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研究

2021-03-26 05:15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商事仲裁纠纷

一、问题的提出

海南在逐步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过程中,因其实施一系列措施,如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优化海关监管环境、对企业税负的优惠等,外来投资将大幅度提升,自由贸易港的商贸活动会愈发频繁。①参见王琦:《海南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的国际商事纠纷调解机制研究》,《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 期。因此,自由贸易港中各类民商事纠纷,尤其是涉外贸易、跨境法律纠纷将频繁产生。海南自由贸易港迫切需要打造一个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从而保障商贸活动的安全有序以及纠纷的平稳解决。诉讼因其成本高、程序繁琐、耗时长等缺点逐渐不再成为人们解决纠纷的唯一选择,在纠纷解决的方式选择上,国际上也越来越偏向纠纷的多元化解决,因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运而生。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一个社会中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程序或制度(包括诉讼与非诉讼两大类)共同存在、相互协调所构成的纠纷解决系统。参见范愉:《当代世界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与启示》,《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3 期。2019年11月,国务院副总理、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领导小组组长韩正表示,“海南要对标世界最高水平的开放形态,努力在政策和制度体系上实现重大突破”③参见新华社:《韩正主持召开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专家座谈会和领导小组全体会议》,http://www.gov.cn/guowuyuan/2019-11/09/content_5450519.htm,2020年1月9日访问。。贸易自由和投资自由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设计的主要价值取向,具体表现为12 个方面的海南自贸港政策和制度信息。其中,自由贸易港法治体系①参见新华社:《韩正主持召开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专家座谈会和领导小组全体会议》,http://www.gov.cn/guowuyuan/2019-11/09/content_5450519.htm,2020年1月9日访问。应当认定为海南自由贸易港“最核心政策和制度体系”②参见陈利强:《中国特色自贸区(港)法治建构论》,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177 页。内容之一。在2020年5月全国“两会”召开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将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明确指出要建立以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为基础,以地方性法规和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为重要组成的自由贸易港法治体系。③参见新华社:《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http://www.gov.cn/zhengce/2020-06/01/content_5516608.htm,2020年6月2日访问。2020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把制度集成创新摆在突出位置,要支持海南大胆创新,要高质量高标准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④参见《习近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把制度集成创新摆在突出位置 高质量高标准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leaders/2020-06/01/c_1126059817.htm,2020年6月2日访问。作为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制度创新的重要载体,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构建国际一流(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法治环境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法律规定的“诉讼和仲裁制度”是国家专属事权(中央专属立法权/国家立法权)事项。因法律缺位、制度集成创新不足等因素,海南自由贸易港尚未形成专业、高效、便利的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厘清国家事权(中央专属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的关系,在分步骤、分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进程中,必须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因此,本文运用中国特色自贸区(港)“事权法治制度环境一体化”⑤中国特色自贸区(港)“事权法治制度环境一体化”的方略和路径,高度聚焦国家战略实施中的事权分配、法治保障、制度创新、营商环境四位一体高度统一,针对的是中国特色自贸区(港)建设中的“立体式改革”,旨在为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提供破题思路和路径选择。参见前引注②,第47-52 页。的方略和路径,旨在破解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构建所面临的主要难题,从“事权、法治、制度”三个层面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为机制构建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思路。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主要难题

海南自由贸易港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重点在于集诉讼解决机制与非诉讼解决机制于一体,完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集中审判机制,提供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调解等多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⑥同注③。当前,构建这两种机制都面临立法不足与制度不全的难题,而纠纷解决的立法与国家事权紧密相连,厘清其关系成为破解法治与制度难题的基础。下文将分别在诉讼解决机制与非诉讼解决机制两大层面,对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主要难题进行“事权-法治-制度”三个层次的剖析。

