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世席,李 杰
目前,在部分国际性体育中对运动员国籍转换进行了最新的严格限制。如2017年2月6日,国际田径联合会(IAAF)发布了一则新闻表示,从发布新闻的当天起,所有国籍转移都将被暂停,并且成立委员会来制定更加严格的国籍转移规则。并表示,这项决定是IAAF经过长时间考虑的,原因是目前越来越多的田径运动员代表其他国家参加比赛,这些“雇佣兵”将自己的运动天赋出售给出价最高的国家[1]。2018年3月6日,国际田联理事会制定国籍转换的最新规则:运动员如果转换国籍,需要遵守最少3年的等待期;建立审查小组核实运动员转换国籍申请的信誉;能够证明入籍国可以提供完整国籍以及相关权利;运动员在其职业生涯中只能转换1次国籍;运动员转换国籍时的年龄不应超过20岁[2]。
实际上,在大多数体育运动中,相关单项体育联合会(IF)均对运动员转换国籍的权利进行了一定限制,并且运动项目不同限制程度也有所不同。显然,这些规定将会对运动员自身,甚至进行归化运动员的国家产生重大影响。以往,我国一直扮演运动员输出国的角色,少有外籍运动员加入中国国籍。随着中超联赛的发展,和国家大力发展足球的战略,吸引众多外籍球员加入,高拉特(Goulart)、艾克森(Elkeson)等的入籍,引起诸多争论,这暴露出我国目前在归化运动员方面所存在的缺陷。在筹备2022年北京冬奥会期间,提出建立“人才流通绿色通道”,鉴于目前我国在归化运动员方面存在的不足,有必要结合国际运动员国籍转换的特点与规制,对我国归化运动员进行回应。
在体育领域,一种取得国籍的标准逐渐兴起——人才主义(Jus Talenti),即对有天赋及才能的人准予快速入籍,其他限制条件皆可不予考虑。实际上,在奥运赛场中这种做法已经存在较长时间,且2000年悉尼奥运会最多。通过研究这类国籍转换,可以从中发现一定特点及存在的争议。
统计1948—2016年间167名夏季奥运会中代表2个不同国家参加比赛的运动员数据发现,大多数奥林匹克运动员国籍转换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之后[3]。其中一个原因是1995年欧洲法院所裁决的博斯曼案(Bosman)。在博斯曼案之前,许多欧洲足球联盟规则限制一支球队可以签署的外国球员数量,欧洲法院认为这违反了欧共体条约中公认的行动自由,因此法院裁决禁止欧盟成员国的国内足球联赛和欧足联对外国球员实行配额限制,以免造成对运动员的歧视。该裁决意味着欧洲运动员可以在欧盟范围内自由流动,无论他们是否愿意加入所在国国籍。自此之后,欧洲足球联盟中的外籍人数大大增加[4]。
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中转换国籍的运动员数量较往届明显增多,这也是受到博斯曼案的影响。其中,2004年雅典奥运会中转换国籍的运动员数量最多。自1988年汉城奥运会开始通过人才主义归化运动员以来,历届奥运会均有此情况;依据血统主义(Jus Sanguinis)和出生地主义(Jus Soli)进行国籍转换的运动员在2016年里约奥运会中有日益增长的趋势;依据住所地主义(Jus Domicilii)和婚姻主义(Jus Matrimonii)进行国籍转换的运动员数量呈渐少态势。实质上,这些变化与国际奥委会和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规定有很大关联,此外,国家在归化运动员时开始考量多方因素而变得逐渐谨慎。
通常来说,只要符合法律规定,运动员可以进行国籍转换。然而,现代运动员的归化实质上很大程度受国际移民历史及模式的影响。换句话说,尽管运动员在转换国籍时有权选择任意国家,但多数选择与其祖辈移民路线相反,这种关系被称为回流因果关系(Reverberative Causation)。如喀麦隆、科特迪瓦、马达加斯加和塞内加尔(都是法国的前殖民地)的运动员在转换国籍时更加倾向于法国;而在归化至英国的运动员中,大多数来自于巴哈马、爱尔兰、南非、圭亚那和牙买加(都是英国的前殖民地);巴西运动员更愿意加入葡萄牙国籍;阿根廷运动员更想加入西班牙或意大利国籍[5]。
