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洁
(内蒙古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 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22)
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古代历史的重要发展时期,南北割裂的局面下,对前代文化传统的传承亦尤显重要。北魏基于汉化革新的诸多举措已得到世人的肯定,相较自视为汉文化正统的南朝而言,尤其是孝文帝亲政后,伴随着汉化改革而进行的巡视中对奉老传统的践行,相关研究尚属薄弱,故值得深入探究。
拓跋鲜卑南下盛乐、平城建立北魏,从治国理政至社会民生都不断吸纳并践行中原传统文化。北魏的奉老形式以问高年、赈恤年老、赦免、赐爵、赐予几杖等为主,给予老者以一定的体恤与养老保障。
北魏帝王的奉老之举,始见于太祖道武帝时期。天兴元年(398年),太祖道武帝幸邺,诏“民有老不能自存者,诏郡县赈恤之”[1]卷2,31。陆续施行免除租税、褒扬知礼贤俊之人等举措,以抚慰高年。此后,太宗明元帝神瑞二年(415年),出巡途中,又“亲见长老,问民疾苦,复租一年”[1]卷3,55。太延元年(435年),世祖拓跋焘出巡幸邺,沿途“诸所过,对问高年,褒礼贤俊”[1]卷4,86,文成帝和平二年(461年)诏“诏民年八十以上,一子不从役”[1]卷5,119。显祖和平四年(463年)春,诏“赐京师之民年七十以上太官厨食以终其身”[1]卷110,2851。将平时偶有的赐予,予以终身保障。献文帝拓跋弘皇兴四年(470年)三月丙戌,诏曰:“朕思百姓病苦,民多非命,明发不寐,疚心疾首。是以广集良医,远采名药,欲以救护兆民。可宣告天下,民有病者,所在官司遣医就家诊视,所需药物,任医量给之。”[1]卷6,130次年,孝文帝即位。延兴三年(473年)十一月戊寅,太上皇献文帝出巡,诏“其有鳏寡孤独贫不自存者,复其杂徭,年八十以上,一子不从役;力田孝悌,才器有益于时,信义着于乡闾者,具以名闻。癸巳,太上皇帝南巡,至于怀州。所过问民疾苦,赐高年、孝悌力田布帛”[1]卷7上,139-140。可见,北魏早期诸帝就注重民生,尤其是“恤老”。
太和早期推行的奉老举措也始自京畿。太和元年(477年)冬十月癸酉,始“宴京邑耆老年七十以上于太华殿,赐以衣服”[1]卷7上,144。太和三年(479年)十一月,“赐京师贫穷、高年、疾患不能自存者衣服布帛各有差”[1]卷7上,147。太和四年(480年)秋七月,“诏会京师耆老,赐锦彩、衣服、几杖、稻米、蜜、面,复家人不徭役”[1]卷7上,149。赐予的生活用品兼顾衣食住行各个方面,而且完全免除其家人的徭役。此间,除了赐予高年贫老以衣食以保其温饱,还关注老人们的疾患医治问题。太和三年(479)秋七月壬寅,“诏宫人年老及疾病者,免之”[1]卷7上,144。将恤老举措实施于曾在宫廷中劳作一生的年老与有疾患的人。太和五年(481年)二月卯朔,“免宫人年老者还其所亲”[1]卷7上,150。太和六年(482年)三月辛巳,“幸武州山石窟寺,赐贫老者衣服”[1]卷7上,151。夏四月,“赐畿内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粟帛有差”[1]卷7上,151。太和七年(483年)夏四月庚子,“幸崞山,赐所过鳏寡不能自存者衣服粟帛”[1]卷7上,152。来自朝廷的奉老抚恤,最初仅惠及京师及内宫的老者。
