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活动,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原则和依据、核查程序和要点、核查复核及信息公开等内容进行明确。
《指南》适用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重点排放单位报告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的核查。对重点排放单位以外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基于科研等其他目的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工作可参考《指南》执行。
《指南》明确了“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核查”、“不符合项”等相应术语的定义,其中"重点排放单位"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内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t CO2当量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指南》对核查原则和依据进行了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应遵循客观独立、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专业严谨的原则,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工作通知、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4类文件执行。
根据《指南》,核查程序包括核查安排、建立核查技术工作组、文件评审、建立现场核查组、实施现场核查、出具《核查结论》、告知核查结果、保存核查记录等8个步骤。核查要点包括文件核查要点及现场核查要点。
此外,核查工作结束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所有重点排放单位的《核查结论》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报生态环境部汇总。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被告知核查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结论应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如有核查复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公开复核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