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信息共享的伦理风险及对策研究*

2021-04-03 13:46王雪琴汪卓赟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21年5期
关键词:远程医疗医院

王雪琴,张 静,汪卓赟,鲁 超**

(1 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学工程部,安徽 合肥 230601,wxq9801@163.com;2 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科研部,安徽 合肥 230601)

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纵深推进,信息共享、大数据的应用已经成为卫生决策、医院管理、优化医疗卫生服务等方面发展不可或缺的一环。大数据背景下,医院信息共享的优势日益凸显,告别了人工统计、纸质记录和传统医疗服务模式,医院整体运行效率得到显著提高、医院综合服务机制愈加健全,展现了现代化医院发展的全新面貌[1]。然而,医院信息共享逐渐成为人们共识的同时,在具体应用中的伦理风险问题也日益显现。为此,如何建立基于符合伦理理念的医院信息共享管控和运用机制成为现阶段医院管理研究的新热点。

1 医院信息共享概况

1.1 医院信息共享的概念

医院信息共享是指在医院信息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组织下,将信息网络技术和数据库技术应用于医疗服务的各个环节,对医院信息系统进行构建、运作与维护,对医护人员进行信息化技术培训,达到优化卫生服务质量,提升卫生服务水平目的的过程[2]。医院信息共享涉及信息技术、医院管理、临床诊疗等多个方面,其通过对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各项数据进行汇总和筛查,生成各部门所需要的信息,促使医院各部门运作效率稳步提升,有效提高诊疗效率,为保障患者最大限度地享受健康权益及节约社会资源提供便利。

1.2 国内外医院信息共享发展现况

美国在医疗信息共享建设方面表现最为突出,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开始了医疗信息化建设,发展历程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一是以医院信息系统建设为核心,旨在提高医院各部门运行效率的独立应用阶段;二是以区域卫生信息化为重点,通过制定卫生信息标准和相关法律规定,统一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信息,旨在推动医疗信息共享发展的社会自治阶段;三是通过经济手段,激励推进电子病历建设,旨在提升医疗服务体系质量和效率的政府引导阶段[3-4]。

日本医疗信息化建设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近年得到较快发展。早期的医院信息系统主要以收费系统为中心,与医疗服务无直接关联。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医院信息系统逐步转向以发展医疗服务为核心,应用范围扩大到门诊、急诊、住院等临床科室及财会、医疗物资采购等行政后勤科室,同时着力推进各系统之间信息共享[5]。现阶段,日本在医院信息共享上实现了医疗、管理和服务三条“线”数字化。

我国医疗信息化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费用管理为中心的医院信息系统在大部分医院中得到广泛应用。2009年我国开始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信息化成为医改“四梁八柱”中唯一的技术支柱,医院信息化成为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抓手[6]。公立医院改革促使医院信息共享迎来了重大机遇,以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为核心,以电子病历、临床信息为重点的区域医疗信息化得到全面、快速发展。随着大数据、云计算、5G等新技术的发展与广泛应用,目前我国医疗信息化正朝着智能化与智慧化方向发展。

1.3 医院信息共享的现实意义

医疗大数据时代,信息共享应用空间渐趋广泛,成为现代化医院发展的新趋势,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医院信息共享通过对现代信息技术和医疗资源的有效整合,消除“信息孤岛”效应,促进信息资源互联互通,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另一方面,医院信息共享可以简化患者就医流程,缩短患者候诊时间,提高患者综合满意度,同时也为医务人员的工作提供了便捷。医生可通过电子病历查看患者的个人病史、诊疗历史等情况,辅助诊断疾病。此外,医院信息共享立足于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旨在构建和谐的医院文化,通过创建医院职工论坛等医院信息交流平台,促进医院内各部门员工间的沟通交流,提升员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保证医院健康可持续发展。

2 医院信息共享伦理风险分析

2.1 法规滞后引发监管缺失风险

医院信息共享的发展不仅需要技术层面的支撑,更需要设立与其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体系。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能够协调与信息共享间的各种关系,为医院信息共享健康发展提供保障。但医院信息共享衍生出的伦理问题在当下尚属于一个较为新颖的研究领域,政府目前尚未制定完备的法律来规范,立法与监管的缺失导致医院信息共享发展速度受限。就电子病历建设方面,现行的法律规定要求使用“原始书面签字”的文档资料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电子病历等文档签名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律效力得不到充分保障,导致电子病历的应用与发展受到限制。此外,关于患者的隐私保护、医疗信息的所有权及使用权等对医院信息共享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均提出了新的挑战,信息共享法规滞后引发监管缺失风险对医院发展有弊无利。

2.2 远程医疗技术的不完善带来医患共情风险

远程医疗是利用通信、计算机网络、遥控、遥感等多重技术,充分发挥中心城市内大型医疗机构的专业优势,通过远距离诊疗技术有效解决区域间医疗资源分配不合理问题,形成社会优质医疗资源在不同区域间的共享[7]。然而,远程医疗带来更多发展契机的同时,也存在诸多伦理风险,弱化医患共情为其中之一。不同于以往面对面的问诊方式,在远程医疗诊疗过程中,医生仅依托于电子病历,通过网络视频对患者进行简单的问诊,缺少查体、化验等环节,容易导致误诊的发生。此外,远程医疗无法做到传统的“望闻问切、视触叩听”,使医患间的“共情”受到影响,造成医患双方沟通障碍。

远程医疗在节省患者就医成本的同时,也面临着责任认定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对医疗事故责任认定和医疗器械损害赔偿办法明确说明:“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医疗器械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追偿。”然而,该办法应用于远程医疗过程中,会出现医疗事故责任主体认定不明、事故归责困难等情况。

