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连瑞,张少东,蒋 皓,王谭稳,孟庆平,黄 凯
(嘉兴市畜牧兽医站,浙江 嘉兴 314000)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国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民众对肉类等动物产品需求日益旺盛,国内肉品加工企业分工进一步细化,产业延伸更为多元,动物产品的调运也变得更为频繁,与之相关的检疫、监管压力与日俱增,动物产品流通过程中监管工作尤其是分销换证问题,已成为行业关注焦点。现有动物产品流通监管程序的改革势在必行。
1.1动物产品分销换证制度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动物产品分销换证是为了证明该动物产品来自检疫合格的动物,主要目的是追溯。而在屠宰检疫合格后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环节以后,已经被证明是来自于检疫合格的动物,再次跨城市、县调运的,按现行的《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仍需进行分销换证。在实际操作中,动物产品会经历多点经营和多次销售,经几次分销换证后,原始的检疫证明等信息凭证将不复存在、相关信息无法延伸,很难达到追溯目的。
1.2动物产品分销换证操作的可执行性存在困难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证,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进行检疫。对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检疫人员可以根据检疫证明进行初步判断,但无法确保证物相符,无法排除是否存在“掉包”情况,更无法通过肉眼鉴定动物产品内部是否存在腐败变质情况。因此,现行的分销换证做法,既无法实施科学的检疫,更难以达到预期的检疫效果。此外,官方兽医数量极少,难以开展工作。以嘉兴市为例,全市从事动物检疫的官方兽医共100余人,除承担日常防疫检疫工作以外,还要面对大批量的动物产品,按照24 h工作制度,检疫工作量之大、检疫难度之高,令分销换证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可执行性存在巨大困难。
1.3动物产品分销换证规定制约产业发展 目前动物产品加工产业快速发展,猪肉、牛肉等需要精分割,比如一头猪可以分割成100多种产品,而不是原来白胴的流通状态。另外,在大流通背景下,部分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进行精分割,再流向全国市场(需要附具检疫合格证明),但已不符合换证条件,导致这些产品进入不了超市、农贸市场。
此外,由于分销换证规定的存在,各地调入动物产品的数量与实际需求严重不匹配,以嘉兴市为例,2019年度,全市调入猪肉5.83万t、调入牛肉0.027万t、调入羊肉15 t、调入禽肉0.935万t,全年动物产品调入量仅为20余t。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市场中极易出现商户私自交易的情况,给监管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另一方面现行的分销换证做法已经不符合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减少行政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精神,既增加了企业运行成本,又降低了动物产品的流通速度,严重限制了肉产品加工等下游产业的发展,无法适应多元、高频流通现实情况。随着全国范围内生猪稳产保供工作的持续推进,动物产品的调运数量越来越多,与之相关的产业也会蓬勃发展,因此及时取消分销换证规定的制约,建立追溯平台实施动物产品的流通监管,势在必行。
根据上述存在问题,为此建议,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条款,取消分销换证,加强监督检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动物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实现动物产品流通过程全覆盖的监管体系。
2.1完善相关法律条款 遵循法治原则,以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为契机,完善相关法律条款,取消分销换证制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口的动物产品凭《检疫放行通知单》、《检疫调离通知单》等原始凭证复印件验放, 运输、 邮电部门凭单运递,运递期间国内其他检疫机关不再检疫。进口和国内动物产品虽检疫部门不同,但原则上应遵循同一监管流程,因此国内动物产品取消分销换证符合法理。
2.2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将动物产品检疫证明的出具场所限定在屠宰场点,对于分销动物产品,保持原有的检疫合格证明继续拥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可凭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及分销单据,按“一证一单”流通。明确经营者为动物产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督促企业落实有关制度,规范台账,提高企业自律意识,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2.3健全监管追溯体系 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进一步落实职责,完善服务监管,加强监督检查,制定分销单据使用及填写规范,开发分销单据管理软件,建立动物产品流通过程全覆盖的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在既可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的前提下,又能结合经营者销售记录等查找来源去处,取代现行的反复分销换证,做到信息无缝对接,实现全链条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