(一)诉讼解决机制

立足中国国情与海南省情,诉讼方式在商事纠纷解决中仍是一种重要途径。自自贸区设立以来,有关专门法庭积极探索自贸区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但是,目前的改革创新是探索性质的,成熟改革经验尚未完全形成并转化为立法,涉及现行诉讼法律法规的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缺少立法权、修法权,制度集成创新难于深入推进。

1.事权层面:立法权受限导致诉讼机制法律缺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8 条的规定,“诉讼和仲裁制度”属于国家事权事项,诉讼机制中涉及的法律,制定或者修改需要遵循《立法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其制定与修改主体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涉及上述法律,海南省人大在没有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特别授权之前不具有立法或者修法的主体资格,地方立法机关只拥有地方立法权(包括一般立法权与特殊立法权),无权对《民事诉讼法》进行调整。因此,针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涉外商事纠纷,有必要对有关法律的部分规定以及制度进行完善,例如调解的自愿性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部分规定。从当前海南自由贸易港事权与立法权关系的实践角度看,不管是地方立法权还是经济特区立法权,都无法完全满足政策文件中的“立改废释”等法治保障重大需求。①参见赵爱玲:《建设自由贸易港 助力全面开放新格局》,《中国对外贸易》2017年第11 期。即需要对法律进行修改,但海南自由贸易港并无调法(即“立改废释”)的权限。

2.法治层面:商事纠纷案件审判机制尚未系统形成

自海南自贸区设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18]16 号)(以下简称“《意见》”)强调要建立国际商事纠纷案件集中审判机制。201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在海南成功挂牌。2019年9月,海南分别设立了第一、第二涉外民商事法庭和海口知识产权法庭。这些新型法庭的设立是海南自贸区审判机制的改革创新,但是还存在优势资源紧缺、案件审判水平不够高等问题。涉外民商事法庭行使完全的司法主权,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判决迟延、难以应对国际商事争议中的技术问题等弊端。②参见王淑敏、李忠操:《海南自由贸易港拟建国际商事法庭应重点聚焦国际化改革》,《政法论丛》2019年第3 期。对于海南而言,《意见》是政策上的引导,但难以将其应用于实践之中。因此,如何将《意见》的精神体现在具体规则中是自贸区专门法庭改革创新的重要任务。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主导作用,但因其受制于有限的影响力与物质条件,难以发挥引导与监督的功能。③参见江苏省泰州市中人民法院课题组、徐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践困境与路径探析》,《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3 期。在国家政策层面,法院需要发挥引导、推动、保障之功能,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司法必须配合立法的脚步,无法越过立法进程。

3.制度层面:诉讼与非诉讼程序划分不清

法院的“保障”作用贯穿于机制构建的全过程,但只有在纠纷解决体系健全、制度完备、队伍精良的前提下,司法保障才能被视为一种主流和常规状态。④参见蒋惠岭:《引领—推动—保障:司法作用的发展进阶》,《人民法院报》2015年4月10日。传统法院的调解模式是存在弊端的,表现为调解主体与审判主体界限不清、审判程序与调解程序划分不清。在程序上,审判员仍秉持传统的司法理念,即将调解视为与审判一样的司法职权,而不是当事人自治解决纠纷。⑤参见刘晓红:《构建中国本土化ADR 制度的思考》,《河北法学》2007年第2 期。这说明两种纠纷解决方式在程序上出现混乱。而外部问题则表现为机构之间对接出现的“断裂”现象。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如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皆有其独立的主管部门,各种程序处于独立运作状态,相互之间缺乏协调配合,同时纠纷解决资源无法实现共享。

(二)非诉讼解决机制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国家立法并不健全,仲裁、调解机制层面的地方立法权受限。海南有关纠纷解决机构的国际化程度不高,专门规则与制度不全,机构之间对接规则不清晰。

