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晓娴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笔者在近日召开的广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获悉,截至2020年底,广州市共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案件19宗,办案数量居全省前列;涉案赔偿金和修复费用约2281.9万元。广州的实践是我国及广东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缩影。
建立损害赔偿制度,避免“公地悲剧”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生态环境损害者承担应有责任为核心,以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重点,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责任人,除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责任外,还追索因其行为导致的损害调查、评估鉴定、清污处置、生态修复等赔偿责任,大大提高了环境污染违法成本,同时对潜在违法者产生极大震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推动,源自生态环境破坏容易出现的“公地悲剧”。“公地悲剧”是经济学上的一个经典命题。因为制度缺失、依据不足、治理乏力,过去,谁破坏谁获益,生态环境受损后未能得到足额赔偿或及时修复,环境污染往往陷入“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责任一追到底,对于树立鲜明导向、维护公共利益、避免“公地悲剧”具有重要意义,对“公地悲剧”既有事后救济作用,也有事前预防功能。
深化改革,让制度“长出牙齿”
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我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的六大原则之一。落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层面,首先要以问题为导向深化改革,让制度“长出牙齿”。
在国家层面,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2018年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此后,一系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配套制度日趋完善,积极服务和保障污染防治攻坚战。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生态综合补偿试点方案》。2020年,《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内容进行规定;生态环境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就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践中遇到的18个重点问题,形成共识;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六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
在省市层面,目前全国各省级党委政府都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出台了200多件配套文件。广东就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广州也印发实施《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评估规程(试行)》《广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在《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定》地方性立法中,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条款。各地积极探索、大力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逐步构建有力有序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落到实处,给企业戴上“紧箍咒”
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到实处,要以目标为导向强化执行。制度执行有效、高效,制度效用才有可靠保障,确保制度给违法企业戴上“紧箍咒”。
党的十八大以来,截至2020年6月,全国各地共办理了945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涉及赔偿金额超过29亿元;
在广州,截至2020年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涉及需修复的土壤约496.86吨、地表水体约40008立方米、林地约18956.9平方米,已恢复补种林木6240株、清运固体废物约68800.1吨,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在深圳,广东省首家环境资源“三审合一”专门法庭正式挂牌,深圳市首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某企业电镀液渗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入选2020年生态环境部评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该案件对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罚款和刑事罰金总计 110 万元,而其承担的赔偿金额高达1400万元,违法成本提高十多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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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通过综合运用行政、刑事、民事以及失信联合惩戒、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等手段,给违法企业戴上“紧箍咒”,切实践行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2021年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鉴定评估工作将成为全面推开的常态化工作。要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到实处,还需要继续加强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联动合作;通过法律、技术等手段,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业支撑机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信用管理、生态保护补偿之间的有效衔接机制。让保护修复生态环境获得合理回报,突出“生态有价”;让破坏生态环境付出相应代价,突出“损害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