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帅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党内法规的生命力和权威都在于执行。然而在一段时期以来,党内法规执行难始终是党内法规实践与理论研究绕不开的话题,如党内法规执行存在“上热中温下冷”,先紧后松、上紧下松、外紧内松等现象,机械执行、选择执行、烦琐执行、变通执行等问题都不少[1]。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取得显著进展的同时,2018年8月24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明确强调:“有规可依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下一步的重点是执规必严,使党内法规真正落地。”[2]这标志着党的十九大以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既重视立规更强调执规的历史新阶段。2019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首次以党内法规形式对党内法规执行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与此同时,学术界围绕党内法规执行难问题,从党内法规文本质量、执行主体、执行原则、执行机制、执行程序、制度认同、执行模式、保障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大量探讨,此处不再一一赘述。然而需要重点关注的是,目前较少有学者专门从文化角度探讨党内法规执行问题,相关研究更多的只是停留在对党内法规执行文化的附带性探讨,学理性有待提升[3-5]。制度的背后是文化,“从不敢腐、不能腐到不想腐,是反腐败目标要求从治标到治本的深化,其背后反映的是从制度到制度文化的作用差异”[6]。可以说,执行党内法规最根本、最深沉、最持久的力量是党内法规执行文化,党内法规执行文化相对匮乏和作用不力是导致党内法规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文化因素。因此,为有效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深化依规治党实践,本文尝试从文化层面系统探讨党内法规执行文化的基本内涵,剖析党内法规执行文化相对匮乏和作用不力现象背后的文化建设问题,并提出进一步加强党内法规执行文化建设的实践思路。
“党内法规执行文化”是一个理论内涵相当丰富的概念,其与一般意义上的制度执行文化既有联系又有其自身的特点,是党员在党内法规执行过程中对“党内法规必须得到有效执行”所产生的持续稳定的精神认同状态。准确理解党内法规执行文化的理论内涵,应综合文化、法治、党建等多维度视角加以分析。
第一,党内法规执行文化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文化概念,是党内法规执行实践具体“人化”的精神状态,主要表现为人们对党内法规及其执行普遍认同的思维、意识、习惯等。由于“文化”在哲学意义上是指实践的主体和客体之间能动而现实的相互对象化的社会活动的结果,是作为人化的内化与外化的二重化依次呈现过程[7]。因此,党内法规执行文化的“精神认同”表现并不是虚无缥缈和单一不变的,而是精神性与实践性、抽象性与具象性、描述性与过程性的有机统一。一方面,党内法规执行的理论与实践被人们所普遍认识和掌握,进而内化形成关于“党内法规必须得到有效执行”的精神认同;另一方面,人的精神状态也会产生重要的外化作用和影响,把对党内法规执行的精神认同具体转化为各种自觉支持党内法规执行的实际行动,进而创造有利于党内法规执行的环境。正是在这样一种人与实践、精神内化与外化的互动循环过程中,党内法规执行文化得以产生并不断发展,适用群体越来越广,文明程度越来越高,作用影响也更为基础、更为根本。
第二,党内法规执行文化从属于法治文化,是法治精神在党内法规执行领域的文化体现,其核心是认同规则至上理念。一直以来,法治始终以与人治相对立的治理形态著称。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曾对“法治”作过经典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8]申言之,“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是法治对法律执行环节的基本要求,其核心在于法律具有普遍的权威。当然,现代法治理念已经不再局限于法律之治,在“多元混合社会秩序结构”下,法治国家首先是指一种规则性治理[9]。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更多的是基于规则之治的法治精神移植,直接推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践中的广泛运用和适应性发展。其中,规则至上是法治精神落脚于党内法规执行的核心诉求,预示着法理型统治权威在政党实践中的时代崛起。特别是“政党组织的唯意志性很容易使政党组织围绕着权力或权威展开运作”[10],这决定了规则至上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是党内法规执行文化区别于其他党内文化的标志性特征。
