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林祥
近代以来,版权概念逐渐深入地成为中国人的常识,晚清以及民国政府在版权立法上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版权侵害现象并未因立法的进步而日益消弭,而是“立法上的日臻完善与实践中的盗印盛行并行不悖”①李雨峰《枪口下的法律:中国版权史研究》,第120页,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出版领域一直存有盗版(翻印)泛滥与抵制的博弈。现代文学诞生伊始,商业资本的加入推动现代文学的生产,使之成为了一种“启蒙运动的生意”。②[美]达恩顿《启蒙运动的生意》,叶铜、顾航译,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大量的现代文学书刊生产可作为一种生意而得到书业从业者的广泛参与。既是生意,就会有竞争。而通过不正当手段以获利在商业社会中屡见不鲜,大量现代文学作品的翻版书无疑是一些不法书商依靠现代文学获取利益的一种手段。迄今为止,现代文学研究领域对翻版书鲜有关注,拙文试图对中国现代文学翻版书加以辩证地审视。
何谓翻版书?1931年,有署名“狷公”的出版界人士联系当时刚施行不久的《著作权法》,对翻版书下了一个定义,是指翻印或仿制“版权(著作权)所有不许翻印(复制)”的出版物,也就是《著作权法》上第一条所规定:“……依本法注册专有重制之利益者,为著作权”。以及第二十三条所规定“著作权经注册后其权利人得对于翻印或仿制……提起诉讼”的著作物。换句话说,就是一切出版物,在已完毕合法注册手续后,不许第二者翻印或仿制。否则。此种侵权行为,在民法上刑法上,皆有所抵触。①狷公:《看他横行到几时的“翻版书”》,《中国新书月报》第1卷第8期,1931年8月。狷公所认定的翻版书,就是现在所说的盗版书,它是正规出版物的非法复制品。
现代文学发生伊始,现代文学作品的翻版书就已经存在。如二十年代初广文书局出版的《当代名人新小说集》《当代名人新文选》《当代名人新演讲集》就是主要从泰东书局、商务印书馆、亚东书局所出的图书中选录而成。现代文学初期的热销作品如《沉沦》《胡适文存》等都是较早的翻版对象。二十年代中期,陈西滢在《版权论》中就列举了当下中国出版界盗取他家版权的现象:“例如梅生编辑,新文化书社出版的《中国创作小说选》,鲁庄云奇编辑,小说研究社发行的《小说年鉴》,书上还印着“版权所有”的字样,可是里面的小说没有一篇不是人家所有的版权。鲁迅、郁达夫、叶绍钧、落花生诸先生都各人有自己出版的创作集,现在有人用什么小说选的名义,把那里的小说部分或全部剽窃了去,自然他们自己书籍的销路大受影响了。”②陈西滢:《版权论》、《西滢闲话》,北京:新月书店,1928。如果二十年代的现代文学作品的翻版是偶有发生,到了三十年代,现代文学的翻版书则十分常见,且愈演愈烈。北京、上海、天津、太原、郑州、开封、广州等地有大量的翻版书出现。北新、泰东、光华、开明、新月、现代、良友等出版机构所出的现代文学图书都成为翻印对象。“盗印者在三十年代甚至形成了专门的盗印组织,他们为了逃避追究,拉帮结派,广设耳目,收买眼线。为了做到行事隐蔽,他们往往将存货和销售分开进行。”③吴永贵:《民国出版史》,第435页,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1。四十年代由于战争的阻隔,跨地域的翻版颇为常见。当时曾有人指出这种跨地域翻印现象:“这种事件(即翻版)在民国三十年上海与内地的印刷品不能通寄以后,在桂林和成都等地发生了不少。内地有些唯利是图的书商,看见原出版人在上海,就把有些书刊在内地重排翻印了。上海的原出版人虽然知道,但是山川阻隔,也只有徒唤奈何。……此类偷版事件,不但在自由区有,就是在沦陷区的天津,大连和上海,也时常发现。”④袁达:《出版界的不道德事件》,《申报》1946年3月23日。如30年代末40年代初的桂林就出现了大量的翻版书,仅被发现的鲁迅、茅盾的作品的翻版就有数种。40年代初沈阳、哈尔滨等地出现了鲁迅、冰心、巴金、老舍、张恨水等作家大量的翻版作品。
