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 凡
(湖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62)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正确地理解和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在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这一历史性课题上,历经了重大实践、历史实践、特色实践、成功实践,实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成功推进。在这一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对如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行了全面分析、深入思考、仔细研判、深刻回答,发表了一系列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提出了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作出了一系列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规律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1〕起来,深刻阐释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形成了“回答为什么要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全面依法治国这个重大时代课题”〔2〕的重要思想。这就是习近平法治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总结好、运用好党关于新时代加强法治建设的思想理论成果,更好指导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3〕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党关于新时代加强法治建设的思想理论成果。新时代,党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取得了重大进展。这些变革、成就和进展,夯实了新时代继续推进和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也铸就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法治底色。
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带给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越多,人民群众对法治不断向前发展的期盼越明显,对法治更好保障美好生活的需求越丰富。“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同时应当看到,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增量部分几乎都是民主法治或与民主法治直接关联”。〔4〕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法治生活期盼和需要,必须在不断努力解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过程中,一并加以回应和满足。
习近平法治思想回应和面向的,主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和伴随的,也主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不是凭空到来的时代,新时代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任何历史时期,不可以进行割裂。新时代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不可以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的法治建设,进行某种割裂。但是我们必须承认,面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之形成和发展,有力地推进和引领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治建设,带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方位、实践方位。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上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5〕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6〕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意味着新中国的法治建设,进入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的历史方位;意味着新时代的全面依法治国,是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和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保障的全面依法治国。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方位和实践方位。而面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之形成和发展,也必然有着特定的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
习近平总书记在面对全面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和实践时,曾经说,“历史是最好的老师”〔7〕,也说过,“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也是最好的清醒剂”〔8〕。这说明,习近平总书记善于在历史中发现寻找规律、启迪智慧,更加说明,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是凭空形成的法治思想,它一定是在对历史逻辑充分把握、对历史规律充分正确理解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历史智慧结晶。
习近平法治思想,来自于对“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9〕等历史现象的分析中,产生于对“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10〕等历史走向的洞察中。
历史地来看,无论是古代西方还是中国,凡是励精图治的城邦或王朝,其走向兴盛的过程,也是一个立法图治的过程。在西方,古希腊将立法者作为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虽然立法活动并不是属于全体公民而是属于立法者,但是对于立法的期待和合法观念的阐释,使得古希腊城邦立法技艺不断增强,立法哲人不断出现,为西方国家文明的发展奠定了古典思想基础。古罗马时期,罗马法的兴盛不仅为后期大陆法系的兴起奠定了法制基础,也促进维护了以罗马法为核心的法律交易之产生存在,催生了后来的西方商业文明,促进了西方国家的近代转型。一定程度上,近代西方国家物质文明的兴盛和发展,和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即出现的法制不无关系。在中国,秦国商鞅变法凝聚了一统六合的合力,奠定了一统六合的法制基础。而后来中国古代法制中的“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以人为本、明德慎刑”,亦或“以法治官、伦理本位”,以及“德主刑辅、注重教化”,都为封建王朝的兴盛奠定了法制基础,也为中华法系的产生奠定了法制基础。“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成为了历史铁律。这条历史规律,虽然来自于古代封建王朝,甚至萌生于奴隶制国家,但是法治兴则国家兴、奉法者强则国强,无不蕴含着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哲理,有着丰富的现代价值。
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历史是最好的老师,其实也就是蕴藏于历史规律之中的逻辑智慧,赋予了后来人、后代人深刻的哲理智慧。受其教者,则醒;用其律者,则兴;奉其圭者,则治。习近平总书记在法治文明历史之中寻找智慧,一直将人类法治文明构建历史,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丰厚智慧来源。习近平总书记对历史现象的深刻分析,对历史走向的深刻把握,使得习近平法治思想展现出“奉法强国”的理论逻辑。逻辑和历史相统一,“奉法强国”,同样适用于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改革开放新时期,当然也适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
