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在一个屋檐下”:居住安排、居住观念与农村老年人幸福感研究

2021-03-26 07:08黄建宏邱幼云
社科纵横 2021年1期
关键词:代际幸福感主观

黄建宏 邱幼云

(1.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科社部 广东 广州 510053;2.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 浙江 杭州 310018)

中国农村老年人与子女同住在过去是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这不仅是中国传统家庭责任文化作用的结果,而且是中国农村人口快速增长以及住房严重短缺双重驱动的产物,老年人在客观上只能选择且主观上也非常愿意与子女一同过着“蜗居”生活。但这种居住形态伴随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农村生活条件的改善以及农民传统文化观念的变迁而发生变化,有些老年人在主观上已经开始认同与子女分开居住。由城市市场化改革驱动的农村子女外出务工现象以及受现代化进程影响的家庭结构核心化,更是使得老年人与子女“同在一个屋檐下”的客观局面被日渐打破,其带来的直接后果便是动摇了老年人传统照料模式的家庭基础。在这种现实背景下,基于原有同居模式下的老年人幸福效应是否会发生变化?这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政策上有助于寻找适合老年人的最优居住安排。

一、文献综述

有关居住安排与幸福感之间的关系研究已经形成了两个经典且针锋相对的理论假设。一是认为那些与子女后代一起居住的老年人有较高幸福感,而分居则会损害老年人福祉,因为共同居住有助于老年人获得更加方便的包括物质和精神支持在内的日常照料[1][2],即是说同住家庭能够满足老年人的情感需求以及为老年人提供工具性支持。这种观点也被称为家庭支持理论,其受到的最大质疑是:现代科学技术如通讯和交通的进步大大降低了空间距离对亲子间的情感以及物质交流所带来的制约性影响,现代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以及政府社会保障的日益成熟更是降低了老年人对后代的经济依赖。二是从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与隐私空间出发,认为与后代一同居住并不能提升老年人幸福感,因为共同居住可能会引发家庭成员之间的紧张关系,甚至还可能发生激烈冲突或其他消极的交往形式,也可能因为共同居住而导致缺乏私人隐私和产生代际矛盾,或因为与家人同住会产生代际交换尤其是照看孙子女而加速老人身体衰退[3][4][5][6],从而对老年人幸福感产生负面影响,这种观点被称为家庭冲突理论。很显然,两种理论对于居住安排作用于老年人幸福感的解释机制具有相似性,隐藏的共同假设是:老年人与子女后代的居住距离越近则在日常照料方面越方便,但在日常互动方面越会产生摩擦。

后续研究为了完善上述两种理论观点而提出了许多建议:一是居住安排作用于老年人的幸福感总是受到其他因素的调节,这些因素主要有代际关系、情感健康、人际关系以及住房条件等。有研究认为代际关系即老年人从成年子女那里获得的支持以及老年人与其他家庭成员的互动等就是重要调节因素[7],因为一个良好的代际关系往往意味着老年人能够获得更好的日常照料以及较少的摩擦和冲突。另一项研究则认为两代夫妻是否“一同居住”同样会调节居住安排与老年人幸福感的关系:仅与配偶同住或仅与子女夫妻同住确实有助于提升老年人主观幸福感;但老年人夫妻与子女夫妻同住,则老年人主观幸福感会出现下降,老年人夫妻与多对子女夫妻同住,则老年人主观幸福感同样会下降[8]。一个合理的解释是,当一种居住安排存在着老年人夫妻“权力中心”时,就会容易在家庭日常决策过程中与子女夫妻“权力中心”产生矛盾和冲突,从而导致老年人主观幸福感的下降。

