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青少年法治教育镜鉴

2021-04-14 22:28:53仇平安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1年5期
关键词:德国法治青少年

仇平安

一、引言

法治人才是法治建设的生力军,青少年时期是个人价值观念以及行为养成的人生关键阶段,而教育具有“维护和复制现有秩序、支持政府权威和引导民众遵守法纪的‘再生’作用”,①马长山、李金枝:《青少年法治教育中的公民性塑造》,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是最好的形成法治意识的方式。个人层面上,法治教育对于青少年个人性格养成、价值观塑造及终身发展等都影响巨大。法治教育是国民教育、人才培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对青少年法治思维、法治理念的培养是国民教育的重要任务,亦被程式化为一项基本权利,即青少年的受教育权受法律保护。②Maunz/Dürig, Grundgesetz-Kommentar,2015.§7 Rn.74.

“法治就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成立生效后获得人们普遍的尊重服从”,③[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84页。从亚里士多德对于法治概念的经典论述中可以看出,人的法律行为系从“良法”到“善治”之间的重要因素,在有良法的基础之上,法治意识的培育与塑造亦极为关键。是故,青少年法治教育不可局限于普法,即简单地使青少年知悉法律条文的存在,而无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的培育。从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的转变是法律从国家治理之工具转变为法律具有至高属性之转变。①即“rule of law”和“rule by law”的区别。

青少年法治教育并非简单地向青少年灌输法律条文与知识,即法制教育,而需要上升至法治精神的培育与法治理念的教育。法治教育的内容并非法制、法律知识的简单传授与接纳,而是培养青少年权利意识与法治观念,理解权利义务之边界,从而成为尊法守法学法用法的人,促进社会正义与和谐社会的进步。青少年的法治教育旨在使青少年先知法,明白自己的权利义务,进而守法用法,并形成良好的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更言之,需要完成从一般普法活动转变为使青少年法治教育成为教育的重要内容,从而培育青少年的法治观念、法治意识。

2016年《青少年法治大纲》要求在中小学建立法治知识课程,意味着青少年法治教育作为一项基本的法治启蒙工程在国家层面的正式启动。②马长山、李金枝:《青少年法治教育中的公民性塑造》,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在我国传统的“法制教育”模式下,青少年对法律更多地是畏惧,而非信仰。故而,在法治教育模式下,必须重视青少年积极的法感情培养。法律并非冷冰冰的理性工具,而是经过升华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之中亦有情理与构成其正当性的逻辑支撑。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第3条提出了强化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和法治意识养成。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的制定都有助于实现青少年法治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在肯定法治教育工作的进步的同时,必须重视的是,我国的法治教育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如学校法治教育以功利性的分数考核为导向、青少年犯罪率偏高等问题。纵观欧洲教育法治史,“不是文本阐释的法制史,而是过程与文本辩证统一的实践性教育法治史”,③王云龙:《欧洲教育法治史简述》,载《外国问题研究》2016年第1期。其中,法学的繁荣兴盛及国民义务教育的普及使德国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在欧洲独领风骚。德国法学的发展和教育一直影响着中国,而德国对于青少年的法治教育一方面历史悠久,其在青少年法治教育上累积了大量做法以及经验,对于加快法治建设背景下的中国青少年法治教育,德国的教育模式颇具借鉴意义,值得我国予以学习和借鉴。然德国青少年的法治教育有着鲜明的民族特色,应在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与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借鉴。本文拟在展示德国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构架和特色的基础之上,就中国的法治教育现存问题,从比较法的视野出发,以期为建设中国特色青少年法治教育体系提供可能的发展方向。

二、德国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整体架构

(一)青少年法治教育之依托:义务教育与儿童福利制度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义务教育法》的国家,1717年的《义务教育规定》即明文确定所有未成年人,不分男女贵贱都必须接受义务教育。《德国基本法》( 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第5条第3款规定,首先,艺术与科学,研究与教学是免费的;其次,教学自由不能免除忠于宪法的责任。④Grundgesetz § 5.3: 1Kunst und Wissenschaft, Forschung und Lehre sind frei.2Die Freiheit der Lehre entbindet nicht von der Treue zur Verfassung.