每个国家的优势项目不同,且国内该项目人才济济,面对名额有限的奥运会,很多优秀运动员可能无法同时参加。为了寻求机会,会选择加入其他国籍进而参赛。奥运会赛场能够给运动员带来巨大的商业价值。2019年,国际奥委会对《奥林匹克宪章》第40条第3款进行修改,“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代表队工作人员和其他代表队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确定的原则,在奥运会期间将其姓名、照片或体育赛事用于广告宣传”。这意味着,奥运期间运动员的个人赞助曝光不再受限,也揭示了体育的商业化趋势。不仅如此,还可以帮助其所代表的国家赢得更多关注,增加奖牌总数、提高国际声望、提高公众参与度、展现国家魅力吸引高层次人士等。当然,这些因素也进一步促使国家吸纳优秀的、顶尖的运动员,形成良性循环。由于卡塔尔和土耳其一直走在归化运动员的前列,2016年里约奥运会,卡塔尔和土耳其代表团中分别有24、25名归化运动员,以这2个国家为例说明运动员国籍转换时所考虑的因素(见表1)[6]。
表1 国籍转换原因Table1 Reasons for Nationality Conversion
国籍是法律概念,是个人权利及义务与国家联系的纽带。1997年,《欧洲国籍公约》第2条指出,“国籍”是指一个人与某国的法律隶属关系而非种族根源。根据国际法基本理论,国家有权对拥有该国国籍的人给予外交保护。根据国内法,履行兵役义务及选举或被选举为国家官员的权利也以拥有该国国籍为必要前提。但是,在国际上(国际文件)并没有形成标准化清单来列明与国籍相关联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主权国家可以自主决定哪些权利及义务与国籍相关。
鉴于国籍在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国籍转换通常会给国家和运动员带来一些困境。入籍国会面临非传统安全,如文化冲击、卫生健康隐患、民族身份的重塑,甚至民主政治安全,即使在强调多元文化的欧洲和北美,对此也十分关注。运动员所面临的歧视和不平等现象也广泛存在,如有国家在归化运动员时提供不完全国籍。男女运动员在寻求国籍转换时存在出现不平等情形,如卡塔尔对归化运动员所发放的是“任务护照”,仅在运动员获得奖牌之后才能被授予完全护照,即使运动员归化至卡塔尔后获得完全国籍,他们仍是“二等公民”,“归化后的卡塔尔人入籍10年后才有权获得公职,入籍5年后才被允许在公共部门工作。此外,归化公民无权投票和竞选(即使他们可以担任指定职位),并且在获得社会和经济利益方面受到限制”[7]。卡塔尔主要集中在规划男子运动员,对女子运动员采取限制措施,土耳其在2016年里约奥运会之前亦如此[6]。
国际奥委员(IOC)、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委会(NOC)和运动员都必须遵守国籍法和人权原则。即使国籍法是国家主权问题,国家也应当遵守他们自愿加入的所有国际条约,涉及运动员国籍转换可以适用的原则如下。(1)每个人都有获得国籍的权利,不允许任意剥夺国籍。(2)国籍的授予应以入籍人与入籍国之间存在真正联系为前提。对于是否具有真正联系的判断标准,一般是血缘关系、居住时间和语言等。对于入籍国给予运动员财务支持及其他支持能否作为判断标准,目前还存有争议。(3)非歧视原则,为了应对运动员在转换国籍时所遭受的不平等待遇。根据奥林匹克基本原则第4和第5项,运动员具有不受歧视地参加运动的人权。(4)爱国主义原则,是指对入籍者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使其更好地了解入籍国家的法律、历史和文化等,以便更容易地融入新社会,缓解对国家及社会安全的冲击。
鉴于运动员转换国籍逐渐呈现多样化趋势,并且出现为了获得奖牌而利用金钱快速归化运动员的情况,背离了奥林匹克公平精神,并引发关于国籍转换的争端。国际奥委会和单项体育联合会皆对此进行规定,目的是在运动员更改国籍的权利与体育运动的公平性之间寻求平衡。这种调整具有一定的动态性,并且在不同运动项目、不同性别运动员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奥林匹克宪章》是国际奥委会所编纂的管理奥林匹克运动的基本规范,奥林匹克运动成员包括国际奥委会、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委会,均应当遵守。此外,这些组织又有各自规定,如《国际滑联章程》《国际雪联章程》等。
