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体育权保障制度的域外考察

2021-03-29 00:27雷晓江
荆楚理工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保障制度借鉴残疾人

雷晓江

摘要:随着健康中国、全民健身战略、体育强国战略的深入推进,党和国家愈发重视残疾人体育权益的保障问题,作为新兴人权的体育权,已成为残疾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但由于中国特殊人群保障制度起步相对较晚,基础薄弱,在法律制度、无障碍体育设施建设等方面与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通过比较分析以英、美、韩为首的发达国家残疾人体育权保障制度建设经验,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和体育发展状况,以期为中国残疾人体育权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供有益经验。

关键词:残疾人;体育权;保障制度;借鉴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4657(2021)03-0079-09

引言

随着2020年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包括生存、教育、医疗、体育等各方面的权益保障也日益完善。在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如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解决“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成为了国家长远发展和长治久安的主要任务。党的十九大报告在《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明确提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要完善国民健康政策,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1 ]。

在物质需求极大满足,实现全民精神文化水平的提高,特别是满足广大残障人士体育文化的需要成为关键。为进一步发挥体育运动在健康中国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将广大残疾人群体纳入到“全民体育”的大家庭之中,党和国家应当逐步化解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体育需求与现有的“粗放式”残疾人体育权保障制度之间的矛盾[ 2 ],使体育强国建设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稳步向社会主义现代化体育强国迈进。

1        中国残疾人体育权保障制度之缺憾

《平等、参与、共享:新中国残疾人权益保障70年》白皮书载明,截止2019年7月,我国残疾人数量已达8  500万[ 3 ],其中包括视力残疾1  263万人;听力残疾2  054万人;言语残疾130万人;肢体残疾2  472万人;智力残疾568万人;精神残疾629万人;多重残疾1 386万人。残疾人体育权作为新兴人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关乎着整个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的进行和发展[ 4 ]。

1.1        殘疾人体育权法治保障体系发展滞缓

残疾人体育权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法律法规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基础。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目前已颁布实施了80多部法律、50多部行政法规对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保障[ 5 ]。其中涉及残疾人体育权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特殊教育法》《残疾人康复体育关爱家庭计划(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一方面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于残疾人所享有的体育权利重视和维护,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和与完善。

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虽然有大量的法律法规能够为残疾人体育权提供多重法律保护,但这些文件往往都是纲领性、指导性的规定,实操性较弱[ 6 ]。具体而言,首先,对具体残疾人体育权利如何实现、保障、救济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和表述,立法针对性有待加强;其次,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究竟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还是属于任意性法律规定未进行明确划分,严重制约了相关立法的实施质效,无法保证残疾人体育权利得到有效地维护[ 7 ];最后,对于残疾人体育权利保障的法律条款大多数显现于其他法律之中,缺乏专门性的保障条款,导致其所涉及的内容并非全部适用于残疾人体育领域[ 8 ],这显然与党和国家对残疾人体育权益保障的重视程度相违背,其最终必然致使法律的稳定性、权威性遭到人民群众的质疑。

1.2        残疾人竞技体育与社会体育发展不平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不断深化,党和国家愈发认识到保障残疾人体育权益在人权事业发展中的重要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将进一步深入推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 9 ]。《体育强国建设纲要》明确指出到2035年,我国将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有力、服务完善的现代体育发展新格局,实现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体育运动作为社会交往的主要方式之一,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增进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显得弥足珍贵。在残疾人竞技体育商业化发展的背景之下,作为普通民众的残疾人群体所享有的体育运动权益显然没有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到目前为止,我国成功举办了北京残奥会,广州残运会,上海世界特奥会等大型国内外体育赛事,并且我国的残疾健儿们在各项体育赛事当中都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向世界充分展现了我国残疾人竞技体育事业所取得的成就。同时广大残疾人群体参与体育运动热情被大大激发,残疾人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

虽然我国常年在残奥会等大型国际体育赛事中独占鳌头,但不能否认我国的残疾人体育发展仍然处于残疾人竞技体育与社会体育非均衡发展的态势之下。残疾人体育运动本身应当彰显出社会对于残疾人身心健康发展的高度重视,但在竞技体育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功利化诉求弥漫在整个残疾人体育运动当中[ 10 ]。对功利主义的过度追求,其背后所体现的是对残疾人价值的压榨以及对残疾人身体机能扭曲、摧残。残疾人体育商业模式化是历史演进的必然趋势,完全与商业体育功利化隔绝几乎不可能实现,但如何避免残疾人体育事业流于空谈和浮夸,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在最大范围内将残疾人体育权益保障纳入体育强国战略当中成为主要的着眼点与发力点。