在德国,教育作为一项基本权利,首先,对于家庭、学校等的教育义务及其责任进行规定,对青少年接受教育进行法律保障;其次,原则性的规定不得拒绝任何人受教育的权利,⑤Maunz/Dürig, Grundgesetz-Kommentar ,2015,§ 6-7,Rn.74.且早在18世纪初期,普鲁士王国就已经开始实行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宪章》规定对干涉子女入学的家长将会予以惩戒。保障国民教育的更好实行,同时也裨益于法治教育更为全面深度的进行。如在巴伐利亚州的《义务教育法》(Schulpflichtgesetz)中,即规定了在国民义务教育体系中,法定监护人、学生、学校的义务。相较于我国,德国的义务教育体系更为完善。一方面,义务教育持续12个学年,另一方面,义务教育统括范围更广,包含义务学校、义务职业院校;以及特殊义务学校。①Schulpflichtgesetz § 1 、§ 3、§ 15.对于成年青少年主体,德国学校教育(Schulausbildung )提供一般的通识教育(Allgemeinbildung ),而技术和大学教育( Fach-und Hochschule )则重在应用型人才上培养,一般将青少年离开双亲之家庭的时间视为青少年的结束时间,一般情况下为25周岁左右。②沈国琴:《德国教育目标变迁与青少年价值观之转变》,载《德国研究》2011年第2期。此外,如德国《儿童与青少年援助法》( Kinder-und Jugendhilfegesetz) 第7条与第11条,将青少年限制在27岁以内。对于已经成年的大学生而言,其处于青少年的晚期,对于其法治教育应当予以重视。相较而言,我国对于青少年的范围界定就稍显模糊,在研究中,往往不注重区分青少年与未成年人的区分。

重视对青少年进行法治教育的重要方面是,强调政府对于青少年教育的财政支持。如德国具有专门的儿童津贴(Kindergeld),对于14周岁以上的青少年,补贴金额最高可达每月478欧元。③Bundeskindergeldgesetz § 6a:Kinderzuschlag.甚至强调在新冠病毒流行之际,提供一定的儿童娱乐金以更好促进青少年成长。④Bundeskindergeldgesetz § 6d :Kinderfreizeitbonus aus Anlass der COVID-19-Pandemie für Familien mit Kinderzuschlag, Wohngeld oder Sozialhilfe

(二)法治教育体系:基础教育与职业教育并重

德国对于青少年的学校教育一般通过教育法以及州立法进行规范。德国进行青少年法治教育建立在实行国民义务教育的前提之上,依据《基本法》,德国的文化教育事业各州享有立法权,但德国联邦层面亦存在教育方面的立法。德国《基本法》未对青少年法治教育进行直接规定,但其中的制度设计却构成青少年法治教育体系之基础,一方面,基本法对教育事业做了原则性规定;另一方面,联邦层面有一些职业教育,如联邦高等教育扶助法(Bundesausbildungsförderungsgesetz),规定各州对于教育的安排具有极高的自主权,能够通过州法律予以规定。如在德国《黑森州儿童和青年福利法》(Hessisches Kinder-und Jugendhilfegesetzbuch)即对本州教育进行了专门规定。

法治教育的实施阶段不同,其侧重点也有所区别。德国国民教育包括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和成人教育等部分,而不将学前教育涵盖在体系范围之内。而国民教育体系内,所有学校皆是免费的,根据《基本法》之规定,国家负责监督整个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同时也鼓励私人办学。国家实行九年制普通学校义务教育(个别州为十年),《基本法》赋予青少年自由发展修改并按照各自的爱好与能力自由选择学校的权利,使每个人终身都应有机会在个人、职业、政治等方面得到发展。是故,在选择职业化的法律专业学习之前,并不需要入学考试。

德国没有对青少年法治教育进行立法,但其公民教育中就包含了基本的法治精神教育,⑤马金祥、宋秋英:《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建设新时代法治强国——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教育法治研究基地副主任袁治杰》,载《世界教育信息》2019年第31期,第65页。德国的法治教育按其教育阶段可分为两种,一种系在上大学之前,侧重于法治观念的培养,涉及统筹规范所有类别教育之教育法,另一种是专业化的“法学教育”,受以专业的法律教育为内容的法律职业法调整。即在大学之后,采用分轨制的教育方式,将法律知识的理论学习与职业教育并重。

此外,德国并没有各州统一的法治教育法,而是由各州分别制定。如在德国汉堡州的《法律教育法》中即规定,法律教育(Jurisitischen Ausbildung)的任务在于为所有法律职业(Juristischen Beruf)做准备。⑥Hamburg Juristenausbildungsges § 1: Aufgaben der juristischen Ausbildung.即旨在通过对法律知识的专业学习,培养专门的法律人才。此外,萨尔州《法律培训法》将职业法制教育分为大学学习与准备服务。在第一次法律考试中,对受教育者是否掌握了法律知识,而第二次法律考试则考核准备服务中是否具备法律实践技能。①Saarland Juristenausbildungsgesetz § 1: Die juristische Ausbildung.