运动员参加比赛必须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和相关单项体育联合会规则,并通过其所属国家奥委会参加奥运会,并完全遵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World Anti-Doping Regulations)的规定。如《奥林匹克宪章》中对运动员转移国籍的规定为,在奥运会、大洲或地区运动会,或在获得有关国际单项联合会承认的世界锦标赛或地区锦标赛中已代表某一国家(地区)并已改变自己国籍或取得新国籍的运动员,只有在最后一次代表其原国家(地区)参赛至少3年后,方可代表新国家(地区)参加奥运会[8]。但是,单项体育联合会对于运动员转换国籍却有不同于《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如《国际滑联章程》规定,滑冰运动员只能代表他/她的国籍国并且该国籍国须为ISU成员国来参加比赛,或代表他/她已经居住至少1年的国家参加比赛。可见,条件并不严格。冬奥会滑冰包括短道速滑、花样滑冰等,国际滑联对花样滑冰和双人滑冰的国籍要求作出了单独规定,在双人滑冰和冰舞中,仅须一方满足国籍要求或居住要求即可,另一方须为ISU成员国公民或居民。但是,对于曾代表ISU成员国参加过任何ISU锦标赛或国际比赛的运动员,如果其想在将来代表另一ISU成员国参加比赛,则需遵守12个月的等待期[9]。
此外,与运动员参赛资格有关的争端可以由国际体育仲裁院(CAS)解决。CAS可以采用不同体育组织的规定,独立、妥善地解决全球运动员和各单项体育联合会之间发生的争端。如在阿图罗·米兰达(Arturo Miranda)诉IOC案中,CAS维持IOC所作出的米兰达不具有2000年悉尼奥运会参赛资格的裁定。在该案中,米兰达原国籍国古巴并不同意其代表加拿大参加比赛,因此IOC认为米兰达不具有参赛资格。在古巴皮划艇运动员佩雷兹(Perez)诉IOC案件中,CAS驳回了IOC作出的佩雷兹不具有参赛资格的裁定[10]。CAS经审理后发现,佩雷兹在1992年代表古巴参加奥运会后,他的公民权于1993年被古巴政府剥夺,即成为无国籍人,因此,古巴政府无权拒绝佩雷兹代表美国参加比赛,故CAS推翻IOC的裁决。
国籍要求在国际体育比赛中一直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几乎所有的奥运会项目中,具有一国国籍是运动员参加比赛的前提。为了阻止运动员纯粹地为了获得利益而转换国籍,国际奥委会和单项体育联合会制定了严格规则,主要是居住期限或等待期的规定。也有体育联合会对运动员转换国籍进行了严格限制,居住期限和等待期须同时满足,如国际帆船联合会(ISAF)在运动员参赛国籍标准中规定,运动员必须是其所代表国家的公民,或至少连续3年在该国居住,并且在3年禁赛期之后,方可更改其所代表的国家[11]。这一规定对计划转换国籍的帆船运动员是一大障碍。
此外,部分奥运会项目在对运动员转换国籍进行规制时,不仅区分运动员是否为第一次转换国籍,而且女运动员可能比男运动员更容易改变国籍。国际冰球联合会(IIHF)规定,每个运动员必须是其所代国家的公民。如果运动员(之前没有参加过IIHF的比赛)改变了自己国籍或获得了新国籍,并想首次代表新国家参加IIHF比赛时,必须证明在10岁生日后已经连续至少2年并且连续16个月(480天)参加他在新国家的国家比赛,在此期间,他既未转移到另一个国家,也未在任何其他国家参加过比赛。女运动员必须在至少1年且在此期间至少连续8个月(240天)成为新国家协会会员。运动员曾经参加过IIHF的比赛,如果其转换国籍,男运动员须要遵守4年的禁赛期,女运动员则为2年[12]。
透过上述整理资料发现,多数单项体育联合会对运动员转换国籍参赛资格的规制中,等待期要求(禁赛期)是最为主要的手段,绝大部分奥运项目都对此进行了规定,并且时间长度不一,最长为4年,这对运动员而言是非常残酷的,并且在高尔夫运动中甚至可以延长。值得注意的是,相对夏季奥运项目,冬季项目运动员转换国籍的规定相对宽松,等待期大多为2年,至于居住要求也相对容易满足。但是,在冰球项目中,男女运动员转换国籍的禁赛期不同,也难免让人疑惑是否违反非歧视原则。同样遗憾的是,这些项目很少对难民、无国籍人和寻求庇护者的参赛资格作出规定。实际上,目前只有击剑项目的规定将难民运动员视为无国籍运动员,由于在2016年里约奥运会中增加一支难民参赛队,这一问题也应当得到充分重视。
