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税务征缴问题研究

2021-04-08 14:06张家欣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21年2期
关键词:社保费深圳市

张家欣

[摘 要]2019年1月1日起,社保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这是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的重大改革,在改革过程中易出现权责不清、效率不高、信息壁垒等问题。基于此,文章从广东省深圳市的征缴工作着手,研究了社保费划转至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措施,旨在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社保费;税务征缴;深圳市

0     引 言

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利用多途径筹集资金,对参保人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提供物质帮助,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过程中,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在最初试点期间就形成了以税务、社保为主体的二元征收体制格局。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其中,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社保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同时,为稳步推进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开始于2019年年初按时划转至税务机关;企业职工各险种缴费,暂时按照现行征管体制继续征收。至此,社会保险费征缴由双主体逐渐过渡至税务部门单一主体。截至目前,征缴社保费工作仍未全部交接,“成熟一省、移交一省”的缴费方式转变仍未实现,全面划转条件仍未成熟。本文从广东省深圳市的社保费征缴情况着手,研究社保费税务征缴现状,挖掘目前社保费税务征缴遇到的问题,并分析原因,以加快社保费税务征缴全面划转进程。

1     我国社保费征缴的发展历史及现状

我国社会保险征缴模式经过多年的探索,经历了建立、完善、变革等阶段。20世纪50年代,劳动保险制度主要面向国有企业,由于征缴主体的封闭性,社保费主要由工会指定银行代收;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是劳动保险制度发生了变革,跨单位社保费的统一征缴管理、养老问题的社会统筹等难题使征缴工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20世纪末,伴随国企改革逐渐深化、征收任务不断加重、各项社会保险征缴工作难题的出现,地方开始探索新的征缴方式,形成了不同地区社保及税务部门权责划分多种模式并存的局面,其中,深圳市是14个实行社保机构全责征收模式的地区之一。2019年,社保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标志着二元征收体制的局面告一段落。通过探索征缴模式可以发现,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有助于解决目前社保费征缴结构失衡、权责不清的问題,同时能提高社保费的征管质效。一方面,在全国联网的“金税三期”数据库的协助下,可逐步实现社保费的应收尽收;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具有强大的执行权力,有助于提高缴费人的缴费遵从度,提升征管效率和质量。

2     社保费税务征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相关费用具有不少优势,但面对改革前的遗留问题、交接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等,社保费税务征缴仍然存在诸多现实问题,面临严峻挑战。

2.1   社保费征缴配套制度不完善,难以厘清征缴职责

征收权责的交接是社保费税务征缴的核心。权责的交接不仅意味着社保与税务部门权责的减少与增加,同时包含大量事务、数据、制度的衔接。想要有效推行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体制,就必然要合理分配各部门的职责,这是基础性的条件,然而尽管目前多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了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各个部门的职责,但是没有修订相关法律,也没有出台配套的机制。例如,《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明确社保费稽核职权的实施机构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应的责令改正、依法处罚等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处理,作为统一征收机关的税务部门并没有对社会保险进行稽核的法定职权。法律规范的缺失、操作指引的空缺,导致社保和税务部门出现职责划分不清、征缴争议主体不明确、履职程序模糊的问题,容易出现“踢皮球”的现象。另外,在法律法规缺位的情况下,税务部门难以履行职责,行政执法权的分工不明确将导致统一征缴工作难以开展。

2.2   税务部门人力资源有限,社保费征缴专业人员储备不足

社保费的划转给税务部门带来了庞大的参保群体,但相应的人力资源却未得到补充。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是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经济特区,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2019年度深圳市社会保险信息披露通告》,全市城镇职工养老、失业、工伤参保(正常缴费)单位分别为77.58万户、78.05万户、78.30万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共1 214.71万人。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事主体的增多、“营改增”“金税三期”上线、减税降费等系列的事务给税务人员增加了不少工作,在现有人力资源较为紧张的情况下接手社保费相关征缴工作,给税务部门的人力资源带来了不小的挑战。除了上述人力资源有限的问题外,税务部门还存在税务工作者在社保征缴工作上的专业程度不高的问题。我国社保费征缴环节是部分地区社保部门传统模式下的工作范畴,属于税务机关传统专业领域之外的事项。一方面,税务部门作为征收管理机关,主要从事税务相关工作,目前内部暂时没有配置相应的职能部门承担社保部门的工作,如查处追欠的社保费征缴职能暂无对应业务部门承接;另一方面,现有的税务工作人员缺乏社保费征缴相应的专业理论储备,很难在短时间内完全承接社保相关工作,例如,审核用工单位真实用工方式、核定参保人身份、确认劳动用工形式等均需要工作人员具有较为专业的社保知识以及丰富的社保工作经验。