此后,随着帝王的巡行,北魏“恤老怜贫”的范围逐渐从京师遍及地方各州。据《魏书》载,太和年间孝文帝出巡各州,所到之处,皆有赐予。太和五年(481年),“春正月己卯,车驾南巡。丁亥,至中山。亲见高年,问民疾苦。二月辛卯朔,大赦天下。赐孝悌力田、孤贫不能自存者谷帛有差”[1]卷7上,150。太和九年(485年),诏“孤独癃老笃疾贫穷不能自存者,三长内迭养食之”[1]卷110,2855。确保高年老人的赡养问题纳入地方官府的保障日程。太和十一年(487年),“大旱,京都民饥。诏尽出御府衣服珍宝、太官杂器、太仆乘具、内库弓矢刀矛十分之八、外府衣物缯布丝纩诸所供国用者,以其太半班赍百司,下至工商皂隶,逮于六镇边戍,畿内鳏寡孤独贫癃者,皆有差”[1]卷110,2856。是年,因逢大旱,朝廷出府库物资救济民众。
太和十四年(490年),孝文帝亲政后,对于“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的关注,初为赐予粟帛,其后又多加赐爵。太和十七年(493年) 秋七月癸丑,诏“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人粟五斛”[1]卷7下,172。有时还会加赐布帛。九月戊辰,诏 “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粟人五斛,帛二匹”[1]卷7下,173。据《魏书》载,亲政后,孝文帝每年都有出巡,每到一地都毫无例外地对“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赐以谷帛”,或者是“孤老痼疾不能自存者,赐以谷帛”。
北魏以后各朝形成惯例。除了赐予米粟,为保证老有所养,巡视期间每到一处即诏“民年七十以上,赐爵一级”。除太和二十年外,太和十七年至二十一年间,孝文帝出巡频繁,且所过之处皆发布赐爵诏令,具体如下表所示。
表1 北魏孝文帝出巡赐爵诏令一览表
续表
太和十七年(493年)八月,孝文帝出巡车驾至肆州、并州,首次对庶民年长者赐爵。前此赐予谷物、布帛,是为了维持老弱者度日。赐予致仕或平民老者以爵位,以示其拥有特殊的优待,则是为了保障其老有所养,为此还逐渐明确了赐予爵号的等级与年龄。考虑到年老体弱需要家人的照顾,对应出现了减免或减轻本人及子女的力役、刑罚等诏令。诚然,这些自上而下的奉老举措无法判定其具体落实与否,抑或仅仅是发布了诏令而已,但也足以说明北魏孝文帝对高年老者的体恤之情,以及对传统文化的领悟与践行。
孝文帝时期与赐爵同等效用的“赐杖”之举,见于太和十六年(492年)十二月,孝文帝诏“赐京邑老人鸠杖”[1]卷7下,171。京畿内年逾70以上的老者获赐鸠杖。太和二十年(496年)二月丙午,“诏畿内七十以上暮春赴京师,将行养老之礼”,并“各赐鸠杖、衣裳”[1]卷7下,179。孝文帝诏京畿内年高老者赐予鸠杖,即鸠头所饰的拄扙,此是落实养老之礼并使老者享有皇恩的物化象征。
赐杖之礼实为华夏古制非北魏首创,先秦两汉均有赐“几杖”以示殊荣之礼。古有“大夫七十而致事。若不得谢。则必赐之几杖”[2]1232。致仕之人,帝王要赐几杖以示皇恩浩大,也象征着赋予荣誉与特权,其后,赐几杖或鸠杖之制也施与普通的高龄老人。《后汉书·礼仪志》载,“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年始七十者,授之以王杖,餔之糜粥。八十、九十,礼有加赐。王杖长〔九〕尺,端以鸠鸟为饰。鸠者,不噎之鸟也。欲老人不噎。是月也,祀老人星于国都南郊老人庙”[3]卷5,3124。上古既有“献鸠以养国老”之说,行养老礼仪之时,赐年龄70岁的老人予王杖,杖扶手上饰鸠鸟,寓意饮食通顺,身体安康。东汉章和元年(87年)秋,“令是月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饮食。其赐高年二人共布帛各一匹,以为醴酪”[3]卷3,157。先秦之礼,汉时已形成定制,每逢仲秋之月,即行养老之礼。但检索“几杖”仅见南朝宋有一则记载,获得者为对南朝宋功勋卓越的沈庆之,也并非加赐予平民高龄老者[4]卷77,2004。北朝“鸠杖”一词,始见于孝文帝。