以往我国扮演运动员输出国的角色,归化运动员入籍比较鲜见[13]。一个原因是,文化差异、种族意识成为制约因素[14]。另外,中国国籍入籍较难也是一个障碍,入籍难的首要原因是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双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以上的国籍。我国《国籍法》第3条、第8条明确规定不承认双重国籍,这一规定被认为是阻碍我国归化外籍运动员的最大难题[15]。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之所以会成为一大障碍,原因是当前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对双重国籍持开放和认可态度。目前,有167个国家和31个地区允许或一定程度允许双重国籍,27个国家和地区完全不承认双重国籍[16]。如1986年法国《国籍法》规定,法国人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外国国籍,只要其没有主动要求退出法国国籍,仍视之为本国公民,其义务、权利不变,依受到法国管辖和保护,而且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被引渡到法国之外受审和服刑。在世界大赛中也频繁看到双重国籍运动员,如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冠军法国队成员恩戈洛·坎特(N’Golo Kante),男子网球运动员罗杰·费德勒(Roger Federer)等。
随着我国中超联赛和CBA联赛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力和吸引力与日俱增,可以预见到将有大批优秀外籍运动员加入,如林书豪(Jeremy Lin)、兰森·斯蒂芬森(Lance Stephenson)等。在中国俱乐部效力多年之后,也许会产生归化中国的意愿,但放弃原始国籍对他们来说也非常艰难。
我国《国籍法》第7条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中国人的近亲属;定居在中国的;有其他正当理由的。但是,由于条文规定较为笼统,实践中难以依赖该条文申请入籍,这也间接使得加入中国国籍的难度大大增加。
关于近亲属的具体范围,我国多部法律的规定不尽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可见,此处的近亲属涵盖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兄弟姐妹,外延比较广泛。与该法律对近亲属范围的界定相比,行政法领域中的近亲属范围更为宽广,将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也纳入到近亲属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与二者相比,刑法领域的近亲属范围则最为狭窄,将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排除在外。在一些商事法律中,还将子女的配偶和兄弟姐妹的配偶也囊括在近亲属之内。可见,《国籍法》第7条第1项的规定具有模糊性,不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如林书豪,他的祖父母迁往美国,父母为美国国籍,如果依据刑法领域的近亲属范围,那么他显然不属于第7条第1项之规定。
关于定居中国这一入籍条件则更为笼统,怎样才算定居中国并没有具体规定。因此,这一条件对于计划入籍的运动员来说很难满足。有观点认为,定居中国即是要满足外国人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权的条件,认为外籍运动员只有先获得我国的“绿卡”,才能满足《国籍法》第7条第2款之规定,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17]。实际上,这种观点有失偏颇。获得永久居留权与取得国籍是两种不同的制度,这两种制度的存在目的与法律效果截然不同。《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实际上,中国在2004年开始实行,绿卡制度,主要是吸引外资,规定的绿卡获得条件也更多从商业层面出发。而国籍的法律意义远不止于此,运动员取得中国国籍后代表中国参赛,同时享有中国宪法赋予的法律权利及义务。因此,法律关于二者获得条件的规定并不能通用。如北京首钢马布里在2016年获得中国永久居留权,但不能因此认定马布里符合《国籍法》第7条第2项“定居在中国”的条件。