1.3        残疾人公共体育服务水平较低

全民健身战略进程的深入推进,使公共体育设施服务网络建设不断完善,各类体育场所有序向公众开放,公众对于体育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正逐步得到满足。与之相比,残疾人公共体育服务发展水平仍较为缓慢,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残疾人作为特殊群体,其对健身环境、场地及相关体育设施的要求远高于正常人。同时,残疾人参与体育运动所需要的安全保障也需要更大程度地投入。目前除一些较为发达的城市之外,大部分城市残疾人专用公共体育设施相对匮乏,无障碍化程度远远低于平均水平,严重降低了残疾人参与体育运动的热情。同时,大部分的体育场馆常年对外处于封闭状态,或者需要高额的入场费用,而现阶段大多数残疾人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其大部分收入都用于维持最为基本的生活需求,参与付费的体育活动显然不在其日常的计划之中。

其次,影响残疾人积极投身体育运动的另一因素就是缺乏专业体育人员的指导。目前,残疾人体育指导员大多数来源于特殊专业的体育毕业生,但目前残疾人体育专业培养方案并不完善,致使应届毕业生很难直接从事专业的残疾人体育服务工作[ 11 ]。同时,由于就业难度大,社会认可度低等因素影响,大多数学生在本科期间选择调换专业,或者选择跨专业考取研究生,这两种客观原因的存在,导致原本就稀缺的残疾人体育服务人才更加供不应求。专业的残疾人体育指导员缺乏,往往使残疾人对于体育运动处于有心无力的情形之下,残疾人参与体育活动的积极性受到了严重制约,对残疾人体育运动发展的稳定性产生了影响。

再次,社会对于残疾人体育运动的参与度较低。目前,我国体育行政“放管服”改革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仍存在内容单一、管理过严等问题,总体部署和系统推进也有待进一步提速。相较于英、美等发达国家由社会组织对残疾人体育运动进行引导、监督、管理,社会活动都习惯以行政指令为依托,在行政力量主导下进行,社会力量参与感低。行政主导下的残疾人体育运行模式,致使很多社会力量难以参与到这一进程之中。残疾人体育运动作为一项贴近广大残疾人的群众性体育运动,单纯靠国家力量很难在最大限度内因地制宜。看似以国家行政力量作为实施保证,实则阻碍了残疾人体育运动向着具体化、个性化、社会化的方向发展,整体上形成了一种上紧下松,无序自发的状态。

最后,健康中国战略的开展为全民健身营造了浓厚的运动氛围,三减三健、职工体育等多元化的主题体育活动络绎不绝。但社会对于残疾人体育去权益的保障缺乏足够的重视,针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主题体育活动开展手段仍较为单一。同时,我国设立“健身周”“特奥日”等主题节日来呼吁全社会加强对残疾人的关注,参与的主体往往局限于少部分残障人士,没有吸纳更多的社会主体加入主题节日之中,其所产生的宣传和推广效果极为有限。

1.4        残疾人维权意识薄弱

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的召开,是我国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的关键转折点。该次盛会不仅向世界人民展示了中国体育健儿英勇拼搏的精神,更是极大的激发了残疾人参与体育运动的热情。残疾人对于自己所享有的体育运动权利更加重视,党和国家也在不断努力拓宽残疾人的维权渠道,相关的研究报告、媒体报道对残疾人的关注与认可也大大提高,无歧视的良好风气正在形成。这在很大程度上给了残疾人精神上的鼓励,也增强了残疾人維护自身体育权利的勇气。

残疾人作为一类特殊的群体,依法享有与正常群体同等的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但残疾人在意识到体育权益遭受损害后,由于对相关维权途径、方式缺乏认识,导致维权难,究其原因主要存在内、外两种因素。

高效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既能形成防范侵权发生的网络体系,也能为残疾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法律支撑。法律本应当成为残疾人维护自身体育权益最为有效的武器,但耗时长、成本高、见效慢等客观因素的存在,成为残疾人群体放弃法律途径维权的主要原因。同时,由于社会对于残疾人如何在体育权益遭受侵害后维权宣传力度不够,可选择的维权途径极为有限,残疾人群体对相关维权机构和组织的不够信任,缺乏了解,更不愿意花费有限的时间和精力进行维权。

