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格条件

2021-04-15 02:38:56谢冠军
中国社会保障 2021年8期
关键词:工亡抚恤金平均工资

■文/谢冠军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医保中心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一项重要的工伤保险待遇。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需要满足什么资格条件才可以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 号)虽然对供养亲属的范围、待遇标准等作了相应规定,但在实际运用中还是会碰到无法作出准确判定的情况,需要进一步予以讨论。

主要生活来源的界定

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在确认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时,均强调“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提供主要生活来源”需要结合两个方面的因素进行界定,即应当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与实际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应当以前者为主。

应当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是从权利义务角度的理解,其更多是强调子女有向父母提供生活来源的义务,子女应当向父母提供经济支持;实际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是从现实角度的理解,子女在现实中是否向父母提供了主要生活来源,不论该子女是腰缠万贯,还是一贫如洗。例如,父母有足够自身开支的积蓄,日常生活都是自给自足,子女很少向父母提供经济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从法律上讲是父母的主要生活来源,有向父母提供经济支持的义务,虽然现实中父母的主要生活来源并非来自子女,如果子女发生工伤事故工亡,其父母仍可以成为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亦即,目前主要是从法律义务上来对“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进行判断的。当然,也有相反的观点认为,应当从实际状况进行判断。在上述例子中,子女实际上并未向父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如果子女发生工伤事故工亡,其父母不可以成为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对此问题,建议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范围和比例在职工工亡时即已明确。例如职工的父亲在职工工亡时55 周岁、生理机能正常,此时其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格条件,因为其按照法律规定仍然具有劳动能力、可以依靠自身的劳动所得维持自身的日常生活。也可以说工亡职工亲属在职工工亡时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格条件,就永远丧失了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格。

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的比例在工亡职工工亡时一经确定,不可变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领取的抚恤金占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比例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同时针对存在多名供养亲属导致最终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工资的情况也作出了限制,也就是说多名供养亲属要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原则性比例范围内,协商确定各供养亲属实际的领取比例。该协商比例一经确定,不可变更。该协商比例虽然有可能低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原则性比例,但这是各供养亲属相互妥协的结果,是各供养亲属对自身权利的自愿行使和对自身权益的合法放弃,一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可变更,并不会因为日后某一位供养亲属丧失领取抚恤金的资格条件,导致其他供养亲属领取比例的调整。

也有人对上述不可变更的做法提出了质疑,认为不符合公平原则,与工伤保险制度的宗旨也不完全吻合,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讨论并予以完善。

领取居保养老金能否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相对稳定生活保障的同时,也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确认工亡职工亲属是否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资格条件带来了困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因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具体制度标准有所不同。缴费标准一般分十多个档次,最低档100—200 元/年,最高档4000—5000 元/年,缴费标准越高,待遇水平越高。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是否可以视为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主要生活来源?

按照最低档标准缴费,以最低标准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人群,占全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的大部分。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通常的做法是不将这部分收入作为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主要生活来源,原因有二:一是这部分收入太少,通常每月只有100 多元,不能满足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日常生活,不应将其列为主要生活来源。二是如果将这部分收入列为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主要生活来源,会将绝大部分工亡职工父母排除在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格条件之外,甚至没有工亡职工的父母符合领取条件,这显然不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制度设立的初衷。这一做法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合各地实际的通行做法,尚缺乏严格的法律依据,希望政策法规制定部门对这一问题能够尽快出台相关规定。

对于非按最低档标准缴费,非以最低标准领取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的人群,应明确一个标准作为区分是否可以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依据。对按照最高档标准缴费的人来说,当其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时,其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或超过1000 元,甚至比一些领取职工基本养老待遇的人都要高,日常生活完全能够做到自给自足,此时就不能说这部分人是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其也就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格条件。问题的难点在于如何区分按照最低档标准缴费和按照最高档标准缴费之间的这部分人,这部分人需要满足什么资格条件才能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笔者认为最科学、最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办法是明确一个标准,当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金高于或等于这个标准时,其就丧失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格条件;反之,则不得作为排除其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理由。

那究竟要采用什么标准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这是计算正常参保缴费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标准“本人工资”的最主要依据。可以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一定比例作为区分是否可以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本文现以江苏省淮安市为例给出两个比例作为区分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供参考:

(1)以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30%作为区分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理由:一是有相关法律标准作为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该条规定了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最低比例为本人工资的30%,如果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高于或者等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30%,也就说明其收入水平相对较高,其完全可以依靠这笔养老金维持日常生活,其也就不需要依靠工亡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以淮安市为例,2018 年淮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8584 元/年, 折算成月平均工资为5715.33 元,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30%为1028.76 元,这一标准已经相当高,基本上和一些地区职工养老金的最低水平持平。二是不易激化社会矛盾。较高的标准基本上把大部分供养亲属纳入到可以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格条件范围内,供养亲属也愿意接受这一标准。此标准的不利之处是:标准过高,会给工伤保险基金造成较大压力。

(2)以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20%作为区分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理由:一是较为符合实际,此标准仅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淮安市为例,2018 年淮安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20%为685.84 元,而2019 年7 月1 日起开始执行的淮安市城乡月低保标准为610 元,确立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标准,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发放给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供养亲属的要求,如果供养亲属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金高于当地低保金,也就说明其能够保障当地最低的生活水平,就不能说该亲属是依靠工亡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符合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保基本的初衷;符合我国的实际生活水平。二是给工伤保险基金造成的资金压力相对较小,这一标准提高了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门槛,使得一部分收入水平相对较高的人群,被排除在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资格条件之外。缺点是:门槛过高,将一部分人排除在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范围之外,会引发质疑。

建议国家尽快出台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可以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最低城乡居民养老金标准,以便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遵照执行,化解工亡职工亲属在此问题上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矛盾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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