(三)法治教育目标

法制教育在德语中表述为 Juristische Ausbildung,一般是指专业的法律职业培训,即法学教育。如讨论法律方法在法制专业教育中对于律师思维与工作方法的作用。②Thomas M.J.Möllers, Wie Juristen denken und arbeiten - Konsequenzen für die Rolle juristischer Methoden in der juristischen Ausbildung , ZfPW 2019.对于法制教育的目标由各州分别确定,如汉堡州《法律培训法》第1条即明确了该州法制教育培训之目标,其旨在使受“法制教育”者应透彻了解法律法规内容及其发展、法律系统的相互关系以及掌握法律方法的使用,最终在于为司法、行政、法律咨询和法律实践服务,掌握诸如谈判、对话、修辞、争端解决、调解、审讯和沟通技巧。③Hamburg Juristenausbildungsges § 1: Aufgaben der juristischen Ausbildung.而法治教育则一般被表述为Rechtsstaatliche Ausbildung,主要侧重于法治精神教育。青少年法治教育应以培育法治理念、传播法治精神为本旨。权利与义务是法律的永恒命题。青少年法治教育亦不能将两者割裂开来。德国青少年法治教育的中心在于权利义务相统一,更言之,使青少年知悉法律对其何种利益予以保护和救济,何种行为受法律调整、规制甚至制裁。

在德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崇尚国家主义即团体主义。④夏新华:《德国法律文化的特性》,载《德国研究》2005年第4期。是故,相应的,对于青少年的法治教育也以培育服从意识以及义务观为主导。在二战失败的时代背景下,原本的服从社会权威以及履行义务为主导的观念,在美国的再教育计划,即以美国自由民主之法治教育为模板的影响下,德国的法治观念逐步发生了变化,德国加强了民主法治的建设,强调人权。⑤转引自沈国琴:《德国教育目标变迁与青少年价值观之转变》,载《德国研究》2011年第2期。参见Lothar Bahnisch /Richard Münchmeier,Pdagogik des Jugendraums.Zur Begründung und Praxis einer sozialrumlichen Jugendpdagogik,wein heim:Beltz 1990,hier §.132.德国的教育培养体系以及文化政策日益引起公众关注,其政策目标及立法涉及科学、研究、教师、学校、媒体等诸多领域,目的旨在于实现对宪法权利以及社会生活秩序的回应。⑥Badura Maunz/Dürig, Grundgesetz-Kommentar,2015,Rn.74。

从德国近代教育改革来看,受卢梭自然观念影响,学校教育以培育有知识、乐观健康、自由发展的人为教育目标,注重对国民进行法治观念的培育。而父母在对青少年进行家庭层面的法治教育时,旨在将其培养成一个具有自我意识以及个性,但同时能够正确行使权利以及履行义务并对他人能够予以理解的人。⑦Christian Dannebeck ,Was ist Eltern wichtig ?Welcher Roller spielen Kinder im Leben heute und Wohin soll man sieerziehen?Kln:Bund-Verlag,1990,§.77-89.转引自沈国琴:《德国教育目标变迁与青少年价值观之转变》,载《德国研究》2011年第2期。以期“促进青少年子女精神和心灵之发展,培养其独立性、社会生活能力以及经济的自立”。⑧[德]迪特尔·施瓦布:《德国家庭法》,王葆莳译,法律出版社 2008年版,第259页。与法治教育相对应,专业化的法学教育以培养通才型的“统一法律人”为目标,一个国家未来的法治建设与法治前景与其青少年的法治教育状况息息相关。

法治教育归根结底服务于法治建设,青少年法治教育旨在于培养有权利意识以及法治精神的守法青少年,⑨此种意义的“守法”并非简单指称“遵守法律”,而是包括使用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以及尊重法律等在内。盖因于人性的本质特征在于其自由的可能性,而教育的意蕴在于加强基于心灵的道德性培养与塑造,从而实现青少年服从法律的强制与积极运用法律相统一,并最终成为自我立法、守法、用法的行为主体。⑩刘睿:《自由与强制的有机统一——康德论未成年人规则意识培养》,载《教育学报》2019年第1期。法治教育作为教育的重要内容,仍是为了促进个体全面发展,且对于青少年而言,法治教育的目标并非使其成为专业理性的“法律人”,而是“全面提高青少年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青少年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从个人层面来说,法治教育的目的在于促进青少年的全面发展,使其具有权利意识,富有理性思辨能力和法治精神。对于社会治理而言,法治教育有助于引导青少年正确行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创造和谐友爱的法治氛围。对于国家而言,一方面,是培养守法公民的必由之路,另一方面,是培养专业的法治人才队伍的有效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在青少年法治教育总目标下,不同阶段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各有其侧重和阶段目标。德国早期基础教育注重独立能力、独立性格的培养,以及对于社会生活知识的掌握。如参观警察局、法院政府办公室等,了解相关机构的职能、如何报警等、同时注意个人素养的培养,如怎样借书还书、图书馆需要保持安静。是故,我国应在培养“守法懂法知法用法”的青少年的总目标下,结合其具体的年龄阶段再进行细化。如对于小学阶段的青少年而言,应注重培养其规则意识,学会互相尊重等法治思维;对于中学生来说,则可以培养其宪法意识、帮助塑造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

