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婷婷
(喀什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新疆喀什 844006)
教师惩戒就像一支可伸缩的弹簧,可长可短,使得教师在教育学生时陷入惩戒和体罚的困境之中,成为了教育研究中具有争议的概念之一。[1]在现实中,教师惩戒学生的行为不被家长理解,误解成“体罚”以及家长追求赏识教育而忽视惩戒教育,加上网络的不实传播,使得教师在实施惩戒时陷入困境。2019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的文件,文件中明确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而教育部于今年三月份正式实施《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文件中明确规定教师惩戒的相关内容,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教师的惩戒权。因此,教师在惩戒时,不仅要具备基本的教育素养,还要有足够的耐心和合适的方法来管教学生,更要具有对惩戒力度的正确把握,即使学生再调皮、难以管教,教师也要让学生认识到自己错误的行为,并能够慢慢地改正错误行为,进而培养出良好的行为习惯,能够养成对自己、对社会负责的态度。
2021 年3 月份教育部的《试行》文件明确提出教育惩戒的概念,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给予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到错误的行为,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辞海》对惩戒的解释是“惩治过错,警戒将来。”劳凯声教授认为:“惩戒是对学生不符合规范的行为,通过给学生的身心施加某种影响,让其感到羞耻或痛苦,并激发其悔改之意,避免该行为再次发生。”[2]秦梦群则认为:惩戒是学校为矫正学生干扰及妨碍教学活动的各种不当行为,进而建立起合乎规范行为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3]相对体罚则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界定。《辞海》的解释是:“成年人对小孩身体用的惩罚,其严厉性从打手心到打屁股不等。”《新华字典》的定义是:“肉体处罚。如罚站、罚跪、打屁股、打手心等。”而薄建国从体罚的行为主体、对象和客体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体罚的涵义,是行为主体的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机构中,在教育学生时超出了以学生身体为对象的承受限度,进一步侵犯学生的生命健康的行为。[4]因此,惩戒的对象不是学生本身而是学生的失范性行为,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学生的失范行为再次发生,从而帮助他们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进一步促进他们各方面的发展。但是,体罚是直接伤害学生身体、侵犯一些权利或损坏学生心理健康的行为,目的是提高教师的威信而非真正地关爱学生或帮助学生改正错误。
惩戒是一把双刃剑,合理地使用,能增进师生之间的关系,促进教学,提升教育管理的质量,否则,会导致师生关系紧张,给学生带来心灵上的伤害。虽然《试行》已试行,并明确给出教师和学校应如何惩戒学生行为的内容,但是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的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时,一定程度上还是有一些困难的。一方面,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能涵盖全部内容,因为教育是有温度的花室而非冰冷的石器,所以为教师预留充分的自主空间而没有过度地规定太多的内容;另一方面,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的过程中,面对的是一个个鲜活的学生个体而非冰冷的接收器,所以教师不能太过于用冰冷的制度去教育学生,要善于利用自己的教育机智教育学生,感化学生,关心学生,并且在实施惩戒时要注意惩戒力度的把握,这不仅有利于学生各方面的发展和进步,还利于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因此,对教师惩戒力度的把握主要从“合理惩戒”和“过度惩戒”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如何在行使惩戒权时把握好“度”,这不仅考验教师教学的艺术性,还考验教师惩戒的科学性,那么在《试行》的文件中,第八条第三款的“适当”应如何理解,不同的主体对“适度”的理解是各不相同的,教师对经常违反课堂纪律以及未完成学习任务的学生,在征求父母同意的前提下,基于学生身心发展为目的,每天对学生的学习进行单独辅导15 分钟,目的在于提高学生的思想素质和学业成绩,促进学生各方面更好地发展。但是,这一单独辅导学生学习的行为未获得所有长辈的理解,有的学生家长不但不体谅老师的辛苦,还到学校大吵大闹,指责教师体罚学生,最终使该教师的形象受损。