民国时期,上海因其独具的出版资源、政治地位、地理位置等优势等成为了翻版书刊的集中之地,教材类、社科类、文学类等图书自然是翻版的重点。就文学类书籍而言,仅上海一地就有龙虎书店、有益书局、新文化书社、万象书屋、全球书店、新象书店、艺光书店、正气书局、仿古书店等数十家均从事过文学书籍的翻印。北平是又一个翻版书的集中之地,由于北平高校较多,对现代文学书刊的需求较大。加之大批作家及出版社集中于上海,对盗版难以做到远距离监督,故不法书商看准了商机,大肆盗印众多现代文学作家作品。仅1932、1933年间,被中国著作人出版人联合会在北平破获的盗版机构就有文治书店、双义书店、卿云书局、保仁堂书局等数家。此外、开封、太原、沈阳、桂林、广州、成都、重庆等地都曾经是盗版书的集中之地。
现代文学作家中鲁迅、胡适、冰心、蒋光慈,郁达夫、张资平、丁玲、老舍、郭沫若、巴金、张恨水、徐訏、张爱玲等作家的翻版作品数量颇为可观。《中国新书月报》在第 2 卷 4、5、7、8 期刊有1932年对北平地区的调查所得的翻版书目录,共计201种(实际上共199种),属于现代文学作家作品的有140余种。“在所有作者中,被翻版作品最多的是郭沫若,共有三十种,其次是张资平,有二十二种;第三是蒋光慈,有九种;第四是胡适和阳翰笙,都是六种;鲁迅四种。”⑤刘震:《蒋光慈作品的畅销与盗版》,《新文学史料》2007年第2期。这还是仅北平地区三十年代初的一次不完整调查的数据,整个现代文学时期到底有多少翻版书,这应该是一个不少的数目。如有人统计,蒋光慈的翻印(盗版)作品就达28种①刘震:《蒋光慈作品的畅销与盗版》,《新文学史料》2007年第2期。,老舍在民国时期被盗印的书目有38种图书,66种版本。鲁迅去世后的两个多月的时间里,出版市场上冒出了10余种盗版鲁迅的作品。巴金的作品也是不法书商的翻版对象,他在1947年曾说:“我的著作遭受编选、翻版诸专家的摧残,不知道有若干次,现在我手边就有八本所谓《巴金选集》之类的东西。”②巴金:《前记》,《巴金文集》,上海:上海春明书店,1948。张恨水的作品遭翻版更为厉害,仅《春明新史》至少有七种翻印本③宋海东:《张恨水小说图志》,第55-56页,扬州:广陵书社,2019。,民国时期张恨水被盗印的作品书目至少上百种。
1934年,上海书业公会成立的查究伪版委员会在《上海市书业同业公会查究伪版委员会驻平办事处办事细则》中曾列出了如下几种:假冒店名及翻印他人著作之封面者;擅自翻印他人已经申请著作权之作品;假冒著作编译之名胡编乱造者;影射剽窃不许转载之著译品、出版品;假借批评名义或用其他不正当方法翻印有著作权的作品。④《上海市书业同业公会查究伪版委员会驻平办事处细则》,上海:上海市档案馆藏,s313-1-11-15。就现代文学翻版书而言,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类是不改变原作品内容的整本翻印。如巴金的《家》,新京启智书局1941年翻印时就是依据开明书店的版本整本翻印的。奉天文艺书局翻印巴金的《海行杂记》也是依据开明版而整本翻印的。这一类翻印辨识度较高,只要对原作的出版情况有所了解的人一看就知道是翻印本。所以,盗版书商为了掩人耳目,往往会变换书名。如蒋光慈的《鸭绿江上》更换为《碎了的心与寻爱》;郭沫若的《我的幼年》改为《沫若自述传》,鲁迅的《彷徨》改为《幸福的家庭》,张天翼的《大林和小林》改为《两林的故事》。一类是以选本的形式翻印,主要从作家的若干个集子中选出若干篇汇集而成。或擅自以某一作家已出版的作家作品中编选作品。如仿古书店所出的《鲁迅文选》,分别从《三闲集》《二心集》《南腔北调集》《而已集》《华盖集》《伪自由书》《且介亭杂文》《呐喊》《彷徨》中选取。或以某一体裁来编选作品,仿古书店的《现代散文选》收录胡适、郑振铎、陈独秀、周作人、鲁迅、林语堂、郭沫若、郁达夫、徐志摩、谢冰心等15人共23篇。有些选本根本没有体现选的功能和价值,而是随意地从作家的作品中拼凑而成,如《胡适散文选粹》则为割裂《胡适文存》拼凑而成,而所选又没有体现出“粹”。仿古书店的《巴金文选》则从长篇小说《灭亡》和短篇小说集《光明》、《复仇》以及散文集《海行杂记》选部分篇目拼凑而成。这些选本所选篇目都来自作家已经结集出版的作品中,编选者基于某一角度从若干作品集中选编而成。这一类形式的翻版书最为常见,这是借选本之名,行翻版之实。一类是借用作家名或篇名,但内容却与作家或篇名完全对不上。如东亚奉天书店1942年出版的《竹如小姐》,新京文化社出版部1942年出版的《人生》,上海良友出版社1947年出版的《结婚三部曲》,这三本书的封面上都署“巴金著”,实际上这三本书与巴金没有任何关系。此外,还有苏曼殊《断鸿零雁记》改署郭沫若著,茅盾的短篇小说集《野蔷薇》冒蒋光慈之名出版并更名为《一个女性与自杀》。等等。总之,现代文学翻版书的形式多样,翻版者为了掩人耳目,真是无所不用其极!