1.事权层面:立法权受限导致非诉讼机制法律缺失

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发展定位是新型特殊经济功能区,普适意义上的国家法律在自由贸易港并不完全契合。其中,有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制定与修改主体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人大并无立法或修法的权限,这对非诉讼解决机制的法治建构产生了较大阻碍。海南自由贸易港中商贸纠纷频发,所涉案件多为与贸易、投资相关的商事纠纷,因此,对解决商事纠纷的法律有着更为具体的要求,但海南自由贸易港又无权直接调整商事纠纷解决中涉及的法律。为了支持海南自贸试验区的建设与发展,202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海南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⑥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http://www.gov.cn/xinwen/2020-04/29/content_5507538.htm,2020年5月1日访问。,对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作为核心政策和制度的纠纷解决体系,因尚未在法律适用上进行相应调整,导致海南自由贸易港在贸易投资纠纷解决中缺乏竞争性与可比性,从而可能丧失贸易与投资的机会。

2.法治层面:商事纠纷解决专门法律缺失

有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规范数量虽然较多,如《仲裁法》《人民调解法》已经吸收了仲裁、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并对其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在商事仲裁、商事调解领域尚欠缺法律规范。就目前的实施情况来看,上述的法律也并未在纠纷解决中得到广泛的应用,解决纠纷效果不佳。①参见江苏省泰州市中人民法院课题组、徐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践困境与路径探析》,《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3 期。《仲裁法》仅有80 个条文,有些条文因过于原则性和概括性在应用中存在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调整)在《仲裁法》实行了多年以后才出台,说明仲裁制度的发展是较慢的。而在调解方面,除人民调解外, 其他如商会、行业协会及调解机构的专门规则也处于缺位状态。以上情况制约了仲裁和调解制度的发展。②参见刘晓红:《构建中国本土化ADR 制度的思考》,《河北法学》2007年第2 期。因国家层面尚无专门立法规制商事调解、仲裁等纠纷解决方式,海南地方立法机关也就难以取得立法突破。2020年6月,海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主体和调解范围,同时也界定了国际商事调解机构的案件受理范围,但规定较为原则,且专业化程度不够,在实务中会遇到操作难题。目前,尚未存在相关法律或者专门条例,规制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纠纷解决。海南省关于仲裁与调解的地方立法成果,如《海南经济特区劳动争议仲裁规定》(1997年)《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2017年),在商事仲裁与调解方面的立法规范存在缺失。

3.制度层面:商事纠纷解决组织与规则短板

在仲裁与调解机制方面,2018年至2020年成立的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国际仲裁院省企业联合会仲裁调解中心、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海南调解中心、中国贸仲委海南仲裁中心在一定程度上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纠纷解决提供了法治保障,但与国际一流的商事纠纷解决机构差距较大,其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程度都不足以令国外商事主体趋向选择。

三、中外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经验与启示

通过分析机制构建的主要难题,本文认为有必要对国内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经验进行类型分析,为海南自由贸易港提供经验借鉴。法治是机制构建的统领要素,而制度体系则是该机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世界各国依据自身的法律与制度条件,建立了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

(一)机制的立法模式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不能缺少立法的指引。域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立法规范的途径主要包括成文法、案例法、组织机构的流程规则、政府政策以及法院规则与政策。纵观世界各国的立法,模式有所不同,包括国家统一立法,如综合法或者单行法;国家授权立法,如美国联邦和各州的ADR 立法;国家通过宪法支持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如南非宪法规定通过调解实现社会和解。③参见龙飞:《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的域外比较与借鉴》,《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1 期。

1.“国家统一立法模式”