残疾人自身参与体育运动等社会活动主观意识不强,对于涉及自身体育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缺乏了解的主观能动性,对所享有的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缺乏最基本的认知。主要原因在于,人在最基本社会需求无法充分满足的情况下,显然不会对高层次的需求有所期待,这也就导致大部分残疾人不会主动去了解相关的法律政策,积极投身到残疾人体育运动当中。同时,由于大部分残疾人都存在生理障碍问题,导致他们参加体育运动要比正常人投入更大的精力和体力,无形之中也增加了其二次受伤的风险,致使大部分残疾人对于参加体育运动产生了抵触情绪。这种错误观念一旦形成,便会将这种消极情绪传染给周边的残疾人,逐渐降低其参与社会活动的意愿,甚至放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社会范围内形成参与体育活动的群体性心理障碍,与社会疏远。

2        发达国家残疾人体育权保障制度建设

2.1        美国残疾人体育权保障制度建设

20世纪以来,世界人权运动飞速发展,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更是成为残疾人体育权利保障的助力。上世纪四五十年代,美国国家轮椅篮球巡回比赛作为较为完善的残疾人体育竞技模式在全美范围内展开。到60年代,受越南战争的影响,残疾人体育运动突破夏季项目的壁垒,逐步向着冬季体育项目推进。大批从越南战场回归的残障士兵成立了美国残疾人体育协会(国家残疾人体育休闲娱乐协会的前身),其旨在夏季体育赛事的基础上增加冬季体育项目,以此来改善残疾人体育运动较为单一的处境。随着《业余体育法》等一系列残疾人权益法案的出台,“残疾人运动员”“残疾人体育”“残疾人体育组织”终得到社会认可和尊重,主流体育界也意识到残疾人体育运动的社会影响力在不断加深,逐步将残疾人体育运动纳入到世界体育运动发展的范畴之内[ 12 ]。

2.1.1        美国残疾人体育相关立法与政策

二战结束之后,美国联邦政府、州政府相继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条款,为保障残疾人群体享有平等地参与体育运动提供了法律支撑。为了缓解社会矛盾,减少对残疾人的歧视,美国联邦政府于1973年颁布实施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禁止歧视残疾人的法律——《康复法案》[ 13 ]。该法明确规定任何歧视残疾人的行为均为违法行为,一旦残疾人因残疾而受到歧视或被拒绝参与社会活动,当事人有权依法提起诉讼。《康复法案》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残疾人平等参与包括体育运动在内各项活动的权利。1975年美国国会针对残疾儿童的教育问题出台了《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以此来保障残疾学生平等参与体育教育、体育比赛的权利。该法案在历经三十多年,6次修订之后成为美国联邦政府现行的《残疾人教育法案》。《残疾人教育法案》的出台为美国特殊教育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保障了美国残疾人教育,特别是残疾儿童教育持续、稳定的发展。1978年《业余体育法》的颁布,对美国残疾人体育权的保障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美国残疾人体育运动逐渐被主流体育所接纳与认可。1990年,为进一步扩大对残障人士的保护范围,以美国联邦政府的权威性作为保障的《美国残疾人法》颁布实施,以此来保证残疾人正常参与体育运动的权益不受侵害。《美国残疾人法》将残疾人参与的一切体育活动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出来,规定所有残疾人在美国国土范围之内均享有在任一体育场馆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 14 ],同时明确提出受到歧视的残疾人可以《美国残疾人法》为依据,进行相关维权活动来保护自身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2008年《美国人体育活动指南》的颁布,对残疾人体育活动起到指引作用,残疾人参加体育项目的具体标准以条文形式确定出来。

较为完备的专项法律法规的出台,为美国残疾人体育权益维护奠定了立法保障基石,不仅可以让一般人士和残疾人在日常生活中对一般权利有所认识,同时提升他们对体育权的认识,继而突出残疾人体育权的第三人对抗效力和其所具有的积极权利性质。