对于由归化运动员代表国家去参赛,社会上的声音也是莫衷一是,甚至反对的声音居多,这是我国目前归化外籍运动员的又一大障碍。范志毅在谈到足球归化时表示,归化高拉特(Goulart)等外籍球员意义并不大,他本人也不看好,原因在于他们没有中国血统,不会说中文,不会唱国歌,并认为他们不能代表中国[18]。这也是所有反对归化的顾虑所在。虽然国籍更多体现为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而非种族联系,但由于我国近代遭遇的民族危机导致民族意识异常强烈,民族身份认同超越国籍身份认同、国别竞争强调民族强国意识[19]。强烈的排外心理,导致归化外籍运动员存在一定困境。
这个问题并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掺杂诸多社会学因素。虽然不能全然依靠制定法律就可以解决,但是法律在社会中的实际目的及效果应当引起重视[20]。因此,如果法律作出合理规定也可以很大程度消弭民众的抵触情绪,使入籍者更好地融入,产生和谐的社会效果。2019年3月28日中国足球协会发布《中国足球协会入籍球员管理暂行章程》,其中第20和第21条关注此问题,表明足协将入籍运动员的社会融合和个人品行问题纳入考量范围之内,但是该规定仅适用于足球项目。截止目前,还未出台适用于所有归化运动员的相关文件。
2019年8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体育强国建设纲要》,明确指出要提升体育发展的质量与效益,并将2022年北京冬奥会作为重要契机,以此来提升我国冰雪项目的整体水平,确保届时取得最好成绩。值得注意的是,文件中鲜明提出“建立人才流动绿色通道”。前文论述了我国当下归化运动员的种种困境,如何在这些困境中更好地实现运动员的归化也值得进一步思考。
回顾双重国籍的发展史,吸引人才并不是一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因。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英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坚持“永久效忠原则”。而二战后,受民族解放运动影响,英国殖民地相继独立,为了能够继续对其原属地施加影响,允许属地居民继续保留英国国籍,英联邦内部国家因深受英国文化影响,也准予国民继续保留英国国籍,如澳大利亚、新西兰等。法国的双重国籍也是如此。至于美国,它的双重国籍政策深受移民国家这一形态所影响。
双重国籍的出现和广泛承认有特定背景。在二战以前,世界上对待双重国籍采取排斥态度,坚持国籍唯一原则。原因是,双重国籍会引发诸多国际问题,如外交保护、引渡和服兵役等,甚至可能危害国家安全。从目前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来看,承认双重国籍对我国的危害还需要详加审视和评估。
部分国家即使不承认双重国籍,依然吸引大批优秀人才入籍,如日本归化的巴西球星拉莫斯(Ramos)、网球球星大阪娜奥美(Osaka Naomi)等。在乒乓球运动上,日本和新加坡先后归化我国大批优秀运动员,为两国该项目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当然,这也得益于日本归化外籍人员的法律规定较为清晰,优秀人才入籍的难度较小。因此,完善、明晰我国法律中的入籍规定或许是当前的更好路径。
归化运动员可以彰显其个人价值、提升国家竞争力、促进体育项目均衡发展,但同时可能违背我国传统道德标准,得不到民众的认同[21]。面对当今人才流动频繁化和人才竞争日趋白热化的态势,在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情况下,我国应当对《国籍法》第7条进行修订或制定实施细则,为引进人才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法国、日本和美国在规定入籍条件时,均考量了居住时间、个人品格、语言、生存能力和具有特殊贡献等因素,大多数国家对居住期限的要求为5年,澳大利亚和巴西为4年,阿根廷为2年,意大利和西班牙申请入籍者必须满足至少10年的居住期限。但在西班牙有例外规定,即西班牙裔美国人申请入籍只需2年[22]。此外,美国、加拿大等更是在公民入籍时增加了入籍考试,内容主要涵盖美国、加拿大的地理、经济、历史和政府等[23]。这些因素一方面能够体现申请人与所入籍国家的实质性联系,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惯例,依据这些因素归化人才(包括运动员)能够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另一方面,也能够从侧面证明入籍人是否可以融入到新社会中,有助于消弭本国民众的排斥心理,增进民族认同,缓解可能出现的社会矛盾。
