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房地产虚假诉讼的识别与规制

2021-04-08 13:55白金苹
中国房地产业·下旬 2021年2期
关键词:虚假诉讼规制房地产

【摘要】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的虚假诉讼现象日益严重,不仅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的诚信氛围,而且损害了司法活动的严肃性和公信力,造成了严重的社会损害。本文在解决以虚假诉讼要素为核心的实际问题的基础上,努力分析该罪立法的不足,展示完善的方式,希望有助于立法者和执法部门,更清楚地了解这一犯罪的内涵,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参考。

【关键词】房地产;虚假诉讼;规制

1、房地产虚假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2013 年 6 月 28 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 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房地产虚假诉讼纠纷案件主要表现在:当事人对虚假贷款与其他债权债务的关系,法院程序受理后,当事人自愿签订调解协议,利用债务人的房地产偿还债务,法院在房地产转让快速实施后发出调解书。因此,虚假房地产纠纷的含义可以概括为,通过事实确定事实,与当事人的房地产法律关系串通,与人民法院利用法院的管辖权获取房地产非法利益,或者规避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诉讼利益的某些义务。

2、房地产虚假诉讼的形成原因

2.1审判机制内部问题

目前,结案率、结案数量、上诉率、答复率和安置率是评估法官和法院业绩的主要指标。一些法院为了提高结案率,不顾程序上的方便,特别是对双方愿意调解案件,加快调解结案速度,对法院揭穿房地产虚假纠纷现象的警察不高,缺乏防范意识,对处理案件现状指标不周。此外,虽然房地产虚假诉讼已经存在多年,但目前处于法院阶段,仍然缺乏有效的鉴定标准,特别是由于承办法官的个人经验和案件处理经验,缺乏客观性。虽然个别地区都提供了相关文件来识别虚假诉讼,但意见的内容比较有原则性,没有专门针对房地产纠纷,缺乏实际的灵活性。另外,现行民事诉讼制度和证据规则存在缺陷,案件信息沟通不充分,从而使问题更加突出。

2.2违法成本较低

惩治房地产虚假诉讼力度是不够的,这也是此类行为频繁发生原因之一。从虚假诉讼的宏观层面看,实体民法没有规定虚假诉讼,不把虚假诉讼视为侵权,这意味着被害人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而且降低了虚假诉讼的非法成本,促进了虚假诉讼的发生。对于受伤的第三方是否可以就错误纠纷造成的侵权行为要求赔偿以及赔偿金额和程度没有明确的定义。此外,在房舍内实施虚假程序的肇事者也须处以罚款、监禁和刑事责任。可以看到,房地产虚假诉讼行为者通过诉讼可以取得自己的财产、资格等许多财产利益,与虚假诉讼的成本相比,存在很大的反差。

2.3缺失的社会诚信

我国是正处于社会变革的一个时代,各种思想影响着人们固有的传统道德观念、功利主义、利得利等思想的滋生和传播。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尚未建立良好的诚信体系,一些公民的价值观和利益受到扭曲,虚假诉讼带来的巨大利益,与一些人的扭曲需求是一致,导致虚假诉讼的日益增多。[1]特别是对于房地产行业,虽然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来抑制房价,但房价仍在快速上涨。面对经济利益的很大诱惑,一些人为了打破道德的最终结果,满足私欲,以营利为目的,导致社会诚信的丧失,房地产虚假诉讼从中产生。

3、房地产虚假诉讼的规制

3.1构建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

社会诚信的缺乏是造成我国虚假诉讼蔓延的一个严重原因,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迫于十分迫切。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除刑法作为有效的救助机制外,人民法院还应将错误诉讼行为纳入犯罪人信用档案,加大对其恶意行为的处罚。[2]同时,法院、国家司法系统为建立信息调查网络系统,促进民事诉讼中,特别是经济案件中的信用信息交换,应确保根据情况审查当事人的信用状况,以便采取预防措施。

3.2合理运用司法解释明确虚假诉讼罪状

首先,通过拓宽解释范围,将行为人捏造事实提出行政程序或仲裁,调解行为也将纳入本罪的规则;其次,通过制度解释明确具有独立适用地位,按照本罪的主要要求,明确要求行为人捏造事实进行支付令,请求诉讼前保留等特殊程序也在此罪的适用过程中做出规定;行为人没有独立索赔权,可以以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阻碍正常诉讼,最后,对通过逻辑解释确认虚假纠纷和非金融犯罪的犯罪人,也依照第307条第3款处理。[3]

3.3构建惩罚性赔偿机制

确定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是行为人主观恶性行为,虽然虚假行为的主要对象是法院命令,但行为人一般的主要目的是获取非法利益,特别是所有权,应当承担刑事责任。[4]因此,建议修改侵权法,或通过司法解释澄清虚假诉讼应作为非法行为,行为人应承担适当的损害赔偿责任,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并调动其打击错误程序行为的积极性;公权和私权的双重保护是通过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刑事责任和通过民事责任实现个人权益的。

结语:

马克斯. 韦伯曾说过,一个合法的社会秩序的核必是规范性取向的系统,它影响社会控制和对权威性指挥的服从。[5]虽然虚假诉讼的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可以通过发展法院理念和法制建设,有效遏制虚假诉讼的蔓延,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汤维建.《论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法学家》2003年第三期。

[2]王巧,周斌,季庆.《房地产虚假诉讼现状及预防犯罪的对策研究》,《犯罪研究》2014年第I期。

[3]王作富.《恶意诉讼侵财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特征》,《检察日报》2003年2月10日。

[4]刘志民,张宇琼.《论我国诉讼欺诈的法律规制——以刑事法律责任为中心》,载于《法制与社会》2012 年第 27 期。

[5]劉硕玲.《论虚假诉讼及其治理》,载《江西社会科学》2012 年第 2 期。

作者简介:

白金苹(1994—),女,汉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学生,法学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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