当中国进入社会主义过渡历史时期,党就开始领导制定了包括宪法在内的一系列社会主义法律法规,开始了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创建过程,即要从制度建设层面确定和夯实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政体,赋予人民群众广泛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使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得到明确和体现。更为重要的是,不仅通过宪法法律等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从法律意义上正式宣告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人民成为了国家真正主人,而且赋予了人民群众广泛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将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和人民群众依法获得和行使权利,进行了里程碑式的法律衔接。这在中国几千年的文明史中,是破天荒的第一次。建立起来的新中国,和站起来了的中国人,成为了合二为一的国之力量。“奉法强国”在新中国开始登场,从此必将改变落后中国一穷二白的局面,开启一个崭新的迎接强大的征程。这一历史逻辑深刻影响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
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更加重视法治保障国家实现强大的价值和意义,第一次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第一次以中央全会名义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凸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这样一种党的意志和智慧,也促进和催生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
习近平法治思想,来自于对“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11〕等历史情势的研判中,产生于对“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12〕等历史经验的启发中。
历史地来看,无论是古代西方还是中国,一个通过兴法走向兴盛的国家,也是一个依据国情、民情进行“依势立法”并且不断依据时代发展而与时俱进“变法图强”的国家。在西方,英国走出了一条原生型的法制化道路。一方面,资产阶级革命之前的英国本身受到罗马法的影响较少,另一方面,后来的世俗大法官们也不希望自己被影响甚巨的罗马法同化,司法过程中的“程序优先”使得罗马法影响日渐式微,英国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普通法系。这不仅避免了因为法律变革可能带来的社会动荡,也影响到了后来的美国等许多西方国家。法国走出了一条内发型的法制化道路。其法制经验主要来自于内部而不是借鉴其他国家,这些内部条件主要包括了法兰西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罗马法的基础、法国启蒙思想家的法政学说等等。而日本则是典型的外发型的法制化国家。日本明治维新仿照西方,但是其文化内核顽强保留了日本传统,直至二战之后因势利导,真正在法制上“脱亚入欧”。在中国,中华法系是非常注重因俗、因地、因情、因势制定律例的法系,国家法、少数民族习惯法和民间法共同组成中华法系的谱系。只不过,后来的封建王朝当权者闭关锁国、拒绝进步,不真正实行变法维新,最终无法承担起图强的任务。
“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也是一条历史铁律,刻画出深刻的历史逻辑。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也就是说,历史通过它所展示出来的逻辑主线,“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13〕习近平总书记在法治文明历史之中得到启迪,一直将中西方法治文明构建历史,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丰厚智慧来源。习近平总书记对历史情势的深刻研判,对历史经验的深刻理解,使得习近平法治思想展现出继承吸收、继往开来的理论逻辑。
理论和实践相统一,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提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是明确要走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走惠及十几亿人口的、体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法治道路,而不能罔顾国情照搬照抄西方法治,走资本主义法治道路;提出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是由中国共产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就是明确不能走西方所谓宪政的道路,西方所谓宪政的本质是资产阶级当家作主,维护以私人资本为核心的资产阶级利益;提出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将其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由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组成的法治体系,不是产生所谓权力的分立而是形成体系的合力,明显从法治体系的提出和建设上,超越了西方法治现有体系框架;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将德治这一中国传统文化精神内核继续发扬光大,也在标本兼治、内外兼修的层面,超越了西方就法治而法治的境遇。凸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无比注重中国法治的内生力和国情性,也坚定要走一条继承传统但有别于传统,借鉴西方有益成果且超越西方的法治道路的决心。这样一种党的意志和方略,也促进和催生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
习近平法治思想,来自于对“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14〕等历史教训的总结中,产生于对“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15〕等历史方法的把握中,最终形成于对“如何跳出‘历史周期率’、实现长期执政?如何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16〕这一历史之问的解答中。
十八大以来,我们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方位,进入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方位,进入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不同于以往的依法治国,更不同于以往社会主义探索实践阶段的法治建设。全面依法治国所指“全面”的首要之义,就是要将中国共产党的法治意志和智慧,将中国人民的法治意志和智慧,不折不扣地全面落实到依法治国的实践中。必须搞清楚的,一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法”之全部内核,是代表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中国共产党的意志,也同样是社会主义国家和中国人民的意志。不敬畏法治、不尊重法治、不遵守法治、不捍卫法治,其实是对社会主义国家和全体人民的不敬畏、不尊重;二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国”之全部内容,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中国。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全面统一起来,而不能片面或歪曲地理解。
历史地来看,“十年内乱期间,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党和人民付出了沉重代价”。〔17〕历史告诉我们,如果不尊重社会主义法治,不捍卫社会主义法治,最终的结果就是,党的事业遭受损失,人民的利益遭到损害。新时代,我们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法治意志,不折不扣地全面落实到依法治国的实践中,将党的意志、国家意志、人民意志三者全面统一起来,而不能片面或歪曲地理解。
