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玉生
盛行于19世纪中后期的唯美主义率先贯彻文学自律的原则,强调文学独立于道德,继而形式主义思潮在现代文学批评领域长期发展,着力于探讨文学内部关系问题,否定传统文学伦理批评。在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后现代主义思潮影响下,文学批评日趋精英化、专业化和私人化,对于公共空间的影响愈来愈小。基于这样的学术背景,20世纪80年代以来,北美文学批评产生了“伦理转向”,主要代表人物有韦恩·布斯、玛莎·纳斯鲍姆与希利斯·米勒等。其中韦恩·布斯以小说修辞理论研究为切入点,批判形式主义文学观念,主张把文学修辞与伦理道德结合起来,强调作者、文本和读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提出运用“共导”的方法进行伦理判断,从而推动文学伦理批评的复兴。
韦恩·布斯作为芝加哥学派第二代批评家,承续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理论,摆脱了以克莱恩为首的第一代批评家重视文本结构形式分析而忽视文本接受效果和伦理价值的弊端。布斯早在1961年出版的成名作《小说修辞学》中就提出“修辞”不只是语言技巧和叙述形式,也是文本在道德方面影响读者的方式。由此布斯否定了芝加哥学派文学批评的形式主义观念,为文学伦理批评奠定了基础。
亚里士多德在《修辞学》中指出:“修辞术的定义可以这样下:一种能在任何一个问题上找出可能的说服方式的功能。”①亚里士多德虽然强调修辞说服他人的效果,但他认为修辞具有道德的内涵,并不只是说服他人的技巧问题:“演说者要使人信服,须具有三种品质,因为使人信服的品质有三种,这三种都不需要证明的帮助,它们是见识、美德和好意……任何一个显然具有这三种品质的人,必然能使听众信服。”②在亚里士多德修辞学理论的影响下,布斯提出了“修辞即伦理”的观点,强调小说作为一种修辞形式的道德功能,认为作者不能为了说服读者而对修辞技巧不加选择。
很多现代理论家认为修辞仅仅只是语言技巧,常常表现为夸张的措辞和虚假的陈述。布斯指出这是对修辞的误解,修辞不是修饰文字语句的技巧方法,而是文本与读者的交流方式,能够影响人的道德行为。现代文学观念强调小说是自足的客体,其艺术价值只有在独立于人类其他价值时才能呈现出来,因此“很多人只要听到谈论基于道德的感情就会厌烦,尤其当这些感情具有肯定的色彩时③。”然而,在布斯看来,“讲述故事就是一个道德探究行为”④,由此相关修辞技巧与叙事形式,如选择叙述者、距离控制、非人格化等都包含着道德选择。以小说创作选择叙述者为例,“它是一个道德的,而非仅仅是技巧的、视角(故事就通过这个视角讲述出来)的选择”⑤。布斯认为现代小说例如亨利·詹姆斯的《螺丝在拧紧》中道德判断含混不清的非人格化叙述会误导读者,所以他对这种非人格化叙述持否定态度。布斯主张,小说的作者在与读者的交流中居于主导地位,应当在文本中向读者清晰表明道德立场,并通过修辞技巧与叙事形式引导读者获得正确的伦理观念。因此,他提出了这样的观点:“我们一定要说,作家有义务尽其最大努力使他的道德立场明白清楚。对许多作家来讲,两种义务总有一天会发生冲突,一种是做到表面上冷静、客观的义务,另一种义务是通过使作品的道德基础显示得明白清楚而增加其它效果。没有人能替作家作出他们的抉择,但是,闭着眼睛说这种抉择总是朝向纯净和客观的方向,也是愚不可及的。”⑥
作者的创作和读者的阅读都是在一定的社会文化语境中完成的,作者在创作中总会有意无意地把一些伦理观念融入文本,读者面对文本传递的伦理观念不可避免地进行回应。所以,小说不仅提供了纯粹的审美体验,还有伦理意义的修辞交流。在布斯看来,修辞作为小说的技巧,体现的是一种作者与读者对话沟通的技术,是一种通过虚构世界中的人物和事件从道德上影响读者的技术。传统文学伦理批评常常忽视伦理道德与修辞技巧之间的关系,事实上,文学中的伦理探询必须在具体语境中才能完成,而作者高超的叙事技巧与修辞能力为此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小说修辞既应确保小说的形式美,更应确保作品的道德内涵及其对读者的伦理影响力。