(四)特有之教育模式:校外教育

德国教育中重视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相结合,主张激发学生的兴趣,如禁止单纯学习知识的学前教育,发展“半日制教学模式”。校外法治教育是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法治教育与家庭法治教育的延伸与补充。①翟巍:《论德国青少年校外教育法律规制及对我国借鉴意义》,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5年第4期。依据《儿童与青少年援助法》,德国业已建立独立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职业教育并行的校外教育模式( Auβerschulische Jugendbildung)。德国校外教育作为青年援助的独立部分,主要针对12岁以上27岁以下的青少年,旨在创设一种寓教于乐的新型教育模式,其涉及领域非常宽泛,涵盖政治、文化、职业、体育、生态、健康等多个方面。②Bremisches Kinder-,Jugend-und Familienf ?rderungsgesetz,§ 13.校外教育旨在预防犯罪,培育文明素养与实践精神,从而促进其全面发展,而这一功能定位与青少年法治教育之宗旨相适恰。德国联邦颁布的《基本法》《儿童与青少年援助法》与各州相关法共同构成了促进青少年校外法治教育的法律规范体系。根据该规范体系,青少年校外教育旨在“通过法律引导与干预,使青少年能够自主认识到个人与社会的关联性与互动性,并对此展开相关的探讨研究,进而主动参与和影响社会发展进程。”③翟巍:《论德国青少年校外教育法律规制及对我国借鉴意义》,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5年第4期。

此外,德国对于青少年校外教育主体在呈现多元化的基础上,具有严格的审核标准、且由 州行政机关最终确定非公共教育机构是否符合青少年校外教育的资质。联邦政府设有“教育与研究”部和“家庭、老年人、妇女与儿童”部是负责管理青少年校外教育的主要部门,而在各州亦分别设有相应的青少年援助事务主管机关。并设有校外教育的统筹协调机关,如不来梅州即设有专门的青少年教育专家咨询委员会。④Landkreis Kaiserslautern Richtlinien zur auβerschulischen Jugendbildung,1.4.

德国青少年校外法治教育的总体目标以及原则由联邦法律规范确定,并由各州法律在其基础上进行明确和细化。如不来梅州《家庭促进法》(Familienförderungsgesetz)中即规定,该州青少年校外教育旨在使青少年成为拥有自我决定能力(Selbstbestimmung)、知道(Rechte kennt)且能维护自己权益(Interessen wahrzunehmen)的人,对自己行为负责(Handluzu verantworten),尊重他人权利(die Rechte anderer achtet)且具有团结意识(solidarisch in der Gesellschaft verhält),承认和接受社会的义务(Verpflichtungen gegenüber der Gesellschaft erkennt und akzeptiert),并最终能够以有效且兼具弹性和批判性的方式参与公共生活,从而在无暴力的情况下了解、改变或发展社会现实及其行动模式,控制和克服社会冲突,减少社会背景、社会发展造成的不平等和不平等的教育关系(ungleiche Bildungsverhältnisse entstandenen Ungleichheiten abzubauen und Toleranz)。①Bremisches Familienförderungsgesetz, § 13.Ziele und Aufgaben der außerschulischen Jugendbildung.

三、德国青少年法治教育之镜鉴

青少年是国家未来的主人、是祖国和民族的希望。对个人而言,青少年时期是价值观形成和塑造的关键时期,是成长成才的关键阶段。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青少年法治教育都极为重要。而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欠缺无论对于青少年个人及其家庭,抑或是国家及社会,都可能是一个灾难。轻则,青少年难以成为具有现代法制观念和法治思维之才。国家难以形成法治氛围,建设法治社会。重则,青少年难以维护自身权益,或作出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家庭亦需承受苦痛,而更不利于社会稳定与和谐。

德国的青少年法治教育以学校教育为主导,辅以社会和家庭为主体所进行的法治教育,《德国基本法》第6条从基本权利的角度出发,对学校关于教育、教学责任进行国家监督,相关社会团体以及公共机构予以支持和配合。德国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突出特点是专业法律人士及团体的参与,且其国家机构承担了繁重的法治教育任务。如德国议会就设立了专门的机构负责接待市民和学生团体,讲解其民主法治运行体系。②马金祥、宋秋英:《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建设新时代法治强国——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教育法治研究基地副主任袁治杰》,载《世界教育信息》2019年第31期。德国的司法机关也承担法治教育的宣传义务,德国联邦从事政治教育研究的工作机构的名册足有五百多页。③卢淦明、李俊宏:《德国职业教育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载《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2期。