第三,党内法规执行文化的目标要求在于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推动党内法规制度优势切实转化为党建治理效能。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就党内法规本身而言,法规只是表象,党建才是实质,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统一意志的规范体现,是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保障。尽管党的统一意志对于不同的党组织和党员有着不同的要求和标准,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也通常表现为不同的规范内容和制度形式,但是在党内法规的规范指引和严格执行下,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形成了形形色色的组织意志与个体意志,“它们与党的统一意志是高度一致的,属于党的统一意志在不同主体、不同领域、不同事项、不同行动上的具体体现和最终实现”[11]。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执行党内法规的更深层次含义是对于党的统一意志的坚定维护和贯彻落实,推动党的统一意志从制度文本有效转化为党内现实,最终把党建设成为团结统一、行动一致、富有战斗力的组织整体。故而,基于党内法规执行实践而形成的党内法规执行文化,必须紧紧围绕执行党内法规的目标任务而存在,把依规治党的治理成效作为评价党内法规执行文化的根本标准。
第四,党内法规执行文化的作用方式主要在于通过强化党员的思想觉悟和内省自律,提升执行党内法规的高度自觉性。所谓“规随身变”,从党员到领导干部,党内法规对不同岗位、不同身份的人有着不同的规范要求,因而形成了包括被调整对象、执规责任人员等在内的不同程度的执规义务,这内在要求执行党内法规的具体过程需要因人而异、形式多元。区别于党内法规执行的他律机制,党内法规执行文化更加注重从人化的角度增强人的执规自觉性和应变性。对不同的人而言,尽管执行党内法规的要求有所差异,但是在“党内法规必须得到有效执行”的认识上是毫无疑问地普遍一致并竭力追求的。因此,党内法规执行文化通过塑造这样一种精神认同和价值共识,激发全党自觉履行党内法规义务的内在动力。另外从执行标准来说,党的先锋队政党属性决定了党内法规应定位为利他型规范,要求“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而这在“党言党语”的模糊语言外观下,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切实执行党内法规的难度。由此而言,党内法规执行文化与其他制度执行文化相比,对个人执规自觉性、能动性的要求更加严格。易言之,党内法规执行文化的力量并非源于一般性的个人自觉,而是蕴含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高度自觉、集体自觉。
第五,在影响党内法规执行力的众多因素中,党内法规执行文化应当被视为维系党内法规有效运行的根本性力量。一般来说,制度的执行离不开人,人的制度素养事实上成为影响制度执行水平的决定性因素,正所谓“法治所考验的并非人们认知法律的能力,而更多的是考验人们理解法律和信仰法律的基本素养”[12],这种素养实际上就属于法治文化的内容范畴。钱穆说过:“一切问题都从文化问题产生,也都该从文化问题来求解决。”[13]卢梭也说过:“刑罚的频繁,表明政府的软弱和无能。”[14]正是由于文化具有极强的渗透性、持久性,其能够以无形的意识、无形的观念深刻影响有形的存在、有形的现实[15],因此,相比于其他执行保障,党内法规执行文化理应被视为维系党内法规有效运行更基本、更深层、更持久的力量。它通过关注人的主体性价值,注重发挥人在执行党内法规过程中的自觉性和能动性,进而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全方位促进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由此而言,加强党内法规执行文化建设,筑牢党内法规执行的文化根基,这既是当前最艰难也是最必须、最迫切的任务。
2017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16]。作为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的组成部分,党内法规执行文化是一种切不可忽视的软实力。习近平指出:“党内法规不少,主要问题在于执行不力,有的是缺乏执行能力,有的是缺乏执行底气。”[17]可以说,党内法规执行难问题的症结是在于人,根本上归因于党内法规执行文化相对匮乏和作用不力,通常表现为人们未能对“党内法规必须得到有效执行”形成稳定的精神认同。
结合人的精神认同具体来说,当前党内法规执行文化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三类情形:一是“认知不清楚”,即对党内法规并不熟悉,不清楚党内法规规定的个人义务和权利,不清楚执行党内法规的责任和要求,不清楚执行党内法规的价值意义和操作方式。例如在实践中,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法规意识淡薄,对出台的党内法规不学不懂不了解,不清楚党内法规的执行要求。二是“思想不认同”,即虽然对党内法规及其执行要求十分清楚,但是自身并未对党内法规制度权威笃信笃行,依然把权力、潜规则、人情等党内法规制度以外的因素奉为圭臬。例如在实践中,一些党员、领导干部遇到问题时,虽然已知相关党内法规的规定,但是依然倾向于请示领导,并根据领导的看法意见和指示精神作出相应处理。三是“文化不稳定”,即内心认同并支持“党内法规必须得到有效执行”,但是这种文化认同尚处于初步形成发展阶段,比较容易受外界干扰因素而产生思想波动。例如在实践中,部分党员、领导干部有时严格执规,但有时宽松执规;对一个事情严格执规,但会在另一个事情上宽松执规;在公开场合强调严格执规,但私下可能不执规;等等。概言之,无论是“不清楚”“不认同”还是“不稳定”,这些都不是党内法规执行文化应有的实践表现,反映了当前党内法规执行文化建设存在着较为突出的短板和不足。
