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欣瑜 李易谦 吴梦 洪途
摘 要:免征额可降低中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但同时由于免征额的确定存在不科学等问题导致其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本文通过对国内外个税免征额制度的发展历程以及实施现状进行对比分析,总结得出免征额制度在未来的发展趋势,以及国内免征额制度的不足和改进方向。
关键词:免征额;对比研究;专项扣除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1)02(a)-030-02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1950年政务院发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已有涉及,但因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开征。一直到1980年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才得以正式确立。此后,《个人所得税》分别在1993年、1996年、2005年、2007年进行了六次修改,在这个过程中,免征额也从800元逐渐调整到了3500元。2019年个税再次进行改革,在这次改革中,免征额修改至5000元。免征额作为个人所得税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每一次调整都关系着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就国内情况而言,每一次免征额的调整都是大众视线和舆论的聚焦点。但免征额的具体确定方法一直都存在争议,免征额的每一次变动,都会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免征额是否应该调整、调整后的免征额数值应该是多少等问题一直都是牵动着社会各界所有关注者的心声。目前,在我国有关个税免征额的学术研究中,学者们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什么情况下应该提高免征额、免征额指数化的可行性等问题。不仅是我国,对于其他的国家和地区来说,如何合理有效确定可行的免征额数值,对于每一个国家的国计民生都存在很大的影响。本文将通过对世界上几个典型的国家包括英国、美国、日本的免征额制度进行研究对比,通过不同国家制度的优缺点分析,得出我国免征额在如今大环境下的发展趋势和改革建议。
1 不同国家免征额制度的具体内容
1.1 英国
英国是个人所得税的起源地,自1798年为应对战争开征至今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个人所得税也在1814年正式成为英国的直接永久税。英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发展到现代的过程中,不断补充完善,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渐增加免税额和扣除额部分作为个税制度的重要組成。其免税额和扣除额呈现出四大特点。
一是其免税额是以年度为周期计算施行的,计算周期为每年4月6日至次年4月5日。
二是免征额和扣除额以个人作为缴纳和扣除的基本单位。根据英国的个人所得税源泉扣缴制度,每位纳税人都有各自的纳税编码(PAYE Code),以编码为统计缴纳、扣除的统一标准和工具。
三是免税额根据年度物价统一调整。免税额按纳税人所属的不同情况分为:高龄人口免税额、个人免税额、抚养子女免税额、已婚夫妇免税额、赡养老人免税额、鳏寡丧偶免税额和盲人免税额共计7个种类,且免税额会根据每年的物价水平变化进行相对应的调整。
四是扣除额用以补充保障居民基本生计。根据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来扣除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金额,其目的是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费用不会受到个人所得税的覆盖。扣除额与免税额的区别在于扣除额需为居民实际发生额,并提供相应的支出证明;而免税额只需属于对应情况,并不追究其支出方式及收入来源。
1.2 美国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自1913年开征以来,至今共经历了四次大型的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经趋近于成熟。其税前扣除同样可分为两类,分别是生计扣除(个人宽免)和其他费用扣除。美国税前扣除有两大突出特点。
一是以家庭为纳税基本单位。美国几次大的个税改革都涉及免征额的调整,在权衡家庭和个人的背景下先后经历了婚姻奖励制度、婚姻惩罚制度以及现在的偏向婚姻中性制度。婚姻奖励制度即指夫妻所得以家庭为单位,相当于在平分收入之后纳税,在家庭和个人采取相同的等级税率情况下,相较于单身的纳税者来讲,等同于降低了家庭中夫妻纳税的等级;婚姻惩罚制度的内容则相反。但自始至终美国都坚持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制度。