在社会主义中国,根本就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这一伪问题,有的却是人民至上、“宪法法律至上”〔18〕等真理念。“党大还是法大”这一伪问题意图将中国共产党组织活动原则演变为党居于法之下,其实是将社会主义中国的法本质进行了混淆。中国共产党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是因为宪法法律本身是中国共产党所代表的人民根本利益的体现,中国共产党来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当然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但是一定要争论谁大谁小,不去问清中国法的本质是什么,也就是试图用所谓的“法大”,将党和法进行对立,将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进行绑架。其危害就是,要么是建构虚伪的“党大论”,试图说明中国共产党比法大,中国实行的是一党之治或一党专制,要将党和人民的关系进行割裂,意图损害党的权威和领导;要么是建构虚伪的“法大论”,也试图论证中国应该法比党大,以及通过建立一个脱离了人民意志的所谓法的统治,来代替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代替人民当家作主(统治)的共和国。无论是臆想“党大”还是“法大”,都是试图否定党的先进性、人民性和执政地位。如果继续在“党大还是法大”这一伪问题上纠缠不休,纠缠不清,将会把中国共产党的意志和法治进行对立,也将会把中国人民意志和法治进行对立,掉入到一个政治陷阱,也是西方法治陷阱。
历史是最好的清醒剂,“不少人试图在中国照搬西方法治模式,但最终都归于失败”。〔19〕得不到人民拥护,不能体现人民意志的所谓法治,是不可能在社会主义中国实现的。这更是一条历史铁律。习近平总书记善于在法治建设历史成败之中发现规律,在法治实践经验教训中总结得失。习近平总书记对历史得失的深刻分析,对历史教训的深刻总结,对历史方法的深刻把握,使得习近平法治思想展现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方能确保成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逻辑。
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20〕历史和实践充分证明,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才能真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才能真正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才能跳出“历史周期率”。只有通过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中国共产党,将中国全体人民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转化为社会主义法的意志,这样的法治才能得到全体人民的衷心拥护,全面依法治国才能顺利和成功推进。这样一种法治建设,超越了任何古代和西方的法治建设宗旨和价值。新时代的全面依法治国,凸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无比注重中国法治的先进性、人民性和优越性,要坚定走一条通过社会主义法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保障人民权益、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的决心和信心。这样一种党的意志和宗旨,也促进和催生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
习近平总书记在面对全面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和实践时,强调说:“不断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取得新成果。”〔21〕而“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22〕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这说明,习近平总书记善于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发现实践规律、启迪思想,同时说明,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是凭空形成的法治思想,它一定是在对全面依法治国实践逻辑充分把握、对全面依法治国实践规律正确理解的基础上,所充分发展的实践智慧结晶。
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展于对“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实践逻辑和规律的深刻把握中。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并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贯穿于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全方位,是习近平总书记的一贯思想主张。
早在2012年12月4日,刚刚当选中共中央总书记不久的习近平同志,就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表讲话指出:“我们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23〕习近平总书记之所以无比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因为“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24〕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意在强调,党的领导是不可或缺、不能抛弃、不能忽略、不能轻视的,这是一个前提条件。究其实,全面依法治国指的就是党领导的全面依法治国,而不是别的什么依法治国,更不是就法治论法治,绝对不能是西方的法治。我们在谈论全面依法治国,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在研究全面依法治国的时候,必须注重强调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前提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意在强调,党的领导是成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根本保证就是说明党的领导是定海神针,是压舱石,是掌舵者,是领航者。
在社会主义中国,中国共产党是拥有近一亿党员的大党,近一亿党员不仅来自各行各业,且均是各行各业的先锋队成员,是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的成员。党的组织能力、决策能力、调动能力、掌控能力、协调能力和集体磅礴合力,不是任何其他哪个组织可以相提并论的。坚持党的领导,首先要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这么大一个政党,如果在全体党员中产生的党中央这样一个核心中枢,不能发挥决定性作用,拥有绝对权威,那么很可能会各说各话、各行其是,党的领导就会陷入虚无。坚持党的领导,要坚持将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统一起来。政治领导是党的领导之纪律性和规矩性的体现,服不服从党的领导,就是在政治上听不听党的话,跟不跟党走,这是一条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思想领导是党的领导之思想认同、思想服从的体现,除却行为上坚持党的领导,在思想上也要领会、掌握、认同、服从党中央的政策、纲领和方针;组织领导是党的领导之执行力、组织力的体现,也就是通过党的各级组织,将党中央的各项决策部署积极贯彻落实。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共产党初心和使命的应有之义和要求,是由中国共产党这一使命型政党来执政的应有之义和要求。中国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成功办成大事,办成好事,才能真正成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实践充分证明,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实践能够取得重大进展,就是因为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在了全过程全领域,就是因为把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穿在了全过程全领域。