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仲元
胎儿是可以要的。结核病患者中有一部分是生育年龄女性患者,这部分患者可能在确诊结核病期间、结核病治疗期间或是结核病治愈后妊娠,不管是耐药肺结核还是非耐药肺结核,妊娠后胎儿是可以要的。
目前没有发现抗结核的一线药物对胎儿有致畸作用。我们在临床治疗中也有很多这样妊娠合并肺结核的患者,按照标准给予一线抗结核药物治疗后都生下了健康的婴儿。需要注意的是尽量避免使用注射类的抗结核药物,如果已经使用则要考虑停止妊娠。
妊娠合并肺结核需要注意的三种情况。
第一,患者妊娠期间结核分枝杆菌进入子宫内,可能会出现胎儿宫内结核分枝杆菌感染,继而导致胎儿宫内停止发育,要引产或流产。
第二,妊娠期间胎儿正常发育后正常分娩,要对新生儿采取隔离措施,进行结核菌素纯蛋白衍生物(PPD)等检查,观察新生儿是否感染结核分枝杆菌,如果感染要密切观察,必要时予以抗结核治疗。
第三,如果是血行播散型肺结核建议患者停止妊娠。通常情况下,血行播散型肺结核的妊娠患者病情都是比较危重的,胎儿在母体内会提高患者的代谢水平,加重患者的缺氧甚至出现呼吸衰竭,这时应用激素或其他类抢救性药物对胎儿本身也会产生不良影响,建议停止妊娠,也可以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人工受孕的妊娠患者是血行播散型肺结核的高危人群,需予以重点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