本土的青少年法治教育作为国民教育的重要分支,归根结底要落实到中国本土语境,中国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直接指涉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共同参与。新时代下,本土青少年法治教育体系的建构应当是多主体、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的变革,必须在吸收外来先进教育经验的基础上,扎根于本土实践,在本土化的基础上对青少年法治教育进行更为清晰的体系化建构。

(一)学校法治教育层面

德国既具有重视法学发展的历史传统,而普及的国民义务教育使得校园成为青少年接受教育的主要场所。对于青少年而言,学校不仅是学习知识的主要场所,同时,也深刻影响着青少年世界观的养成。是故,一般认为,学校法治教育是对青少年进行法治教育的主要渠道。相对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而言,学校教育是青少年法治教育的主战场。一方面,学校教育具有集中教育青少年的天然优势;另一方面,其法治教育更具专业性。德国对于学校教育的主体具有严格的控制,依据《德国基本法》第7条第4款,对于设立的私立学校,要求具有不逊色于公立学校的教学设备及师资力量,且需要得到州政府的批准,并接受州法院的约束。④Grundgesetz § 7.4 : Das Recht zur Errichtung von privaten Schulen wird gewährleistet.Private Schulen als Ersatz für öffentliche Schulen bedürfen der Genehmigung des Staates und unterstehen den Landesgesetzen.在德国的学校教育系统中,政治课作为必修课程,并在联邦政府及州政府均设立相应的政治教育中心。⑤郝明亮:《中学生法制教育有效性研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

所谓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对于学校法治教育的主要承担者来说,由于法律学科的内在逻辑性,其要求一定的专业性。与德国法治教育相比,一方面,德国职业的法律教育原则上由教授担任,且“宽进严出”的教学理念为法律人才提供了保障。在德国的青少年法治体系中,如在预防青少年暴力的法治教育中,德国通过设立教师及青年教育工作者示范培训班,培育优秀的能够对青少年暴力行为进行法治教育的师资力量,同时,以期将所取得的法治教育经验进行移植和传递。⑥姜大源:《德国教育界对青少年暴力活动的反思与对策》,载《德国研究》1996年第1期。

相形之下,我国学校法治教育资源不足,水平较低。一方面,在课程设置上把法治教育课嵌入到思想品德课程,改变了法治教育原本应有的高度。且青少年法治教育散见于不同年级、不同学期,许多内容只是在不同教育阶段的简单重复,且其教授时、课程内容安排都不存在具体而明确的标准,未形成知识逐步递进的科学教育体系。虽个别学校邀请了法律专业人士进行法治教育,但基本上都是以“讲座”的形式开展,无论是在教学时间上,还是在内容安排上都很难完成教学目标法治教育评价机制。在传统的中国青少年法治教育层面,一般以德育为主,注重培育青少年的传统美德和优秀美德,从我们目前的教育体系来看,对于中小学生而言,多将法治教育融入“政治课”的教学内容中。体现为小学开设“思想品德课”、初中开设“道德与法治”课程、高中阶段开设“思想政治”课程,从开设课程的类型来看,对于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尚不充足,法治教育教材略显单薄。

即时性、碎片化的学校法治讲座缺乏体系上的逻辑性和递进性。在德育政育法育三元构造的传统教育体系下,德育占据主导,而法育缺乏独立性,处于被吸纳地位,三元结构的失衡导向法治精神、法治文化要素之欠缺。①马长山、李金枝:《青少年法治教育中的公民性塑造》,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是故,《青少年法治大纲》中也进一步明确,应根据青少年教育阶段不断提高法治教育的教学内容占比,实现三元结构的整合与融通。

另一方面,我国缺少相应的中小学法治教师人才,既未开设相关专业,教师人才亦由思想教育专业教师担任,很少参与系统的法治培训,欠缺专业的法律理论及相关的法律实践经验。这就导致了法治教育教师资源“先天畸形,后天不足”的特点。是故,对于青少年的学校法治教育多照本宣科,既缺乏案例的分析,使青少年产生法治离日常生活很遥远的感觉,难以发现法律背后的精神实质,以及难以使课堂法治教育产生趣味性。但从现状来说,我国师资队伍的法治专业化水平尚待提高,首先,可在相关高等院校开设法治教育专业,为青少年法治教育储备充足的师资力量,或亦可对教师进行法治教育的培训与考核,使授业教师成为兼具法治素养与教学水平的新时代下的新型教师。其次,可邀请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进校园开展“以案说法”教育活动,以增强其专业性以及智趣性。②参见马金祥、宋秋英:《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建设新时代法治强国——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教育法治研究基地副主任袁治杰》,载《世界教育信息》2019年第31期。只有施教者对于法治进行了深入的学习与理解之后,才能掌握法治教育之精髓,更好地进行“法治教育”,而非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法制教育”,从而保障校园法治教育的质量及专业化。