孝文帝爵位革新之际,不仅赐予高年老人衣食,赐以爵位或假以官号,使其享有荣耀与豁免的特权。还颁行法令,给予高龄老者经济与法律上的特权。孝文帝太和元年(477年)冬十月,“诏七十以上一子不从役”[1]卷7上,144。明确诏令减免老者子女的力役。在刑事处罚方面,也有相应的减免举措。如太和十二年(488年)春正月,诏曰:“镇戍流徙之人,年满七十,孤单穷独,虽有妻妾而无子孙,诸如此等,听解名还本。诸犯死刑者,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以闻。”①[1]卷7下,163不仅赦免犯罪老者之罪,为保障老有所养,家有老人独子若犯罪,也赦其死罪。北魏太和十八年(494年)八月,孝文帝北巡六镇时,沿途“所过皆亲见高年,问民疾苦,贫窘孤老赐以粟帛。丙寅,诏六镇及御夷城人,年八十以上而无子孙兄弟,终身给其廪粟;七十以上家贫者,各赐粟十斛。又诏诸北城人,年满七十以上及废疾之徒,校其元犯,以准新律,事当从坐者,听一身还乡,又令一子扶养,终命之后,乃遣归边;自余之处,如此之犯,年八十以上,皆听还”[1]卷7下, 174-175。孝文帝尤其优待北魏边地的高年及贫窘孤老之人,对年满七十以上的六镇城人,以及残疾与触犯刑律的年高从犯老者,令其一子抚养,待其终老后,其子再归回北方边地。年八十以上就任其回乡养老。
除上述举措,北魏王朝还关注孤寡高年老者的疾患问题。孝文帝太和二十一年(497年)九月丙申,诏曰:“哀贫恤老,王者所先,鳏寡六疾,尤宜矜愍。可敕司州洛阳之民,年七十以上无子孙,六十以上无期亲,贫不自存者,给以衣食;及不满六十而有废痼之疾,无大功之亲,穷困无以自疗者,皆于别坊遣医救护,给医师四人,豫请药物以疗之。”[1]卷7下,182针对七十、六十及不满六十的老、贫、病且而无法生存之人,不仅给以衣食,还派遣医师加以救治,配以药物使其得到治疗。
北魏帝王出巡问高年、恤老的传统,沿至孝文帝时期次数更加频繁。出巡时间除六月、七月外,其他月份皆有巡视。所过之地皆问高年、恤孤老、问疾病,并连颁对高年的赐爵诏令。从奖励孝悌到假以爵位,从提倡孝敬老人到提升其社会地位级等方面,提高民众对高年老人的关注与关爱,使老弱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在汉化革新的同时,践行的奉老恤贫之举,足以强化百姓对其改革的认同度,改善社会风气,为汉化革新铺垫了更加良好的氛围。
除了西部荒漠,孝文帝的足迹遍及北魏的大部分农业区。北魏太和之初,就多次颁发劝勉并奖励农耕的诏令,农业已被视为北魏的根本,“农时要月,民须肆力,其敕天下,勿使有留狱久囚”[1]卷7上,150。农耕经济深受自然气候的影响,因此,农忙时节,纵使囚犯也可适当缩短其服刑的时间,以使其不误农时。农闲之月,适时教化于民。如太和十一年(487年)冬十月甲戌,诏曰:“乡饮礼废,则长幼之叙乱。孟冬十月,民闲岁隙,宜于此时导以德义。可下诸州,党里之内,推贤而长者,教其里人,父慈、子孝、兄友、弟顺、夫和、妻柔。”[1]卷7下,163以劝世人都孝敬父母,创造仁孝的社会风气。山东诸城出土北魏一民给父母造的铜鎏金佛坐像足部刻铭文:“太和十一年九月,父母居士大小造像一区……”可见,由于帝王顺应农耕经济的自然规律,倡导并践行的尊老之风气已然深入人心。