二是居住安排在模型构建过程中常常被看成是外生变量,而实际上它有可能是一个内生变量。既有居住安排对于大多数老年人来讲往往不是一种最优选择,它主要是老年人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的一种结果,老年人的居住偏好与实际居住情况并未一致。现实中,老年人的居住选择往往与自身资源禀赋有关,有研究发现与子女同居的幸福效应只有在老年人处于危机时才会发生[9],即是说当老年人自主能力较强时,同居作为一种被迫选择并不会提升老年人的幸福感。另外,老年人的居住选择同样要考虑文化观念问题。在中国,有些老年人倾向于选择与后代尤其是儿子共同居住,就是因为传统家庭责任以及规范文化的影响,这些老年人往往有较高的幸福感,而那些被迫选择独居的老年人则常伴随严重的孤独感。在南欧国家,“家庭主义”文化常常促使老年人选择与后代一起居住;但在北欧国家,追求“个体主义”的老年人往往偏好与子女后代分开居住,因为他们可以从家庭劳务中解脱出来而有更多时间去享受自由的晚年生活[10],与后代同居实际上是贫困的表现[11](P110)。受不同文化观念的影响,相同居住安排的生活福利效应可能不同甚至出现截然相反的情形。有研究指出,与文化观念保持一致的居住安排能够产生积极效应,否则居住安排的积极效应将被削弱[12]。所以有关居住安排与老年人幸福感的关系研究需要纳入文化观念问题,在传统文化观念尤为浓厚的中国农村地区更是如此。

梳理现有文献后发现,后续研究需要在两个方面加以深化:一是在理论上要进一步讨论居住安排作用于老年人幸福感的多元内在机制。家庭支持理论和家庭冲突理论基本默认居住安排通过家庭内部机制如代际关系而影响老年人的幸福感,但实际上不同居住安排也有可能通过家庭外因素如人际关系网络而作用于老年人幸福感。如有研究发现那些与子女分居后住在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由于原有社会关系网络被阻断而缺乏与他人互动以及社会支持,这些老年人往往表现出较低的幸福感和较差的健康状况[13]。二是在方法上要进一步解决老年人在居住安排上的自我选择效应。老年人的居住选择往往受其他因素如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这些因素在模型建构过程中如果不加以控制和处理就会产生有偏差的估计,如那些选择与子女后代分居的老年人在现实中有可能本身就具有更强的自主能力且健康状况较好,这些老年人也许并不会有孤独感和不幸福感。本文将在调查数据的基础上重点对居住安排与农村老年人幸福感的关系展开实证研究并分析这种关系发生作用的内在机制。

二、变量选取与描述性统计

本文所采用的“2016 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China Family Panel Studies,以下简称CFPS)”覆盖全国25 个省/市/自治区的16000 户家庭样本,调查对象包含样本家户中的全部家庭成员,为本研究探讨居住安排与农村老年人幸福感的关系提供了数据保证。值得定义的是,本文将年龄在60岁以上的群体称为老年人。样本筛选主要根据家庭关系问卷中的“年龄”变量和“个人是否健在”变量,保留仍然在世的60 岁以上的老年人。另外,本文对于幸福感未作填答的老年人也不列出分析。最终共获得4037 个有效农村老年人样本和3659个城市老年人样本,本文重点分析农村老年人样本。

既有研究对因变量即幸福感的测量有单一量表和多维量表两种方法,单一量表一般只是测量整体生活评价,而多维量表则从多个维度测量个体幸福感。当前国内多数研究主要采用单一量表[14]。2016CFPS 对幸福感的测量题目为“您觉得自己有多幸福”,被访问者根据自己对幸福的主观感受打分,分值范围被设定为0~10 分,0 表示幸福感最低,10 代表幸福感最高。2016CFPS 农村老年人幸福感的分布为:最不幸福填答为0 分的比例只有0.99%,最幸福填答为10 分的比例高达26.46%。分城乡差异来看,农村老年人幸福感填答在7~10分段的比例略低于城市老年人,而幸福感填答在0~6 分段的比例则略高于城市老年人(见图1)。中国城市老年人的幸福感显然略高于农村老年人幸福感。本文进一步将农村老年人幸福感处理成二分类变量,即0~5 分为“不幸福”,所占比例为25.09%,6~10 分为“幸福”,所占比例为74.91%。