2.1.2        残疾人体育组织的设立与发展

美国各种类型的残疾人体育组织随着《康复法案》《残疾儿童教育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在20世纪40 ~70年代间呈现井喷式的发展。大批残疾士兵开始从自发进行体育运动转变为有规模、有纪律、有组织的体育团体。在这一过程中,绝大多数的残疾人开始加入到体育活动当中,包括轮椅篮球协会、盲人保龄球协会等50多个残疾人体育组织相继建立,其社会影响力逐渐被主流体育界所认可,成功在体育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业余体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残疾人体育组织的设立与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残疾人体育组织开始积极寻求与美国奥运委员会建立合作关系,谋求在更高平台发展的机会。美国奥委会也意识到残疾人体育组织对于为国家自下而上的选拔、输送体育精英具有重要的价值。不可否认,从单打独斗到与美国奥委会建立合作关系,也是美国残疾人体育组织实现从不被认可到受肯定的过程。

残疾人体育组织影响力的不断扩大,加速了残疾人社区体育俱乐部的发展。残疾人社区体育俱乐部遍布全美,独立于任何行政组织而存在。虽然不断吸收新的会员加入,但究其本质依然是作为公益性的自治组织而存在。残疾人社区俱乐部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残疾人大众对于不同体育项目的需求,极大程度上推动了残疾人员体育运动在基层的发展,继而有效保障了当地残疾人体育权益。

2.1.3        我国与美国残疾人体育权保障制度之比较

美国作为一个传统的体育强国,其在残疾人体育领域已经形成了一套独立完善的体育运动机制,美国残疾人体育的高速发展在于制定了明确的残疾人体育管理机构,这也是其取得成功的核心所在。美国人奥委会作为体育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在于协调、搭建、开展全国社区残疾人体育阻止与俱乐部之间的合作,形成了覆盖全国范围的残疾人体育服务网络体系,极大的推动了残疾人体育运动自全国范围内的普及和推广。同时,在美国奥委会的领导之下,残疾人体育组织之间很少因为项目问题产生冲突,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各组织之间的相互合作,实现了彼此之间的有机统一、协调发展。与之相比,我国的残疾人体育工作的开展更多是由政府或者具有行政性质的社会组织负责,其中最为主要的主体即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各级残联。但与美国的残疾人残疾人体育协会不同,我国的体育协会政治性较强,社会性较弱,残疾人体育组织也还没有在大范围内得以普及,但随着体育强国的战略贯彻实施,残疾人体育协会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也逐渐开展开来。

2.2        英国残疾人体育权保障制度建设

英国作为世界上最早的资本主义国家,早在18世纪初期就已经开始意识到福利国家的建设和残疾人保障制度的构建。1760年,英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座聋哑人学校,开始针对聋哑人这一特殊群体进行残疾人教育。残疾人教育内容的不断丰富和完善推动了残疾人体育发展。受两次世界大战的影响,身处欧洲大陆的英国成为两次世界大战的主要战争所在地,战后遗留的主要问题就是大批伤残士兵的身体康复和精神建设工作。而作为有效的康复辅助手段的体育运动,受到很多伤兵的青睐,无形之中加速了残疾人体育权益保障体系在英国的确立。

2.2.1        英国残疾人体育相关立法与政策

为了保障具有身体残疾、学习障碍等特殊群体享有与其他正常人一样的工作、学习、参与体育运动的机会,保证社会的平稳运行,英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保障残疾人正当体育权利的法律草案。1981年《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明确规定了教育机构要保证残疾学生平等享有体育教育的权利。1995年《残疾歧视法》颁布,对全国范围内的运动场所、设施、服务提出反歧视的要求,在随后的10年内,《残疾歧视法》历经5次修订,每次修订都在细化、完善对相关的体育俱乐部的管理要求。《残疾歧视法》的多次修订,不断强化着对残疾人参与体育权利的法律保护,使英国残疾人体育权保障制度走上法治化的道路。2010年英国政府审议并通过了《残疾人平等法》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在原有法律基础之上,进一步强化了对残疾人参与体育活动权利的保护。同时,《残疾人平等法》的实施,与残疾学生教育深度融合,要求残疾人体育教育要充分考慮学生的实际情况,对实际教学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潜在问题进行预判,且提前制定应对措施。尽可能保证残疾学生在能力范围内达到最佳体育健身目标和效果。

