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慧
[摘 要]共享经济是通过共享社会生活用品的使用权而获取利益的一种经济形式,对提高我国经济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发挥着重要作用。共享经济是一种新型商业手段和经济形式,也是人们新颖的生活方式,虽然具有国家政策的支持和其他发展优势,但存在很多发展问题。例如,与传统的经济形式不同,共享经济无法通过现有法律进行直接监管。基于此,本文阐述了共享经济的概念和共享经济法律规制的原则,详细分析了共享经济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共享经济法律规制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共享经济;法律规制;公共利益
1 共享经济概述
共享经济是一种舶来品,最早由美国学者提出,随着国际共享住宿平台爱彼迎和缤客的普及,共享经济从理论走向实践[1]。共享经济的主要作用在于充分利用闲置资源,对社会经济和人们的生活至关重要。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共享经济的应用逐渐普及,虽然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也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冲击了传统的社会经济产业,暴露了个人信息和其他发展问题。从共享经济的定义看,共享经济也称分享经济,一些学者认为共享经济是一种经济社会体制,构建了商品、服务、信息、资源和人才的共享渠道。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共享经济是以获取利益为目的、暂时转移陌生人对物品使用权的一种新型经济手段。共享经济模式是以互联网为媒介建立的,能够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对接,通过商业模式转变物品的所有权为使用权。根据共享经济不同的主体可以将其分为劳务共享、消费共享和车辆共享等形式;根据共享经济本身可以将其分为典型和非典型等形式,比如,一般共享模型、B2C(Business to Customer)商业模式和P2P(peer-to-peer lending platform)模式。
2 共享经济法律规制的原则
共享经济是一种动态的新型经济手段,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发展速度相对较快,实现了从金钱到权力的不同经济发展模式。与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不同,共享经济界定于非商业性主体之间,虽然能够节约社会成本,但也存在很大程度的风险隐患。例如,信息共享不利于保护知识产权,需要相应的法律规制进行监管。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要遵循以下原则。第一,根据市场发展实际情况创新相关制度,以应对全新的共享经济模式。在改革共享经济法律规制的过程中,新型法律规制的主要内容是规制新型的经济主体并构建全新的战略措施,着重解决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以完善经济交易主体的责任体系和信息矫正机制,同时使信息供给渠道保持畅通并保证信息真实有效。第二,实施差异化法律规制。差异化指现有共享经济和传统共享经济之间的不同,在此基础上针对市场准入条件等内容进行差异化规制。目前,我国的共享经济经过不断发展,其规模和种类也逐渐多样化,需要根据不同的交易模式实施差异化管理。第三,维护公共利益以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政府应以公共性为方向选择相应的采购模式,发挥共享经济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国家和政府的支持,不仅可以平衡各个主体的经济利益,也为共享经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和路径。
3 共享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
3.1 交易主体相对多元化
传统的交易模式一般是双向交易,而共享经济模式是以第三方为主体进行交易的,且在交易过程中通常作为独立个体出现,第三方交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区别较大。共享经济模式中的交易平台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需要提供交易信息并根据不同的信息进行匹配,只有制定以不同主体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基础的格式合同,才能确保交易的安全性。交易主体的多元化混淆了传统交易的结构主体,所有者、劳动者和承包商之间的权利转移使不同主体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除此之外,双方交易到三方交易的转变导致平台很难识别交易主体,同时影响经营者的责任判定。
3.2 交易客体相对分散
在共享经济的背景下,传统交易模式下的交易频率越来越快,从整体产品交易的角度看,传统经济在完成交易后,客体所有权也会发生持久性转移,但是共享经济模式仅仅转移了产品的部分权利,此交易方式是偶然性和间断性的。共享经济只有拥有大量的经济载体,才能使零散的交易逐渐规模化,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量化交易的过程中,共享经济交易的客体范围逐渐扩大,增加了识别交易主体和营业状况的难度。
3.3 权利和义务内容发生变化