自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 开始,政府开始从立法层面开始了版权保护。1915年,北洋军阀政府也制定并颁布了《著作权法》。1928年,国民政府也颁布了《著作权法》。1929年,国民政府又公布了《民法》第二编,专门规定了出版与著作权的问题。应该说,这一系列的法律的颁布,促进了民众版权意识的养成,对盗版有一定的威慑力。如北洋政府的《著作权法》第36条规定:“翻印、仿制及以其他方法假冒他人之著作者,处五百元以下、五十元以上之罚金。其知情代为出售者亦同。”⑤周林、李明山主编:《中国版权史研究文献》,第139页,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国民政府的《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著作权经注册后,其权利人对于他人之翻印、仿制或以其他方法侵害其利益,提起诉讼。”第33条规定:“翻印、仿制及以其他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权者,处五百元以下、五十元以上罚金。其知情代为出售者亦同。”①周林、李明山主编:《中国版权史研究文献》,第227-228、139、228 页,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但民国时期的著作权法,总体上仍然是限制的多保护的少。如1928年的《著作权法》中强调了注册的作用,不注册即无著作权。“在军阀混战、独裁专制的社会里,著作权人不仅得不到正当权益保障,甚至连起码的著作权也会被随意践踏”。②李明山主编:《中国近代版权史》,第187页,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03。尽管不断颁布著作权法,但大多形同虚设。所以,民国时期对翻版书的打击,更多还是得依靠出版机构以及作家联合起来的力量。
上海书业公会就是基于政府的无视版权以及国内盗版侵权现象十分严重的情况而建立起来的,成立于1905年。1920年代,新书业出版机构如泰东书局、北新书局、光华书店、现代书局、开明书店、真美善书店、亚东图书馆等皆陆续加入其中。书业公会的主要活动就是维护版权,而打击盗版自然是维护版权的活动之一。如针对北平地区盗版情况严重,1932年5月,上海书业公会派现代书局的洪雪帆到翻版非常严重的平津地区,偕同北平书业公会常委史佐才,查究翻版书市场,二人联合著作人及当地警察局,在短时间内查获翻版贩卖事件多达十余起,捣毁了文治书社等几个规模较大的翻版书印书点。上海书业公会这一次北上打击翻版,至少使北方地区的盗版之风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净化了北方的出版市场。但翻版书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著作人和出版人的利益。上海书业公会应业内成员的要求,又于1934年11月专门成立了查究伪版委员会,在该委员会成立不到三年的时间内,查究伪版的案例就有9件。如,针对仿古书店1936-1937年出版50余种现代作家选本,北新、开明将仿古书店仿印的多种选集送交查究伪版委员会,请委员会处理。经过调查,仿古书局系仿印开明、北新的书。于是开明、北新委托查究伪版委员会的顾问律师吴之屏提起诉讼。后经过调解,仿古书局愿意赔偿损失200元,其中100元归开明、北新,另100元由书业公会执行委员会处置。纸型交书业公会销毁。
翻版书籍,不但有损原出版社的经济利益,也是对原作家的不尊重。作家面对盗版,势单力薄,要么忍气吞声,要么联合起来对抗翻版。1932年,上海市书业同业公会联系著作人及出版同仁,号召发起中国著作人出版人联合会。倡导于北平成立该组织,另设驻沪办事处,以“增加著作人于出版人联合的力量,抵御那些窃盗贪利的恶势力”。③《中国著作人出版人联合会组织缘起暨章程草案》,上海:上海市档案馆藏,S313-1-10-2。该组织成立有著作人代表胡适、周作人、陶希圣、张恨水、顾颉刚、傅斯年、周佛海、冯友兰、谢冰心、张君励等人,出版人代表有王子澄、史佐才、赵南公、汪孟邹、李志云、张一渠等人。该组织曾与书业公会协作,在北平查获了卿云书店、双义书店、宝仁堂书局等盗版场所,对盗版行为也起到了一定的打击作用,维护了著作人的利益。
