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筑企业新用工模式下人工费涉税问题的处理

2021-03-25 16:38胡潇
商业文化 2021年3期
关键词:发包方人工费分包

胡潇

在国家鼓励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思想倡导下,建筑企业新用工模式逐渐兴起,逐步建立起以施工承包企业自有建筑工人为骨干,专业作业企业自有建筑工人为主体的多元用工模式。而施工企业在提供合格劳动力资源,装配式分包、班组长成立专业公司或个体工商户时需要重视人工费的涉税问题,才有利于企业长期平稳发展,避免风险发生。

研究内容提要

改革期装配式分包代发施工工人工资个人所得税扣缴研究管理

本部分首先对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问题进行阐述,其次举例说明了总承包方代发农民工工资的会计处理,最后以政策文件指引为结尾,列出企业需要注意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条例的关键点。

专业化班组发展中专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涉税研究管理

本部分首先阐述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制企业在征税范围上的区别,然后列举税务局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的情况,最后以个体工商户为主,对其经营所得涉税处理进行举例分析。

研究背景

建筑业是经典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建筑工程工期短、要求高,对劳动力的需求量非常大,所以吸收了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农民工利益,提高建筑业的整体素质,2005年建设部首次发布《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2016年两会又将“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词汇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2017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函中提出了深化建筑用工制度改革,建立建筑工人职业化发展道路,推动建筑业农民工向建筑工人转变,健全建筑工人技能培训、技能鉴定体系的目标,要求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劳务分包企业,实施劳务分包专业化、企业化的劳务用工运行模式。在国家鼓励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思想倡导下,建筑企业新用工模式逐渐兴起,逐步建立以施工承包企业自有建筑工人为骨干,专业作业企业自有建筑工人为主体的多元用工模式。施工作业企业在提供合格劳动力资源,装配式分包、班组长成立专业公司或个体工商户、自有建筑工人异地施工时需要重视人工费的涉税问题,才有利于企业长期平稳发展,避免税务风险。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研究内容

首先分析我国建筑业劳务用工模式的几个阶段变迁:

第一个阶段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铁饭碗”用工模式逐渐兴起。“铁饭碗”模式是指国家对国有企业采用统一的计划指令管理,对建筑企业的用工形式、用工數量、用工种类等实行控制。这种用工模式下,建筑企业无自主用工权,全权由国家进行分配和调整。

第二个阶段是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后,多种劳务用工形式并存。国有建筑企业开始在计划指标范围内招收一到五年不等的签订劳动合同的短期工和长期工。由此,建筑企业可以自主灵活调节用工,降低用工成本。

第三个阶段是非成建制的“包工头”式用工模式,这种模式一般为包工头个人根据自身能力承揽到施工方的一些劳务作业项目,通过临时招揽农民工,组建劳务队伍来进行施工工作。这种临时组建的劳务作业队伍没有合法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许可等相关证件,包工头与劳务人员之间也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模式下包工头本身的素质水平不高,招揽的劳务工人素质更难以保障,施工企业将承担很大的风险,劳务工人也常面临拖欠工资等权益受损问题。

在新用工模式下人工费又会产生各种涉税问题,以下进行举例分析:

每年都会发生农民工到建筑公司进行讨薪的事件,但实际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是劳务分包商。遇到这种情况,建筑企业会非常被动,容易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近年来随着国家有关政策的不断深入贯彻,这一问题得到了有效缓解,建筑企业进行发包方、总包方代发农民工工资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管理势在必行。

2016年国办发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文件,随即各地相继出台了各种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要求明确责任主体,推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在实际中,发包方或者建筑总承包方设立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并根据工程所在地规定限额预存一部分资金,发包方向总承包方支付工程款时直接扣下农民工资部分,由劳务分包方提出委托发放工资申请,并向总承包方、发包方提供有关农民工考勤、工资发放表等有关资料,经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提交银行后由银行直接向农民工支付个人工资。

这种方式也产生了一些税务问题,其中比较重要的两点就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多重支付”下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不明。当发包方向总承包方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包含了农民工工资,总承包方向劳务分包方支付的分包款中也包含了农民工工资时,这种层层支付就会造成“多重支付”的现象,使得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认定存在某些问题。有观点认为哪一方发放工资就由哪一方来履行义务,其他方则认为农民工归属单位有扣缴义务。

这个问题本质上是对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标准有所疑惑。国税函发[1996]602号文中对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标准至今依然有效,文中指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最终认定标准是对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在建筑业务中,农民工是和劳务分包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具体的用工派工工作、工人的考勤和工资标准也归属劳务分包单位负责,因此劳务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具有决定权。发包方和总承包方仅仅是根据劳务分包提供的资料,向建设部门申请批准代发农民工工资,由工资专用的开户银行直接发放。由此可见,无论工资由哪一方发放,其个人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均为劳务分包方。如果建筑企业未将工程劳务分包给劳务分包公司,而是自行组织劳动力进行施工,发包方代发农民工工资时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由建筑企业负责。

下面案例说明总承包代发农民工工资的会计处理:

某建筑公司承包某住宅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该建筑公司将该工程的劳务用工分包给了X劳务分包公司。2019年8月末,该建筑公司确认劳务分包工程计价金额并收取了X劳务分包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30万元,发票金额1000萬元,增值税额3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和有关农民工工资政策规定,该建筑公司应该在9月10日向X劳务分包公司支付930万元劳务分包款,并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向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转账100万元。

该建筑公司应该要求X劳务分包提供委托代发工资申请书、农民工工资发放明细表等资料。8月30日确认劳务分包工程量收取发票时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人工费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0000

贷:应付账款—劳务分包商10300000

9月10日,代发农民工工资时,建筑企业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劳务分包(代发农民工工资部分)1000000

贷:银行存款(代发农民工工资部分)1000000

9月10日,支付劳务分包款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劳务分包(扣除农民工工资后的分包款)9300000

贷:银行存款(支付给劳务分包方的分包款)9300000

2019年12月国务院通过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款》,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条款中明确了多个具体的制度,施工承包单位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来完善建筑管理,降低相关风险:

1.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妥善备存相关使用账户的资料;

2.项目应当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

3.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人工费拨付周期。

4.明确用工单位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发生时的清偿责任;

5.施工单位不得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

研究方法

使用了案例分析法,将新用工模式下涉税管理问题做了分析并举例说明相应的会计处理或者管理规定。其次使用了文献查阅法,通过查阅目前的财税政策、会议期刊以及劳务用工书籍等,对新模式用工中人工费存在的财税问题选取两个视角进行逐一分析,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解决办法,完善劳务用工制度。

结 论

综上所述,通过使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分析目前建筑业新劳务用工中人工费存在的涉税问题,并找出问题的来源和本质,查找财税政策进行解决,为完善当前建筑业劳务用工模式研究提供一个新视角。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吴双,李亚星.我国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探析[J].中国商论.2016(21).

[2]王钧杰.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问题研究[J].经济论坛.2016(4).

[3]汪松涛.企业纳税筹划中的风险问题及应对措施[J].现代商贸工业.2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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