德国校园教育中重视学生平等及其权利的保护和尊重,一方面,不存在辅助教师管理班级的班干部,而代之以由学生自主选举的学生代表向老师或者学校提交建议等。另一方面,德国青少年教育中注重对于学生隐私权的保护,始自小学,学生的考试成绩便属于个人隐私的权利范围,学校不得公开并进行排名,甚至以成绩评定学生等级。这种教育模式在中国是难以想象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种教育理念有值得学习之处。德国注意保护青少年学生隐私的教育将保护以及促进学生的自尊心与心理健康作为其重要目的之一。德国教育不以功利性的分数为导向,如德国的小学教育即以教师评价作为学生成绩是否优异的考量标准。

此外,德国教育内容、教育方式更为丰富。不同于中国对于青少年中学校园教育更强调文化知识学习,德国中学独特的“项目方案作业”(Projekt Arbeit),使青少年在中学阶段需要独立或以小组分工的形式确定选题、查阅资料、进行报告的模式,这种模式无疑有助于提高青少年的独立思考及团队合作能力。青少年法治教育亦可结合新媒体开展形式更加多样化、更加生动有趣的教学模式,如组织开展校园法治日活动、法治辩论、模拟法庭、法治情景剧等活动。

良好的法治教育必须与德治教育相结合,青少年的道德教育一定意义上对于其法治思维和法治素养的提高有所裨益。更言之,在讲文明的具有崇高道德的同时,遵法守纪成为新时代法治人才的后备军。道德与法律相辅相成,青少年法治教育与德治教育亦难以割裂。“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治教育和德治教育相辅相成,难以将两者精确切割。很难想象一个不具有社会主义道德的人会是一个具有法治精神的人,故而,在重视法治教育的同时,德治教育的作用依然不可忽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治教育是促进青少年道德内化的结果。然而,与德治教育更多强调义务与约束不同,法治教育亦侧重于对于青少年的权利教育,不仅尊法、守法,还能用法去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二)家庭法治教育层面

《德国基本法》第6条第2款规定,照料和教育子女既为父母之自然权利,亦为其自然义务,并受国家监督。推动世界的物是摇摇篮的手,青少年尚未形成独立的三观,其行为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父母行为的模仿,极富可塑性的青少年由于其“野性”,其多依赖家庭内部的他律以及父母的教育输出以促进其自律及实现学习成长的更好保障。①林建军:《家庭教育法的调整对象及其逻辑起点》,载《河北法学》2021年第5期。

根据《全国家庭教育状况调查报告(2018)》,学生最崇敬对象中父母位居首位,青少年对于父母积极的认可和敬爱态度也为更好开展家庭教育奠定了良好基础,但家庭的日常交流状况却不容乐观,其中,约四分之一以上的青少年报告父母几乎从不讲授日常生活的法律常识。②报告中指出,其中父母几乎从不讲法律常识的八年级学生报告人数比四年纪增加了10.2个百分点,其原因在于八年级学生对于基本法律常识有所掌握以及中学期间学习任务加重,除学习及成绩,其他内容的沟通时间均有所减少。而《2020年中国家庭教育状况调查报告》显示疫情隔离增加的父母子女的相处时间让家长进一步意识到包含培养子女规则意识、独立意识在内的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优秀的评价标准以及家庭教育方式也更加多元。在青少年时期,父母的榜样作用对于子女的行为养成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在家庭生活之中,父母与子女已形成教养照顾的生活共同体。父母的行为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子女,青少年观念、性格、习惯的养成都与其家庭教育密不可分。父母抚养教育子女是实现子女人格形成和个性之目的性工具,③[德]迪特尔·施瓦布:《德国家庭法》,王葆莳译,法律出版社 2008年版,第259页。我国《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第24条亦建议重视家庭教育。法治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的重要内容,应贯穿于家庭教育之始终。

家庭法治教育并非学校法治教育的附庸。家庭独特的团体性以及亲子关系的本质使得父母成为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最佳保护人、人生的第一任老师,家庭亦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和生活的环境。④薛宁兰、谢鸿飞:《民法典评注——婚姻家庭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283页。家庭教育对于法治公民的培养不可或缺,《民法典》新增了第1043条“优良家风条款”,突显了家庭教育对于青少年教育以及成长之重要性。由家庭对子女进行法治教育,一方面能够促使子女形成正确的法律观念,有利于子女个人之利益保护。另一方面,使青少年子女得以正确把握权利义务的界限,预防和矫治青少年的不良行为,有助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实现其良性发展与健康成长,亦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部分,裨益于国家优秀人才的培养,家庭生活的特殊性使家庭教育具有基础性、终身性之特点,并得以成为整个教育体系之基础,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产生难以磨灭的影响。

