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抽查中的标准化问题

2021-03-31 00:06叶永和
西部皮革 2021年21期
关键词:产品质量法监督者异议

叶永和

(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国家鞋类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温州>,浙江温州 325007)

引言

在开展质量监督抽查中为了统一各执行单位的行政行为,监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根据《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订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或《××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等等(以下统称为《规范细则》)规范,统一监督抽查行为,保证监管工作的一致性。但是,深入解读发现,这些《规范细则》在制订规则的过程中,很多方面没有经过标准化协调与统一,存在着一些不为人知的错误,造成监督抽查工作的偏差,甚至产生相反的结果。究其原因,未掌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控制理论,不清楚如何使各项规定达到协调、统一,来实现监督抽查的目的。

比如,《产品质量法》的第15 条规定监督抽查“合理需要”的样品数量与产品标准规定的抽样数量,如何在《规范细则》中统一起来;《产品质量法》中异议规定的复检与实际监督抽查中被监督者异议的复查又有什么区别与不同,等等。如何进行标准化的统一,满足其要求,不是监督抽查方案抄录产品标准的规定即可,也不是对于被监督者异议按照复检程序执行就没有问题。而是要以监督抽查控制理论为基础,通过标准化工作的协调、统一与确定,来满足监督抽查的规范要求。否则,不可能正确地执行《产品质量法》规定,甚至会造成刻舟求剑的结果。

1 抽样数量的标准化

《产品质量法》规定监督抽查的样品数量要“合理需要”,产品标准规定的抽查样品数量是不是符合监督抽查的需要、是不是监督抽查抄录产品标准的规定就达到“合理需要”。这不仅要准确把握“合理需要”涵义,而且要经历监督抽查标准化过程,使样品数量既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又能满足监督抽查的要求。

1.1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整体产品质量水平

《产品质量法》不是为单个产品是否合格而立法的,它通过抽查样本(即样品的集合)质量情况来判定监督总体(术语称“核查总体”)是不是不合格总体,以此督促生产企业不断地提高产品质量水平,而发现样品不合格是监督抽查中附带的结果。因此,这“合理需要”有特定的内涵:“需要”样品数量是根据监督质量水平(术语称“声称质量水平”)的要求,通过计算[1]或从国家监督抽样标准[2,3]中检索得到若干个不同样品数量的抽查方案,然后根据控制要求、监督成本、极限质量比水平等因素“合理”地确定若干个中的一个。换言之,监督抽查样品数量“合理需要”是根据规定监督质量水平,结合监督成本、极限质量比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的结果,这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技术属性所决定的。

1.2 产品标准的抽查样品数量

目前,产品标准有抽样数量进行抽查判定的检验规则可归纳为四种情况:一是根据规定质量接收限(AQL)值的要求,对于不同数量的批产品确定不同抽查方案(n;Ac,Re)(n 为“样本量”,Ac 为“接收数”,Re 为“拒收数”)进行检验把关;二是采用零抽查方案(n;0,1),以加倍的零抽查方案(2×n;0,1)仲裁;三是以随机抽样全项检验和出厂部分项目全检进行质量把关;四是以批量大小不同确定样品数量,并样品都要合格。从实施的结果来看[4],第一种抽样数量是根据国家验收抽样标准[5]给出的具体抽查方案,它能起到控制出厂产品的总体质量水平;第二、三种没有批产品的概念,无法对出厂产品质量水平进行有效的控制,只是一种概率把关而已;第四种会造成批量不同而要求不一的不合理现象。换言之,除了第一种外,另外三种不仅不能起到控制质量水平的作用,而且还会造成盲人摸象的结果。

1.3 合理需要的标准化内容

从上述分析得知,产品标准第二至四种规定的抽查方案是不能用于监督抽查,而采用第一种规定的抽查方案,直接应用也是有问题的。比如,GB/T32017-2019《水性墨水圆珠笔和笔芯》产品标准,生产企业按照该产品标准严格执行,保证出厂产品总和的初写性能的合格率能达到993.5‰,符合合格的要求。如果监督抽查采用该产品标准的规定〔即采用(30;0,1)〕抽查方案,会判定为不合格,根据国家监督抽查设定错判概率为5%的规定,结合概率论的二项分布函数计算[6]监督抽查是以合格率为998.3‰的要求对监督总体进行考核,大于993.5‰的合格率指标。换言之,监督抽查按照该产品标准的抽样数量进行监督考核是“有意”为难生产企业,会出现经产品标准抽样验收合格的批产品,在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批产品的不合理现象。

所以,在监督抽查中要求抽样数量的“合理需要”是经过标准化的过程,不是简单地抄录产品标准中抽查样品数量,而是把产品标准中规定接收质量限值转化为监督质量水平,并通过计算或检索得到若干个样品数量,然后再根据监督成本、极限质量比水平等一系列“合理需要”考虑,确定其中一个。比如,监督质量水平确定为2.5(即要求合格品率为97.5%),对应的监督抽查样品数量有2、14、33、55 等多个样品数量的抽查方案,经过综合因素考虑与标准化的运作,“合理需要”地确定其中一个;又比如,上述GB/T32017-2019《水性墨水圆珠笔和笔芯》产品标准,监督抽查应根据该产品标准规定的初写性能接收质量限值为0.65 要求,通过监督抽查控制理论计算得到(8;0,1)或(50;1,2)抽查方案,而不是(30;0,1)抽查方案,从而使监督抽查要求与产品标准规定得到有机地结合,达到科学、统一、合理的境界。

2 异议复检的标准化

复检是法律法规赋予被监督者的权力,是被监督者对监督抽查判定结果提出异议的一种解决办法,是监督抽查不能百分之百判定监督总体不合格的一种验证措施。它起到科学验证和保护被监督者权益的作用,不能成为降低监督抽查要求的途径。