针对层出不穷现代文学翻版书,一些出版机构和作家也采取了一些反盗版的措施。一是推出了作家亲自选编的作家自选集或全集。不法书贩大规模出版现代文学作品选本,也是钻了民国《著作权法》中对选本的宽松、模糊的法律规定的空子。如北洋政府1915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31条有如此规定:“节选众人著作成书,以供普通之教科书及参考考之用者”“不以假冒论”。④周林、李明山主编:《中国版权史研究文献》,第227-228、139、228 页,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而1928年5月14国民政府重新颁布的《著作权法》沿用了北洋政府的《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在其第28条中规定:“下列各款情形,经注明原著作之出处者,不以侵害他人著作权论:一、节选众人著作成书,以供普通教科书及参考之用者;二,节录引用他人著作。以供自己著作之参证注释者。”⑤周林、李明山主编:《中国版权史研究文献》,第227-228、139、228 页,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为了抵制市场上大量翻版选本,出版社和作家联合推出作家自选或获作家认可的选本。如1933年,天马书店出版了 《鲁迅自选集》《茅盾自选集》《郁达夫自选集》等; 1947年年底,上海春明书店出版了由中华全国文艺协会编辑的《现代作家文丛》,其中包括鲁迅、郭沫若、郁达夫、叶圣陶、巴金、老舍、茅盾等人的文集。当然,这样的选本无论是编选水平、编校质量以及用纸等都比翻版的选本要好很多。又如,针对盗版市场上出现了《冰心女士全集》,北新书局就征求冰心意见,出版了冰心自己选编的《冰心全集》,这样的争锋相对,自然让盗版本相形见绌。二是主动让利给读者。盗版的盛行主要还是正版书价格不菲,盗版书以极低的价格吸引读者。一些现代作家作品采取预售(预约)的方式卖给读者,读者可以以近五折左右的价格买到正版书,这样大幅度地让利自然吸引了大批读者。如上海良友图书印刷公司出版的《中国新文学大系》、《良友文学丛书》等就是采用这样的方式。大系原价大洋二十元,一次预约大洋十四元(相当于七折。分期预约,先付大洋六元,以后每册只费大洋一元(相当于八折)。《良友文学丛书》第二辑20册,原价大洋十八元,一次性预定半价(及九元)。分期付款,先付大洋四元,以后每出一册,取书时付大洋三角。这样的购书形式使得读者也可以较低的价格购到正版书,也让盗版书没了市场。三是印精装、普及本、缩印本等多种版式。针对现代文学读者经济实力的不同,采取有针对性的出版策略,也可以抑制盗版的发生。以《鲁迅全集》为例,就有甲种纪念本(每部连邮费100元)、乙种纪念本(每部连运费50元)、精装本(每部25元)、普及本(每部20元)。世界书局就是采取缩印本来抑制翻版,该局出版的图书一旦被翻印, 他们就将被翻印的书另出缩印本,这样的缩印本售价低廉,但印刷、编校质量有保障。读者自然愿意购买正版缩印本,翻版书也就没有了市场。此外,现代文学图书版权页上几乎都会注明“版权所有,翻印必究”,有的图书版权页上还贴“著作权印花”等,如文学研究会丛书之一《超人》(冰心著),在初版本版权页上就有文学研究会的版权印花一枚,以及特别标注“此书有著作权翻印必究”。等等。
对于已经发生的盗版行为,通过法律诉讼或通过媒体揭露其翻版行径也是措施之一。翻版行径大多在及其隐秘的情况下进行,本身就见不得光。一旦通过法律诉讼或媒体报道,这些出版机构很快会臭名昭著,其在出版市场上也就混不下去了。如上海龙虎书局,因翻印儿童书局的《苦儿努力记》、开明书店的《爱的教育》、选编《鲁迅论文选集》和《鲁迅书信选集》等,接连遭到诉讼而被迫公开在报纸上道歉。致使该店在上海出版界臭名昭著,自然遭到出版界的唾弃,自1937年后,龙虎书店就淡出了上海出版界。仿古书店的选本翻版书一事,经开明、北新与之对簿公堂,加之《申报》《新闻报》的及时报道,自此事件之后,仿古书店在上海出版市场上很快就销声匿迹了。