从文化过程来看,党内法规执行文化的问题是由诸多因素综合导致的,既关乎先天基础,又涉及后天建设,需要结合党内法规执行文化建设的一般性和特殊性加以深入剖析。
首先,党内法规执行文化建设的先天法治基础较为薄弱。马克思说过:“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18]党内法规执行文化从属于法治文化,而法治文化在我国博大精深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却较为匮乏。传统中国社会受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影响,长期处于“有法律,缺法治”的封建专制统治之中,如封建君主专制下形成的权力至上、权大于法的权力本位主义,人们习惯于以对权势的崇拜来代替对法律的捍卫,进而阻碍法律权威理念的形成;以“礼”为核心的等级观念阻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建立,特别是“特权思想”和“人情重于法律”观念导致法律实施机制时常失灵;国家本位主义和法律工具主义阻碍保障人权与自由原则的确立,导致相当一部分民众在思想深处对法律持敌视或怀疑的态度,普遍“惧法”“厌讼”等[19]。而这些封建传统法律文化对中国人民的影响潜移默化、根深蒂固,成为近现代以来中国人民厉行法治的主要思想禁锢。新中国成立之后,尽管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在“后发”优势下博采众长、扬长补短,已经建设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且进入全面依法治国的新阶段。但是事实证明,封建社会的权力本位主义、“特权思想”、“人情重于法律”、潜规则等消极的文化影响并不因推进现代化进程而直接发生彻底性断裂和消失,依然或明或暗地对当前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实践产生掣肘性影响。“一旦权力成为组织的绝对主宰力量,制度就可能被虚置”[20]。由此可以说,党内法规执行文化建设的起点较为不利,面临着较为薄弱的法治文化基础,不仅难以从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充分的法治资源养分,同时还要克服传统法律文化对人思想行为产生非法治的历史惯性影响,这无疑加大了党内法规执行文化建设的难度。一旦法治意识和法治文化难以深入“党心”,与之相联系的党内法规执行文化自然亦难以获得足够的重视和支持,体现为文化在助力执行党内法规实践中的事实缺位。
其次,党内法规执行文化面临内在精神的冲突可能。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于党的自我革命实践,由此形成的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本身同时内在蕴含法治精神和革命精神。由于这两种不同的精神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文化张力,如何协调法治精神、革命精神将直接影响党内法规执行文化的定位和走势。具体来说,法治精神基于规范主义立场,要求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其实质是“规则之治”,故而要求必须严格捍卫制度权威,保持制度稳定,强化制度执行,特别是注重制度执行的程序正义。然而,党的革命精神更多的是基于工具主义立场,注重结果的实体正义。在革命时期,革命者为了完成革命目标任务,尽可能采取一切办法去推动斗争,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高效、灵活的运动式和群众动员等方式,其中党的领袖人物具有最高声望和领导权威,对革命进程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有研究者借鉴马克思·韦伯关于政治统治合法性权威的三种分类,即传统型统治权威、卡理斯玛型统治权威和法理型统治权威,认为中国共产党正从传统向现代转型,因而需要大力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现“向制度性法理权威类型的转变”[21]。尽管这种对党的权威形态及其发展分析的逻辑较为清晰,但是向制度性法理权威转变的具体过程却并不意味着对过去革命传统经验的完全放弃。例如,习近平多次强调:“我们是革命者,不要丧失了革命精神”[22],“在新时代把党的自我革命推向深入”[23]。因此,如何协调并运用好党的革命精神和法治精神是党内法规执行文化建设的重要课题。而在党内法规执行文化建设中,并不是所有党员都能够准确地结合新时代特点对党的革命精神内涵加以理解,这对党员尤其是执规责任主体的政治觉悟、思想道德、知识水平等提出较大考验。在实践中,甚至有一部分人会基于各种不同的原因,倾向于将党的革命精神的时代号召直接理解为是对过去革命思维和革命方式的复归,表现为“理直气壮”的运动式执规、选择性执规、变通式执规、粗暴式执规等。在这种情况下,人治理念和党内法规工具主义思维将可能盛行,这些显然会给法治精神涵养带来巨大冲击和压制,不利于党内法规执行文化的科学建设。
