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犯再犯危险性的原因与遏制策略

2021-04-14 20:24李红梅
新疆社科论坛 2021年5期
关键词:诈骗犯罪犯危险性

李红梅

2021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落实打防管控措施,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①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利用互联网科技的发展不断“升级”,通过虚拟空间的诈骗,使原来的“低效率”诈骗转变成如今的“高效率”诈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成为受害人群范围广、社会危害性大、侦查难度高的财产类犯罪,更为危险的是其再犯率较高,其中的原因与遏制策略值得思考。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再犯危险性现象分析

(一)再犯危险性的概述

西方对罪犯再犯危险性的实证研究始于20世纪初。1917年,美国奥本州立监狱的一名监狱医生希考克斯(Heacox)发表了一篇名为《一项关于一年假释犯返回奥本监狱的研究》的文章,犯罪学家们从那时起便开始了对“为什么有些犯罪分子会重新陷入犯罪”的深入调查。这些调查认为,各种传记资料(年龄、教育、职业等)、司法资料、心理特征、精神特征、家庭因素、学校的表现、工作情况、休闲活动都与累犯有关。②在我国,学者们对罪犯再犯危险性的研究较为集中于青少年犯罪的再犯、暴力恐怖犯罪的再犯、性犯罪的再犯危险性及评估等方面。

再犯危险性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之所以复杂,是因为再犯危险性是一种盖然性,其与犯罪主体的主客观条件、如何预测、可否预防等方面有很大关系。理论界,再犯危险性这一概念并不是表述罪犯再次犯罪可能性的唯一概念。公开发表的相关文献中相似的概念有:“再犯罪风险”“再犯罪危险”“再犯危险”等。再犯危险性这一概念中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再犯”,另一个是“危险性”。关于“再犯”,在不同文献中也有“重新犯罪”“再犯罪”等表述。这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因研究的角度、重点和研究需要的不同会有所差异。本文中的“再犯危险性”是再次犯罪可能性的一种危险状态,这种危险状态就是危险概率,始于第一次刑罚执行之时。

(二)电信网络诈骗犯再犯现象的分析依据

电信网络诈骗犯再犯现象的相关数据和现状一般来源有两个:一是通过国家官方层面上公布的有限途径去搜集电信网络诈骗罪犯、犯罪与再犯罪的相关信息;二是走访电信网络诈骗犯流出重灾区和集中矫正点了解情况。

本文主要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件和媒体公开的信息作为实证研究对象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电信网络诈骗”“累犯”等关键词,搜索结果中的涉案再犯人员前后罪的罪名上会出现三种类型:第一类是罪犯前罪是诈骗罪(部分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后罪是其他类型犯罪;第二类是罪犯前罪是其他类型的犯罪,后罪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第三类是罪犯前罪是诈骗罪(部分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后罪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的再犯罪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为罪犯前罪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后罪既可以是再次犯同一罪,也可以是其他类型的犯罪。而本文中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的再犯危险性,只分析前后两罪均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形。

(三)电信网络诈骗犯再犯的状况评价

1.再犯率的数据来源

再犯率的数据来源一般有三个:(1)官方报表式的重新犯罪率数据来源一般有三个:一是公安机关的数据,包括被二次以及二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移交司法机关的数据(属于犯罪学意义上的重新犯罪率);二是法院审理的被二次以及二次以上判处有罪的重新犯罪的人数(刑法意义上的重新犯罪率);三是矫正机构的有服刑前科的再次接受矫正的人数。(2)官方公布的非报表形式的数据,如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3)刑罚执行后在境外实施犯罪被境外或者我国警方列入侦查范围的数据。

(1)和(3)的数据来源因具有非公开性的特点,一般很难取得。作为理论研究可以通过(2)的途径,但搜索结果因为具有灵活性和计算中存在误差等原因,准确率无法达到百分之百,因此只能作为参考。另外,根据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通过“电信网络诈骗”“累犯”等关键词进行搜索的结果,只能侧面说明电信网络诈骗犯的再犯危险性较高。因为这一结果中的累犯所犯前后之罪包括了上述三种类型的犯罪。不同于国外的累犯,我国的累犯仅仅是赋予一定条件的再犯罪,是严格的刑法规范下的累犯,范围远远小于普通语境下的再犯罪。根据《刑法》第65条关于一般累犯的规定,对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前后所犯之罪的刑罚种类、时间间隔等都有要求。按照规定,哪怕前后两罪都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只要超过时间上要求的五年时间和前后两罪的刑期都不在有期徒刑以上的,都将排除在外。