在传统的经濟模式中,权利和义务的核心是产品的所有权,然而应用共享经济只是在一定的时间内转移使用权,虽然这一情况和传统模式下的买卖租赁不同,但是并不影响产品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经济收益。在传统的经济模式中,法律主要针对个人和组织,租赁关系在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会形成出租人和租赁者等不同的关系,并在法律规定中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共享经济中对关系结构的界限相对模糊,以网约车为例,规模较小就会导致其在管理和控制过程中无法充分应对商业风险,如果国家层面没有明确界定共享单车的法律法规,则将很难解决互联网专车平台和专车司机之间出现的责任纠纷。
4 完善共享经济法律规制的有效措施
4.1 建立共享经济交易平台法律责任规制
共享经济涉及各个生产和生活层面,之所以取得了飞速发展,主要原因在于依托互联网网络平台,整个交易流程无须见面,一次租赁服务就可以完成交易[2]。作为从生产到消费的主体结构,共享经济的交易平台应进行资格认定,在不同的交易模式中,平台中具有不同的交易方式。现有的共享经济交易平台主要有一般交易平台和协议型交易平台,其中,一般交易平台主要应用的是在随机和大范围情况下形成的一次性交易方式,而协议型交易方式主要根据一定的合同协议在交易双方之间形成对向交易。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是交易是否受到限制,如果受到限制,作为运营方的平台和卖家必须承担经营者责任;如果不受限制,平台只是辅助方,买卖双方就要承担直接责任。是否受到限制主要由以下方法判定:第一,匹配功能,平台的作用在于吸引客户,顾客在购买产品时,平台会检测客户的地理位置并进行匹配;第二,评价功能,评价功能的作用在于增加顾客对平台的信任,从而保证交易的持续性;第三,价格影响力,平台是否可以影响价格是交易是否受限的主要判断依据,平台对价格的控制会影响平台在交易中的佣金和竞争力,在此基础上奠定平台的主体地位。
4.2 完善税收规制
税收是国家和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形式,共享经济的运营商自然也要交税,但是当前的法律法规对共享经济并没有明确的征税定位。首先,征税定位不清晰加大了法律规制的监管难度;其次,很难进行税收申报。现有的共享经济模式规模和收益均相对较小,税收申报也相对较难。如果不及时对共享经济进行税收规制,则很有可能造成选择性监管,因此,相关单位必须了解共享经济中的征税内容和方法,进一步提高共享经济的征税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税收进行申报并保证税收成本。
4.3 建立交易信息和信用规制
共享经济中的交易信息和信用规制需要每个人的共同努力和维护,通过提高企业和公民素质、加强信任关系等解决信息失真和虚假评价等问题[3]。
4.3.1 交易信息
共享经济中的合同权利和义务主要为了传递不同主体之间的信息,信息在这一环节中至关重要。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信息不对称是导致市场紊乱的主要问题。因此,为了更好地用产品吸引客户,必须建立交易信息规制。在传统的交易模式中,产品信息和商家信息的传递范围很小,只在交易双方之间进行传递,交易信用同样如此。然而在共享经济模式下,传递交易信息和交易信用时更加迅速和透明,买家能够通过上一个买家的评价获取产品信息。但是这种模式具有一定的缺陷:一方面,存在信息失真的情况,也就是信息提供者没有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信息,比如,买家因为自身的负面情绪而提供虚假信息、商家为了提高销量而进行虚假宣传;另一方面,信息传播失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平台中的信息越来越多,在此条件下,用户很难获取理想信息,即使获得了理想信息,也会因为花费太多时间而引起大量损失,或者由于用户的理解能力弱而无法充分运用所得信息。对此,相关单位必须在信息方面制定法律法规和平台内部标准,并实行平台责任制,根据平台规模应用信息排列方式、编制规制清单,使平台信息更加规范。
4.3.2 信用评价
共享经济模式中的各种平台信用普遍较高,尤其是电子商务模式,出现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在电子交易过程中通过第三方进行担保交易等。目前,我国的信用评价体系主要是通过后评价方式进行评价。其中,后评价方式指在使用产品后进行评价,该评价方式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不足:第一,不完整性,指用户在消费、使用产品时的感受和评价不够全面,或者用户不愿意反映全部内容;第二,单一性,后评价的方式会使用户的消费体验变淡,导致信用評价内容单一。除此之外,不同的用户受到自身实践和认知能力的限制,也会出现信用评价的差异。因此,在建立信用体系法律规制的过程中,相关单位必须打破传统的评价形式,构建多元化的信用评价机制。
5 结 语
共享经济是社会和人文管理、科学技术水平和市场经济全面发展的产物,刺激了人们的消费,使人们的日常生活更加丰富。有效的法律规制是共享经济的良好助力,不仅可以弥补共享经济模式中的不足之处,还具有法律约束作用,在确保健康的市场经济环境的同时,保护了买家、卖家和交易平台的合法权利和义务,促进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刘雨昕,马秋.共享经济模式演变及法律规制[J].哈尔滨学院学报,2020(4):58-61.
[2]王丹尼.共享经济法律规制的研究进路与反思[J].中国商论,2020(3):108-109.
[3]李磊.共享经济下的法律良性规制[J].法制博览,2019(31):183-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