图1 老年人幸福感的城乡分布差异 单位:%

居住安排是本文的重要解释变量,研究者常常根据研究问题的不同而划分不同类型。一种比较常见的划分类型为独居、仅与配偶居住、与子女(包括孙子女)同居、与其他亲属同居以及与不相关的人同居等五种方式[15]。居住安排也被简单地划分为同代人居住与不同代人居住两种类型。倘若考虑到三代人的居住模式,居住安排的划分类别将更加复杂。本文在这里仅考虑两代人的居住安排模式,居住安排分为与子女同住和与子女分住,所占比例分别为45.73%和54.27%。本文还涉及代际关系、邻里情感和文化观念三个解释变量,这些变量对居住安排与老年人幸福感的关系会产生调节作用:一是代际关系(很不亲近=1、不大亲近=2、一般=3、亲近=4、很亲近=5);二是代际联系频率(从不=0、几个月一次=1、一月一次=2、一月2-3次=3、一周1-2 次=4、一周3-4 次=5、几乎每天=6);三是代际见面频率(从不=0、几个月一次=1、一月一次=2、一月2-3 次=3、一周1-2 次=4、一周3-4 次=5、几乎每天=6)。邻里情感的测量题目为:“您对您所住的小区有感情吗?”本文分别赋值“非常没有感情”为1、“比较没有感情”为2、“一般”为3、“比较有感情”为4 和“非常有感情”为5。

图2 农村老年人主客观同居在不同年龄段上的分布差异 单位:%

对于居住文化观念的测量在2016 年CFPS 问卷中并没有调查,但可从2014 年CFPS 问卷中获得,问卷调查要求被访问者从1 到5 选择某一数字表达对“儿子结婚后应和父母住在一起”的认同程度,1 为非常不同意,5 为非常同意。本文进一步将其设定为二分类变量,回答分值为1~3 则赋值为0,这里称为主观分居,即观念上比较认同不应与儿子同住,占比为34.21%;回答分值为4~5 则赋值为1,称为主观同居,即观念上倾向于同后代儿子一起居住,占比为65.79%。很显然,多数农村老年人的“同居”观念仍然根深蒂固,但实际上多数老年人又与子女分开居住。图2 进一步统计了农村老年人的主观客同居在不同年龄段上的分布差异,从图的分布趋势来看,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80 岁(不含)以下农村老年人主观上认同同居的占比平稳,而80 岁以上农村老年人主观上认同同居的占比波动较大,81 岁和84 岁的农村老年人主观上认同与儿子居住的比例分别是81.13%和51.61%,两者相差29.52%。二是农村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加事实上与子女同住的比例基本上也在增加,85 岁以上的老年人事实上与子女同居的比例高达71.21%。三是农村老年人主观上认同同居的比例普遍高于事实上的客观同居比例,主观同居占比减去客观同居比例的差距在71 岁以下的农村老年人群体中呈上升趋势而在71 岁以上的农村老年人群体中则呈下降态势,总体上有很大一部分农村老年人在主客观上的居住安排并不一致。

除上述几个主要解释变量外,本文对其他变量进行控制。一般地,社会经济地位以及个体教育水平常常被视为能够对个体幸福感产生影响的重要因素[16]。当然,有研究作了更进一步的细分,认为影响幸福感的主要因素有:家庭内部关系、收入水平、工作状态、社区人际关系、健康、自由和生活哲学[17](P88)。根据既有研究,本文需要控制的变量除老年人自身个体层面的特征如性别(男性=1,女性=0)、年龄、教育年限、户口(农村户=0,城市户=1)、配偶同住(有=1,无=0)、工作状态(有=1,无=0)、个体地位以及行动独立(是=0,否=1)之外,还有住房拥挤程度等家庭变量。问卷从户外活动、进餐、厨房活动、公共交通使用、购物、卫生清洁、洗衣等维度对老年人的行为独立性展开调查,行为不独立指老年人只要在上述几个维度中存在任何一种或几种不独立的情形。表1 同时列出了老年人以及子女变量的基本分布。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表1 中的代际关系、见面频率、联系频率、子女年龄、子女性别、子女教育、子女婚姻、子女户口等变量对于同住老年人则仅仅统计同住子女的基本情况,对于分住老年人则统计所有分住子女的基本情况,对于连续变量如代际关系、见面频率、联系频率、子女年龄及子女教育则求平均值,对于二分类变量如子女性别、子女户口及子女婚姻则求占比。文中涉及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见表1。