家庭教育作为法治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分支,通过父母对于遵守青少年社会规范观念的朴素教导,有利于防范未成年人犯罪,增强青少年法治意识。我国传统的家庭法治教育与家庭伦理教育结合密切。相较于学校所提供的更为专业的法治教育,青少年的父母欠缺专业的法治教育知识与教育经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则更为强调家庭教育的专业性,包括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学习家庭教育知识以及政府应为家庭教育提供相关指引。政府对于家庭法治教育的支持指导可借助于包含幼儿园、学校、居住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各阶段对于青少年负有特定工作职责的机构以及依法登记从事家庭指导教育的社会性服务机构。①林建军:《家庭教育法的调整对象及其逻辑起点》,载《河北法学》2021年第5期。此外,地方财政应当为家庭法治教育提供经费支持,进一步提高对于家庭教育的财政投入。②刘丽、邵彤:《我国家庭教育地方立法的经验与不足——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载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21年第3期。

而相比之下,德国家庭教育更强调法治教育的专业性,一方面,家长需要学习相关的法律,提升法律素质,另一方面,家庭法治教育亦可在家庭法院等专业机构的指导之下进行。在家庭教育中以子女为中心并强调子女的最大利益,尤其体现在离异家庭中对子女的利益保护和教育问题上。德国对于青少年的家庭法治教育亦极为重视,联邦教育与科学部即有专门经费支持举办“德国家长参议会”,通过举办专题报告以及讲座等形式促进父母对于子女法治教育。③姜大源:《德国教育界对青少年暴力活动的反思与对策》,载《德国研究》1996年第1期。家庭教育和家庭外教育合力对青少年进行教育,互相补充。④[德]迪特尔·施瓦布:《德国家庭法》,王葆莳译,法律出版社 2008年版,第259页。中国的家庭法治教育缺少监督。如《德国家庭法》就设置了家事法院对于父母的抚养教育义务的履行进行监督,以期保障青少年的权利的完善青少年家庭法治教育。对于家庭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德国基本法》第6条第2款明确了父母的首要职责在于照顾及教育其子女,并由州社区对其活动进行监管。⑤Grundgesetz § 6.2 :Pflege und Erziehung der Kinder sind das natürliche Recht der Eltern und die zuvörderst ihnen obliegende Pflicht.2Über ihre Betätigung wacht die staatliche Gemeinschaft.以此,裨益于实现青少年法治教育家庭层面与社会层面的互动。

家庭对青少年进行法治教育,“家庭以爱为其规定性”,⑥[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199页。首要的是家庭中父母对于子女正确行使监护权利以及履行抚养义务。如对于父母离异的家庭而言,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⑦“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强调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参见《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第3条第1款。一般情况下,在父母未达成合意情况下,由最有利于子女成长一方进行抚养,并且子女有权获得无暴力教育。⑧德国法上,无暴力教育作为“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重要判断要素。[德]迪特尔·施瓦布:《德国家庭法》,王葆莳译,法律出版社 2008年版,第322 页。此外,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之规定,父母之教育应以健全青少年之人格为总之,不能通过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有损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方式来施以教育。其次,作为社会交往与生活的基本准则,规则意识构成法治文化的重要内核,⑨刘睿:《自由与强制的有机统一——康德论未成年人规则意识培养》,载《教育学报》2019年第1期。规则意识的培养包含三种层级,遵守规则的认知,法治思维下的规则思维,以及最终将规则内化为自身行动的理由。⑩雷槟硕:《教育惩戒权行使的目标:培育规则意识》,载《复旦教育论坛》2019年第4期。规则意识的培养要求青少年的父母以身作则,良好地遵守法律,践行法治观念,为青少年提供表率。家庭的法治教育蕴含于青少年的生活之中,即对青少年进行“生活化法治教育”。⑪⑪ 如《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9条第2款: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增强法治观念,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掌握必备的家庭教育知识和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7条第1款:父母应当加强自身修养,注重言传身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该种教育模式更多强调父母的一言一行潜移默化地对青少年产生影响。如父母不闯红灯、遵守交通规则,在人际交往中诚实守信,对于子女的规则意识、诚信善良观念的养成极其重要。