基于此,布斯提出了这样的主张:“‘精心制造的短语’在小说中就必须不仅仅是‘漂亮的’;它必须服务于更大的目的,而且,艺术家‘好好写’的美学义务包含一个基本部分,就是他有道德义务在所有具体环节上尽一切努力实现他意图中的世界。”⑦布斯赞赏《麦克白》的高超创作技巧就在于莎士比亚“运用了复杂的修辞以控制我们的同情”⑧。莎士比亚在叙述麦克白杀害国王邓肯的事件时,尽量避免客观冷静地正面表现血腥场面,而是从麦克白的主观体验切入进行侧面表现,使麦克白的犯罪行为产生的负面效果得以减弱,由此保证“戏剧主角堕落的每一步都会被对他增长的同情所抵消”⑨。与《麦克白》不同的是,在《李尔王》中莎士比亚对葛罗斯特伯爵被挖了双眼这一幕的暴力行为进行客观冷静的正面表现,从而引发了读者对这样暴力行为的义愤。布斯解读奥斯丁《爱玛》同样体现了他的“修辞即伦理”观点。布斯认为《爱玛》需要解决的写作难题在于,作者一方面需要展现主人公爱玛的人格缺陷,让其受到应有惩罚,另一方面又需要让读者对爱玛始终怀有同情。布斯指出奥斯丁解决这个写作难题的方法在于选择爱玛,而不是品位、能力、心智比爱玛更为优秀的简·费尔法克斯作为叙述者,使读者在阅读过程中常常是通过爱玛的视角感知故事情节。这样一来,无论爱玛表现了怎样的品格,“持续的内心观察都会引导读者期望这位伴随着他们行进的人物能够获得好运。”⑩即使爱玛有人格缺陷和错误言行,但她的内心世界中总是伴随着自责,让读者对她有恻隐之心并接受她的痛改前非和获得幸福。由此可以论断,文学修辞的价值并不只是体现在形式技巧方面,还包括对理想化道德秩序的追求。
亚里士多德揭示了修辞学与伦理道德有着密切的联系,然而,西方文学批评长期忽视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观点。布斯细致阐述了修辞的伦理效果以及修辞形式对于作者与读者的伦理价值观交流的关键作用,为文学的内部研究与外部研究探求恰当稳定的连接线索。
布斯反对传统文学伦理批评,提出“要超越传统的道德批判,不要只依据作品中所呈现的道德真理或人物美德来评价作品⑪。”传统文学伦理批评以先验的、普适的道德准则衡量文本的价值,具有独断论特征,未能洞察文学伦理价值的多元性,所以遭到冷落甚至拒斥。基于此,布斯在出版于1988年的《我们所交的朋友:小说伦理学》中厘清“道德”和“伦理”两个概念,回归古希腊伦理学思想,使文学伦理批评从判定善恶的道德审查,转变为研究文本中那些由风俗习惯承传而来的各种“德性”。在古希腊人这里,“德性”的内涵并不只是限于规范人类行为的道德准则,而是延伸到日常生活领域,涵盖了与人的精神气质相关的方方面面。德性表现在人的行为习惯与选择中,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品格”内涵相同。由此在布斯看来,“最好的伦理思考往往不直接指向‘你不应该如何如何’,而是追求一系列‘美德’,即:值得称赞的行为举止之典型习惯”⑫。文学的伦理效果就体现为通过讲述或呈现的各种德性影响和改变人的精神气质或品格。这样一来,布斯极大地拓展了伦理批评的范围:“任何旨在揭示叙事性故事的德性与个人和社会德性之间的关系的行为,或任何旨在揭示它们如何相互影响各自的‘精神气质’——即全部德性之和——的行为,都称得上是伦理批评。”⑬伦理批评并不关注文学作品是否为读者提供了一个道德楷模,是否使读者在阅读之后成为了更有道德的人,而是关注作者、文本和读者之间的所有互动关系,关注文本是否在作者叙述的故事中为读者提供了一种好的生活。
传统文学伦理批评主要根据文本的内容是否道德来衡量文本的优劣,由此褒扬展现正义、善良、勇敢等道德品质的文本,贬抑描写暴力、邪恶、情色的文本。布斯指出,实际情况是,一些低俗文学作品也对正义、善良、勇敢等道德品质进行了展现,而很多经典文学作品却描写了暴力、邪恶、情色。布斯认为,为了克服传统文学伦理批评的弊端,文学伦理批评需要摆脱将伦理仅仅看作是正面选择或者说“伦理的就是正确的”思维模式。“伦理”涵盖着修辞过程中作者与读者的所有品质,既有所谓“好的”品质,也有所谓“坏的”品质。所以文学伦理批评并不对各种德性进行抽象的善恶判断,而是着力分析各种德性的异同,考察增强或削弱各种德性的伦理效果,这就是说,文学伦理批评从“道德审判”转向了“伦理探询”:“然而批评家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并不是故事的哪些部分是否违反了这样或那样一些道德教条,而是故事对读者的气质、性格所产生的整体影响究竟如何。对这种影响的衡量不是简单考察阅读后的明显效果,而必须考察阅读活动中读者生命质量的高低。”⑭所以布斯主张对遭到传统文学伦理批评贬抑的文本采取同情的态度,从“伦理”的内涵出发追问被贬抑的文本吸引读者同情婚外恋、色情狂,认同恋童癖的原因,并引导读者思考“人应当如何生活”,独立进行伦理判断。