表1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三、回归结果及分析

(一)老年人幸福感影响分析:差异性

本文因变量为幸福感,0~5 分为“不幸福”,赋值为0,6~10 分为“幸福”,赋值为1,属于二分类变量,应采用二元选择的Logit 模型:Logit(yi)=β0+βixi+Λi+ε。yi表示幸福感,xi表示居住安排,Λi 表示控制变量,ε 表示误差项。另外,考虑到以全国性样本做模型估计时往往存在地区间影响的异质性问题,本研究在STATA 中进行回归分析时使用“cluster”命令来调整样本在社区层次上的聚焦效应。

表2 显示了老年人幸福感影响的城乡差异。从控制量来看,教育年限、个体地位、配偶同住、户口、行动独立以及文化观念都与老年人幸福感有显著关系,年龄与老年人幸福感的显著关系则只发生在城市地区。从表2 统计结果来看,“同在一个屋檐下”的幸福收益只发生在农村老年人群体中,系数在5%水平下显著。城市老年人与子女“同在一个屋檐下”并不会产生显著的幸福收益。进一步计算可知:在农村,与子女同住的老年人的幸福感发生比将是那些分住老年人的1.19(e0.178=1.19)倍。很显然,“同在一个屋檐下”是否给老年人产生幸福感收益需要考虑城乡差异问题。

居住安排对农村老年人幸福感的影响是否受到传统文化观念的调节?表2 将传统文化观念设定为主观同居和主观分居两种类型并在此基础上统计了同住与幸福感之间的关系。从表2 主观同住模型的统计结果来看,农村老年人与子女同住的幸福感发生比是与子女分住的1.25(e0.224=1.25)倍,系数在5%水平下显著。而从表2 主观分住模型的统计结果来看,与子女分住并没有给那些主观上认同分住的农村老年人带来幸福感收益。很显然,“同在一个屋檐下”只有在农村老年人主观上也倾向于同住的情形下才会产生幸福收益。对于那些主观上不喜欢跟子女后代同住的农村老年人来讲,选择“同在一个屋檐下”抑或分开居住并不会导致老年人幸福感的显著变化。

表2 老年人幸福感的回归结果:城乡差异与观念差异

(二)农村老年人幸福感影响分析:作用机制

家庭冲突理论和家庭支持理论主要从家庭内代际关系或互动来解释居住安排与老年人幸福感之间的关系,这就忽视了居住安排有可能通过家庭外因素如关系资本而对老年人幸福感产生作用。为了进一步弄清楚居住安排与老年人幸福感发生联系的作用机制,有研究分析了居住安排与代际见面频率的关系[18],因为理论上假设不同的居住安排会通过影响代际情感交流而作用于老年人幸福感。采用类似方法,表3 在控制了老年人以及子女的个体特征变量后分析了居住安排与代际关系、联系频率、见面频率及邻里情感的关系。统计结果表明:一是与子女同住并不会影响农村老年人与子女之间的代际关系,也不会影响农村老年人对所在小区的情感认同,同住显然并不会通过影响代际关系及小区情感而作用于老年人幸福感;二是与子女同住确实会影响农村老年人与子女的联系频率和见面频率,系数都在1%水平下显著。从系数大小来看,“同在一个屋檐下”对代际见面频率的影响最大,且解释力R2在四个模型中最强。

表4 进一步采用嵌套模型审视居住安排是否通过影响代际联系和代际见面频率而作用于农村老年人幸福感。模型1 在于分析代际联系是否与农村老年人幸福感有联系,而模型2 则在模型1基础上增加了同住变量。综合模型1 和模型2 的统计结果:尽管同住与代际联系存在很大相关性,但代际联系对农村老年人幸福感的影响并不明显,据此判断同住并不会通过代际联系而作用于农村老年人幸福感。