很多国家的ADR 机制或者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采用“国家统一立法模式”加以确立,因此该模式下的法律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效力最高。“国家统一立法模式”下纠纷解决机制立法可以概括为三种法律形式:综合型立法、单行型立法、融合型立法。美国在1998年颁布的《ADR 法》授权和鼓励联邦机构使用ADR 方式解决纠纷,主要用于行政争议的解决,这是世界上第一部《ADR 法》。2012年,德国生效了《法庭外争议解决促进法》,在此基础上通过了《调解法》,并修改了《劳动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④参见张泽涛、肖振国:《德国〈调解法〉述评及其启示》,《法学评论》2013年第1 期。前述法律虽不能称作严格意义上的国家统一法,但对纠纷解决机制的统一立法有重要的参考作用。相比于综合促进法,单行型立法显得更为专业,其直接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进行调整和规制。2008年,欧盟颁布了《关于民商事调解若干问题的2008/52 号指令》,此后大多数成员国修改了法律中关于调解的规定,以此证明该指令具有参考价值及引导功能。①参见龙飞:《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的域外比较与借鉴》,《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1 期。2018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合国贸法会”)通过了《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和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示范法》②参见《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和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示范法》(2018年),https://uncitral.un.org/zh/texts/mediation/modellaw/commercial_conciliation,2020年6月2日访问。,同年,联合国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公约旨在解决国际商事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问题。③参见新华社:中国签署《新加坡调解公约》,http://www.xinhuanet.com/2019-08/07/c_1124849699.htm,2020年1月10日访问。在仲裁制度的发展过程中,1985年联合国贸法会制定了《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各国提供了仲裁立法参考。最有影响力的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已有157 个成员国加入该公约。还有国家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体制进行融合立法,如德国的和解法官制度和转介调解制度就体现在其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④德国2012年通过修订《民事诉讼法》,建立和解法官制度和转介调解制度,第278 条第五款修改为:“法院可以让当事人参加由非主审法官组织的和解庭审,以及其他试图解决该纠纷的其他形式的尝试 (和解法官制度)。和解法官可以采用所有纠纷解决的形式,包括调解。”参见齐树洁:《外国ADR 制度新发展》,厦门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3-24 页。英国在民事司法改革中制定《民事诉讼法》,其中对调解制度有较多规定,旨在推行调解方式。

2.“国家授权立法模式”

相比于“国家统一立法模式”法律的普遍效力,“国家授权立法模式”则为经济功能区的发展提供了高效的法治环境。迪拜的经济繁荣与其高度法治化有重要联系,在国际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中,高效、公平的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保障了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成功运行。迪拜通过立法设立了自由贸易区,在司法保障方面,为自由贸易区设置了与国际标准统一的纠纷解决服务标准,而这些并不影响迪拜的司法主权。⑤参见赵蕾,邓迪心,何晓懿:《沙漠金融中心之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纠纷解决机制》,《人民法院报》2017年7月14日。在中国国内,上海自贸试验区也采取了法律调整先行的做法。2014年,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制定并发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自贸区仲裁规则》”)。⑥参见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https://www.china-shftz.gov.cn/PublicInformation.aspx?GID=3ca690fe-ac4b-4558-8a31-03fc086a64a6&CID=953a259a-1544-4d72-be6a-264677089690&MenuType=1&navType=0,2020年1月10日访问。《自贸区仲裁规则》将临时措施决定机构的范围从法院扩展到了仲裁庭和紧急仲裁庭,但前提是临时措施执行地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规定仲裁庭有权作出临时仲裁措施决定。⑦参见袁杜娟:《上海自贸区仲裁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与创新》,《法学》2014年第9 期。可见,《自贸区仲裁规则》在不与现行法律规定冲突的情况下,进行了有益创新,而这也为国家层面的仲裁立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二)机制的制度建设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建设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主要以诉讼、商事调解、商事仲裁方式为主,发展到后来,涌现出越来越多的合作型、综合型纠纷解决中心或机构。例如,呈现市场化发展趋势的美国司法仲裁调解服务公司,抑或是国际纠纷解决机构“集散地”——新加坡麦克斯韦多元纠纷解决中心⑧麦克斯韦多元纠纷解决中心的成立旨在为在新加坡开展替代性纠纷解决(ADR)服务提供一站式的、一流的设施和服务,目前,大约有50 个著名的国际纠纷解决机构入驻该中心。参见赵蕾:《打造“一带一路”国际纠纷解决机构“集散地”—新加坡麦克斯韦多元纠纷解决中心的启示》,《法制日报》2018年3月7日。,都为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各机构的国际化协同发展提供了便利。