很多批评家确信文学具有道德教诲作用,通过童话、寓言、戏剧和小说等文学形式进行道德教诲的效果远远胜过单纯的抽象说教,严肃的批评家也有责任对文本的伦理价值进行评判。布斯完全同意这些观点,但他同时强调不能只是根据作者讲述的故事内容评判文本的伦理价值。他说:“任何一个故事都不能以它是否描绘了某种特定的暴力行为或语言来判定它是好是坏。故事的好坏全在于整个故事中细节呈现的位置和方式。”⑮布斯认为,在对文本的伦理价值进行评判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并不是作者讲述的故事内容,而是作者将故事内容呈现给读者的方式,也就是作者是否提供了关于文本的道德定位,即“引导听众在听故事时应该站在什么角度和立场的道德线索”⑯。尽管《荷马史诗》《圣经》、莎士比亚悲剧、格林童话都描写了骇人的血腥场面,但人们不会由此否定它们的伦理价值,也不会怀疑作者的伦理意图。原因在于,这些文本提供了伦理行为的缘故、解释和线索,能够引导人们成为严肃的道德探究者。因此布斯强调,应该批评那些“只呈现恶行却任凭观众在进行道德判断时全然无助的作品”⑰。
怎样呈现文本的道德定位?一个最常见、也是最便捷的途径就是给文本中的人物贴上道德标签,或者让恶人最终得到恶报,但这种简单直接的方式难以激发读者深入的伦理思考。布斯认为,呈现文本的道德定位最佳方法是借助于恰当的修辞,由隐含的作者来完成。“作者”和“隐含作者”被布斯视为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指现实生活中从事小说创作的真实作者,后者是文本中所展示作者的隐含替身,“隐含作者”超越了特定环境与个体偏见,属于作者的“第二自我”。区分“作者”与“隐含作者”,一方面将“作者”与文本隔离,有助于分析文本的结构形式;另一方面为研究“隐含作者”的伦理意图奠定了基础。小说的形式技巧体现了隐含作者的叙述策略和修辞选择,承载着伦理意图。在布斯看来,不存在所谓的叙述客观性,“因为作者的声音不论公开也好,隐蔽也罢,总与我们相伴”⑱。无论采用何种叙述方式,作者都一定会以隐含的方式出现在小说中,他可能会通过可靠的叙述者(价值观念与行为准则同于隐含作者)来传达自己的价值观念,也可能会通过不可靠叙述者(价值观念与行为准则不同于隐含作者)传达具有欺骗性的价值立场。布斯说:“作者的评判总会在作品中出现……作者无法选择是否采用修辞来增强效果他唯一的选择就是使用何种修辞。”⑲小说作者在运用修辞手法的过程中,通过隐含作者控制叙述距离,使读者对文本中人物产生怜悯或者反感等情感反应。布斯认为作者应当对隐含作者负责任,“写出能想象得出的最明智和最慷慨负责的人格”⑳,并选择可靠的叙述者来充当隐含作者,能够成为读者值得信赖的朋友和向导,即“通过引导我们的智力、道德和感情的发展来加强效果”㉑。相反,如果像纳博科夫《洛丽塔》选择不可靠的叙述者来充当隐含作者,就可能误导阅读经验不足的年轻读者。
布斯在关注隐含作者的同时,还关注读者的作用,因为“好的伦理批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读者的伦理观”㉒。布斯认为,隐含作者和读者的潜在交流是文学得以存在的基础,基于此,他提出:“艺术的完整道德观在于在两个人物即隐含作者和隐含读者间建立起友情所需的大量事物上。”㉓布斯极为重视作者的伦理意图,他强调:“我们所说的大部分文学作品不但有潜在的伦理意图,而且明白无误地就是要唤起伦理回应。”㉔在布斯看来,无论是现代主义文学,还是后现代主义文学,都仍然隐含着作者关于生活方式和伦理秩序的价值判断。除了基于商业动机而炮制的文学垃圾之外,一切严肃文学都是具有伦理训导的性质,作者总是期望为读者提供道德启示,不存在纯文学与说教文学的严格区分。不过布斯并未将小说的伦理效果完全归于作者意图,而是强调作者的伦理意图并不能够使文本一定产生伦理效果。