先秦礼制中关于养老的记载,多见于《周礼》。《周礼·大司徒》将“以息保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2]706视为六条养民之理。《礼记·王制》还见“凡养老,有虞氏以燕礼,夏后氏以飨礼,殷人以食礼,周人脩而兼用之。五十养于乡,六十养于国,七十养于学,达于诸侯”[2]1345-1346等养老的具体细节。《礼记·月令》详载每逢仲秋之月,必行“养衰老”“授几杖”“糜粥饮食”等养老之仪[2]1373。出于对老者的体恤,亦有耄耋之人“虽有罪,不加刑焉”[2]1232的古制。古之老人的年龄,关乎纳税、赋役的征免。七十以上的高龄老人,所在的家庭会有一定除免的特许。此外,养老抚恤的对象,除了高龄老者还包括“鳏寡孤独”之人,故有“老而无妻曰鳏,老而无夫曰寡,老而无子曰独,幼而无父曰孤。此四者,天下之穷民而无告者”[2]2667。凡施仁政的君主,为保天下安定和谐,必格外关注高龄老人与“鳏寡孤独”等群体。因此,根植于农耕经济的中原传统文化素有“恤老怜贫”之说。
先秦奉老礼制被两汉所传承,官修史籍“高年”一词,首见于西汉武帝时期。汉武帝建元元年(前140年)夏四月己巳,诏曰:“古之立教,乡里以齿,朝廷以爵,扶世导民,莫善于德。然则于乡里先耆艾,奉高年,古之道也。今天下孝子顺孙愿自竭尽以承其亲,外迫公事,内乏资财,是以孝心阙焉。朕甚哀之。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为复子若孙,令得身帅妻妾遂其供养之事。”[5]卷6,156汉武帝初年,号令天下人人笃尽孝道。针对年高之人的养老问题,实施了“受鬻法”,即给年90岁以上的老人授以米粟,使其得以食粥的恤老举措。屡见汉代诸帝赐米的记载。除了保证老人的饮食,还不乏赐予穿用、奖励孝悌以田地的记载。汉武帝元封二年(前109年)夏四月,曾“赦所过徒,赐孤独高年米,人四石”[5]卷6,193。汉宣帝、元帝、成帝朝,亦多行赐“鳏寡孤独高年”之举②。汉代的恤老,除了一般的赐予,还会于帝王巡幸或遇皇家的嘉期,作为特赏,赐予需要抚恤的高年,以彰显帝王恩德③。东汉时期,史籍也不乏记载,章帝元和二年(85年)五月戊申,章帝诏“赐高年、鳏、寡、孤、独帛,人一匹”[3]卷3,152。官府给予年高之人米粥、布帛,以满足温饱。
汉时,除了赐予粮米布帛等满足其生存的需要之外,还对其子孙实施赋役减免,以减轻其经济负担。汉文帝时,“礼高年,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5]卷51,2335。即90岁的老人除了赐予布帛,家里还可免蠲其一个儿子的赋役。80岁的老人家里,可免除两口人的算赋。汉代“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一人一算是一百二十,其费用于“治库兵车马”[5]卷1,46。免二人的算赋,当视为汉时敬老养老家人的一种奖赏。
对于触犯法律的老者,汉代也有适当宽大处置的相关诏令。文帝后元年间(前163年-前157年)复下诏曰:“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鳏寡不属逮者,人所哀怜也。其着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5]卷23,1106年长之人、幼儿、残疾不便之人,即便犯罪也宽大处理,不与上刑具。至汉宣帝元康四年(前62年),又下诏曰:“朕念夫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暴逆之心,今或罗于文法,执于囹圄,不得终其年命,朕甚怜之。自今以来,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5]卷23,1106至成帝鸿嘉元年(前20年),定令:“‘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合于三赦幼弱老眊之人。此皆法令稍定,近古而便民者也。”[5]卷23,1106对老者予以宽大的量刑。
