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敬老院不存在过错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2021-03-28 02:38肖天存
妇女生活 2021年3期
关键词:台州市自理赵某

肖天存

敬老院收留了一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一年后,老人在护工喂食过程中突发意外不幸身亡。死者家属一纸诉状将敬老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6万余元。

失能老人入住敬老院,喂食过程中突发意外不幸身亡,死者家属起诉索赔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敬老院(以下简称“敬老院”)是白云街道办事处举办设立的养老机构,主要为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提供集中供养及其他老年人养老服务,服务对象为自理老年人、半自理老年人、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服务内容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

浙江台州人赵某于2018年4月将85岁的母亲王某送到敬老院休养。

王某入院时,赵某和敬老院一起对王某的精神、身体状态和自理能力进行了评估,确定王某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双方签订了入住协议书,王某入住双人间,按2500元/月的标准交纳托养费用。

当时,赵某还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声明王某住敬老院期间,如出现因年老体弱自行摔倒、食物呛咽、自伤等情况,以及其他突发性意外情况,一切后果由王某本人和其家庭自行承担。

2019年12月5日上午,敬老院工作人员姚某在给王某喂饭的过程中,发现王某吞咽缓慢,状态不佳,便叫来主管廖某查看王某的状况。廖某看王某情况不对,赶紧打电话给赵某,告知老人的情况,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很快,王某出现了呼之不应的无意识状态。赵某赶到现场后,再次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台州市急救中心医院随即派救护车赶至敬老院,医护人員对王某进行急救半个小时后,宣告王某因心跳呼吸骤停死亡。

王某在抢救期间,其儿子赵某拨打110报警,称王某是因为被敬老院快速喂饭,导致呛咽而死。民警和法医很快赶到现场,对现场进行勘验,并对王某进行了尸检,发现王某体表无外伤,目测无法确定是否因呛咽导致死亡。

事发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赵某于2020年3月30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敬老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事人员住宿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36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敬老院不存在过错,驳回死者家属诉讼请求

法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4月20日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赵某认为,被告收取高额护理费用后未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相关的护理人员也未取得相应资质。他曾多次向敬老院负责人提意见,对老人喂食不要过快,更不能因此殴打老人。可敬老院对此置之不理。在老人王某出现不良反应过程中,敬老院也没有及时采取救助措施,没有尽到安全监管的义务。故敬老院有侵权责任,应赔偿他的损失。

敬老院辩称,王某入院后,敬老院按完全不能自理老人相关服务项目及流程照顾老人,并安排有资质的廖某为楼层护理主管,姚某为护理员照顾老人日常生活起居。从事发整个过程可以看出,敬老院已尽到护理职责,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病历显示王某为“心搏骤停”。引起心搏骤停的最常见原因是冠心病及其并发症,这是一种因自身疾病而引起的突然死亡,与敬老院无关,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对姚某所做的询问笔录、尸检报告以及台州市急救中心医院医疗急救病历等证据,均未反映出王某被喂饭时存在呛咽导致心搏骤停的情况。另外,廖某从通知家属至拨打120急救电话时间为11分钟,救护车到达现场时间为15分钟,这些都证明敬老院尽到了及时救助义务。因此,赵某主张敬老院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缺乏相应依据。

2020年9月27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点评】

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不仅增加了发生意外风险的可能,而且也对照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无论是老人家属,还是养老机构都要正确面对。

敬老院是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具有公益性质。敬老院接收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既出于经营的需要,同时也是履行社会责任,让那些在家得不到专业照料的老人能够在专业陪护下安享晚年。从这个意义上说,一旦老人在敬老院发生意外并产生纠纷,应积极协商解决问题。

养老机构接受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必然要面对老人出现意外的各种风险。对此,养老机构一方面需要提前建立预案,在改善养老设施、提升陪护服务质量等方面防范风险发生;另一方面也需要提前明确责任,对一些非因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过错造成的健康风险或意外事件,与家属协商划定好责任。

本案中,敬老院在接收王某时,让赵某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王某在院期间因年老体弱出现自行摔倒、食物呛咽等意外情况,一切后果由王某和其家人承担。这种约定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起到进一步强调的作用。

本案中,由于没有证据证明敬老院工作人员因过错导致了老人死亡,且医学诊断其为心搏骤停,不属于外力致死,加之老人入院时曾出具过承诺书,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我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赡养老人特别是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成了落在子女身上的一件大事。在赡养方式的选择上,作为子女应当慎重,尽可能亲自陪护,让老人安度晚年。即便子女因各种原因无法亲自照料老人,选择把老人送至养老机构,也应经常性地前往探望,给予老人更多精神抚慰。一旦老人在养老机构发生意外情况,子女也要及时通过调看监控等方式查清原因,确实因为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的,要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对于一些由于意外或老人自身原因导致的事件,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确实没有过错的,子女也应主动承担后果,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诚信、互助、友爱的养老氛围。

【编辑:潘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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