表3 居住安排影响农村老年人家庭内及家庭外关系的影响

模型3 在于分析见面频率与农村老年人幸福感之间的关系,模型4 则在模型3 基础上增加同住变量。模型3 显示,与子女见面频率每增加1 个等级则农村老年人的幸福感发生比就会变为原来的1.19(e0.170=1.19)倍,且系数在10%水平下显著。但模型4在增加了同住这个变量后,代际见面频率与农村老年人幸福感的关系消失了,这说明居住安排与代际见面频率高度相关,从而削弱了代际见面频率对农村老年人幸福感的解释力。表4统计结果再次证明了,“同在一个屋檐下”主要通过影响代际见面频率而作用于农村老年人幸福感。

四、延伸讨论

老年人与后代子女“同在一个屋檐下”在过去的中国是一种普遍现象,在传统观念较为浓厚的中国农村地区尤其如此。但这种现象伴随农村居住条件的大大改善以及传统文化观念的时代变迁,农村老年人开始与后代子女分开居住,这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后代子女面对面照顾老年人的便利性和可行性。家庭支持理论正是基于这种逻辑,认为与子代分开居住非常不利于老年人幸福感的提升。但从人际关系紧张以及隐私空间需求的角度讲,分开居住又会增加老年人独立活动空间而促进老年人幸福指数的提升,这正是家庭冲突理论所持的观点。其实,家庭冲突理论和家庭支持理论暗含着一个共同的假设,即“同在一个屋檐下”会增加老年人与后代子女的交流与互动,只是这种交流与互动既可能增进情感亦可能产生摩擦。本文从代际关系、联系频率以及见面频率这三个反映代际间交流与互动的维度来验证“同在一个屋檐下”与农村老年人幸福感发生联系的作用机制,结果发现同住主要通过增加代际间见面机会而作用于农村老年人幸福感,即老年人只要能见到子女就会觉得幸福,至于代际间的关系如何以及日常联系是否频繁并不能成为同住与老年人幸福感发生联系的桥梁。另外,本文还发现同住并不会通过影响家庭外人际关系而作用于老年人幸福感。

表4 居住安排影响农村老年人幸福感的作用机制

事实上,居住安排与老年人幸福感之间的关系十分复杂,且并不像上述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所描述的那样简单,居住安排与老年人幸福感的关系往往受到其他因素尤其是传统文化观念的调节。本文在经验调查数据的基础上展开实证分析,结果发现“同在一个屋檐下”只有在农村地区才给老年人带来幸福感,城市老年人并没有因与子代同住而出现幸福感提升的情形。但在进一步控制了主观居住认同这个传统文化观念之后,发现客观上已经和子女同住的农村老年人只有在主观上也认同与子女后代同居时,才能给农村老年人幸福感带来正向的积极效应,从而支持了文化观念在中国农村地区确实是调节“同在一个屋檐下”与老年人幸福感关系的重要因素。本文也发现并非主客观居住安排相一致就一定会产生积极效应,积极效应似乎只发生在主客观同居相一致的情形下,主客观分居是否一致并不会对农村老年人幸福感产生实质性差异或者说差异不大。

对于这一现象的解释常常是那些主观上认为应同居的老年人在现实中更需要子女后代的面对面支持,客观分居所产生的支持缺失也就必然会降低农村老年人幸福感,而那些主观上认为应分居的老年人有较强的自我照顾能力,客观上选择分居还是同居对其日常生活的影响并不大,幸福指数因此不会随主客观分居的不一致性而出现较大波动,这是一种基于现实需要上的解释。但实际上这种解释并不完全符合事实,因为那些行为独立性有问题的农村老年人在主观上并不会倾向于同子女一起居住。对于上述现象的解释有待进一步研究。

本文对居住安排与农村老年人幸福感关系的实证研究,有助于改善和提升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因为幸福感就是农村老年人对自己生活状况好坏的一种综合评价,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反映一个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状况。根据本文的研究发现,选择何种居住安排能够有效提升农村老年人幸福感,首先必须遵循农村老年人的传统居住观念,特别是那些被安排与子女后代同住的农村老年人,因为只有老年人主观上也认同与子女代同住时,“同在一个屋檐下”才能起到提升老年人幸福感的作用。另外,根据其他控制变量与农村老年人幸福感的关系来看,决策者应扶持能够切实增强农村老年人邻里情感以及身份地位的政策,对邻里情感越强以及个体身份地位越高则农村老年人幸福感也会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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