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羡云
摘要:针对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房改房”的权属继承问题,考虑到所购房屋价款包含了已故配偶工龄、职称(职务)、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房改政策因素,遗嘱继承人可给予其他法定继承人一定经济补偿,其他法定继承人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争取自己就已故配偶工龄优惠部分的继承权益。
关键词:房改房;工龄;继承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138-(2021)11-0054-55 收稿日期:2021-10-10
不动产非公证继承转移登记实务中遇到一案例。某房是产权人罗某某在其配偶李某死亡之后购买“房改房”所得,购房时使用了已故配偶李某的工龄优惠,罗某某与其配偶李某有子女罗某1和罗某2 ,产权人罗某某生前立有该房由罗某1继承的公证遗嘱。罗某某死亡之后,罗某1持公证遗嘱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转移登记。罗某2以产权人罗某某使用了已故配偶工龄优惠购买房屋为由,要求登记机构将其列为共同继承人。此案例涉及的是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房改房”,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还是健在一方的个人财产?是否能作为已故配偶的遗产产生继承,或由健在的一方单独处置?对于上述问题,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直困扰着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
对此,国务院房改主管部门建设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过存在矛盾的意见。建设部《关于唐民悦房改房产权认定问题的复函》(建住房市函〔1999〕005号)答复如下:“按照目前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以城镇职工家庭(夫妇双方)为购房主体,且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本案中唐民悦按房改房政策购买住房时享受了其配偶的工龄优惠,该住房应当视为其夫妇双方共同购买。因此,我司认为,该住房应视为唐民悦与其配偶共有财产”;2000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复函《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购买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最高院〔2000〕法民字第4号)曾给出明确意见:“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复函与建设部意见相左。但该司法解释已于2013年2月18日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以“与现行房改政策不一致”为由废止,但也并未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因此,笔者认为,在分析研判具体案例时,也可供参考。
根据《民法典》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据此可知,自然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生,终于死。《民法典》第114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自然人死亡后,死者既不是民事主体,也无民事权利能力,无法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因此,对使用已故配偶工龄优惠购买房改房认定为健在一方个人财产,更符合法理一些。
若房改房认为是健在一方所有,那享受已故配偶工龄优惠部分权益也成为健在一方所有吗?
按照房改政策,工龄优惠是指在房改时售房单位根据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的工龄折扣,在房改售房时能够折抵部分购房款。若工龄优惠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是夫妻共有的权益。在一方死亡时,所购房屋含有死亡配偶的贡献,工龄优惠购房时所折抵的房款可视作遗产,法定继承人应享有相应权益。
参考北京、上海两地的司法实践及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购房中仅使用已故配偶的工龄优惠购买房改房,不产生已故配偶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后果,已故配偶的工龄优惠实际来源于死者生前的贡献,属于已故配偶的财产权益,该工龄优惠所对应的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死者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该政策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计算参考公式列出:(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房屋現值。此公式考虑了工龄优惠折抵的购房款在购房时所占比例,以及房屋(继承)处分时点所对应的房屋现值(即升值部分)。
综上,前述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房改房,并已登记在健在一方罗某某名下,根据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原则,罗某某作为登记所有权人,有权在公证遗嘱中对该房屋进行处分。但考虑到所购房屋价款包含了已故配偶工龄、职称(职务)、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房改政策因素,遗嘱继承人可给予其他法定继承人一定经济补偿,其他法定继承人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争取自己就已故配偶工龄优惠部分的继承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