(三)社会法治教育层面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法治意识具有强烈的社会属性。尊法、守法、用法都体现在社会生活中,而日常生活中的尊法、守法、用法亦能促进法律知识的学习。《民法典》虽明确了家庭文明建设与父母之抚养教育义务,但具体如何操作仍是家庭内部之范畴,随着家庭功能的变化,青少年的一部分教育权利已经转移给国家和社会。①薛宁兰、谢鸿飞:《民法典评注——婚姻家庭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284页。若期以更好实现青少年最大利益之保护及家庭法治教育之开展,社会与国家之合力不可或缺,社会法治教育的参与使法治教育从家庭、学校的作业范围扩展到社会公共领域的向度。②林建军:《家庭教育法的调整对象及其逻辑起点》,载《河北法学》2021年第5期。

青少年具有极强的可塑性,其价值观念、评价体系都需要在社会中予以发展修正。此外,从校园、家庭所接受的法治教育应当在社会生活中予以践行。故而,社会法治教育是青少年法治教育中极为重要的环节。如何让法治教育融入青少年的日常生活,并内化为一种思维和意识?就需要在生活语境下,更关注人的主体性,注重价值取向在现实的运用及其结果。③张劲:《让宪法回归生活:青少年宪法教育的一个路向》,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0年第3期。而正确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方式,应该着眼于权利观的形成,只有明确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及其权利边界,知道如何维护合法权益,才能更好地意识到他人的权利边界。

我国以全日制教育为青少年校园教育的主要模式,直接照搬德国校外教育制度既不现实也无必要,不能将法治教育与素质教育以及应试教育相脱离。但德国校外教育制度无疑给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发展方向提供了灵感,法治教育应是法律知识、法治思维以及法治实践三者的结合。而要将法治教育融入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之中,不应仅强调课堂教育本身,还应当关注青少年学习法治知识对其行为之影响以及自身之意义,实现“知行合一”。对于学校层面的青少年教育,其重点在于对学生进行法治思维、法治意识的培养。然而,对法律意识的培养,并非仅局限于应试教育。更言之,不应使应试教育的功利性目的淹没法治教育的内在追求,即培育“守法知法懂法用法”的青少年群体。

首先,社会必须给予青少年法治教育以足够的重视,青少年法治教育有赖于社会良好的法治氛围和法治环境。文学艺术作品在德国青少年法治教育中亦扮演着重要角色。如德国联邦教育与科学部即组织创作了以反对歧视、排外与暴力的《艺术与暴力》包含征文、影视、戏剧等在内的系列作品。④姜大源:《德国教育界对青少年暴力活动的反思与对策》,载《德国研究》1996年第1期。值得一提的是,法律文学作品,并非简单指向专业的法律教程或者法律读本,还包括幼儿法律绘本、泛法律文学作品等。从外部环境方面着手,为青少年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氛围。如提供有利于对青少年进行法治教育的艺术文化作品,如法律绘本。文字是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重要方式,⑤饶世权:《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文学方式》,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年第5期。积极的法律图书对于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具有不可替代的内生效能。法治教育与法律图书都能通过文字形式使青少年加以阅读、理解,并内化为个人精神的部分。故而,法律文学作品是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重要工具。但是,目前我国仍欠缺优秀的法律文学作品。在鼓励优秀法治文学作品创作的基础上,还需要对其进行大量推广。其次,对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行为,必须严格管控或禁止,《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即明确了一些诸如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以及售买烟酒,网络平台限制未成年人打赏、消费,不得开通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网络直播等的管控措施。同时,应当积极开展社会青少年法治教育服务活动,使司法机关、当地政府、群众组织、共青团、妇联等在社会法治教育中发挥重要作用,在民主参与、亲身感受中提高青少年的法治素养、培育法治精神,通过家校社法治教育的共同参与,实现法治教育的责任共担,以期打造符合中国本土语境的多元形式的法治教育体系。

青少年是国家以及民族的希望,法治教育是建设法治国家之内在要求,而对于青少年的法治教育是培养专业法律人才以及培育法治公民建设法治社会之最好途径。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并非互不牵连,而是相互关涉、互相影响,青少年在不同维度的环境下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这些身份对法律的理解与运用共同构成了其法治理念的源泉。故而,需将学校、社会、家庭之间的法治教育进行整合,形成法治教育的合理体系。

四、结语

法治教育是青少年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青少年个体而言,其对青少年法治意识的形成以及终生权利义务观念的塑造都至关重要。而对于国家而言,一方面,是国家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关系着国家人才的培养;另一方面,对于整个国家以及民族的法治进程影响重大,密切影响着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建立。

家庭教育是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基础,对于青少年行为以及法制观念的形成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学校法治教育是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关键,教书育人是学校的本职。社会教育是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延伸,良好的法治氛围是青少年法治教育的保证。只有“家校社”三方联动进行法治教育,方能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科学的青少年法治教育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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