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企业亟待建立自律机制

2021-04-02 05:29宋家丽
浙江人大 2021年12期
关键词:之治自律法治

宋家丽

近些年来,平台经济和实体经济发展深度融合,“互联网+”发展战略取得成效,平台经济展现出强劲发展活力。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价值10亿美元以上数字平台数量有197个、市场价值达35043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3.22%和56.33%。平台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保障社会民生、响应共同富裕、参与抗击疫情等各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平台企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利用大数据“杀熟”、刷单炒信、传播虚假信息、灵活就业群体劳动保护不足、平台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等,更有些企业只顾追求商业利益,信息数据安全意识淡薄……这些问题不解决,民众权益就不能得到保障,国家发展安全以及平台企业自身发展也会受到影响。

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离不开法治。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监管机制,是平台企业健康发展的前提。进一步明确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义务,厘清责任边界、责任范围,有利于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令行禁止的经营发展生态和依法监管常态。

如果说法治是惩恶,那自律就是扬善。除了法治手段,还需要建立互联网平台企业自律机制。如果把法治看成是“事后”之治,那自律就是“事前”之治。只有揚善与惩恶并重,“事前”与“事后”相结合,使平台企业自觉地遵法守法,严守法律红线底线,不碰法律高压线,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互联网平台企业的问题和乱象才能得到有效解决。

建立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行业自律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平台企业、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全社会的广泛参与。

平台企业要加强合规经营内在之功,完善制度机制,规范管理操作,打通政策法规落地“最后一公里”。监管部门要加强协同监管、全流程监管,使之在行业自律中发挥基础性、引领性作用。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社会监督作用,牵头制定以守法诚信为内在要求的道德准则和自律公约,探索建立重点领域行业信用评价、谈话提醒、通报公告、自律性协同惩戒等奖惩机制。要鼓励社会舆论监督,形成厚植行业自律机制的沃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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