2.短刑犯再犯率严重且再犯后刑期为短期刑的较多

有学者对某一地区押犯的结构变化进行对比后认为,原刑期5年以下的短刑犯拉升了重新犯罪率。③浙江省乔司监狱对2012~2017年浙江省籍刑释人员的表现情况调查后显示,被调查的9647名浙江省籍刑释人员中重新犯罪的有522人,占被调查人数的5.41%。522人中230人刑期在5年以下,占44.06%。④短刑犯数量的增加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再犯的风险并缩短了再犯的周期。⑤在重新犯罪类型上,盗窃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排在前列。

3.前后犯罪的关联性

有诈骗罪前科的人更容易再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团伙中,往往会有再次犯罪的有诈骗罪前科的成员。例如,(2019)鲁01刑终236号案件中,廖国宝与张旭昌二人都有前后罪,甚至二人之前被两次判刑、接受两次矫正,仍然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廖国宝和廖国刚前罪后罪都是诈骗罪(后罪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⑥。再如,(2019)湘31刑终120号案件中,涉案6人中有4人属于再次犯罪,前后两罪都属于诈骗罪(后罪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并且这4人中的3人在前罪中本就属于同一诈骗犯罪团伙,曾经同时受到审判。其中,敬小林与邹珍二人是在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⑦根据习惯性行为的特点,犯罪行为的前罪与后罪之间必定有关联性。

4.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其他犯罪之间的关联性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大部分情况下与其他犯罪结伴同行。如侵犯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以及通过其他手段进行洗钱等,是诈骗犯罪上下游的关联犯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电信网络诈骗”→“累犯”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后,对搜寻结果中的法律文书进行实证分析后不难发现,有与财产直接关系犯罪前科的人容易再次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特别是犯过诈骗罪、抢劫罪、盗窃罪、贩卖毒品罪等犯罪的人,容易再次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行为。

二、电信网络诈骗犯再犯危险性的原因分析

电信网络诈骗犯再犯危险性的原因与该罪的特点、罪犯的特点、罪犯矫正的特点以及罪犯矫正后的特点等有关。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

1.强隐蔽、低风险、低成本、职业化、侵害对象不确定,导致高发案率和高再犯率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窝点隐蔽;与暴力性犯罪不同的是诈骗过程不需要冒极大的人身危险;犯罪工具成本低,以电脑、手机等电子通信设备为主;流窜作案不好侦查;涉案金额大且容易转移不好追回。2016年已审结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一审案件中,被告人为累犯或者再犯的案件比例为6.38%,2017年比例上升为7.19%。⑧

2.犯罪手段技术化、智能化

公安部刑侦局在2019年年初公布了48种常见的电信网络诈骗手法,其中,使用电话类的占63.3%,使用短信类的占14.8%,使用网络的占19.6%。⑨“猜猜我是谁”“您孩子进急救室了需要钱”等曾经让很多人上当受骗的诈骗手段也只是诈骗分子“高智商”的冰山一角。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手段不断出新、无孔不入,使人们防不胜防。假冒领导要求职员转账,假冒学校或者教师要求学生转账,假冒航空、铁路部门工作人员以改签为由要求乘客转账,假冒子女让父母转账,假冒公检法工作人员要求转账,假冒移动或者电信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外呼电话向客户索要验证码进行积分兑换等,涉及各行各业,其中值得注意的是,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对诈骗对象的相关信息十分了解,根据这些信息进行诈骗。

3.团伙化、国际化,侦查难、追赃难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以团体犯罪为主,涉案金额大、流窜作案、跨境作案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带来了较大的困难,诈骗所得或者已经被转移,或者已经被挥霍难以追回。随着我国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后,刑释人员的再次犯罪地点大部分转向东南亚国家。

4.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可以诱发灰黑产业链,催生大量上下游关联犯罪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催生的大量上下游关联犯罪,主要是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及《刑法》第285条至288条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信息网络、电信通讯管理等犯罪有关。这些上下游关联性行为是否定罪处罚、一罪还是数罪、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如何处罚等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差异,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审判增加了复杂性。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例,发送诈骗短信、拨打诈骗电话等需要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掌握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而这些个人信息往往通过窃取、购买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导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发生。例如,根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2刑终66号刑事裁定书⑩,同一个案件涉及诈骗罪(电信网络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三项罪名。根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刑终900号刑事裁定书,涉案19人中16人犯有诈骗罪、1人犯有故意伤害罪、2人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再以张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为例,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娜犯诈骗罪。宣判后,张娜上诉。二审法院判决认定张娜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的特点