1.纠纷解决服务市场化

1979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原首席大法官沃伦提议创建了美国司法仲裁调解服务股份有限公司(Judicial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Services,Inc,简称JAMS)。JAMS 公司是非营利的法律服务机构,在全球设有26 个纠纷解决中心,在册纠纷解决工作人员超过300 人,这些“中立第三人”由美国法律专业人士组成,其中大部分是法官与律师,并且在之前就从事纠纷解决工作。JAMS 为委托人提供多样化的纠纷解决服务,包括中立分析评估、调解、仲裁、企业法务ADR 方案等,专业、保密、高效则是其服务特点,该公司由此吸引了大量的客户。JAMS 根据纠纷解决服务项目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由解决纠纷的“中立第三人”确定,当事人、案件管理人与当事人律师协商定价作为补充。JAMS 不仅仅提供专业的纠纷解决服务,通过宣传ADR 的优势,同时也发展了美国的纠纷解决服务市场。①参见赵蕾:《纠纷解决服务市场化运行的领跑者—美国司法仲裁调解服务公司的最新发展》,《人民法院报》2018年6月22日。

2.“一站式”纠纷解决中心

近年来,新加坡作为亚洲地区最重要的纠纷解决中心备受全球瞩目,其前瞻性的ADR 纠纷解决机制的顶层设计、战略布局以及纠纷解决服务产业化、“一站式”服务的理念等,产生的实际效果显示了强劲的竞争力。麦克斯韦多元纠纷解决中心选址在新加坡中央商业区,将“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引申为一种多元化纠纷解决服务,满足顾客除纠纷解决工作之外的需求,增强了客户的纠纷解决体验。目前,多家国际纠纷解决机构都入驻该中心,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和调解中心(WIPO)、国际商会仲裁院(ICC)等。同时,新加坡本土争议解决机构也入驻该中心,国际著名的埃塞克斯大律师事务所也在该中心设立了分所。麦克斯韦多元纠纷解决中心是全球第一个纠纷解决服务聚集程度很高的中心,最大程度地满足了国际纠纷解决市场的需求。麦克斯韦中心的设计思路、管理模式不仅取得了成功,而且实现了示范效应、规模效应以及带动效应。②参见赵蕾:《打造“一带一路”国际纠纷解决机构“集散地”—新加坡麦克斯韦多元纠纷解决中心的启示》,《法制日报》2018年3月7日。

(三)对建立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启示

中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域外ADR 机制有很多的相似之处。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世界各国通过发展ADR 推动司法和社会治理体系改革。③参见齐树洁、许林波:《域外调解制度发展趋势述评》,《人民司法(应用)》2018年第1 期。各国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与制度呈现了丰富的纠纷解决文化,可以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提供有益经验。在立法方面,通过授权海南进行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法律调整是可行的。例如,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对有关调解的条款作更符合现代纠纷解决理念的修改,海南可充分利用地方立法权,在商事调解、商事仲裁等专业领域,制定专门规则;在制度建设方面,推动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社会自治和市场化发展。司法由于其地位、功能以及资源的限制,并不足以应对所有不经分流而涌入法院的纠纷。市场化运作模式可以促使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健康发展,保持长远的发展活力和竞争力。不过在市场化发展的过程中,保持行业自律也尤为重要。

四、构建海南自由贸易港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

海南探索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应当坚持“事权法治制度环境一体化”的方略和路径,以及“为改革调法”的核心理念④参见陈利强:《中国特色自贸区(港)法治建构论》,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143 页。,前文运用该方略破解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难题,解决这些难题的重点在于把握“央地关系”动态框架,厘清国家事权与立法权的关系,强化法治保障力度,以及建设集成化而非碎片化的制度体系(见图1)。

