抑制土壤侵蚀和保持土壤完整。土地的稳定使用给经济的稳定带来了帮助,美国慢慢地摆脱了大萧条。”[3] 因此,有人甚至认为,大豆不仅帮助美国拯救了土壤,也同时帮助拯救了美国经济。
为了进一步巩固20世纪30年代初美国土壤保护的成果,1935年罗斯福总统签署《土壤保护法》并成立专门的土壤保护局,将20世纪30年代初美国利用大豆固氮效应及豆谷轮作等方式实现土壤保护的成功经验以法律的形式制度化。尽管在随后的几十年中,美国土壤保护方面的法律又经过多次修改,内容与形式也越來越丰富,但直到今天,大豆在美国土壤与其他农业环境保护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始终都没有改变。
(二)欧洲RTRS《负责任大豆生产标准》的制定及主要内容
1. 欧洲RTRS《负责任大豆生产标准》的制定
21世纪初,世纪大豆贸易格局发生了较大变化。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国内大豆市场对外开放程度大大提高。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大豆消费国,中国国内大豆需求量庞大,吸引了世界上许多国家从事大豆生产与出口,尤其是农业资源极为丰富的南美国家。2000年以后,阿根廷、巴西等南美国家开始大面积种植大豆并向中国出口。受国际大豆市场竞争加剧等因素的影响,美国在2011年前后销售受阻,产量也有所下降,2011年美国大豆产量8249万吨,比2010年减少817万吨。
就巴西、阿根廷等南美国家情况来看,虽然这些南美国家通过大豆贸易取得了较高的外汇收入,但同时也因为大豆生产付出了较高的生态代价。
首先,在大豆栽培技术领域,巴西、阿根廷广泛采用一套将大豆免耕播种技术与抗草甘膦大豆品种、草甘膦农药三者结合起来的 “大豆技术包”体系。这套体系虽然利于简化耕作过程、节约生产成本,但长期使用免耕技术,而不注意对土壤进行翻耕,导致土壤板结、土壤结构稳定性丧失,以及土壤中有害细菌滋生等危害土壤健康现象的产生。同时草甘膦农药的大量喷洒,导致超级杂草滋生、农药漂移,不仅破坏了农业生态系统平衡,还危害到周围非抗草甘膦农药的农作物生产;其次,为了获得更多的土地种植大豆,巴西、阿根廷等国开始肆意砍伐森林。即使是巴西2012年颁布的新《森林法》,也未能及时制止该现象。
上述一系列大豆扩张行为,给巴西、阿根廷等南美国家带去的不可持续后果,引发了世界范围的关注,尤其是南美大豆的重要出口目的地——欧洲。欧洲地球之友认为,不可持续的大豆生产是引发全球森林砍伐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欧洲就无法妥善处理气候变化和其他一些环境问题。为此,欧洲负责任大豆协会圆桌会议于2010年发布了《负责任大豆生产标准》,作为欧洲大豆全球供应链和大豆产品全球认证战略的一部分。2011年9月6日,荷兰饲料行业宣布,从2015年1月1日起,荷兰将只进口经认证的符合负责任大豆圆桌会议要求的大豆。2013年,欧洲又专门成立了大豆零售商集团,以应对其供应链中与大豆生产相关的森林砍伐对其业务可能构成的重大风险。
2.《负责任大豆生产标准》的主要内容
该标准主要涉及以下九个方面:
第一,在员工的权利方面,首先雇主不可以从事或支持雇佣童工,不得有强迫劳动、歧视和性骚扰等行为;其次,应充分告知在农场工作的工人和佃农们他们所享受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并且工人们对所从事的工作应接受相关训练;再次,经营者应为所有工人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场所;另外,所有工人都有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的权利;最后,不论是直接雇佣还是间接雇佣的工人都有权得到不低于国家立法和部门协定中规定的报酬。
第二,对于土地权问题,该标准中规定应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明确界定,且需要有书面文件进行证明,例如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法院指令等等。
第三,在尊重保护小规模生产和传统种植方面,该标准首先规定应建立适当的渠道,及时与当地居民就大豆种植以及其带来的影响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沟通交流;其次,在传统种植区域,应避免或及时解决土地冲突问题,为此还建立一套专门的机制用以解决大豆生产者与土著种植者的矛盾;最后,应为当地居民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和商品、服务市场。
第四,对于当地人口的健康问题,该标准主要通过使生产者承担环境责任的同时对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种种行为进行约束的方式进行保护。例如:协议中第5.9.3条规定,空中喷洒农药不得影响到人口密集区,且需要提前通知种植区500米以内的居民。