英国一系列保障残疾人体育权益法律的出台,体现了英国对残疾人体育的高度关注,促进了英国残疾人体育运动的开展,也是英国常年在残疾人国际赛事中保持竞争力的关键所在。

2.2.2        社会力量参与下残疾人体育机制的建立

作为世界上最早建立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的国家之一,英国对于残疾人体育权的保障一直处于世界的领先水平。英国作为一个传统的体育强国,其浓厚的体育氛围得益于英国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全民健身计划”。该计划历时8年,耗资900万英镑,为英国的残疾人提供了大量、免费的运动设施和运动场所。“全民健身计划”的顺利开展,在帮助残疾人进行康复性训练的同时,也为英国奥运委员会提供了大量优质的残疾人运动员,很大程度上推动了英国残疾人体育运动的发展。同时,英国政府也意识到设立残疾人主题节日对于英国残疾人体育运动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其设立了包括“残疾人自强日”“国家残奥日”等在内的主题节日,以此来呼吁全社会加强对残疾人的关爱和帮助。残疾人主题节日的设立一方面促进了残疾人与外界的交流,另一方面也加深了社会大众对于残疾人体育运动的关注和了解,使残疾人体育运动得到了推广和宣传。

令人较为意外的是,英国政府虽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残疾人体育保障的法律条款,但对于残疾人体育事务的管理和体育权利的保障工作主要依靠社会组织进行。在英国本土范围内,经官方认证的残疾人社会组织约有10  000多个,他们侧重于不同的残疾人体育项目,而这些体育组织大多数也是作为慈善机构和竞技体育俱乐部而存在[ 15 ]。以利物浦安普敦足球俱乐部为例,其在为残疾足球运动员提供免费的训练场地、设施、专业的残疾人体育教练的同时,还经常在社区举办残疾人足球联赛,该俱乐部几乎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残疾人都可以根据兴趣爱好、身体条件参与到足球训练或其他特殊教育中来。多元化的社会力量不知不觉间已成为英国残疾人体育运动发展的中樞,在为残疾人体育运动提供大量资金的同时,也为残疾人提供了众多的体育平台和机会,丰富了残疾人的精神生活,缓解了社会矛盾的激化,推动了残疾人体育事业在英国的发展。

2.2.3        我国与英国残疾人体育权保障制度之比较

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保障社会各项工作有效运行的遵循。具体到残疾人领域,我国一般是以单行的法律或者法规来对不同领域、不同方面的保护对象和权利范围做出划分。但英国主要是通过不断对《残疾人歧视法》和《平等法案》进行反复修复来实现对残疾人体育权利的保障,极少出现针对既有领域制定新法的情况。英国《平等法》要求体育部门将残疾人纳入其运动范畴以促进体育参与,此外,其对残疾人体育权利保护领域进行了扩展,禁止直接歧视、间接歧视、双重歧视和关联歧视,对陪伴残疾人的家人、看护者提供额外保护。在残疾人体育组织管理过程中,英国与我国相类似也是以政府主导,社会各级专门组织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政府行政机构主要起监管、督查作用。但与我国又具有巨大的不同之处,正如前文所述,我国的残疾人体育组织管理模式,虽然也会吸纳社会组织加入,但是社会组织所有享有的权力和自由度远远低于英国,但随着行政体制的不断深化和改革,相信我国的残疾人体育组织也会更好的成为残疾人体育发展的中坚力量。

2.3        韩国残疾人体育权保障制度建设

韩国残疾人体育运动的发展与大多数英、美国家残疾人体育运动的发展具有相同的历史背景。20世纪50年代的朝鲜战争和60、70年代越南战争的爆发,大批韩国军人因战致残,韩国政府为安抚社会情绪,逐步建立起以政府为主,社会组织为辅的残疾人康复体系。

2.3.1        韩国残疾人体育相关立法与政策

韩国政府于1962年颁布实施《国民体育振兴法》,其25条明确规定公民参与体育活动禁止差别对待;第34条对包括残疾人体育运动会、残疾运动员的培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管理残疾人体育设施和竞技设施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也对各地区的残疾人相关体育事项作出了明文规定,包括各地区残疾人体育基本方针的制定、修改;监督、指导残疾人体育协会工作的开展;建设特殊学校及残障儿童学校体育;设置与管理残疾人体育设施等各个方面[ 16 ]。《残疾人福祉法》的颁布实施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保障了残疾人生活、工作、娱乐等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该法的实施表明了国家作为残疾人体育权实现的主体具有直接的责任。《特殊教育振兴法》虽然只有少部分条款涉及残疾人体育权的保障,但其对于残疾人特殊教育的发展起到了引领性的作用,进一步扩大了对残疾人体育权益的保障范围。