图1: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构建框架

(一)探索实行“特别授权法模式”

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不能局限于传统法学意义上的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之法律保障逻辑,而是国家事权及中央专属立法权与地方事权划分、地方立法权、经济特区立法权与国家立法权行使等复杂的事权分配及其法治化问题。①陈利强:《中国特色自贸区(港)法治建构论》,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136 页。换句话说,传统的法治保障很难实现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度的法治化,因此更为切实可行的途径是转换思维,运用“特别授权法模式”②“特别授权法模式”是学界新的理论创新,模式特点注重央地关系的梳理,涉及面广,包括立法、修法、法律豁免等法律调整活动,陈利强教授首次提出了该模式,并对其进行了深刻研究与论证。参见前引注①,第103-107 页。,授权特定主体进行立法、修法,完善自由贸易港的法治建设。

1.国家事权尚未法律化的授权立法思路

对于国家事权尚未法律化的内容,建议由国家事权主体以及专属立法权资格主体授权特定主体进行立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亟需一部综合性的条例,来构建其整体框架,调整机制内法院与各非诉讼纠纷解决主体的关系。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相同效力,并不只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存在约束力,自由贸易港尚在快速发展阶段,结合资源以及效率因素分析,海南自由贸易港更适合走特别授权立法路径。相关专属立法权资格主体授权海南自由贸易港,制定“中国(海南)自由贸易港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以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这也是构建海南自由贸易港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合适选择。

2.国家事权已经法律化的授权修法思路

海南自由贸易港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如调解、仲裁事项属于国家事权且已经法治化③同注①,第142 页。,主要成果体现在《民事诉讼法》《仲裁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中。因此,此类法律的调整路径可以由制定法律的主体,例如全国人大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授权国务院为“已经法律化的国家事权”事项进行修法。落实到海南自由贸易港,即为国务院授权海南自由贸易港对相关法律进行调整,如暂停使用或者修改(见表1)。

表1:海南自由贸易港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授权法律调整基本思路

(二)法律体系调整路径

通过健全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立法,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奠定基础,加快推进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进程,构成有效的地方立法体系。

1.推动国家授权立法

在机制构建过程中,通常会出现职能部门多且乱、职责功能划分不清、纠纷解决标准不严谨、调解仲裁与诉讼之间不协调等问题,这些是单项法规无法解决的问题。目前,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地位与基本制度皆处于空白状态,应予以明确,从而保障纠纷解决工作有效开展。④参见王淑敏、沈敬怡、何悦涵:《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ADR 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研究》,《南海法学》2019年第3 期。立法机关应当考虑构建纠纷解决机制的整体框架,将零散的法律法规进行规整,明确行政机关、各社会组织以及仲裁、调解机构等在纠纷解决中行使的职能;将各职能部门的权力进行合理划分,明确其功能与制度,科学系统地推动该机制的构建与完善。①参见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徐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践困境与路径探析》,《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3 期。在立法技术方面,应避免出现过多原则性规定,减少抽象的表达;在必要情况下,同时出台相关解释,辅助法律的准确运用。海南省应当积极争取国家对自由贸易港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进行授权立法,在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商事调解、商事仲裁领域进行立法,例如“中国(海南)自由贸易港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中国(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规则”“中国(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仲裁规则”等。

2.优化地方自主立法

国家为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提供了强大的政策基础,但是政策没有立法支撑则无法落地实施,因此亟需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地方立法。2015年,中国第一部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地方性法规出台,即《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之后,有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地方立法在多地先后开始筹备制定。②参见龙飞:《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的定位与路径思考—以四个地方条例的比较为视角》,《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21 期。《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提出了“强化法制保障”,地方立法可发挥积极补充作用,在立法上更具针对性。③同注①。在2020年6月新出台的《条例》的基础之上,以及不与上位法冲突的情况下,海南可以进行有关地方立法的探索,旨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