二是标准扣除额采用指数化方式。在扣除额上,纳税人可选择分项扣除或标准扣除的方式。分项扣除需要家庭提供对应的支出凭证,而标准扣除则直接采用固定的扣除标准扣除。通常家庭会在当月具有较大的突发性支出,例如发生了大额医疗费用支出时才会选择分项扣除,而平时一般都会选择标准扣除。标准扣除额以1992年的2000美元为扣除标准,通过通货膨胀率计算出当年对应的扣除额,所以每年的扣除额都会根据当年物价水平有相应的变化。
1.3 日本
日本与我国相同,在个人所得税征缴方式上采取的是分类+综合的征缴方式。日本的所得税规则相对简单,全部采用所得扣除的方式,其所得扣除可分为四大类:分别为个人扣除、担税力调节扣除、保险金扣除和捐赠奖励扣除。其中个人扣除又分为基础扣除、配偶扣除、配偶特别扣除、抚养扣除、残障人士扣除、鳏寡丧偶扣除和勤工俭学扣除,其中的基础扣除可以理解为我国的个税免征额,该扣除采用的是固定的数值扣除方式。
1.4 中国
我国于1980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制度自此建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为征纳单位,以月收入作为征纳对象的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其中免征额数值是由国家根据“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不纳税”为原则开展,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主要依据直接规定。历经4次修改之后,我国的免征额由1980年的800元,经历2006年的1600元、2008年的2000元、2011年的3500元,在2019年调整到了最新的5000元。由于免征额是直接规定的固定数值,因此其需要国家不断依据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等情况进行适时的调整,从而保证它充分起到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
2 中外对比研究分析
2.1 免征额的未来发展趋势
首先,免征额的改变间隙在中国越来越短。随着我国逐渐发展,人民的消费需求不断扩大,消费水平的增长使得免征额合理数值的改变周期越来越短,因此在该趋势下中国应建立相应的免征额联动机制,使得免征额的改变更加及时与迅速。另外,在不断提升社会公平的大背景下,免征额自身已无法达到这个目标。建立与免征额相配合的扣除项机制可以更加有针对性地改善居民的税收压力。英国通过大类机制来实现同种的效果;美国也已经通过家庭税收的方式来运行扣除项机制;日本的扣除项内容也已经十分丰富,因此未来趋势下,中国的扣除项机制会得到不断完善,更多的合理情景将会加入到扣除项机制中;同时较为长期的扣除项会成为下一步的考虑重点,并开始考虑加入短期的突发扣除项。
2.2 中国个税免征额制度的不足与改进
一是目前中国的个税免征额需要通过相关人士的提议来进行数额的改变。中国目前仍处在经济的中高速发展时期,相关消费水平指数变动以及通货膨胀情况的发生难以避免,甚至比欧美国家更为明显。目前的制度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无法做到及时调整,免征额的调整速度慢于人民消费水平的增长速度,很容易给居民带来税收过高的感觉,不利于免征额达到其本身设立的目的。随着个人所得税APP的推出,个税免征额将随着相关指数的变化做到及时调整,也不会出现不清晰或是造成混乱的情况。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英国等国家,推出个税免征额随着CPI指数的联动变化机制,缓解因税收偏高而对消费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是免征额应该搭配扣除項来更好地考虑到社会中的不同情况。我国从2019年开始引入了扣除项,但目前我国的扣除机制尚不完整,扣除项的覆盖面相对狭窄,并且扣除项的执行方法不够具体,针对性的分类不够。因此在接下来一段时间内,我国应该完善现有的扣除项机制,将每个扣除项内容都变得更加具体:不同年龄的学生给家庭带来不同的压力;身体健康程度不同的老人也会给家庭带来不同的压力等,因此应该有更加具体的扣除条件来进一步填补扣除机制中的空缺。除此之外,应该增加短期的扣除项,例如重大灾难的个人损失性扣除、偶得与慈善的系统性扣除,作为对扣除项机制的补充。
三是为了方便缴税,并使税收更加明确到不同个体的负担,可以逐渐引入家庭作为征税单位。家庭征税单位除了可以更好地帮助扣除制度的实施,还可以帮助我国实现纳税者“自核、自填、自缴” 的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3 结语
目前,消费水平的快速变化已经使得很多国家建立了免征额与价格指标的联动机制,从而保证免征额在一定时期内的合理性;同时不同国家都已经引入并且逐渐完善了扣除制度,多方面地考虑不同人群的负担程度,逐渐实现税收公平以及社会的公平分配。而我国经济中高速增长的局面使得消费水平目前仍处在高速增长的阶段,免征额数值的合理阶段也逐渐缩短,因此联动机制对于中国也愈发重要。另外,加强完善扣除项也是中国完善税收政策的一大重心。联动机制建立与扣除项的完善可以让免征额更加充分地发挥其维护社会公平的作用,推动税收的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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