1.电信网络诈骗犯以青壮年为主

电信网络诈骗犯的年龄普遍集中在20岁到40岁之间。例如:张凯闵、林金德等85人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中,90后有35人、80后有45人、70后有4人、60后有1人。

2.行为人虽学历普遍较低,但属于典型的技能型人群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实施诈骗人的文化水平要求不高,只要参加诈骗培训便能够“胜任”。2016~2017年,已审结一审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被告人文化程度为初中的最多,在所有被告人中所占比例为46.96%。被告人文化程度所占比例分别为:文盲占1.29%、小学文化程度占21.54%、高中文化程度占11.83%、中专文化程度占10.67%、大专文化程度占6.40%、本科文化程度占1.27%、硕士占0.04%。2017年,被告人中学历在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占比从2016年的1.26%上升为2017年的1.35%,同比上升0.09个百分点。

3.无正当职业、无固定收入

仍以张凯闵、林金德等85人的电信诈骗案为例,所有涉案人员全部无职业。根据2017年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的报告,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已知被告人身份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被告人身份多为无业人员和农民,占比分别为56.91%和28.57%。

(三)电信网络诈骗犯的教育矫正特点

1.电信网络诈骗犯在矫正过程中,矫正人员很难把握矫正效果的好坏

大部分电信网络诈骗案涉案人员早在公安机关展开侦查、抓捕之时便开始了与公检法部门的“斗智斗勇”,在审判时又很有可能通过虚假的认罪认罚态度争取从宽处理的机会。在矫正阶段,电信网络诈骗表面与实质不一,电信网络诈骗犯表面服从和配合矫正机构的教育与转化、认罪伏法、改造态度良好,实质上内心却持有抵触心理,只要出现犯因性需求便会再次犯罪。这些电信网络诈骗犯的主观恶性大,在服刑期间和刑罚执行之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极大,甚至有可能变本加厉,实施更严重的犯罪危害社会。

2.部分电信网络诈骗犯不劳而获的思想根深蒂固,很难转化,属于顽固犯

不劳而获思想的根源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低成本、高收益上。电信网络诈骗犯从表面上看似乎不属于司法部颁布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21条中所列举的顽危犯认定的各种情形,但是他们有善于隐藏自己真实意图的能力,虽不公开对抗教育矫正,但内心却顽固不化,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3.电信网络诈骗犯属于智商型犯罪人群,难以评估出其再犯危险性

危险性评估可以帮助矫正机构强化危险性大的罪犯,减少对危险性小的罪犯的投入,从而科学配置矫正资源。服刑人员服刑效果主要从服刑期间的表现作为判断。但是,电信网络诈骗犯是否真正的认罪服法,从表面上却无法判断。作为智商型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再犯危险性评估的准确性也会因此降低。

(四)电信网络诈骗犯回归社会后受不利因素影响较大

1.人们对有犯罪前科的人的接纳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对有诈骗前科的人,周围的人对其会更有防备、排斥等心理,因此,部分电信网络诈骗犯回归社会后,在社会交往中产生的挫败感很容易让其找到不良群体,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这就跟被贴上了犯罪的“标签”一样,使有犯罪前科的人们产生自己是犯罪人的心理并实施相应的行为,结果是引起了第二次越轨行为。

2.人们对无诚信之人的接纳能力不高

诚信是一个人在社会上的立身之本,电信网络诈骗犯属于最典型的无诚信的人,从而难以形成良好的社会人际关系,很容易与之前共同犯罪的人群或者狱友混在一起。不良群体与不良文化继续成为他们的归属地,形成一种恶性循环,致使之前的改造和矫正归零,电信网络诈骗犯回归社会后再次违法犯罪的盖然性相对较大。

3. 不具备同等就业能力和机会

在严酷的就业竞争形势下,电信网络诈骗犯在监狱内学到的就业技能在社会上很难具有就业竞争优势。而且,该类罪犯长期在不良社会群体中,很可能早已失去了通过实实在在的劳动而生存的意识,不劳而获、轻轻松松地把别人的钱财物变成自己的思想很可能已经埋下了“罪恶”的种子,加上在被执行刑罚之前通过诈骗尝到过“甜头”,因此“重操旧业”的可能性较大。