北魏孝文帝之所以每年都有恤老怜贫的举措,源于其对华夏传统美德的继承。北魏孝文帝太和三年(479年)夏四月,曾诏曰:“昔四代养老,问道乞言。朕虽冲昧,每尚其美。”[1]卷7上,147反映出孝文帝对四代致仕卿臣养老礼制的崇尚与追求。太和十五年(491年)八月壬辰,亲“议养老”[1]卷7上,168。次年,即“以尉元为三老,游明根为五更。又养国老、庶老”[1]卷7上,170,落实了三老、五更的人选,将养国老与庶老等卿、大夫、士的养老问题,视若同等重要。因此,由北魏孝文帝养国老、庶老问题,推及太和年间所做的善待平民高年孤老贫者的举措,都是效法周礼、汉风的具体行为。
孝文帝对中原礼仪的效法,不仅表现在敬奉在世的高年,还表现为对过世圣贤的敬畏与尊重。太和十九年(495年)八月,幸邺,诏“诸有旧墓,铭记见存,昭然为时人所知者,三公及位从公者去墓三十步,尚书令仆、九列十五步,黄门、五校十步,各不听垦殖”[1]卷7上,178。由敬畏以致不令毁及陵寝,其深厚的仁心可鉴,本质是对中华传统文化的敬畏与崇尚。太和二十年(496年)五月,“遣使者以太牢祭汉光武及明、章三帝陵。又诏汉、魏、晋诸帝陵,各禁方百步不得樵苏践蹋”[1]卷7上,179。可见,北魏孝文帝对中原汉文化的领悟,不仅仅停留于其表象的行为改变,还体现在具体的意识观念中,其汉化革新的彻底由此可见一斑。
北魏是拓跋鲜卑入主中原所建立的王朝,因此励精图治汉化革新,以期融入中原文化体系。北魏帝王尤其是孝文帝的奉老举措,是其传承汉魏礼制规范的具体实践。
伴随着汉化革新的实施,孝文帝对敬畏高年古礼的践行,首先是对鲜卑早期的“贵少贱老”习俗的变革。北方民族的历史上,亦不乏如何对待老者的记载,如匈奴“贵壮健,贱老弱”[6]卷110,2899,东胡系的乌桓、鲜卑亦“贵少贱老”[7]卷30,832,突厥俗也是“贱老贵壮,寡廉耻,无礼义,犹古之匈奴也”[8]卷50,909。汉代班超久与游牧民族接触,曾言“蛮夷之俗,畏壮侮老”[5]卷47,1583。对此,汉代既有汉使与居于匈奴的中行说之间的辩论,中行说已给出了答案④。原因在于“匈奴明以战攻为事,其老弱不能斗,故以其肥美饮食壮健者,盖以自为守卫,如此父子各得久相保,何以言匈奴轻老也”[6]卷110,2900。即在不稳定的游牧经济环境中,即便是平时也不能保障饮食的供给,一旦遇到天灾之年更不待言。一年四季的春冬两季尤其不能保障饮食供给。因此,能征善战的壮者是获取食物的主要力量,是整个群体获得生存的保障,他们的康健是老弱者能否得以存活的根本。所以,对老者的最好的回报,就是让他们能够益寿延年,而不会顾及保障他们饮食的品质与数量,这是游牧经济与农耕经济根本不同的养老理念。
拓跋鲜卑作为南下并建立了北魏王朝的游牧民族,孝文帝汉化革新以适应农耕经济的中原文化,其所奉行的敬老行为,以赏粟与布帛为主。既是对中原汉文化的传承,也是顺应中原农耕经济文化传统的敬老形式,更是对鲜卑古俗的顺变。
反观与北朝而对的南朝政权,可知北魏孝文帝践行“奉老恤贫”之举的历史影响,与其汉化革新一样深远。检索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史籍,仅可见《宋书》南朝宋文帝、孝武帝年间,有几则类似“恤老怜贫”的诏令,更不见载帝王如北魏孝文帝般的巡幸的躬行。南朝方史籍何以鲜见官方问高年、赐几杖、抚恤鳏寡孤独等抚老济贫的相关记载,传统文化深厚的中原文化的南朝,官方的孝为之举力度却明显稍逊于北朝,值得深入探究。