文本是否产生伦理效果还取决于其能否被读者按照作者的伦理意图来理解接受,“(理想中的)有道德的读者会对作者和文本负责任”㉕。布斯把阅读看作朋友之间的倾心交谈,作者有真诚讲述的义务,读者有不刻意曲解的责任。布斯既不赞同解构主义批评代表人物如米勒提出的阅读行为本身就具有伦理价值,过度夸大读者的作用,也反对传统文学伦理批评仅仅强调文本对读者的单向伦理影响。文本的伦理效果以文本自身的伦理价值为基石,同时需要读者的参与拓展文本潜在的伦理价值。在布斯看来,真正负责任的读者不会完全听从文本的道德教谕,而是以自己原有的伦理观念与之形成“批判性地监督,达到逾解”㉖,知道“如何吸收故事又不被故事吸收,如何将伦理抵抗与伦理尊重结合起来”㉗。由此可见,文本的伦理效果源于作者与读者均具有主体意识的修辞性交流。
布斯反对单纯根据读者阅读文本之后带来的效果判断文学的伦理价值,主张理性地审视文本所蕴含的伦理价值是如何通过修辞被传导、并影响读者的。这意味着,文学伦理批评所关心的不再是文本对于读者的影响好坏问题,而是作者与读者之间以及读者与读者之间的互动关系等问题。此外我们还要关心这些关系是如何被实现的,作者使用了哪些语言技巧与叙述形式引导读者对文本所蕴含的伦理价值做出接受或拒绝等反应。简而言之,布斯希望文学伦理批评从绝对、武断、枯燥的道德审判转变为理性、负责任、有趣的伦理探询,以恢复其在文学批评中的重要地位。
布斯提出复兴文学伦理批评,需要从一元论的道德主义批评转向发掘文本中多元化的伦理价值观念。传统文学伦理批评走向衰落,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批评家们囿于独断论的思维方式,相信世界上存在唯一正确的道德准则,并且认为自己掌握了这唯一正确的道德准则,能够对文本的伦理价值进行客观评判。结果却是批评家们对于所谓唯一正确的道德准则有着不同理解,于是各执己见,彼此辩驳,莫衷一是。基于此,布斯提出了“批评多元主义”(critical pluralism)的观点:“只有在(文学批评的)原则、方法、目的以及主题等方面发展出一种批评多元主义,才能减少在伦理问题上的无谓争吵。”㉘
传统文学伦理批评常常通过演绎论证的方式对文学进行道德判断,当代文学批评流派如新历史主义批评、女性主义批评、后殖民主义批评等,则更多采用事实归纳的方法对文学进行价值判断。既然伦理囊括了读者阅读文本时所体验到的种种价值,那么,文学批评既不能从一个先验的道德准则出发以演绎论证的方式评价作品,也不能通过对一系列文本案例的归纳确定批评的原则。由此布斯提出:“有力的伦理批评家则往往运用一种既非‘归纳’,又非‘演绎’的推理形式——共导:他们不仅倾听故事,还倾听朋友对故事的反应,并且在听的同时不断交换他们的思想。”㉙“共导”作为布斯创造的一个词汇,由co(“一起、共同”)与ducere(“导出、产生”)两个词根构成,是一种既不同于演绎论证也不同于事实归纳、但又兼具二者部分特征的伦理批评形式。布斯指出:“任何一个单独的个体,不论他多么杰出,都不可能通过个人探究得出关于故事的值得信赖的道德判断。这种判断根本无法由私人可行的严格演绎或归纳推理得以证明。”㉚“共导”不是依靠个人的主体理性孤独地探索来完成,而是通过与他人的沟通对话实现,这就是说,人们对文学的伦理评判是在民主、理性的氛围下不断相互商讨、交换思想而调整立场,从而趋向于共同价值。布斯反对不加具体分析地按照某个道德准则(例如恋童癖是邪恶的)来肯定或否定文本(例如纳博科夫《洛丽塔》)。他提出的“共导”原则不是如同传统文学伦理批评单向地以“理想化的伦理秩序”“最好的人性”作为绝对化的标准衡量文学的伦理价值,而是将文学伦理批评置于开放性的语境中,倡导作者、文本、读者之间的平等对话,相互质询,包容多元性,走出非此即彼的道德选择困境。
不过,布斯所提出的“开放性”不是解构主义批评倡导的“无限开放性”,而是多样化的“确定性”。布斯在阿诺德、利维斯等自由人文主义批评家的影响下,把伦理视为一个由共同体认同的核心道德观念组成的价值系统,能够调节和规范共同体成员的个体经验。因此他认为,尽管不同的读者在不同的语境中对于文本的伦理价值会做出不同的甚至彼此矛盾的阐释,但“共导”并不是听任读者的主观感受而接纳对文学伦理价值的所有评判,而是强调读者在一定的语境之下能够对文本的伦理价值达到共识。例如,读者选择阅读《荷马史诗》或者莎士比亚《麦克白》《李尔王》的原因可能会随着年龄阶段的不同而有所变化,不过,读者在任何年龄阶段阅读这些作品都不可能从中找到对恋童癖的辩护,或者对孝心的否定,或者对勇气的贬损。