在颁布、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保障的同时,韩国政府还制定了中长期的残疾人体育发展计划。其目的在于建立、运营残疾人体育服务中心;支援残疾人参加国内、国际各项残疾人体育赛事,完善残疾人体育培养环境;培养外向型残疾人体育人才,支持国际残疾人体育交流,构筑以韩国为中心的国际体育情报网络;为韩国奥运委员会选拔、输送优秀残疾人体育运动员等。

2.3.2        政府为主、社会为辅的残疾人体育模式

与英美国家社会组织负责残疾人体运动的管理模式不同,韩国所建立的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残疾人体育架构模式。2005年《国民体育振兴法》重新修订后,体育行政逐渐取代福社行政成为韩国体育事务的主要管理模式。残疾人体育文化科作为文化体育观光部“一局四科”的主要机构,负责全国范围内的残疾人体育事务[ 17 ];大部分地方行政机构也都设有体育振兴科和体育青少年科等科室,专门负责体育事务管理工作。为配合政府残疾人体育工作的开展,2005年11月25日作为统一推进残疾人体育工作的专门机构——韩国残疾人体育会成立。其致力于开展残疾人大众体育、残疾人竞技体育以及进行残疾人体育国际交流。主要职能在于培养残疾人体育运动员、提高残疾人体育竞争力以及推广、发展残疾人体育等相关事务。

上世纪60年代开始,韩国政府先后建立了伤残军人体育服务中心,针对小儿麻痹人群设立定立会馆。1984年为筹办首尔运动会在全国范围内修建体育竞技场和奥运村等各种体育设施。2009年韩国又在利川市建成了占地45   446平方米的国立残疾人体育训练中心,作为专业残疾人运动员的训练场所和残疾人体育从业人员的培养基地[ 18 ]。另外,政府还积极与各大高校紧密合作,制定了相关培训课程,培养大批残疾人体育教练、辅导员投入一线进行残疾人体育训练工作。为推进残疾人体育事业的稳步进行,在首尔运动会之后,韩国政府投入3   000亿韩元,作为韩国体育事业建设的储备资金,作为体育基础设施建设、体育奖金、残疾人体育年金等方面的支出。韩国残疾人体育的发展模式,破除了残疾人参与体育运动的壁障,改变了以往残疾人体育孤立的尴尬境况,携社会力量共同推进了残疾人体育的发展。

2.3.3        我国与韩国残疾人体育权保障制度之比较

韩国已经形成了涵盖包括残疾人体育项目的创设、专业体育指导员的培养、无障碍体育设施建设、发展残疾人社区体育等多方位的残疾人体育制度体系,形成了坚实的“金字塔”基座,为更高级别残疾人体育指导者培训提供了充分的人才储备。同样作为亚洲国家,中国残疾人体育指导员建设于2011年才刚刚起步,目前尚处于建设的初步阶段,具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人体育服务人员队伍尚未建立起来。而我国的残疾人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工作主要是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单一的培训机制很难满足中国残疾人指导工作的需求。虽然党和国家十分注重满足人民群众对于美好生活的需要,但是体制机制的设立和变革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我国残疾人体育组织管理体系已经展现处与经济发展水平的极大不适应性,因此,在体育指導员的分类上相对单一,制定的残疾人体育指导员培养机制理论性较强,实操性较弱,在这一方面可以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之上,借鉴韩国对于残疾人体育指导员的建设经验。

3        发达国家残疾人体育权保障制度建设的经验借鉴

3.1        完善残疾人体育法律体系建设

残疾人体育事业在英、美、韩等发达国家开始较早,已经形成了完善、系统的残疾人体育权保障体系,并将残疾人体育法治建设纳入到社会法治建设之中,使残疾人体育事业依法进行,切实保障了残疾人群体的体育权益。虽然我国实施了全民健身战略、体育强国战略等一系列体育政策来推动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的进行,但由于我国残疾人体育事业起步相对较晚,基础较为薄弱,相关法律建设仍然处于探索阶段,对于保障残疾人体育权的法律文件更是屈指可数。因此,从本国实际出发,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和经验开展立法工作,就成为本国残疾人体育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