现代文学的翻版书虽然主要是一小部分不法书商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经济利益的手段,但是对现代文学带来的不良影响却是不言而喻,具体来看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严重阻碍现代文学生产的正常进行,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在民国出版领域中,商务、中华等大书局只偶尔涉猎现代文学书刊的出版,现代文学书刊主要由一批如亚东、泰东、光华、开明、北新、现代、新月、良友等中小书店承担,这些书店作为现代文学的赞助商,除了有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外,更多是现代文学的拥护者。作家写出作品,出版社负责变成铅字,读者支付一定数量的钱财购买书刊,出版社得到读者的购书款后支付作家稿酬以及出版社员工薪酬,三者以经济为纽带构成现代文学阵营。但是,现代文学翻版书的出现,打破了这三者之间的平衡:“翻版书之直接蒙其害者,即该书之原出版处。以重金购得版权,销路因受翻版书之影响而减少,当然要亏累,因此不得不低价收买版权,以维血本,若是则著作人当然要吃亏了。一般作教授的,固然没有什么要紧,而仅恃著述为生的作家,则诚难不受影响。同时,又因为销路不佳,不得不提高书价,以补损失,则读书者亦受其害矣!原版书越贵,读者越不买,则出版业必至破产而后矣。”①赵真:《关于翻版书之我见》,《中国新书月报》第2卷第4、5期,1932年5月。这样,因翻版书的出现,不少书店的经济收益自然受到严重冲击,关门歇业的也不在少数。亚东图书馆由盛到衰与翻版书的猖獗密切相关。1930年左右,亚东图书馆的《白话书信》《少年漂泊者》《胡适文存》《独秀文存》等一大批书遭到翻印,这些翻印的书只卖二三折,而亚东版至少六折,在出版市场上,亚东版自然受到严重冲击。汪原放就曾回忆道:“亚东的销场很大的书,出版后不久,就有人盗印翻版。首创的标点本,跟着做的也很多了,而且又有什么‘一折八扣’本出现。这使我们受到了很大的打击,以至于几难立足。”①汪原放:《亚东图书馆与陈独秀》,第136页。上海:学林出版社,2006。上海光华书局成立于1925年,由于出版了郭沫若、郁达夫、丁玲、张资平等现代文学作家作品,很快在出版界闻名。但三十年代初国民党当局查禁了其出版的整个现代文学书刊六分之一,书局由盛到衰。加之该书店的现代文学作品又遭到大肆翻印,经济上雪上加霜,最后被迫于1933年5月停业。②沈松泉:《关于光华书局的回忆》,《出版史料》1991年第2期。
二、危及现代文学作家的生存。现代文学作家中,尽管有邵洵美、徐志摩等这样家底殷实以及胡适、周作人等在高校任教有稳定收入的作家。但更多是像鲁迅、沈从文、茅盾、老舍、丁玲等人主要靠稿费、版税生存的作家。翻版书的大量出版,收益是不法书商的,与作家无关。唐弢就对翻版书对作家的损害深恶痛绝:“那时候,翻版书不仅是对作者的剥削,并且也是对读者的欺骗。所谓‘著书都为稻粱谋’,当然不是革命文化人的目的,事实上也没有任何一个革命文化人曾经以此为目的;只是卖文为生,笔耕度日,终究还是当时社会制度下的一个客观的现实。翻版书等于盗印,自然要减少作者的收入,影响作者的生活。”③唐弢:《晦庵书话》,第 51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郭沫若流亡日本期间,经济上颇为困窘。上海等地的不法书商却大肆翻印他的著作,自然不会给他版税。由于行动受限,郭沫若鞭长莫及,只得在给友人的信中慨叹“国人如此不重道义,殊足令人浩叹也”。④郭沫若:《郭沫若书简——致容庚》,第110页,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81。就连鲁迅这样的作家在三十年代也感受到了翻版书给他带来经济上的影响,他在1936年2月致曹靖华的信中说道:“翻印的一批人,现在已经给我生活上的影响;这里又有一批人,是印‘选本’的,选三四回,便将我的创作都选在他那边出售了。不过现在影响还小,再下去,就得另想生活法。”⑤鲁迅:《鲁迅全集》第14卷,第23页,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即使作者拿起法律武器,诉讼不法商人的翻版行径,结果即使赢了,也赢得毫不轻松。如1942年5月,胡风等人在广西桂林发现有不少当地书店盗版或偷印《鲁迅杂感选集》、《鲁迅短篇小说集》、《鲁迅杂文集》,通过半年多的查证、交涉,最终迫使盗版者结清版税,交出纸型。⑥胡风:《胡风回忆录》,第280页,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3。但这也只是一地的情况,其他地区盗印翻版鲁迅著作的事在不断上演。而且翻印大多在地下作业,很难从根本上杜绝翻印的发生。