三、电信网络诈骗犯再犯危险性的遏制策略分析

制定出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再犯危险性的有效方案的确有难度。有学者提出,可以通过切断资金链和没收犯罪所得及收益来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蔓延。这种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普遍使用。笔者从立法和实践两个层面针对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再犯危险性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立法:改革行刑方式与提前干涉

1.自由刑行刑方式的立法改革

监禁刑与社区矫正,从本质而言都是对罪犯人身自由的限制。监禁刑完全剥夺罪犯的自由,社区矫正是不脱离社会、不脱离生活的一种非监禁执行方式,实质上其人身自由仍然受到一定的限制。在实践中,社区矫正对刑罚执行方式的推进作用和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方面的作用是不可否认的。根据有关数据显示,监狱服刑人员与被社区矫正人员的再犯率不一样。以芬兰为例,有46%的监狱服刑人员在释放后3年内重新又犯罪。如果以刑罚执行完毕后的5年为时间考量单位,那么监狱服刑人员的再犯罪率将达到60%。对于社区服刑人员,在刑满后3年内只有28%的人重新实施犯罪,在5年内这一数据是39%。因此,在重新犯罪率上,监狱服刑人员比社区服刑人员高20%。在传统的、单一式的刑罚执行模式中,特别是监狱刑执行后的刑释人员的社会适应能力较差,即使是政府或相关部门有一定的帮扶,但是必定有限,加上社会对有前科人群的接纳程度不高,刑释人员很难在社会上有较好的经济收入。社区矫正的最大优势是给罪犯提供了过渡。

当前,我国《社区矫正法》已经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有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但是社区矫正工作仍然处在一个不断探索和成熟的过程。社区矫正具备惩罚性和恢复性的双重价值,既可以避免监禁刑的弊端,又能够更好地使社区矫正对象复归社会。根据《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对象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管制和缓刑的罪犯在审判阶段便被确定为社区矫正,而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是罪犯在监狱执行期间才能获得的机会。但是,我国的假释适用率较低。笔者在走访电信网络诈骗犯流出重灾区的社区矫正点时发现,矫正对象中占比最多的是被判缓刑的罪犯,其次是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其中大多数是刑期较短的罪犯。

按照传统的审判方式,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判决时就已经确定了是执行监禁刑还是社区矫正。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监禁刑后,在执行期间是否能够转为社区矫正主要靠罪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审判期间的法官对罪犯在被执行期间是否会有良好的矫正表现,无法提前预知。当然,随着科技的发展、制度的完善,在将来审判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各项危险性评估技术及结果若能够达到较高的准确率,在审判之时法官就可以确定需要矫正的罪犯先执行监禁刑之后再执行社区矫正,适用中间制裁措施也是一种理想状态。

累进处遇制度,是将罪犯的刑期分为几个阶段,每个阶段的处遇条件不一样,根据罪犯的客观表现适用相应阶段的处遇条件。累进处遇制度的最终结果是假释。这项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经有两百年左右的实践,并且有良好的效果。1988年,我国辽宁监狱系统率先借鉴了累进处遇制度,开启了中国特色的分级管理制度。之后,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制定了《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和浙江省的个别监狱制定了罪犯分级管理或处遇的办法。

分级管理制度讲究的是矫正技术,而这种技术却没有统一的标准。我国《监狱法》第39条规定,“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这一规定为分级管理制提供了非常宏观的依据,因此,在立法上还需不断完善。立法上需确定分级管理制度:一方面,应当规范分级标准,另一方面,应当体现与假释之间的连接性,从而实现分级管理的科学化和提高假释适用率。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利益诱惑,很容易激发刑释人员再次犯罪的欲望。对犯罪情节较重,应当判处较长刑期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可以适用分级管理制,分等级考察,并给罪犯提前进入社会、在过渡期磨炼的机会。