(三)制度体系完善路径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各项措施的落实,司法应回归其本质属性,提供“法治保障”服务,发挥其后台推动与保障功能,将市场的活力注入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中,稳步推进“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的建立,从而带来更多良性发展。

1.深化商事纠纷案件审判机制改革

作为自贸区审判机制改革创新的试验田,涉外民商事法庭可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新型涉自贸区审判机制。④参见王琦:《探索自贸区自由贸易港纠纷解决新机制》,《海南日报》2019年12月13日。首先,在条件成熟时,借鉴已建立的国际商事法庭的经验,在海南设立具有自由贸易港特色的“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法庭”;其次,通过赋权改革,法院应该被赋予“先行先试”的权力,而这种权力可以通过立法或者其他规范加以授予,重点应放在外国法查明途径的拓宽,送达程序的高效便利化以及司法协助的实质化等方面。法院在提升专业素养的同时也需发挥组织协调与监督功能。⑤参见梁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构建——基于公众选择偏好的实证考察》,《当代法学》2011年第 3 期。随着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越来越被社会所接纳,法院也被赋予推动多元化机制发展的使命。例如,在诉调对接上,通过修法,将《民事诉讼法》第93 条、第96 条以及第122条但书部分对于调解自愿性的规定解释为对调解结果的意愿自由,授权法院进行调解或者委托调解,从而开启调解程序。在委托调解过程中,法院应尽引导与监督之责,协助调解协议进入司法确认程序,提高调解的正当性。⑥参见范愉:《自贸区建设与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法治研究》2017年第1 期。

2.加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构建设

《意见》明确提出支持建立多元化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构⑦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11631.html,2020年1月9日访问。,《条例》规定允许境外商事调解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商事调解。⑧参见《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http://www.hnftp.gov.cn/zcfg/zcwj/hnzc/202006/t20200619_3281935.html,2020年6月20日访问。目前,海南自由贸易港缺乏较为一流的商事纠纷解决机构,应积极借鉴国内自贸区商事纠纷解决机构的经验,例如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尝试建立国内一流的商事调解机构以及商事仲裁机构,同时积极引进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构,比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心(ICSID)等。政府在此过程中应发挥主导力量,积极提供政策及资金支持。

3.完善“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建设

对于“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的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具有政策基础与实践基础。①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牵头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支持“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推动建立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便利、快捷、低成本的“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为“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http://www.gov.cn/zhengce/2018-06/27/content_5301657.htm,2020年1月9日访问。纠纷解决机构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高效、对抗性弱的方式解决纠纷,力争建成多层级递进的“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②参见王琦:《探索自贸区自由贸易港纠纷解决新机制》,《海南日报》2019年12月13日。通过和解、调解或者仲裁程序的分流后,再启动诉讼程序,既能高效利用司法资源,同时也推动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18-2019年)》中指出,要为投资者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将对标一流国际交易秩序、国际机构运营规则,同时构建争端解决多元化机制,对采取调解方式解决争端的企业给予财政鼓励支持。③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18-2019年)》,http://www.hainan.gov.cn/hainan/zxxx/201812/c0a9e0f b9d1448a7b1ab228163299f83.shtml,2020年3月6日访问。纠纷解决市场化发展已经成为海南的选择,海南省政府在“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构建方面制定了多项待实施的政策,并划定了责任,制定了任务分配计划。在机构设置方面,建议海南自由贸易港在海南省人民政府的支持下,借鉴美国纠纷解决服务市场化以及新加坡麦克斯韦多元纠纷解决中心的经验,重视开发社会资源与市场资源,积极引进国际知名仲裁机构以及尝试建立国际商事纠纷调解机构,同时纳入已经设立的海南国际商事仲裁院等国际纠纷解决机构,以此逐步建设成体系完善的“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此外,海南自由贸易港也需要通过立法将人才引进计划规范化、法律化,加强国际纠纷解决人才、技术、服务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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