第五,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问题上,该标准在4.5.1-4.5.4条中分别做了规定。首先,每个农场必须配有一幅包含当地原生植被、生产区和水道的地图;其次,需要有一个保护当地植被与野生动物的计划,且该计划应当处于实施和监控中;再次,保护稀有物种、濒危物种和暂时处于保护状态的物种,禁止对前述几项进行捕捉或采集;最后,对于原生植被少于10%(但符合4.4条和5.2条以及其他相关指标)的农场,生产者须在农场内、外或周围实施保育活动,以促进野生动物的生长和原生植被的恢复。
第六,在用水问题上,该标准规定,首先,生产商应当减少化学残留物等对地表和地下水源的影响,并对水源的pH值、温度、溶解氧、浊度和电导率等参数建立相应的监管系统,进行灌溉需经过合法的文件化管理程序;此外,生产商还有维持或重建泉水周围和天然水道沿岸的自然植被区的义务。
第七,在土壤肥力方面协议中规定,首先,生产商应通过采集土壤肥力样本等方式监测土壤质量;其次,应具备并实施保持土质的技术,例如轮作、平衡施肥、坡地管理等;最后规定了轮作计划的实行。
第八,对于农药的使用问题,首先,所有农用化学品的使用都应有文件记录,并对化学废物与容器的处理、储存、收集和丢弃进行监测;其次,在该标准5.6.1-5.6.3条中对允许使用的化学品种类进行了限定;再次,生物控制剂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和国际公认的科学协定,使用时要对其进行记录、监测和控制;最后,通过规定农药的使用需经过文件化程序、实时对空中喷洒药物时的天气情况进行记录,并结合保护当地居民健康的措施,防止农药漂移现象的出现。
第九,对基础设施以及新区域建设的问题,大豆生产商应确保,在个体利益相关者的活动范围内,充分考虑到提高效益和减轻基础设施投资对生态系统和当地社区的影响,以满足大豆生产、运输、加工和贸易的需要。
(三)美国《大豆可持续保障协议》的制定
欧洲是美国大豆及其制品的第二大出口目的地。在中国市场遭到来自南美大豆的竞争之后,歐洲市场对美国大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美国大豆出口商发现,相比于南美大豆引发的诸多不可持续问题,美国大豆具有较为明显的可持续性优势,这也成为欧洲市场偏爱美国大豆的原因之一。这说明,可持续性的优点可以为美国在欧洲及其他大豆市场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与更高的利润回报。为了更好地发挥美国大豆可持续性的竞争优势以稳固欧洲市场,2013年美国大豆出口商协会参照负责任大豆协会圆桌会议首次于2010年发布的负责任大豆生产标准,正式出台了《美国大豆可持续保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目前,《协议》已经在美国得到了广泛运用,95%的美国大豆生产者参与这一计划并接受审核。
二、《美国大豆可持续保障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自2013年制定以来又经过多次修订,当前最新版本为2018年版,涵盖了与大豆生产相关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可持续性生产实践、劳工标准、农业环境补贴及技术推广等众多领域,其内容是在结合美国大豆生产实践的基础上,尽可能参考欧洲负责任大豆协会圆桌会议的《负责任大豆生产标准》而最终制定出来。2018年版《美国大豆可持续保障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4]
第一,在与大豆生产相关的生物多样性与高碳储存方面,《协议》规定不应在生物多样性丰富的草地、湿地、林地、泥碳地及原始森林中生产大豆;不应在自然荒野区、自然研究区、被国家森林与草地保护的土地,以及被国家景观保护体系保护的土地等区域种植大豆;大豆生产者还应遵守美国《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法》《清洁水法》《联邦候鸟公约》等环境保护法律。
第二,在大豆的可持续生产实践方面,《协议》要求大豆生产者应采用保护性耕作方法,以增加土壤健康与有机成分、保持水分、减少压实与土壤侵蚀、减少水分与养分的流失、减少能源的使用。大豆生产者还应考虑作物的轮作以提高土壤健康与生物多样性,实施限制性灌溉技术以节约用水,减少大豆生产过程中的废物并遵守与废物利用有关的规定要求,使用精准农业技术,如变量施肥、除草剂等。转基因大豆生产者应在《生物技术监管协调框架》下种植大豆,以确保对环境、人类和动物健康的安全。此外,还要求大豆种子贸易应遵守联邦种子法中有关公平贸易与适当标签的规定。
第三,在公众与劳工健康、福利方面,《协议》规定大豆生产者应遵守美国环境保护局的《农业杀虫剂的工人保护标准》,进行杀虫剂的安全培训。工人在使用杀虫剂的时候,应佩戴个人防护设备,应对杀虫剂的使用情况进行通告,并在施用杀虫剂后的一段时间内限制进入。