三、现代文学翻版书质量参差不齐,大多不但没有现代作家作品的收集整理之功,反而造成作品编选的混乱。图书出版实际上是一个颇具专业性的行业,需要从业人员具有相当高的专业知识,而从事现代文学图书翻印者,大多系不法书商,他们廉价雇佣一些业余编辑(甚至亲自操刀),剪刀加浆糊,东拼西凑。这些业余编辑手段以及文学素养本就不高,他们干活拿钱,鲜有对现代文学有深入研究。同时,从编辑到出版,他们往往省略校对环节,直接提交印刷机构。此外,书商们为了节约成本,在印刷纸的选用以及文本编排上总是极力降低支出。以仿古书店所出的《鲁迅文选》为例,该书编校质量就颇成问题。该书目录中就出现两处错误:《黑暗中国的文艺的现状》应为《黑暗中国的文艺界的现状》,《伤遊》应为《伤逝》,正文中错讹处也随处可见。如《关于小说题材的通信中》一文中第一句“要这样冒昧地麻烦先生的心情,是抑制好很久的了”,其中“好”应为“得”之误。有人曾对翻版书之劣点进行概括:一是错字百出:凡业此者,尽不学无术之辈,只顾鱼目混珠,欺骗读者。得一好书,则仓猝翻版付印,不暇校正,且亦不会校正。二是纸张不良:彼辈书商,只顾自己利益,遑计他们蒙害。为获得更大之利润计,纸张力求其坏,印刷力求其糟,以期成本至最低额,获利则最高额。三是百数错乱或遗落:书商既非为谋读者利益,错字时出,百数之错乱,前后倒置,或遗落多页,读时恐困难百出矣。①赵真:《关于翻版书之我见》,《中国新书月报》第2卷第4、5期,1932年5月。
现代文学图书的编成大多经历了由刊到书的过程,编辑(或作家)选集作品汇编成书,这一过程应该是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即体现编者(或作家)的某种眼光,也是现代文学作品的经典化措施之一,故正版的现代文学作品实际上应有现代文学作品的收集整理之功,它们属于现代文学的基本史料。但是,翻版的现代文学作品并未经历由刊到书的编选过程,而是对现成的现代文学正版图书的复制或进行割裂,加之编辑人员的非专业化,又缺失校对环节。这样的现代文学作品非但没有实现对现代文学作家作品的整理,而是制造混乱,欺骗读者,混淆读者视听,危害甚巨。叶灵凤甚至认为“翻版书的流行,不仅欺骗了读者,而且还损害了现代文学的生命。”②叶灵凤:《谈翻版书》,《大光图书月报》第1卷第3期,1936年11月。
叶圣陶在《〈二十五史〉刊行缘起》中曾说:“我们中国因为受了经济的限制,以致出版能力的总量非常薄弱,我们使用这薄弱的出版能力,总得往有意义、不浪费的路子上去才是。如果不顾到这一层,而随随便便做去,那固然只是一两家书店的私事,然而在推进文化的征途上,又是多么大的损害呢。”③叶圣陶:《〈二十五史〉刊行缘起》,《中学生》第47期,1934年9月1日。翻版“这种出版界之投机事业,最足归利获盈,但对于整个的出版界并无什么好处,因为他们的目的旨在攫钱,对于文化之进化根本漠不关心的。”④大川:《中国出版界之现状及今后应走向的途径》,《申报》1936年11月12日。由于经济发展滞后、战争等诸种因素的制约,民国出版实力与欧美国家相比有相当差距,但此中的一些不法之徒不但未能推进文化的发展,反而为了一己私利从事于现代文学翻印,这确实是出版资源的巨大浪费,这些出版资源本可以大力促进现代文学的生产,但却给现代文学带了负面影响,颇值得总结经验和教训。
任何事情都有其两面性,尽管大多数现代文学翻版书在质量上差强人意,但不可否认,它们仍属于现代文学作品,并拥有大量读者,在现代文学传播与接受、保存文学史料、突破当局的文化围剿以及辨伪等方面也有一定的价值,需要以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来对待它。下面主要从四个方面具体分析:
一、现代文学翻版本在现代文学传播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翻版书能在民国时期各地大行其道,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其书价与正版图书相比有绝对的优势。在民国相当长的时间里,经济发展缓慢,加之常年战争,导致“农村的破产,都市的凋敝,读者的购买力薄弱得很”。⑤张静庐:《在出版界二十年》,第107页,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当时就有人指出:“知识阶级购买力薄弱,由于现在经济的恐慌,都市和乡村都陷于不景气现象中,尤其是知识阶级中人,苦闷更甚。为了生活的压迫,失业的损失,对于购买出版物的经济力量,渐形薄弱。我曾经调查过好多很喜欢读书的人,三四年前还能每年买几十块钱的书报,可是现在连几块钱的书也无力购买了,经济的压迫使他们陷于精神粮食的缺乏,这固然是知识界人最苦痛是事同时,也就是出版界一个重大的危机所在。”⑥大川:《中国出版界之现状及今后应走向的途径》,《申报》1936年11月12日。
在现代文学读者群中,处于社会底层的大中学生、学徒以及普通民众占有相当比例,这些群体的购买力十分薄弱,正版书书价如此之贵,即使五六折也不便宜,书价的昂贵是扩大现代文学读者群的一大障碍。但是翻版书却可以“一折八扣”的极低价格招徕读者。两相比较,穷学生和普通民众自然要欢迎翻版书了。范用回忆自己小学时曾购读过现代文学翻印本:“鱼巷那家还书店还买一折八扣的书和新文艺书。‘一折八扣’,定价是一元,一折是一毛钱,再打八折,只卖八分钱,挺便宜。都是翻版书或盗版书,印得马虎。……正规出版的文艺书,北新书局、新中国书局出版的书,放在玻璃柜里,定价贵得多。……我买不起。”①范用:《书里乾坤》,第 67 页,青岛:青岛出版社,2013。不法商人就是利用了翻版书与正版书的价格优势,加之低收入群体又有现代文学作品的阅读需求,故大肆翻印。
此外,民国时期出版中心仅在北京、上海、重庆等少数几个城市,主营现代文学书刊的出版机构也只有少数几家有全国发行的能力。加之交通、战争以及邮检等因素,绝大多数现代文学书刊出版后并不能全国发行。远离出版中心的地区如香港、天津、太原、西安、兰州、沈阳(奉天)、大连、广州、长沙、桂林、贵阳等也对现代文学作家作品有需求,但正版书刊特别是颇为畅销的却很难满足各地需求,当地的不法商贩从中发现了商机,他们往往当地翻印就近销售,故翻版书在更广大的地域中满足了读者需求。总之,现代文学翻版书不但可让社会底层民众得以接触到现代文学,还可以打破现代文学传播的地域限制,使现代文学的传播与接受范围大大扩大。
二、部分现代文学翻印本也有一定的文献价值。由于翻印既有原封不动的翻印,也有大量的借选本翻印。选本不仅是编选者对作品的编选,而选的背后涉及到选家的选择标准、编选意图以及时代语境等,更具有一种批评的功能。与整本翻印相比,现代文学翻印选本颇具“技术含量”,它有体现出编选者的眼光。如上海万象书局1930年编选的《丁玲选集》除了收有丁玲的小说散文书信外,还编入了白云的《丁玲传》《丁玲著作编目》、蓬子的《我们的朋友丁玲》、茅盾的《女作家丁玲》、钱谦吾的《丁玲》、何丹仁的《关于新的小说的诞生》、杨邨人的《丁玲的〈夜会〉》、钱谦吾的《关于〈母亲〉》等,这些文字自然有保存资料的作用。上海莽原书屋1936年11月推出的《鲁迅最后遗著》收杂文、小说、传略、鲁迅逝世及安葬的新闻报道、著译编目、友人纪念文等,大部分文章均是首次编入单行本,虽是翻版书,但也极具文献价值。②刘波:《门外说书:一个藏书人眼里的鲁迅》,第134页,北京:海豚出版社,2018。即使整本翻印,也有不少翻版本编校质量颇高,如四十年代,抗日根据地以及解放区为了满足广大读者对现代文学的需要,也翻印了鲁迅、郭沫若、茅盾等作家的作品。总之,由于从事翻印者本身文化水准参差不齐,翻印的水准也有高低。故现代文学翻印本中也有不少编校质量较好,甚至不少翻印本颇具史料价值。
三、郭沫若、鲁迅等进步作家的翻印作品不断问世,突破了当局文化上的围剿,进步作家作品未因查禁而销声匿迹。国民政府1927年后,尽管出台了《全国重要都市邮件检查办法》(1929)、《取缔发售业经查出版品办法》(1929)、《出版法》(1930)、《图书杂志审查办法》(1934),但对图书翻版的控制仍力有不逮。不法书商从事图书的翻印本就是游走于民国法律的边缘,他们多在地下编选、发行、销售。也正因为此,翻版书实际上也可以作为突破当局的文化围剿的一种手段。三十年代的左翼作家作品无疑是当局进行文化围剿的重要对象,据粗略统计,1929-1936年,国民党中央宣传部各处室查禁“普罗文艺”书籍309种,包括鲁迅、郭沫若、茅盾、田汉、夏衍、丁玲、张天翼、胡也频、蒋光慈等大量左翼作家的作品。从1929年9月至1936年8月,国民当当局查禁郭沫若著译多达35种。③萧斌如:《关于郭沫若著作的被禁缘由》,《出版史料》第3辑,1984年12月。