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雨欣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全面、广泛、有机衔接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构建多样、畅通、有序的民主渠道,丰富民主形式,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这为新时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此前,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阐释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深刻内涵,指出我国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人大是国家立法机关,贯彻落实《决议》要求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就要在立法实践中为人民提供有序的参与渠道,保障人民在立法中的参与权。
針对现实中公众参与立法的成本较高,参与热情不足等一些问题,应构建如下参与保障机制。第一,构建公开的立法信息咨询机制。立法知识和信息获取的不充分,会增加公众参与立法的成本,降低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因此,各级人大应当构建充分分享立法知识的信息咨询机制,方便参与者获得相对完整的、客观的、准确的立法背景信息并提供免费的信息咨询服务。第二,构建保障公众参与机会的执行监督机制。为充分保障公众参与的时间和机会,要对立法过程中群众参与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对影响参与的不良行为进行通报。构建执行监督机制也将有利于提升民众对立法参与的期待值,提升其参与的热情。第三,构建保障公众参与积极性的意见反馈机制。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参与经验来看,对社会公众提出的立法意见或建议给予及时反馈,能极大地提升民众参与的积极性,但各地人大人力资源的局限极大地影响了反馈的落实。因此,应努力克服以上局限,构建保障公众参与积极性的意见反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