党领导立法,将体现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主张、意志通过立法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转变为宪法法律,也将全体党员的意志和主张通过党内程序转变为党内法规,充分保证了我们所立的法,是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和最广大党员意志的良法,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和西方议会制、两院制、轮流执政制所不能回避的党派斗争、利益纷争下的立法,存在天壤之别。党保证执法,创造性地将党内主体责任和党内监督责任有机结合,压紧压实执法机关和人员落实执法责任要求,确保党领导的立法能够得到充分执行。党支持司法,领导支持司法机关优化职权配置,支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将党员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行为纳入纪检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党带头守法,党从来不是超脱于宪法法律之外的组织,而是要坚决带头遵守所领导制定的宪法法律,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全体领导干部的自觉行为和必备素质,有力促进和带动全社会的守法自觉。同时,坚持党的领导,是要“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就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25〕就全面依法治国来说,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在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坚决服从、认真领会、有效执行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部署和安排。
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展于对“以人民为中心”实践逻辑和规律的深刻把握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并将以人民为中心贯穿于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全方位,是习近平总书记的一贯思想主张。
早在2013年8月的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就提出:“要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26〕习近平总书记虽然在这里并不是针对全面依法治国发表讲话,但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主张和指针,已然呈现。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也必然要求体现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习近平总书记之所以无比推崇以人民为中心,是因为“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一旦脱离群众,就会失去生命力”。〔27〕新时代,我们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不是别的,就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让全体中国人民都能通过法治中国建设,通过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就是要通过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28〕新时代的美好生活需要,超越了过去的物质文化需要这一生活层面上的需要,走向了内容更丰富,层次更多元的需要,既有制度层面需要,也有治理层面需要,还有精神价值层面需要等。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多来自于制度层面、治理层面和精神层面的多重满足,而不再单纯是物质文化生活层面的满足。只有制度、治理和价值的多重关注和多维构建,方能支撑起一个更加丰盈的美好生活空间。
新时代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然需要从国家制度建设、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等多方面来协同共建。而无论是国家制度建设、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还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都与法治建设不无关系,和全面依法治国不无关系。国家制度建设,首先就是要夯实国家法治制度,构建法治体系,让制度的法治刚性更强、法治底色更足、法治目标更加明确、法治手段更为丰富、法治效果更为明显;需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9〕使得国家治理体系成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相配套的治理体系,让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让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成为促进和提升治理效能的基本思维和方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需要弘扬和践行以法治为基本观念的核心价值观,将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和内容不断补充和完善到价值体系之中,构建和谱写与其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辅相成的法治内容,指导和引领社会成员做出符合法治社会要求的行动。通过法治建设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就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全面依法治国的宗旨。
十八大以来,人民群众对全面依法治国成就体会深刻,基于法治带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充分证明以人民为中心的全面依法治国是“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30〕的全面依法治国,是得到最广大人民群众拥护的全面依法治国。实践证明,只有得到最广大人民群众拥护的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是真正成功推进的全面依法治国。因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31〕
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展于对“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实践逻辑和规律的深刻把握中。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和完善,并将系统观念贯穿于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全方位,是习近平总书记的鲜明思想主张。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指出:“统筹谋划和整体推进立改废释各项工作。”〔32〕在2020年11月16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则郑重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33〕习近平总书记之所以非常注重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是因为“系统观念是具有基础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34〕将全面依法治国看作一个系统工程,就是要将系统观念贯穿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将全面统筹的方法运用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
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首先需要统筹推进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35〕方向决定道路,道路产生理论,理论引领制度,制度保障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组成了一个具有整体性和协同性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系统。