第一,建立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体育社团、协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等,赋予各社会体育协会、组织合法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保证权力下放的合法性与规范性,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残疾人体育法治建设过程中的积极作用,突出体育自治的同时,运用法治保驾护航。

第二,在现有法律体系之下,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不同年龄的残疾人群体,加快相关法律条文的立、改、废、释工作,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发展的残疾人体育权益保障法律体系。

第三,重视残疾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给予他们平等的教育机会和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具备较高水平的残疾人学生,可以适当延长学习年限,由国家进行优秀人才的专业体育训练。完善残疾人特殊教育立法,制定符合残疾人群体的健康干预计划及残疾人体育锻炼标准,保证残疾学生每日的正常体育锻炼时间;完善残疾人院校的体育场地、配套体育设施,配备合格的残疾人体育辅导教师,指导残疾学生进行相关体育锻炼、身体康复;把学生身体健康水平纳入院校考核体系,定期开展残疾人体质检测,监测残疾学生的身体康复情况。

第四,细化、规范残疾人公共体育设施的法律细则,涉及大规模残疾人体育设施建设的,应当听取残疾人群体的相关意见或建议;小规模体育设施建设,应当深入基层社区,改善各类公共体育设施无障碍条件,扩大无障碍公共体育设施的覆盖率和使用效率,保证残疾人进行体育锻炼的便利性。

第五,进一步完善以残奥会、特奥会为主体残疾人竞技体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从全社会开放的残疾人运动员遴选和培养机制,以及退役保障机制。不断深化与重点国家的交流合作,推动残疾人体育事业“引进来”与“走出去”,为2020东京残奥会、以及2022北京冬残奥会提供保障,以期实现运动成绩的历史性突破。

3.2        扩充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体育事务管理

正如前文所述,以政府为主导,法律为保障的模式可以最大限度保证社会活动的开展,但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社会力量在细节方面所起到组织、管理作用。这一看似强有力的执行措施,很难做到残疾人体育权保障工作的具体化。纵观体育发达国家,大多数都形成了以社会力量为主、政府为辅的残疾人体育发展模式,例如,英国在全国范围内大约有10   000多个残疾人社会组织;美国在各社区成立了残疾人体育组织以此来维护残疾人体育权益和正常体育运动的开展。

我国目前所成立的一些社会组织,包括中国残奥中心、残疾人联合会在内都是在政府领导下的社会组织,其所能发挥的社会力量极为有限。在深化体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之下,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转变政府体育行政职能,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优化政务服务水平,将一定的权力下放给社会力量。

竞技体育赛事以政府为主导,发挥民间力量,吸纳事业单位、体育组织、协会共同参与;残疾人体育赛事以各赛事协会为主体,采取俱乐部会员制度,增强残疾人体育的竞技性,增加社会关注程度;完善残疾人体育赛事转播制度,转播收入按转播场次、赛季排名进行分成,以此拓宽残疾人体育赛事投资收入渠道。残疾人社会体育赛事,政府部门在明确权力清单边界以及权力流向的基础上,降低残疾人体育市场的准入门槛,实现残疾人社会体育由残疾人体育协会、联赛、俱乐部自主经营、管理,体育活动由事前监督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真正保障残疾人体育权益。引导社会力量共同推动残疾人体育事业的开展,实现残疾人社会体育组织与行政机关脱钩,建立起权责明确、按章办事、独立运行的社会组织治理结构,形成政府和社会力量共治、共管的新局面。

3.3        增强残疾人参与体育活动的维权意识

体育权作为公民发展权的具体形式之一,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赢脱贫攻坚战,社会全体成员生存权得到有效保证的基础上,社会成员发展权的共同实现显得尤为重要。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就业问题既是阻碍社会稳定发展的重难点之一,也是阻碍公民体育权实现的重难点之一。残疾人就业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是防止残疾人体育运动返贫的重要举措,通过扩大就业范围、残疾人精准就业安置等措施,破除歧视残疾人劳动力体制机制弊端,使残疾人群体都有可能通过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以此提高残疾人的物质生活水平,激发广大残疾人潜在的运动需求。