最后,党内法规执行文化建设的具体实施操作有待科学改进。尽管党内法规执行文化建设面临先天的法治基础薄弱问题,但在具体操作层面存在的人为认识不足、方法不当等问题是导致党内法规执行文化建设诸多问题的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当前,人们对于党内法规执行文化建设的思想认识,较为广泛地存在着三种认识误区:一是“文化无用论”,忽略党内法规执行文化对于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的作用影响,主要关注党内法规执行文化以外的执行建设工作;二是“后期建设论”,虽然肯定党内法规执行文化具有一定的价值作用,但是认为其建设并不具有基础性、前提性,不能在短期内产生效应价值,因此在党内法规执行建设前期倾向于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党内法规执行体制机制和保障等工作中,待到党内法规有效运行之后,才开始探讨党内法规执行文化建设议题;三是“自然形成论”,认为党内法规执行文化是基于党内法规执行实践自然形成的必然结果,其无须人为地引导和培育便可形成,因而重点应关注党内法规执行实践。显然,上述三种关于党内法规执行文化的认知背离了文化建设的价值定位和客观规律。党内法规执行文化作为维系党内法规有效运行的重要力量,其形成贯穿于党内法规执行实践全过程和各方面,循序渐进、潜移默化,并且只有在人为进行科学引导和培育下,它才可以更全面、更顺利地沿着有利于党内法规执行的方向进行文化塑造,而不会产生其他的文化副作用。因此,“文化无用论”“后期建设论”“自然形成论”这三种错误认知导致的实践结果必然是对党内法规执行文化建设重视不够、动力不足、投入有限。另外在具体的方法举措方面,当前党内法规执行文化建设在一定程度上亦存在不合理之处。例如,把党内法规执行文化建设视为一项独立的工作,缺乏同党内法规执行实践等进行统筹协调和良好互动,甚至任由一些执行党内法规失之于宽松软等现象同时存在;党内法规执行文化建设方式单一,将文化建设等同于制度知识的学习,过分依赖对党内法规制度文本的学习和宣传,忽视不同群体对党内法规的精神理念、伦理情感、实践运用、学习方式等多样性需求;个别有关部门在工作部署中习惯表现为急于求成的运动式推进,较为依赖使用强制性命令,执规简单粗暴、夹杂私情等,未能充分释放严格执规、公正执规、规范执规的法治信号。
当前,党内法规执行文化所存在的种种现实性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党内法规执行力提升的重要因素。“大气候不形成,小气候自然就会成气候。”[24]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专门针对制度执行问题,明确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强化制度意识,带头维护制度权威,做制度执行的表率,带动全党全社会自觉尊崇制度、严格执行制度、坚决维护制度”[25]。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视为对制度执行文化建设的价值肯认和有力部署。为从文化层面根本性破解党内法规执行难问题,深入推进依规治党实践进程,当前应当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党内法规执行文化建设,筑牢党内法规执行的文化根基。
同时内在蕴含法治精神和革命精神,这是党内法规执行文化区别于其他制度执行文化的精神特色和文化底蕴,是中国共产党独特的政党属性使然。党内法规执行文化建设能否科学协调法治精神和革命精神,关键在于人们是否准确地把握革命精神的时代内涵。作为无产阶级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始终是“最坚决的、始终起推动作用的部分”[26],由此锻造形成的彻底的革命精神,虽然形式上带有较为浓厚的传统革命色彩,但是其精神实质是指向共产党人的顽强斗志和拼搏状态。进一步说,当前中国共产党人强调发扬彻底的革命精神,这实际并不是对传统革命实践和斗争方式的复归,而是对革命精神实质的时代召唤。“我们党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但同时是马克思主义革命党,要保持过去革命战争时期的那么一股劲、那么一股革命热情、那么一种拼命精神,把革命工作做到底”[27]。由此来说,在正确理解党的革命精神的时代内涵和现实意义的前提下,党的革命精神不仅可以与法治精神协调共存,还能为执行党内法规带来强大的精神力量。故而,党内法规执行文化建设理应善于发扬党的革命精神的政治优势,加强对革命精神的时代解读和正确宣传,在坚持以法治精神作为执行党内法规底色的同时,把彻底的革命精神作为执行党内法规的精神动力,引导人们在法治轨道上与阻碍执行党内法规的一切不利因素作坚决斗争。
党内法规执行文化建设并不是封闭式的独立过程,而是涉及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执行文化与执行实践、人与文化等多种要素全方位互动协调的系统工程,因此做好党内法规执行文化建设工作必须更加注重运用系统思维。一方面,推动执法文化和执规文化共联共建,这是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在制度执行文化领域的具体表现。无论是执法文化还是执规文化,二者实质都是规则的执行文化,在这一点上基础相同、文化互通,理应得到统筹协调。在党法关系中,虽然人们习惯性地强调党内法规对国家法律具有保障作用,“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28],但是国家法律在维护法治权威和构建执法文化方面毕竟是超前的,能够给予党内法规执行文化建设更多的人文滋养。因此,应当从全面依法治国整体工作出发,加大执规文化建设和执法文化建设统筹协调力度,尤其是党内法规执行文化建设必须善于借鉴和吸收执法文化既有的经验做法、人文素养等法治资源与优势。另一方面,把党内法规执行文化建设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特定的文化形成于特定的实践。从党内法规执行文化角度来说,进行任何一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工作都应当首先考量其本身的文化意义,纳入党内法规执行文化体系中统筹推进。例如,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文化意义在于,通过广泛听取党员干部意见,可以强化党员干部对执行党内法规的思想认同。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党内法规执行文化建设必须始终与执行实践的进展保持协调一致,如果执行实践的做法与执行文化的要求大相径庭,这必然会不断消解党内法规执行文化的公信力基础,进而对党内法规执行文化建设造成毁灭性打击。因此,以系统思维统筹推进党内法规执行文化建设甚为关键。