2.提前干涉的立法创新

提前干涉主要是根据对被执行人员进行的犯罪危险性评估结果,对其在刑罚执行期间或者在刑罚执行完后进行干预,防止再次犯罪的方法。新刑罚学视角下,对具有高度再犯危险性的犯罪人进行选择性剥夺其犯罪能力是提前干预的有效途径,能够很好地达到特殊预防的效果,其实质上就是将犯罪人或刑释人员与未然之罪进行隔离。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犯再次犯罪,可以从终身监禁、禁止职业、禁止令等方面在立法上尝试创新。(1)终身监禁。《刑法》第266条对诈骗罪的最高处罚为无期徒刑,矫正机关对因犯罪情节极其恶劣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电信网络诈骗犯,可以根据服刑期间再犯危险性评估的结果,对评估出具有较高再犯可能性的罪犯,参照《刑法》第383条规定的因贪污、受贿等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不减刑、不假释。(2)终身职业禁止。根据《刑法》第37条之一有关职业禁止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作出职业禁止的期限是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至五年。对电信网络诈骗犯刑罚执行完毕后在某些特定职业领域最好是终身职业禁止,如,从事电信、移动行业、金融行业、电子网络商务的工作人员因职业便利实施诈骗犯罪的,应当对其决定终身职业禁止。(3)禁止令。《刑法》第38条第二款和第72条第二款分别规定了管制执行期间的禁止令和缓刑考验期间的禁止令。禁止令的目的在于让正在接受刑罚处罚或者处在接受刑罚处罚前的缓刑考验期内的罪犯与能够导致再次违法犯罪的各种因素绝缘。被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是社区矫正的矫正对象,人民法院可以对社区矫正的电信网络诈骗犯作出禁止令,禁止其与其他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前科的人接触。禁止令存在的问题:根据第38条第二款和第72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令只能针对管制执行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限内的罪犯作出,而对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电信网络诈骗刑释人员不能作出禁止令。因此,立法上应当将禁止令的法律效力扩大到刑罚执行完后的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禁止,才能有更好的与再次犯罪绝缘效果。

选择性剥夺犯罪能力是针对具有犯罪或者再犯罪危险性的人而言的。20世纪90年代中期,属于特殊预防理论中的隔离排害思想的一种以犯罪人的再犯危险性评估和预测的、以剥夺犯罪能力为目的的、以防控犯罪为主旨的新刑罚理论体系形成。旧监狱学的以关注个人、罪过、责任的矫治模式,逐渐被新刑罚学的通过精算风险评估工具对犯罪人进行分类,根据风险高低进行矫正对待的进路所取代。根据上述立法建议的阐述,对电信网络诈骗犯是否适合通过终身监禁、终身职业禁止、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禁止令来剥夺其犯罪能力?《刑法》第266条对诈骗罪的最高处罚是无期徒刑。那么,基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也有可能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并且刑罚执行完后仍有极大再犯风险的罪犯当然可以适用终身监禁。终身监禁不是刑种,也并非是提高了刑罚处罚的上线,其仅仅是对符合条件的犯罪不减刑、不假释。这种立法完善是可取的,从立法上体现“严”的刑事政策。

(二)实践路径: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1.严厉打击初犯,体现“严”的刑事政策

为了有力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2015年6月,国务院批准建立了由公安部等23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16年12月,两院一部制定了法发(2016)32号《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大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惩处力度。《意见》的总体要求非常明确,体现了“严打”的刑事政策。周光权教授认为,“电信诈骗犯罪量刑要考虑从重,如果处罚太轻,不能遏制势头。”“徐玉玉案”在这方面起到引领作用,这种打击力度要保持。

刑罚在实施过程中本身所附带的威慑功能在无形当中就起到了预防犯罪的作用。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理论认为,人可以根据在实施犯罪前对犯罪成功带来的“快感”和犯罪失败后因刑罚惩罚所带来的痛苦的预测来抉择行为。美国著名当代经济学家、芝加哥学经济学派代表人物——加里·S·贝克尔(Garys Becker)提出了犯罪成本理论,认为从事犯罪活动的决策是对犯罪行为的收益和成本权衡之后的产物。我国学者郑杭生教授对我国1978年至1992年之间的人均国民收入和刑事案件立案率进行了对比。有学者根据这一现象提出了经济增长与犯罪现象之间的“同步效应”理论。而郑杭生教授认为,经济发展只是犯罪率上升的表面原因,更为深刻的原因是犯罪成本在下降而犯罪获利在上升。绝大部分情况下,暴力型犯罪与人的情绪有关,财产型犯罪与利益诱惑有关。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暴力型犯罪相比,是一个持续性的犯罪过程,因此,电信网络诈骗犯持有的是一种很明显的、故意的冒险心理。电信网络诈骗犯比普通人更倾向于冒险,而这种冒险决策是经过权衡的抉择。针对无孔不入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的刑事政策可以提高犯罪的成本来实现报应和预防的刑罚目的。