2.3   “信息壁垒”仍难以消除,部门信息共享有待加强

在税务征缴过程中,信息的传递和共享是社保费划转工作的重要一环,然而在现有的信息共享共治过程中,由于税务部门与社保部门数据不共享以及信息传递渠道较少,出现了数据迁移异常、数据更新不及时、信息不能及时反馈的问题。在基础信息数据迁移过程中,部分数据出现导入异常情形,如缴费人信息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这些数据均需要人工逐条进行筛查、处理,庞大的数据量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增加了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大部分社保费征缴工作需要由税务及社保部门共同完成,由于税务部门目前尚未建立较为畅通的跨部门沟通交流以及数据查询渠道,较易出现参保人多次往返两部门的情形。如存在部分参保人前来税务部门查询相关社保信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税务系统无法查询,需引导纳税人前往社保部门,出现“两头跑”“多次跑”的问题。

3     解决社保费税务征缴难题的建议

2019年1月1日,社保费税务机关统一征缴已拉开序幕,单主体征缴给税务机关带来了许多挑战。面对接踵而至的多方面问题,各部门应抓住关键时机,适应时代发展及现行社会形势,不断开展社会保障费用征缴工作,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和谐发展。

3.1   完善法律法规及社保费征缴制度

首先,完善社保征收相关的法律体系,为税务征缴提供保障。目前,我国与社保费相关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但随着社会保障体制的不断改革,相关主体对法律的适用性、时效性等都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因此,相关部门必须结合改革的新形势,完善社保费相关法律。一是确定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缴的主体地位,授予税务部门清晰的管理职责和征缴权力,为税务征缴提供法律依据。二是厘清各部门职责,明确各个单位的职责和权限,减少因职能交叉引起的问题,有效提高跨部门间的工作效率。其次,在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下,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及流程指引等,减少地区性差异,压缩行政裁量权空间,为执行单位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统一配套的规章制度及业务指南、征管规范等,明确税务机关在征缴过程中的职责和权力,并制定分级管理措施。

3.2   强化社保费征缴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考虑到社保费征缴工作的强度和专业性,打造一支具备专业社会保障知识储备的人才队伍显得尤为重要。第一,提高现有工作人員的专业素养,定期为现有的税务工作人员开展多方位、全方面的业务培训,使他们除了掌握基础社保知识外,还要了解征缴各环节的工作要素。办税服务厅、基础管理部门、稽查局都是今后面对缴费人的窗口,加强一线工作人员的税费同管能力,是实现税务统一征缴的坚实基础。第二,优化征缴队伍人员结构,在公务员队伍选拔时可以增加社保相关专业人才的招录比例,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增强税务机关的非税业务能力,在税务机关打造一支专业精通、素质较高的社保征收队伍。第三,拓宽税务、社保等部门的人才交流渠道。人社部门的工作人员常年从事社保费相关业务,专业过硬,加强跨部门人员交流有助于促进业务融合,提升税务部门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水平。

3.3   完善沟通协调联动机制,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新格局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涉及多个部门,如税务、社保、财政、银行等,在多部门的协同工作中,税务部门必须拓宽沟通渠道,实现数据互联共享,提升部门间的合作效率。一方面,完善社保征缴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以数据互通为契机,加大资金投入,研发和建立税务、人社等社保部门的联合征缴平台,在平台上实现征缴工作多环节的一网通办,破除“信息壁垒”,确保征缴数据和信息传递的全面性和即时性,为参保人提供便利服务。另一方面,健全社保费征缴跨部门的沟通协调联动机制,树立“合作共治”理念,在征缴过程中开展合作,减少因沟通不畅、协作不足产生的社保费征缴问题。

4     结 语

社保费税务统一征缴是大势所趋,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但是,在改革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社会保障体制也需要不断革新,以适应发展需要。为确保我国社保费征缴工作顺利进行,税务机关需要提前进行筹划,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而提升我国社保制度的保障水平。

主要参考文献

[1]刘敏.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问题研究[D].昆明:云南财经大学,2020:62.

[2]元林君.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现状、问题与改革趋势[J].科学经济社会,2018(2):46-5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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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全国商情,2006(9):11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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