关于党内法规执行的方法,习近平曾深刻地指出:“现在,一个比较明显的问题就是轻视思想政治工作,以为定了制度、有了规章就万事大吉了,有的甚至已经不会或不大习惯于做认真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了,有的甚至认为组织找自己谈话是多此一举。正是这样的简单化和片面性,使一些本来可以落实的制度得不到落实、一些本来可以避免的问题不断发生。”[29]文化形成是一个不断人化的过程,教育在其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内化作用。党内法规执行文化建设既离不开制度实践,同时也需要思想政治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说,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对党内法规执行文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方法指导价值。因此,党内法规执行文化建设应当重视和善于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育人作用,根据思想教育规律并结合教育对象的需求特点有针对性地循循善诱,多层次构建党内法规执行文化体系,即基础要求是确保全体党员学习了解党内法规文本知识,熟知个人执行党内法规的具体义务,其中特别要加大对基层、农村、经济落后地区党员教育工作的政策扶持和资源投入力度;重点任务是培育个人的规则意识和法治精神,系统理解每一个法规条文背后的丰富内涵、价值精神、制度原理,能够准确地推动党内法规制度要求贯彻落实;核心目的在于牢记党的理想信念,发自内心地深刻认同全面从严治党和依规治党的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增强执行党内法规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与此同时,思想政治工作的育人成效有赖于循序渐进、长期稳定的教化工作,这需要与制度治党相结合,即对于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思想教育方式方法,应当以制度形式予以固化和保障,构建形成完善的思想政治工作制度体系。只有如此,党内法规执行文化建设才能避免运动式推进,不因领导人及其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从而获得常态化、长效化发展。
党内法规执行文化虽然面向全体党员,但是在其具体建设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执行党内法规的“关键少数”,包括日常所说的领导干部,以及履行党内监督、执纪、问责等特定职责的党员干部。之所以强调要关注“关键少数”这一特殊群体,这不仅是为了防范他们滥用职权、以权压法,避免其成为执行党内法规的负面形象和阻碍力量,与此同时,还可以通过“关键少数”带头严格执行党内法规来间接影响大多数人的执规行为。因为“在许多活动中,人们遵守法律不是因为他们直接知道这些法律的内容,而是因为他们会效仿那些据其所知更加了解法律的人的行为模式”[30],故而“关键少数”作为更加了解党内法规的人,其在党内法规执行文化建设中天然地具有示范引领作用。“事实证明,领导干部对法治建设既可以起到关键推动作用,也可能起到致命破坏作用。”[31]从这个意义上说,加强党内法规执行文化建设,在对象群体方面需要分清先后主次,首先应当着重针对“关键少数”群体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执规思想教化工作,以导向鲜明的责任机制和奖惩机制科学引导“关键少数”在实践中带头严格执行党内法规,自觉维护党内法规权威,养成尊崇党章、遵守党规党纪的良好行为习惯。其中,特别要注重对“关键少数”执行党内法规行为的真抓严管、狠抓落实、全面从严,只有如此,方能以点带面,进而推动执行党内法规从被强制行为转变为自觉性习惯、从“关键少数”推广至全体党员,由此形成持续稳定的党内法规执行文化。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建设进入了既重视立规更注重执规的发展新阶段。破解党内法规执行难的问题,不仅需要压实执规责任、加强党内监督执纪问责等“硬执行”,而且离不开培育党内法规执行文化、增强个人执规认同感和自觉性等“软执行”,并且后者是维系党内法规持续有效运行的根本性力量。为了从文化层面着力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本文立足党内法规执行文化的理论与实践,厘清党内法规执行文化的丰富内涵,并通过反思党内法规执行文化建设实践的问题和成因,揭示党内法规执行文化的一般性与特殊性,进而从协调革命精神和法治精神、运用系统思维、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发挥“关键少数”示范引领作用等方面,为进一步加强党内法规执行文化建设提供基本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