除此之外,设定入籍保留事项也同等重要,为了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利益,应将具有危害国家与社会安全行为的入籍申请人排除在外。同时,对于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服兵役等权利义务如何分配也值得斟酌。对申请人入籍后所进行的严重损害国家政权和破坏社会和谐的行为亦应当进行事后惩戒,可以采取剥夺国籍的措施。虽然国际社会致力于消除无国籍人,原则上不提倡剥夺国籍,然而也存在保留事项由国内法自行规定。
《体育发展“十三五”规划》指出,当前我国体育领域改革创新与体育强国建设总体目标仍不相适应。尽管经过多年发展体育基础设施建设有所改善,但是,对于发展精英体育远远不够,我国扔不具备绝大多数奥运项目的顶尖训练基地。足球、篮球和排球最顶尖的训练基地都在欧洲和美洲(南、北美洲),尽管中国女排的实力处于世界顶尖水平,但是我国排球联赛和排球场地建设也广为诟病,排球运动员后备力量培养不容乐观。此外,国家游泳队每年都须前往澳洲集训,冬奥项目运动员每年也会前往北美和欧洲集训,缺乏顶尖体育训练设施对于本土运动员的培养是一个障碍,更无法吸引来自世界各地的优秀运动员。
2018年,平昌冬奥会中国队以1金6银2铜位列奖牌榜第16位[24]。由此可见,我国冰雪项目实力与欧美,甚至日韩都有较大差距。《体育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以筹办2022年北京冬奥会为契机,推动冬季运动发展”的目标,大力普及冰雪运动,提高冬季运动水平。在筹备2022年北京冬奥会期间,我国既要推广普及冬季运动,还要发展精英体育,全面提高运动员水平,争取在北京冬奥会中取得更大突破。为此,应加强冰雪运动场地设施建设,区分专业和业余设施层级。此外,加强各项冰雪运动专业指导,通过现役和退役优秀运动员,甚至国外顶尖运动员来提高我国运动员水平;可以尝试建立良性竞争机制,成立冰雪运动俱乐部,组织相应的职业联赛,既能提高运动员整体水平,又可以激发大众对冰雪运动的热情。
我国历来是移民输出大国。2019年联合国移民数据报告显示,我国移民输出量为1 100万,位列世界第3。实际上,在过去几十年,我国移民输出量一直保持在世界前列,且多为高学历和资产丰厚人士。他们的子女在移民当地受到良好教育且体育运动培养和训练也更为出众,如祖籍广东中山的美国花样滑冰运动员关颖珊,是历史上伟大的花样滑冰选手。根据运动员在转换国籍时呈现出的回流特征,运动员在更改国籍时更加倾向于回到其祖辈所在国家。因此,海外华裔后代是我国潜在的且十分重要的运动人才储备库。如已经入籍中国的有马术运动员华天、滑雪运动员谷爱凌、花样滑冰运动员朱易、足球运动员李可和侯永永等,拥有出众运动天赋且尚未入籍中国的华裔运动员有美国花样滑冰运动员周知方、匈牙利短道速滑运动员刘少林和刘少昂。
根据上文提到《国际滑联》(ISU)关于运动员转换国籍的规定,如果华裔运动员曾代表美国参加2018年平昌冬奥会,假如将国籍转为中国,则要遵守12个月的等待期。而且,我国民众对华裔运动员有着强烈的民族认同感,社会融合与种族认同这些棘手的难题也将迎刃而解。
奥运会比赛中运动员国籍转换的现象历史悠久,并且随着全球化发展,这种现象愈发频繁。奥运会比赛不仅体现为运动员在体育赛场上的直接竞争,也折射出各国之间的间接竞争。归化高水平运动员更是加强了竞争的激烈性。一个国家若大量归化运动员,可能会对体育的公平性造成冲击,而且归化的运动员可能会对入籍国产生负面影响等。为此,国际奥委会和单项体育联合会分别制定规则来对该现象进行规制,然而,这仅对维护体育的公平性起到一定效果,关于对入籍国产生的负面影响,还需要入籍国在国内法中结合多方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因此,我国在修订关于入籍的法律时,有必要对入籍人的居住时间、语言和入籍考试等问题予以明确。此外,与夏季奥运会相比,冬季奥运会运动员进行国籍转换更加容易,这对于我国即将举行北京冬奥会是一个契机。当然,目前在对运动员国籍转换的规制方面还存在其他争议值得进一步探讨,如不同项目对运动员转换国籍限制的差别较大,对男女运动员转换国籍规定不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