2.1 明确《产品质量法》中复检的内涵

监督抽查主要不是查找监督总体中有没有不合格品,而是通过对样品检查来确定监督总体是不是不合格总体,促进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但是,按照国家监督抽样判定设置规定,不管是哪个监督抽查方案(n;L)(L 为“不合格品限定数”,相当于Ac)判定监督总体不合格时存在5%错误的可能,即监督抽查20 次中有可能出现1 次把合格监督总体判定为不合格。秉承认真和严谨的态度,对被监督者高度负责的精神,消除可能出现的差错,维护其科学性,所以《产品质量法》规定被监督者有权对监督结果的异议进行复检,以此确保监督抽查判定的正确。这是《产品质量法》规定复检的目的与要求。

2.2 异议对象不同采用复查的方法不同

现实中,被监督者的异议不只是对判定结果的异议,而是五花八门的,大量的是对检测数据的异议、或对程序方法的异议。因此,质量监管部门不能简单地采用复检方式进行,不同的异议应采用不同的复查方式,否则必定产生差以毫厘,谬以千里的结果。

根据国家监督抽样标准[2]的定义:复检是在原监督总体中再次抽取样本进行检验,决定监督总体是否合格;复验是对原样品进行重复性或再现性的测试;复查是复检和复验的统称。即复检与复验是两种完全不同处理异议的工作方式。因此,大家一定要准确把握《产品质量法》规定“复检”的涵义,不能不顾实际情况都按照复检的程序来处理被监督者的一切异议,一旦错用,其复查结果肯定不正确。

2.2.1 对监督抽查程序方法的异议

它不涉及技术问题,只要对这类异议的问题进行认真查对、核实,反映的问题是不是事实。如果异议的问题确实存在,那么就是怎样纠正与整改,否则提供有关证明,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2.2.2 对检测数据正确性的异议

它纯属检测技术问题,不能简单地用行政手段来处理,也不能采用备样或加倍数量进行仲裁(除特殊产品外),应该采用复验程序进行,不能采用复检程序。如果检验是破坏性的检测,无法在原样品进行重复验证,那么应按照国家复查标准GB/T16306-2008《声称质量水平复检与复验的评定程序》规定执行。

2.2.3 对监督总体判定结果的异议

它既是行政监管问题又是技术验证问题,由于它不存在对样品检测数据的争议,应该按照《产品质量法》赋予被监督者的权力,启动复检程序。作为质量监管部门在进行复检时,不仅要保持原规定的监督质量水平不变,而且要认真考虑漏判风险质量水平p1 值大小,以保证复检重新抽样判定监督总体的准确性、科学性、公正性。

因此,作为质量监管部门不能把被监督者的异议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异议[7]简单地等同起来,应该给予严格区别。异议内容与要求的不同,复查方式也应有区别——复验或复检,绝不能简单从事。从而真正地把处理被监督者异议的过程,变成既是我们大家享受《产品质量法》所赋予的权力,又是我们共同维护《产品质量法》尊严的具体行为。

3 监督抽查结果判定的标准化

监督抽查是通过样本质量情况来证明监督总体是不是不合格总体,它是根据概率论的小概率事件原理设置的一种抽查方法。样本合格是不能认定监督总体合格,而样本不合格肯定监督总体不合格是有特定的条件与指向,这些都要事先做好标准化工作。

3.1 判定标准值不一样

不同的监督抽查方案(n;L),判定不合格的监督质量水平指标是不同的。比如,监督抽查方案(2;0)与(8;0)判定不合格的指标要求是不一样的,(2;0)抽查不通过是判定监督总体的合格率达不到97.5%,而(8;0)抽查不通过是判定监督总体的合格率达不到99.35%。也就是说,监督抽查不合格可以直接判定监督总体不合格是经过标准化后一种简略的说法,其判定不合格的指标各监督抽查方案都是不一样的。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有清晰的认识。

3.2 监督总体大小无关

监督抽查的突出特点是不论监督总体是多是少,同一个监督抽查方案判定监督总体不合格的犯错概率都一样,其目的保证监督抽查判定不合格是公平、公正、一致,这也是与验收抽查(即产品标准规定的抽查方案)最大的不同之处。

3.3 监督总体的组成

监督抽查面对的是一批事先不知道如何构成的产品集合,不像验收抽查那样验收抽查的批产品必须是同厂家、同批次、同型号的产品组成。所以,监督抽查在设置时不能有此要求作为前置条件,它对监督总体的组成不作任何要求,否则会阻碍监督抽查工作的开展。因此,监督抽查需要通过标准化工作,把样本出现不合格概率与判定监督总体不合格指标的关系建立起来,从而达到对监督总体判定的目的,那些强调监督总体必须是同批次、同型号的做法是没有按照监督抽查本性进行标准化处理结果的反映。

4 结束语

根据《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从表面来看是怎样应用产品标准进行规范行政行为与检验程序,但实际上它包含着许多标准化处理的问题。如何通过标准化工作,使监督抽查要求与产品标准规定有机地结合起来,使监督抽查既能保证《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内涵得到落实,又能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要求,同时准确地体现监督抽查判定的特点。因此,质量监管部门人员不能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也不能认为按照产品标准执行就没有问题,更不能靠自圆其说地去证明自己的正确。换言之,做好监督抽查工作不仅要掌握监督抽查控制理论,准确地履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与义务,熟悉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特征,而且在制订《规范细则》时应充分地应用标准化技术,使产品标准的规定通过标准化工作融入到监督抽查之中,切不能简单、机械地采用产品标准开展监督抽查,从而确保监督抽查工作公正、公平与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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