2.3 医疗信息技术发展不平衡引发数据质量风险

目前国内多数医院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医疗管理信息系统,但由于数据采集系统缺乏统一的数据采集标准,以及缺乏综合性专业人员对大量医疗数据资源进行处理,致使大量有效医疗数据未被充分利用,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进一步导致数据在传递过程中质量参差不齐,产生严重的“信息孤岛”效应,无法实现数据和信息流动,阻碍医疗大数据的发展[8-9]。此外,不同就诊患者文化水平存在差异,导致在填写或口述个人信息时表述不准确,以致在录入电子病历时出现误差,数据真实性降低。加之,信息共享建立在成熟的信息系统之上,然而建设信息系统耗资较大,基层医疗机构难以承担昂贵的经济代价,在一定程度上也难以保证医疗信息的质量,限制了医院信息共享的发展。

2.4 信息安全与患者隐私泄露风险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医疗在医疗领域的广泛应用,以及网络资源自身所具备的开放性和共享性,使得信息资源交互性增强,导致医疗数据存在安全隐患[10]。医院在提供便捷医疗服务的同时,保障患者个人隐私安全,成为当前医院信息共享伦理风险探究的焦点之一。一方面,现代医院信息系统收集的患者信息多数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保存于云端存储设备,相比于传统使用纸张记录病案信息,医院管理的计算机化在降低医疗差错和提高医疗质量的同时,可能会造成患者隐私的泄露。加之,当前医院信息系统安全措施、技术相对薄弱,外来侵入者较易进入系统窃取患者信息,增加了患者就医信息负担。另一方面,医院为了保证收费透明,利用信息技术开展“患者费用清单”业务,自主公开部分患者信息,这从另一个角度违背了保护患者个人隐私的要求。

3 医院信息共享伦理风险的应对策略

3.1 完善法律监督管理体系

完善关于医院信息共享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医院信息化建设提供一系列网络环境下的运作规则,消除不确定性障碍,避免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出现的法律空白。建议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医院信息共享法律法规,以破解当前医院信息共享立法相对滞后这一难题。同时,结合医院信息共享建设、应用和管理需要,完善相应法律法规。规范涉及电子类型的病历及文档的签名法律认可问题,加以法律认可下的规范化、具体化及条文化。为医院创造出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环境,促进医院充分应用高新技术,提高信息共享、应用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医院运行效率,增强医院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

3.2 优化远程医疗平台建设

远程医疗发展过程中医疗信息共享伦理缺失已成为关注热点之一,优化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建设,可为医疗机构提供加快落实医疗信息安全、责任认定和医疗纠纷等多项问题的解决方案[11]。在医疗信息安全方面,政府应基于远程医疗卫生服务顶层设计,出台相应配套政策与具体实施方案,规范远程医疗人员的准入标准。医院方面可通过设立独立部门实现对远程医疗服务的规范化管理,提升远程医疗服务综合水平,提高患者院内就诊信任度。在责任认定方面,要明确远程医疗过程中就诊者、求诊端医生和远程端医生三者间的具体责任,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各方应在远程医疗服务开展之前签订医疗协议,明确各项权利和义务,避免发生事故后的归责困难现象。在医疗纠纷方面,应强化远程医疗机构的责任概念,建立健全协调医患关系的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细化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强调患者自身主体性,进一步有效缓解医患之间矛盾,建立互信机制,促进远程医疗服务规范化管理与可持续发展。

3.3 构建统一数据标准

在医院信息共享发展过程中,各医疗机构的医疗数据难以形成统一质量标准,为此,医院应整合现有卫生信息资源,优化医疗信息资源配置,消除“信息孤岛”效应,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充分发挥医疗信息化的共享作用。以省域为单位采用统一的电子病历录入系统,并使用网络信息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的交互,设立统一的数据录入标准,实现就诊患者的流向动态、就诊费用等医疗数据信息,形成区域医疗信息互联互通的交流平台。在信息平台的支持下,建立区域内统一标准的代码,把就诊患者的个人及诊断信息转换为代码的形式录入系统。此外,培养专业技术较强的综合性人才,搭建高质量医疗数据平台,全面提高新时代医疗行业水平也至关重要。

3.4 建立患者信息隐私保护机制

信息隐私保护技术作为推动医院信息共享发展的重要手段,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避免医疗信息的泄露,保护患者个人隐私信息。首先,借鉴发达国家信息保护先进技术,研发符合我国国情的患者隐私安全保护系统。根据医院内常规工作要求和患者隐私权重,完善医疗数据分级保护制度,在对医务人员设定工作权限的基础上,对患者各项信息的敏感程度进行等级划分,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对患者信息采取“盲法”设置,不同职能部门仅可查看与职能相关的患者信息。其次,医院在录入患者就诊档案时,避免将患者姓名、身份证号等本应受隐私保护的基本信息,作为识别患者身份的唯一标识,采取加密手段对就诊档案中的标识属性进行隐匿保护。针对“患者费用清单”这类需要公开患者信息的资料,采取合理适当保护措施,对患者个人隐私进行全方面维护。

4 结论

医院信息共享不仅能实现医院自身可持续发展,同时也满足了社会信息共享的需要。医院信息共享是一个持续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只有符合医学伦理学规范下的医院信息共享,才具有庞大的生命力。对医院信息共享过程中存在的伦理风险进行深入探究,有利于引导医院管理者对信息共享涉及的伦理道德问题现状不断反思,从而对所出现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进一步推动医疗卫生事业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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