其次,对于中华传统文化的弘扬与传承,北魏孝文帝较之南朝诸政权(抑或诸帝)更多了一份认真与虔诚。在南北朝时期,农耕经济受政治大环境的影响,南朝宋文帝与宋孝武帝时期出现了“元嘉之治”的太平盛世。故此,有几次大赦天下,同时也下诏抚恤孤老。宋文帝元嘉三年(426年),鉴于“宇内宁晏”,诏“可遣大使巡行四方”,“其高年、鳏寡、幼孤、六疾不能自存者,可与郡县优量赈给”[4]卷5,75。诏令地方抚恤高年疾苦生活艰难之人。宋文帝元嘉十年(433年),大赦天下。诏“孤老、六疾不能自存者,人赐谷五斛”[4]卷5,82。宋文帝元嘉十四年(437年),大赦天下。诏“孤老、六疾不能自存者,人赐谷五斛”[4]卷5,84。宋文帝元嘉年间,也有地方官的恤老见载,如宋文帝元嘉二十二年(445年),时任南阳太守的田亮“遣吏巡行诸县,孤寡老疾不能自存者,皆就蠲养,耆年老齿,岁时有饩”[4]卷100,2451。每逢大赦之际,仍有奉老举措。元嘉二十四年(447年),大赦天下。诏“孤老、六疾不能自存,人赐谷五斛”[4]卷5,94。从上述史料可见,南朝宋以农耕为主,文帝时期的赈恤,赐予的对象并不问年龄而是视孤老为主,物品也多以谷物为主。此外,南朝宋的抚老诏令,间隔时间无定制,从七年至十年不等,深层原因或可认为,对农耕经济而言,除非有大灾难或歉收之年,才会对其生存造成危机,故颁诏施行的时间随王室或国有大事而定。如元嘉二十六年(449年),大赦天下。又诏“登城三战及大将战亡坠没之家,老病单弱者,普加赡恤。遣使巡行百姓,问所疾苦。孤老、鳏寡、六疾不能自存者,人赐谷五斛”[4]卷5,97。因为涉及战事所致的伤亡者及其家属,所以颁诏加以抚恤。
殆至南朝宋元嘉三十年(453年),孝武帝即位之初即大赦天下。诏“高年、鳏寡、孤幼、六疾不能自存,人赐谷五斛”[4]卷6,110。大明元年(457年),孝武帝改元之际,大赦天下。又“可蠲历阳郡租输三年”,另“赐高年孤疾粟帛各有差”[4]卷6,119。大明七年(463年)二月,大赦天下,孝武帝“行幸所经,无出今岁租布。其逋租余债,勿复收。赐民爵一级,女子百户牛酒”[4]卷6,131。再“遣使巡慰,问民疾苦,鳏寡、孤老、六疾不能自存者,厚赐粟帛。高年加以羊酒”[4]卷6,131。冬十月,诏“朕巡幸所经,先见百年者,及孤寡老疾,并赐粟帛。狱系刑罪,并亲听讼”[4]卷6,133。十二月,诏“高年孤疾,赐帛十匹,蠲郡租十年”[4]卷6,134。南朝宋孝武帝时始见出巡记载,并沿途施行奉老之举。赐予的物品,除了谷物外,多了帛、酒与减免租赋。但其减免力度仍不能与北魏孝文帝朝相比。南朝宋虽未明确见载帝王朝官亲问“高年”的史料,但有一例可反证其高年的下限。如何子平以母亲“而籍年已满,便去职归家。”[4]卷91,2557其上司以“尊上年实未八十,亲故所知。州中差有微禄,当启相留”挽留于他,不留而归。[4〗卷91,2557可见,南朝宋时有父母年籍八十,子女即可辞职归乡奉养亲老的惯例。此外,南朝梁武帝普通二年(521年)春正月,时值梁武帝即位次年,“辛巳,舆驾亲祠南郊。诏曰凡民有单老孤稚不能自存,主者郡县咸加收养,赡给衣食,每令周足,以终其身。又于京师置孤独园,孤幼有归,华发不匮。若终年命,厚加料理。尤穷之家,勿收租赋”[9]卷3,64。此举仍与大赦相关。至于对高年减免刑罚、就医及秦汉古制中赐几杖等旧俗,南朝则鲜见记载。
表面上看,南朝帝王的奉老之事虽不乏礼制规范,但似乎并不需要刻意而为之,因为中华古老传统的孝文化早已深入人心。而南朝不稳定的社会状态,也使得统治者无暇顾及百姓的疾苦。因此,文献鲜有官方的奉老恤贫举措,不见史籍也在情理之中。北魏孝文帝对四代奉老礼制的践行与传承,影响了北方的历代王朝,其行为已具有不可忽视的传承汉制的作用。
