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安全管理实践中的运用

2021-03-30 05:39:22李天雨曲靖喆
现代食品 2021年4期
关键词:国家标准监督管理食品

◎ 李天雨,张 潇,曲靖喆,刘 洋

(吉林省食品检验所,吉林 长春 130000)

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一度落后于经济发展,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有鉴于此,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并强化了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力度。当前,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安全管理实践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基础性问题,为社会企业开展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运输流通带来一些困扰,影响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因此,对食品安全标准应用问题进行重点研究,有助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风险控制。

1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律地位

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是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颁布的,其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作为部门规章,其技术规范的应用意义比较明显,而《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其为母法强制执行的依据,具有法律地位。与母法相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虽然属于应用性的法律条文,但其强制执行的是技术标准,往往作为行政处罚手段的执行依据[1]。①在执法范围方面。《食品安全法》第八章“监督管理”规定的监督事项需遵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②在执法主体方面。目前来看,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执法依据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行政执法的主体;资质认证部门也可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依据对相关检测机构做出行政处罚;质监、农业部门也可以质量法、农业法体系作为执法依据,对涉事企业进行行政处罚。③在法律效力方面。在食品安全管理实践中(如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标准主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中的条文规定,其前提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认为相关责任人行为“尚未构成犯罪”,而刑事司法标准则需依照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对社会上食品生产违法违规现象有一定的震慑作用。

2 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安全管理实践中的应用

2.1 食品检测检验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五章规定了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权利及义务,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必须以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作为食品安全技术性检测的核心依据,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检测结果进行科学评价,所出具的报告应确保其法律效力,此外,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视频检验中,需要严格遵循食品检验标准,严格的对检测机构在报告中作出的检测结果进行评价,食品检验标准也是其基本依据,而且,对于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这些次级标准也要严格参考。在2018 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重新修订整合后,原有的推荐性标准全部修订为强制性标准,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检测工具开展检验工作。

2.2 行政执法依据

在食品管理实践(行政执法)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直接执行法理依据主要为《食品安全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而具体依据则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各部细则,地方食监部门在日常行政执法主要用以规范食品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法规政策要求,并经行政管理以确定企业是否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保障了食品的安全性。例如,“食品添加剂”和“微生物含量”的具体标准范围,需参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录》中更为具体的一级科目分类下“通用标准”中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一级科目分类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中规定的标准进行判定,而行政执法范围则需遵守《食品安全法》中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密切相关的除一百二十四条之外的条文规定。

2.3 刑事司法依据

食品安全标准在用于刑事司法时,其相关行为人的犯罪依据是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之内容来判定的,但构成犯罪的条件,《食品安全法》未有明确标准。目前,在食品安全管理实践工作中比较常见的是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级别的食品生产及经营相关主体,属于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构的范围,食品安全标准是判断涉事企业及个人犯罪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视其主观性以及社会危害由司法机关评价其法律事实和量刑标准。

3 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安全管理实践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3.1 多种标准之间的交叉问题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非唯一的指导性依据,在国家标准之外,我国尚有较为健全的行业标准体系,且对企业的影响较为深远[2]。实际应用中,标准之间的各种指标存在着一定矛盾之处,行业协会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都以各自标准为依据,企业生产具体要求与标准产生冲突时,不利于食品安全标准树立起唯一性的权威地位,也给食品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了一定困扰。

各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为了落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解决本地区食品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也相继制定了地区标准、制度规章。其中有些旨在加强,有些呈现宽松,从各地区总体情况来看,出现了多达上千个不同的实际执行标准,其中不乏功能交叉、重复建设等现象,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创设宗旨出现背离,增加了食品安全检测工作的难度。一方面检测必须严格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具带有法律效力的报告,另一方面是地方标准开设的“绿灯”,使得食品安全工作出现了很大弹性。

3.2 新标准的专业性问题

食品门类众多,工艺繁杂,2016 年修订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开始增添了许多术语与定义,修改了许多理化指标[3]。目前仍有部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对这些贴近生产加工的专业知识、标准术语理解不够深刻,容易产生混淆、记忆漏项,在食品安全管理实践中,沿袭旧标准而不选用新标准,或者在与检测机构的沟通协调中,经常不能正确理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关键性信息,因此会产生沟通困难、偏差等问题。例如,某些食品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有特殊注解,放宽或提高了指标限量值,但在食品管理实践工作中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忘记了这些食品属于特例,仍然执行常规食品的适用标准,造成错判、误判,造成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职业素养的 质疑。

3.3 新检测技术及方法问题

现代科学检测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为食品安全检测管理提出了应用新技术、新设备的要求,以求检测结果更加精确,提高食品安全质量。新技术对检验人员的技术与方法的先进性要求较高,部分地区缺乏资金与技术,检测机构难承担新设备的经济成本,过分依赖以往经验与数据指标,食品安全检测的准确性及科学性难以保障。尤其是信息化程度不足,食品检验数据信息处理不当,不能实现数据共享,出现误判、错判导致问题食品流向了市场,影响了当地食品安全管理的质量与效率。

4 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安全管理实践中应用策略

4.1 进一步确定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律地位

一套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标准,有助于强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食品安全管理实践中的根本性地位,使得各地区标准免于“一地一政”的碎片化、分散化现象。食品安全标准应从严、统一,建立唯一性、覆盖性更为广泛的权威性、规范性体系,去除食品安全管理实践工作中的“双标”“多标”现象[4]。卫生部门可树立食品安全标准唯一性的法理地位,将食品安全标准方面的法律向上归集到母法,多个执法主体可在唯一法规范之下进行沟通、协调、对接,使各执法主体在食品安全标准管理问题上各有依据,避免出现政出多门、各行其是的矛盾现象,共同打击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规违法现象。

4.2 推进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体系信息化进程

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技术含量高,行政执法时刻要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安全检测报告为依据,这就需要推进食品安全检测的专业化与现代化程度。当前,国家大力推进全国一盘棋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化建设,各地相关部门要在平台上对本地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执行情况、专业检测数据进行公示,以便对各地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体系化的对比研究,以推进管理流程的标准化进程,加强对新政策的解读与研究,维护各地食品安全标准之间的一致性。

4.3 加强标准制定与使用部门之间的衔接

各地区食监、检疫、农业和质监等相关部门要整合食品安全标准,推动技术指标的同步性,尽量使用相同的指标参数,以便各部门在食品安全领域的作业协调,做好彼此之间的工作流程衔接和联合执法,在关系到不同执法标准时能够快速协调,达成一致,使食品安全标准树立其权威地位,实施畅通。在新情况、新标准出现后,各部门应即时通气,进行专业解读,提升食品安全标准的信息传播与共享效率。

5 结语

食品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有必要在食品安全管理实践中妥善应用食品安全标准,切实有效地提升食品安全管理的质量与效率,相关部门也要充分推进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律地位,从根本上调节相关部门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应用之间的矛盾,建立起通用、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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