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需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现代化显然包括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两个方面的现代化,且缺一不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是现代化治理的前提,它为现代化治理提供基本制度框架和系列规范;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是现代化治理的支撑,它体现出来的是关于治理的思维观念和方式方法。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一方面要推进包括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在内的法治体系建设,另一方面要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
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需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36〕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全面依法治国将德治纳入其中,并将其和法治相提并论,就是从内外兼修、标本兼治的系统、整体、协同角度,来推进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
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需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依法治国是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执政基本方式,依法行政是法治建设关键;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重点,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基础。共同推进和一体建设,就是从系统、整体、协同的角度,全方位全领域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需要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科学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严格执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公正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底线,全民守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四个方面缺一不可,构成全面依法治国“新十六字方针”。
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需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国内法治关乎国内和谐稳定发展,涉外法治关乎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也是相辅相成、协同并进的关系。
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需要统筹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和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37〕一方面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另一方面推进领导干部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就是系统、整体、协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人力资源建设。
从历史中找寻经验、总结得失、启迪智慧,是历史唯物主义者的基本质素。坚持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前提和原因。习近平法治思想之所以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就在于其从中西方法制文明发展过程和历史的维度,不断找寻历史经验、总结历史得失、生发历史智慧,成为呈现社会主义历史发展逻辑脉络的法治理论。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历史是最好的老师,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也是最好的清醒剂,从历史发展演变逻辑中生成的历史智慧,也催发生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
从实践中总结机理、检验真理、生成原理,是科学社会主义者的基本质素。坚持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是马克思主义不断推进中国化的前提和原因。习近平法治思想之所以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更在于其从新中国70多年来的法治建设实践尤其是十八大以来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不断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机理,生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原理,将“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这一法治实践要义,进行了清晰地阐释,成为呈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发展逻辑脉络的法治理论。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实践是理论之源,从实践发展逻辑中生成的实践智慧,也催发生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既是历史智慧结晶,又是实践智慧结晶,更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是和中华文明史、中国共产党奋斗史、新中国波澜壮阔历史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不断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征程、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相统一的时代,也是历史和实践相统一的时代。是继往的时代,更是开来的时代。形成发展于新时代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历史发展演变逻辑中汲取历史智慧,在实践发展逻辑中吸收实践智慧,贯穿于历史和实践相统一的新时代。
注释:
〔1〕《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人民日报》2020年11月18日。
〔2〕〔3〕〔8〕〔12〕〔13〕〔17〕〔19〕〔20〕〔21〕〔24〕〔25〕〔28〕〔29〕〔31〕〔33〕〔35〕〔36〕〔37〕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求是》2021年第5期。
〔4〕张文显:《新思想引领法治新征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的指导意义》,《法学研究》2017年第6期。
〔5〕〔6〕〔18〕〔22〕〔27〕〔30〕《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20年,第8、18、30、21、135、135页。
〔7〕〔9〕〔10〕〔11〕〔14〕〔15〕〔1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8、8、11、31、33、32、11-12页。
〔23〕〔26〕《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第142、154页。
〔32〕习近平:《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求是》2020年第22期。
〔34〕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的说明》,《人民日报》202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