南朝先后历宋、齐、梁、陈四朝,时近170年。相比于北魏孝文帝的躬亲奉孝之举,南朝仅见几条宋文帝、宋孝武帝、梁武帝时期零散的记载。而北魏初创即关注民生,尤其是孝文帝太和年间几乎每年都有施行赐予的记载。北魏孝文帝效法两汉承继中原古老的奉老传统,虽不在汉化革新的诏令之中,却是其深入汉化的重要举措之一。其对敬老传统文化的执着践行,竟可比偏居南方半壁江山的中原汉政权。况且南朝两位帝王在大赦之时,才依惯例颁行嘉时敬老的举措,当属于不定时的赏赐之举,并未如孝文帝的常行举措。北魏孝文帝太和年间,史籍几乎每年都有具体践行的记载,虽然不排除是为了标榜北魏汉化的深入而有意为之,但能如此坚持与深入不辍的践行,究其原因,正如孝文帝与臣下讨论是否南伐时所言,“可游巡淮楚,问民之瘼,使彼土苍生,知君德之所在”[10]卷139,4450。一语道出了其四处巡行的用意所在。
最后,随着孝文帝对传统文化的承袭,南北朝以降,传统文化逐渐流传并深入北方,正因如此,大可窥见北方之所以能统一南北的端倪。
孝文帝亲政后的汉化改革,直接触及鲜卑语言、服饰与习俗的改革,表明孝文帝对汉文化的深度追随,且与其意欲统一南北不无相关。巡幸各地并访问高年,奉老恤贫等行为,是与其汉化革新相辅相成的具体实践。较之汉化革新的诏令更能够深得人心,并为民众所接受。太和十五年(491年)以后,陆续革除“小岁贺”[1]卷7下,168“寒食飨”[1]卷7下,169等鲜卑习俗,“革衣服之制”以确立郊天礼舆服制度等[1]卷7下,176,都表明其对中原传统尤其是汉魏礼仪的深度认同与刻意追求,并将其发扬光大。
北魏孝庄帝永安二年(529年),史载北魏中大夫杨元慎与南朝陈庆之的一段对话,杨元慎言:“我魏膺箓受图,定鼎嵩洛,五山为镇,四海为家。移风易俗之典,与五帝而并迹;礼乐宪章之盛,凌百王而独高。”陈庆之予以认同,并言“自晋、宋以来,号洛阳为荒土,此中谓长江以北,尽是夷狄。昨至洛阳,始知衣冠士族,并在中原。礼仪富盛,人物殷阜,目所不识,口不能传” 。随后“(陈)庆之因此羽仪服式,悉如魏法”[11]卷2,121。可见,被北魏所继承的华夏礼法转而为南朝所仿效,此段史料虽有夸大之嫌,但也不能否定其合理性。
与汉化革新措施伴随的“奉老恤贫”之举,主观上是孝文帝彰显孝义与君德,践行与传承华夏礼仪的目的使然,客观上却使华夏文化礼仪得以流传至北方。
(拙文草就后,曹永年先生多次予以悉心指导,获益匪浅。值此刊出之际,深表谢意。)
注 释:
① 《魏书》卷111《刑罚志》亦载:“(太和)十二年诏: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子孙,又无期亲者,仰案后列奏以待报,著之令格。” 第2878页。
② 汉宣帝、元帝、成帝各朝都有相应的举措。如《汉书》卷8《宣帝本纪》载,地节三年(前67年)春三月,“加赐鳏寡孤独高年帛”,第248页;元康元年(前65年),“加赐鳏寡孤独、三老、孝弟力田帛”,第254页;元康四年(前62年),“加赐三老、孝弟力田帛,人二匹,鳏寡孤独各一匹”,第259页;《汉书》卷9《元帝本纪》载,元帝永光二年(前42年),诏赐“鳏寡孤独、高年、三老、孝弟力田帛”,第288页;建昭五年(前34年),“三老、孝弟力田帛”,第296页;《汉书》卷10《成帝本纪》载,成帝绥和元年(前8年)二月癸丑,诏赐“孝弟力田帛,各有差”,第328页。
③ 《汉书》卷9《元帝本纪》载,西汉元帝永光元年(前43)春正月,诏“赦云阳徒。赐民爵一级,女子百户牛酒,高年帛”,第287页。《汉书》卷10《成帝本纪》载,成帝永始四年(前13),大赦,赐“鳏寡孤独高年帛”,第324页。
④ 《史记》卷110《匈奴列传》载:“汉使或言曰:‘匈奴俗贱老。’中行说穷汉使曰:‘而汉俗屯戍从军当发者,其老亲岂有不自脱温厚肥美以赍送饮食行戍乎?’汉使曰:‘然。’中行说曰:‘匈奴明以战攻为事,其老弱不能斗,故以其肥美饮食壮健者,盖以自为守卫,如此父子各得久相保,何以言匈奴轻老也?’”中行说虽以攻战(攻战也是获取生存的自然选择)为例,其实是基于游牧经济而言的北方民族的基本生存法则,第2899-290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