布斯把“共导”视为文本和读者相互倾听、彼此对话的过程。对于文本,他提出需要分清三类问题:“文本邀请我们问的问题;文本容许或者回应的问题,虽然可能有些勉强;那些破坏文本原本利害关系和意图的问题。”㉛布斯认为,每个读者面对的文本“是作者有意图的创作,虽然它们有丰富的内涵,但最有决定性的还是由讲述者以及在一定文化中承载着价值观念的语言赋予的意义”㉜。而且参与“共导”的每个读者虽然都有基于个体经验的伦理评判,但是只要每个读者的评判都是理性的,就存在着伦理价值评判的共同基础,那么读者之间的分歧就可以通过让那些文本“邀请”、“容许”和“反对”的伦理评价相互对话来消除,进而对文本中具有确定性意义的伦理价值进行判断。如此一来,文学伦理评价的客观性是在与他人的对话中达到的,体现为一种主观普遍性:“强大的(道德)判断力与细腻的(道德)情感相结合,然后因实践而得以改进,因比较而趋于完善,且清除一切偏见(通过和其他批评家一起进行共导)……做出的共同判断就是趣味与美(道德品质)的真正标准。”㉝
学者赵毅衡指出,“他(布斯——引者注)的道德关怀有两点不同于一般道德主义:一是他关心的是道德对整个人类命运的影响,而不只是个人的行为准则;二是他处理的不只是道德的内容,而更关注道德的形式”㉞布斯的文学伦理批评发展于当代西方文学批评的伦理转向的语境中,克服了传统文学伦理批评单向地以先验道德准则审查文本内容的局限性,将修辞纳入文学伦理学的研究范畴,探讨形式技巧与伦理道德的关系,转变了或者认为道德准则高于形式技巧,或者视二者彼此对立的批评观念。同时,他借鉴了20世纪60年代之后兴起的解构主义、后殖民主义、女性主义、新历史主义的批评观念,主张文学伦理批评回归具体的社会语境,进入作者、文本、读者之间平等交流对话状态,由此摆脱了现代文学批评观念的形式主义、唯技巧主义、非道德倾向的弊端,揭示了文学应当追求更高的道德目标,使文学批评观念具有了超越时代的前瞻性。
①②[古希腊]亚理斯多德:《修辞学》[M],罗念生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4页,第70页。
③⑤⑥⑦⑧[美]韦恩·布斯:《小说修辞学》[M],付礼军译,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70页,第276页,第402页,第401页,第123页。
④⑨⑩⑪⑫⑮⑯⑰⑱⑲㉑㉒㉓㉖㉗㉙㉚㉝[美]韦恩·布斯:《修辞的复兴:韦恩·布斯精粹》[M],穆雷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9年版,第264页,第12页,第19页,第171页,第222页,第257页,第257页,第258页,第146页,第141-142页,第27页,第180页,第171页,第234页,第236页,第254页,第254页,第255页。
⑬⑳㉕㉛㉜Wayne Booth,The Company We Keep:An Ethics of Fiction[M],Berkeley and Los Ange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8,p.353,p.128,p.10,p90,p.92.
⑭㉔㉘Wayne Booth,“Why Ethical Criticism Can Never Be Simple.”[A]Mapping the Ethical Turn:A Reader in Ethics,Culture and Literary Theory[M],eds.Todd F.Davis and Kenneth Womack,Charlottesville and London:The University Press of Virginia,2001,p.18,p.357,p.355.
㉞赵毅衡《布斯的遗产》[A],《反讽时代:形式论与文化批评》[C],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6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