2.严格管控护照的签发与管理工作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跨国性加大了公安机关对其的打击难度。笔者在对电信网络诈骗犯流出重灾区走访后发现,大量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刑释人员涌向东南亚国家进行网络赌博和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如柬埔寨的西哈努克港、菲律宾的马尼拉、缅甸的佤邦等地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的重灾区。近年来,各国加强了国际联合打击力度。2019年6月26日,涉嫌网络诈骗的63名在柬埔寨西哈努克港从事跨国网络诈骗活动中国人被遣返回国。2019年8月14日,西哈努克港的一个犯罪团伙的4个作案窝点被捣毁,抓获犯罪嫌疑人127名,查获涉案电脑350多台、手机500多部、现金300多万元,以及大量话术本、账本等证据材料,冻结银行账号近1200个,涉案金额近1亿元。同时,在柬埔寨金边,打掉另一个跨国网络贷款诈骗团伙,捣毁作案窝点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3名。其中,涉黑涉恶逃犯18人,查获银行卡、电脑、手机等一大批作案工具。2018年11月7日, 36名犯罪嫌疑人从菲律宾押解回国,涉及国内700余起电信网络诈骗案,涉案金额1800余万元。2017年4月2日,缅甸佤邦司法委员会与中国警方展开联合行动,捣毁了佤邦境内多个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共抓获中国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370名,并查获大量作案工具。

电信网络诈骗犯流出重灾区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护照申请、签发和管控制度。护照签发部门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以下简称《护照法》)第1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予签发护照的情形之外,还应当对有不诚信记录、违法乱纪记录、诈骗倾向或者常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接触的人员,严格审核护照申请,暂时不予签发或者拒绝签发。对于已经签发的护照,按照情形可以收回扣押暂管或者收回作废。对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同时又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

《护照法》第13条和《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17条、第18条为护照的申请、签发、作废等提供了法律依据。实践中,有部分基层部门却为了防止有可能出境后实施或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人员的护照进行暂扣并统一保管,引起了该行为合法性与是否有侵犯个人权利嫌疑的质疑声。《护照法》第2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护照。《护照法》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因此,扣押护照并非一概不可,但需看扣押主体是否有扣押的法律权限和依据。

3.加强政企合作,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电信网络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要媒介。政企合作能够全方位、更有效地打击犯罪。互联网企业、电子通信行业必须从被保护的角色转变为打击犯罪的安全保护卫士。例如,2016年腾讯公司在政府部门指导下发布“守护者计划”,成立了全国首个反诈骗实验室,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有很大帮助。

综上所述,犯罪作为人类社会特有的一种现象,会随着社会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变化。长期以来,被人们普遍关注和焦虑的道德危机集中,坑蒙拐骗和冷漠旁观等两种不道德现象较为突出。随着互联网、通信技术的日益进步,依赖于互联网和通信技术的犯罪也是日益凸显。以电信网络为媒介的坑蒙拐骗更是形成了社会中的一种打击与预防难度较大的犯罪现象。习近平总书记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持续开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治理,取得了初步成效。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法治思维,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坚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各项措施和金融、通信、互联网等行业监管主体责任,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加强社会宣传教育防范,推进国际执法合作,坚决遏制此类犯罪多发高发态势,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注 释:

①《习近平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作出重要指示》[EB/OL],http://www.gov.cn/xinwen/2021-04/09/content_5598703.htm,2021-5-1.

② W. Buikhuisen and H. A. Hoekstra:“FACTORS RELATED TO RECIDIVISM”,The British Journal of Criminology, Vol. 14, No. 1 (January 1974), pp. 63~69.

③⑤郑祥,晏玲,叶绍炯:《重新犯罪的有效控制研究》[J],《犯罪研究》2018年第4期,第11~13页。

④浙江省乔司监狱课题组:《乔司监狱近五年重新犯罪问题调查研究》[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8年第6期,第7~8页。

⑥《廖国强等诈骗罪二审019-36号廖国强案裁定书》[EB/OL],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a9d4ec6251184767

ac67aacd00b10f07.

⑦《敬小林、肖晓云等6人诈骗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EB/OL],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344f88c95d0e4ba5

b7b5aa9c0183571c.

⑧《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电信网络诈骗》[EB/OL],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15701.html,2020-3-1.

⑨《公安部公布48种常见电信网络诈骗手法》[EB/OL],http://k.sina.com.cn/article_2288064900_88611984020

00hq98.html?from=news&subch=onews,2020-3-1.

⑩《钟毓辉、伊才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二审刑事裁定书》[EB/OL],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c62dea57e6745528174aaaa002320a7,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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