第四,在持续改进生产实践与环境保护方面,《协议》列举了美国各种与大豆生产相关的农业环境保护计划,并提出推行最佳农业管理实践的技术体系等做法,以此说明美国大豆生产者正在不断寻求改进大豆生产实践和环境保护措施。这些农业环境保护计划包括:美国农业环境保护计划中的“保护储备计划”“保护管理计划”“环境质量奖励计划”“国家可持续大豆倡议”等。此外,《协议》还要求生产者和粮食加工者使用驳船和铁路等运输方式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
三、《美国大豆可持续保障协议》评析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协议》清楚地展示了美国大豆可持续生产的政策法规
《协议》详细罗列了美国有关大豆可持续生产的所有政策法规。从协议的内容来看,这些政策法规涵盖的领域非常广泛,不仅涉及到生物多样性保护、气候变化、可持续性生产实践,还涉及到劳工标准、土地权利等更为广泛的政策与法律问题。在这些政策法规之中,与大豆生产实践相关的农业环境保护计划尤其值得我国借鉴。
美国政府通过“保护储备计划”,以农业补贴的方式支持农民采用豆谷轮作的生产方法,发挥大豆的固氮作用,以有机方式补充土壤养分;在“保护管理计划”中,美国政府鼓励农民通过大豆的保护性耕作方法减少土壤侵蚀;在与乡村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相关的农业补贴计划中,美国政府通过鼓励种植大豆,减少氮肥的使用,保护乡村的水土资源,从而实现对乡村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这些做法都清楚地向我们展示了,大豆在美国农业环境补贴政策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八十多年前,美国学习中国传统的土壤可持续耕作经验,通過大豆的合理种植解决了西部开发过程中的土壤侵蚀问题,实现了农业可持续发展。在此之后,美国又将这些经验以各种农业环境政策的方式固定下来,大豆对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作用被发挥得淋漓尽致。在我国农业史上,大豆也曾经对农业可持续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2000年以来,随着大豆进口量不断增加,国内大豆的生产面积迅速减少,大豆在维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也随着产量的减少而不断弱化。《协议》中所展示出来的农业可持续发展思路,提醒我们应当重新思考大豆在农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负责任大豆生产标准》对《协议》的影响重大
欧洲负责任大豆协会圆桌会议的《负责任大豆生产标准》对《协议》产生了显著的影响。2010年欧洲负责任大豆协会圆桌会议启动《负责任大豆生产标准》之后,美国也随即于2011年启动了“国家可持续大豆倡议”,对美国大豆生产的可持续性情况进行了调查,为《协议》的出台奠定了基础。2013年9月欧洲负责任大豆圆桌会议发布新版《负责任大豆生产标准》之后,美国大豆出口协会便立即将其与旧版的《协议》进行了比较,找出两者差异,并于2014年发布了自己的新版标准。当2017年欧洲负责任大豆圆桌会议再次发布新版规则之后,美国大豆出口协会也立即根据《负责任大豆生产标准》的最新变化对《协议》标准进行必要调整。
尽管一直在努力与欧洲《负责任大豆生产标准》的要求保持协调,并尽可能减少两者之间的差距,但由于某些深层次原因两个标准之间依然存在部分不同之处,比如:《负责任大豆生产标准》第4.3.1条规定,大豆生产者应记录一段时间内生产大豆直接使用化石燃料的总量,并监测每公顷与每个生产单元所有与大豆生产有关活动的化石燃料使用数量。而《协议》却对此没有这样的强制性的要求,仅规定美国农业部监测生产商使用,化石燃料的情况,并鼓励减少化石燃料的使用。《负责任大豆生产标准》第5.2.3条规定,通常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8小时,每周加班时间不超过12小时。而《协议》也没有在这方面进行具体的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需要遵守《公平劳动标准法案》,该法案没有限制加班的时间。
(三)《协议》明显体现了西方发达国家的价值观
《协议》对大豆生产的劳工标准与福利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要求大豆生产者遵守《公平就业机会法》《废除强迫劳动法》等有关劳动法,在雇佣工人时应给予公平的机会与待遇,以及承认工人有组织工会并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等等。这些有关大豆生产劳工标准与福利的规定,强调对个体人权的保护,明显体现了西方发达国家的价值观。个体人权问题固然不容忽视,但是如果仅从个体的视角去考察人权问题,那么显然存在一定问题。人权既包括个体人权也包括集体人权,《协议》中却没有对集体人权问题给予应有的重视,因此在人权问题上存在明显不足。
四、制定我国大豆可持续贸易标准的建议