残疾人自卑、脆弱等根深蒂固错误观念的存在不仅制约着其维护自身体育权益的积极性,也影响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残疾人维权意志薄弱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社会不友好、不善意的目光。关爱不等于怜悯,帮助不等于施舍。残疾人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其享有与正常人同等的体育权益。以平等的角度对待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是对他们最好的尊重。残疾人如何面对社会的质疑、耻笑以及看待自身残疾的事实,也影响着残疾人体育事业的顺利进行。残疾人应当树立自我体育意识,克服自卑、怯弱等消极心理,积极参与到残疾人体育运动当中来,把体育运动作为康复保健的主要方式,提升残疾人的身体素养,通过实现残疾人体育权,以保障他们的生命健康权。

国际残疾人日作为国际社会为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设定主题节日,我国可以以此为依托,发挥媒体、网络的推广和示范作用,大力宣传残疾人体育权益保障的社会意义,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关注,支持残疾人群体维护自身合法享有的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尊重、理解、平等对待残疾人的良好氛围[ 19 ]。引导更多的残疾人加入到残疾人体育事业建设当中来,共享和谐社会的发展成果。

3.4        加强残疾人公共体育服务保障力度

3.4.1        扩大无障碍体育设施建设范围

无障碍体育设施是保证残疾人能正常参与到体育运动当中最基本的基础设施建设,全社会都负有为残疾人建设、提供无障碍体育设施的社会责任。针对不同情况的残疾人群体设计不同的体育项目、健身方案和体育设施,最大限度提高资源共享效率。以社区为单位,对残疾人的体育运动诉求进行全面考察,了解对健身场地、设施的具体需求,根据实际情况,加大无障碍体育设施的投入力度,尽可能满足广大残疾群众的合理诉求。各级政府要结合城镇化发展统筹规划残疾人无障碍体育设施建设,合理布点布局,定期对辖区内残疾人体育设施进行摸排、维护、检修,针对不同的群体制定不同的运动服务手册,并配备具有专业素养的辅导人员指导残疾人进行体育锻炼,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机制[ 20 ]。

完善公共财政体育投入机制,政府可以通过公益基金、发动企业、社会赞助、个人资助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解决残疾人无障碍等设施建设资金问题,积极争取财政经费和社会资源,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比例,提高无障碍体育设施的投入比例。同时可以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与私人体育场馆、院校达成合作协议,确保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和符合开放条件的私人体育场地设施定期向残疾人群体免费或低费开放[ 21 ]。为残疾人残疾体育活动提供最为便利的基础设施建设,做到残疾人零距离参与体育运动。

3.4.2        残疾人竞技体育与残疾人社会体育协调并举

各省、市政府部门应在能力范围内,携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组织以及残疾人协会,因地制宜,定期举办包含残疾人在内的本行政区域群众性体育竞赛活动,开展具有当地特色的残疾人体育竞技运动。街办、社区及相关协会组织应做好残疾人体育运动的宣传工作,鼓励、支持本地区的残疾人群体积极参赛社会体育运动和竞技体育运动,在为国家选拔、储备优秀残疾人运动精英的同时,丰富残疾人群体体育文化生活。进一步完善残疾人运动员、相关从业人员的奖励和退役保障制度,实现职业残疾人运动员退役之后进入各省、市、县担任相关体育运动宣传大使,或残疾人体育运动辅导员、教练员等职务,真正做到残疾人社会体育与残疾人竞技体育相辅相成、协调发展。

3.4.3        创建以高校为主体的残疾人体育服务人才培养体系

残疾人体育作为一项综合训练、康复、理论、医学等多学科的专业,需要培养大量的专业人才来弥补社会对这一职业的空缺。高等院校作为培养特殊服务人才的主要途径,应当肩负起人才培养的主要责任。各高校应当结合自身情况开设与残疾人体育服务相关的专业和课程,建设以高校为主体,依托科研院所、社会企业的多元合作平台,探寻适宜残疾人体育运动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和科研水平。高校之间应当互通有无,资源共享,各高校教授、讲师应当定期到其他院校进行相关专业的授课或讲座,实现高校之间的强强联合,为残疾人体育服务人才的培养贡献力量[ 22 ]。高校也应当与社会服务组织建立良好、密切的合作关系,多举措并行,在保证学生掌握理论知识的情况下,积极投身于社会实践当中,实现学校与社会的无缝对接。不断增加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比重,弥补相关行业数量上的缺口,形成合理的人才培养梯队,实现良性循环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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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卢红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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