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学友
劳动者入职时,多数签有用工协议,但也有用人单位为规避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要么不签订劳动合同,要么与劳动者签订非劳动合同性质的劳务合同。在此情况下,认定用工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衡量,更受《民法典》约束。即要看约定内容与实际用工形式是否一致及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否符合劳动关系要件
[案例]2020年8月3日,李思华与锐速公司签订劳务承揽协议,约定李思华为该公司提供餐饮配送工作,报酬为送单提成,每单提成6元,没有底薪,自带交通工具送餐。李思华通过手机登录公司平台APP软件接单、取单、送单,亦可交由他人代为完成,如遇中班和晚班需到公司办公场所参加早会接受安全教育。报酬均由公司按李思华完成的提成量通过银行转账支付。2020年11月,李思华在送餐途中摔倒致伤后经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最终被法院判决驳回。
[分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思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公司签订了劳务承揽协议,由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为承揽关系,并非劳动关系。而且,按劳动关系要件衡量,李思华为公司从事送餐工作,自带交通工具,报酬根据送餐数量多少确定;其网络平台接单、取单、送单服务,无需到公司办公场所上下班;公司虽有对李思华等骑手安全教育、服务态度标准等要求也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企业管理。因此,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案例]“90后”杜远大学毕业后,于2020年1月初被某社区临时雇用从事疫情相关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只在社区工作,忙时随叫随到,属于不定期雇用,杜远每月工资为2300元。断断续续工作到9月初时,杜远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居委会因其不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双方是临时性雇佣关系,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前不久,杜远受指派连续20天到小区挨家进行人口普查统计相关情况时,被一无主的流浪狗咬伤。杜远要求社区给予申报工伤。社区以双方仅仅是雇佣关系为由予以拒绝。
[分析]《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本案社区居委会是法律规定的适格用工主体,李微与居委会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属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例]2019年4月21日,刘爽与某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直播合作协议约定:刘爽在公司做主播,由公司提供场地、直播设备及其他直播便利。合约期限为2019年4月21日至2021年4月20日。协议还约定:甲乙双方就约定内容达成业务合作关系,乙方明确知悉和确认,乙方并未与甲方建立任何劳动关系,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索要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员工福利等。刘爽收入主要为粉丝打赏,由公司先与直播平台结算,扣除押金、税费后再发放。事后,刘爽以公司未提供承诺的待遇为由,离职并要求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被公司拒绝。
[分析]《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本案刘爽既可以与传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签订合作协议。既然刘爽选择了合作关系,就应当受该协议约束,无正当理由反悔当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更何况,双方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是鉴于刘爽自身的才艺,为了实现双方共同发展、共同获益的目的而签订的合作合同。而且,按劳动关系要件衡量,刘爽主要报酬并非直接来自公司,而是直播平台粉丝的打赏,可见双方并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