《协议》制定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应对欧洲市场有关可持续大豆的要求,因此《负责任大豆生产标准》及欧洲饲料商的可持续大豆采购标准,时刻牵动着美国大豆出口协会的神经。在美国大豆销售市场受到阻碍的背景下,为了使美国大豆能顺利进入欧洲市场,2018年底,美国特朗普访问欧盟,双方领导人会面商谈的问题之一便是《负责任大豆生产标准》与《协议》的衔接问题,由此可见《负责任大豆生产标准》的影响力之大。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大豆进口国,每年从国际市场采购巨额大豆。然而,由于当前我国没有制定大豆可持续贸易标准,庞大的大豆贸易量并没能让我国在世界大豆可持续生产领域发挥出应有的引领性作用。因此,建议我国应尽快制定自己的大豆可持续贸易标准,以此引导世界大豆生产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并同时塑造我国在大豆采购领域负责任大国形象。对此,可以从环境、人权及经济三个方面去考虑大豆的可持续生产问题:
(一)在环境领域,应立足于我国传统大豆可持续栽培技术
我国是栽培大豆的起源国,我国大豆栽培的历史至少已经有4000多年了。[5] 数千年来,我国劳动人民在“三才”“三宜”的农业伦理思想指导下,不仅培育出了大量的大豆品种,也同时根据各地不同的自然环境、作物特性及社会环境等不同因素,创造出了诸多可持续大豆生产技术体系,比如稻豆复种、大豆间作套种、豆谷轮作、免耕翻耕结合等。20世纪初,我国传统大豆可持续生产技术传入美国,为解决美国中西部地区农业土壤侵蚀问题做出重要贡献。由此可见,我国传统大豆可持续栽培技术具有广阔的运用空间。因此,我国在制定大豆可持续贸易标准时,不应忽视我国传统大豆可持续生产技术体系。
(二)在人权领域,应重视大豆可持续贸易的集体人权问题
当代西方人权观起源于文艺复兴后的人文主义并以启蒙运动时期个体主义、自由主义、理性主义哲学为基础。然而,时至今日这种“个人本位”主导的人权观,其历史局限性已经成为人的自由向更高形态迈进的束缚。就大豆国际贸易规则来看,《负责任大豆生产标准》与《协议》,都是以西方传统的个体主义人权观为指导,都非常注重对劳工个体人权的保护,因此其中必然蕴含着西方个体主义人权观的不足。个体人权固然不容忽视,但并不代表人权的全部。从发展中国家视角来看,集体人权更应当成为关注的重点。所谓集体人权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的生存权、自决权、发展权,这些权利的实现程度决定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存亡和兴衰。[5] 对于大豆生产来说,集体人权主要是生存权与发展权。因此,从集体人权角度来看,大豆生产应有助于小农维持生计,而不是迫使其失业或陷入贫困;应促进本国或当地的环境正义,而不是给国家或地方造成不公平的环境损害。
(三)在经济领域,应重点规范与大豆贸易相关的市场垄断问题
就当前情况来看,在很多国家大豆的产生与贸易并没有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尤其是在南美国家,少数大型跨国公司垄断了大豆生产与贸易的整个产业链,甚至建立起了一个可以超越国家主权之上的“大豆共和国”,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南美国家大豆生产与贸易中的垄断现象,显然不利于当地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破除跨国公司对南美大豆生产与贸易的垄断,实现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当地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应当成为我国制定大豆可持续贸易标准重点考虑的问题之一。
参考文献:
[1](美)富兰克林.H.金.四千年农夫[M].程存旺,石嫣,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16:9.
[2]石慧,王思明.相对优势地位的转变:中美大豆发展比较研究[J].中国农史,2018(5):59.
[3] William Shurtleff, Akiko Aoyagi. History of Soybeans and Soyfoods in Japan and in Japan Cookbooks and Restaurants outside Japan. Lafayette: Soyinfo Center, 2014:3128.
[4] U.S. Soybean Export Council, U.S. Soy Sustainability Assurance Protocol. 2018:5-18.
[5]李本.试论我国人权保护中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关系[J].当代学,1993(01): 15.
(作者单位:南京农业大学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南京农业大学美洲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