但自1929至1937年,关于郭沫若的盗版书目总计有31种。④蔡震:《郭沫若著译作品版本研究》,第272页,上海:东方出版社,2015。鲁迅也是国民党当局重点关照的作家,其20年代后期以来的著译编单行本几乎全部被禁。鲁迅作品被禁,反而催生了翻印鲁迅作品的热潮。仅鲁迅去世后的半年时间内,上海一地就出现了鲁迅作品的翻版书十余种。就以龙虎书局所出的翻版书来看,涉及鲁迅、高尔基、郭沫若、瞿秋白、钱杏邨、梁耀南、方之中等一大批进步作家,他们的作品不少遭到当局的查禁。如钱杏邨编的《劳动的音乐》于1932年由合众书局出版后,1934、1935年两次被国民政府当局以“普罗意识”罪名查禁。⑤阿英:《阿英文集》,第 954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1。总之,通过翻版,一些被当局查禁的作品又得以与读者见面,客观上也实现了传播进步文艺的目的。在国民党的文化统制下,一些书店的翻版行为客观上为打破文化围剿也提供了助力。
四、现代文学翻版书还有辨伪的价值。辨伪尽管是古典学术研究中搜集史料、鉴别史料的一种重要思路和方法,但现代文学研究同样需要辨伪。梁启超说:“辨伪法先辨伪书,次辨伪事。”①梁启超:《中国历史研究法》,第102页,北京:中华书局,2009。翻版书是伪书,是因盗印生伪。由于现代文学翻版书有各种各样的形式,故因翻版而产生的伪书也是各种各样,特别是变换书名、著作名的伪书以及各种半伪书,更需要仔细辨识,在作家著译书目中要有明确的标注,使之更为符合历史事实。事实上,无论是《民国图书总书目》、《中国现代文学总书目》,还是《中国现代作家著译书目》及《续编》等工具书,都没有在收录的书目上标注是否是翻版书。就连中国现代文学史资料汇编(乙种)也没有统一对作家的著译书目是否是翻版书有过标注。如在《冰心研究资料》中的“冰心著译目录”部分,编者对大量的翻版的冰心著译书目不做收录。《张恨水研究资料》中也是只收录张恨水著译的正版书目。《巴金研究资料》中附录了“各种版本的巴金选集”,编者只收录了26种,但未注明这些选集是否为翻版书。在《张天翼研究资料》中的“张天翼著作书目”部分,编者特别说明:“书名及出版者上标有*者,系解放前书商未经作者同意选编或翻印的版本。”②沈承宽、黄侯兴、吴福辉编:《张天翼研究资料》,第522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而在《丁玲研究资料》中的“丁玲著作目录”部分,编者也附录的形式收录了丁玲的“盗版书版本目录”11种。此外,近一二十年来,随着民国图书数据库、大成民国图书全文数据库、CADAL数字图书馆等众多电子数据库的出现,一大批现代文学翻版书和正版书都不加区分地得到了电子化。这些书目、数据库大多只是原文照录,没有辨伪。如果能有《现代文学翻版书书目》这样的专题书目,这对研究者、收藏者等的参考价值不言而喻。
长期以来,翻版书难登大雅之堂,各地的图书馆、藏书家、普通读者均不会有意识地加以保存,导致大量的翻版书一直处于历史的阴暗角落,无人问津。大量的现代文学翻版书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遗憾。随着民国图书收藏热的兴起,这些翻版书在旧书市场上开始出现,且价格不菲。笔者在孔夫子网上就看到大量的现代文学翻版书在售,该网站就有鲁迅(至少20种)、郭沫若(25种以上)、巴金(15种以上)、冰心(17种以上)等作家大量的翻版书,而这些均未被以上所列的书目收录。笔者认为,现代文学翻版书客观上已成为现代文学生产和传播的一部分,它们应该得到系统的搜集整理与深入地研究,我们不可因其危害性而完全否定它,也不可因发挥了一定的历史作用就夸大它的价值和意义。目前的现代文学研究,尽管“已经高度成熟和体系化,任何关涉全局的变革和超越都必然是极其困难的。”③李松睿:《守成与创新的变奏——2018年度中国现代文学研究的回顾与反思》,《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19年第4期。现代文学翻版书应该是一个颇值得深入研究的选题,要回到现代文学的发生现场,全面认识现代文学生产与传播,厘清商业、政治与现代文学的复杂关系,等等,现代文学翻版书的研究或许能给我们打开一个新的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