虽然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学生实施惩戒,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中,因为现行法律法规没有一个明确“度”的限制,加之教师和家长在教育理念上对这个“度”认识各不相同,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矛盾,理应明确规定清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明令教师禁止教师体罚与变相体罚,但是还有教师用各种各样的方式体罚学生,他们认为现在的小孩太调皮,简单的惩戒方式已经于济无事,不光惩罚他们抄写课文、掂水浇花等简单的劳动活动,甚至惩罚他们打扫厕所或做其他高强度的活动。这些高强度的活动远远地超出学生承受的范围能力,并且或多或少地伤害了学生的身体和自尊,是属于变相体罚。然而,一些教师认为这是惩戒不是体罚,这种教育孩子的方法又能被大多数家长所接受,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不仅能起到以一警百的作用,还能顺利完成教学任务。最后,教育惩戒只重视惩戒的结果而忽视惩戒的过程,教育惩戒便流于形式,为了惩戒而惩戒,而忽视了学生的发展,也忽视了惩戒的意义。[5]制度虽然为教师撑腰,但是教师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提高惩戒时的判断力,合理地把握尺度、温度和限度,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进行引导和教育,而非抓住学生的错误不放,为了惩戒而惩戒,甚至体罚学生,这是不可取得的,要让每一位学生在学习中和生活中感受到教师的关爱、尊重、理解和信任,使得学生能够认识错误行为,并能积极地承担应负的责任,最终能够茁壮地成长。
博弈论是“互动的决策论”或是赛局理论,是在游戏过程中,充分考虑对方的决策后做出的一种决策。[6]从“博弈”的来源看,它是指棋手之间的对弈,通过棋手之间的相互揣摩、猜测,再决定下一步的战略,最后和对方决一高低。随着其思想的发展与演化,博弈就成为博弈双方在竞争中,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制定最优决策的一种理论。在现代,博弈论是研究决策行为的社会科学分支,是现代数学的新分支,也是运筹学的不可缺失的一部分。[7]随着博弈理论不断地发展,并应用在各个领域里,使得各个博弈方都在寻找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决策。那么,在教育惩戒中,博弈的参与者是教师、学生和家长三者之间的博弈,而三者只有合作与信任才能实现利益最优化,才能双赢博弈,反之则是两败俱伤。
首先,博弈论中最典型的案例是“囚徒困境”,两名疑犯分别关押,警察给出三条路径。若双方有一方招供,招供者释放,则另一方判10 年;若双方都与警方合作,一起认罪,则都判5 年;若双方合作不认罪则各判3 年。该案例反映出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冲突,要是从个体利益出发,结果得不到利益最大化,但是双方合作则会达到最佳利益。那么教师和学生本身就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合作关系,平等关系,只有双方合作才能使得彼此之间的利益最大化。其次,“猎鹿博弈”也是博弈论中“合作博弈”的典型案例,两个猎人一起打猎,看见一头梅花鹿,只要他们齐心协力,这只鹿就会成功被捕,反之,鹿就会跑掉。显然,只有双方合作才能获得双赢,获得最大利益。因此,教师和家长要一起合作,共同教育学生,才能使学生得到更好地发展。最后,“信任博弈”也是一个重要的博弈,在博弈中,家长要信任教师能正确使用惩戒权教育学生,而非怀疑教师或者溺爱孩子,甚至与教师站在对立面指责教师,而是要和教师站在统一战线,共同教育孩子,使孩子明白是与非、对与错。以下主要从三个博弈方教师、学生和家长进行探讨。
1.学生对惩戒行为的心理抵触
首先,教育强调以人为本,特别是近些年“赏识教育”的盛行,提倡保护孩子成长的天赋,激发孩子内在的潜力,多给学生一些肯定和鼓励,让其产生持续、良好的学习动机;其次,教师惩戒的有关新闻被大众传媒不实传播,使很多家长更反对教师惩戒行为,要求教师对孩子们进行赏识教育,并且现在家庭孩子较少,孩子要什么就给什么,导致孩子有一颗“玻璃心”,只能接受表扬的话,却受不了批评的言语,而且还会产生不良情绪,这不仅与家长的教育有关,也与学校教育有关。[8]最后,根据皮亚杰的儿童认知发展阶段理论分析小学生正处于“前运算阶段”,在这个阶段,孩子往往是自我为中心、有反叛心理、好奇心重以及心智的不成熟等特征,他们希望得到教师的表扬,但是,事实上他们却抵触教师的惩戒行为,并且认为受到批评很丢人,没面子,并不能真正地明白“良药苦口,忠言逆耳”的意义。因此,教师在惩戒学生时,不仅要注意学生身心发展的阶段和心理变化的特征,还要注意学生对教师的惩戒行为存在心理抵触的现象,教师不仅要找对惩戒的方法,及时对症下药,还要学会与学生进行有效地沟通和交流,这不仅有利于促进和谐师生关系的发展,还利于学生明白错误的行为和后果,更有利于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三观,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学生行为的不可预见性
俗话说“孩子的脸就像六月的天一样,说变就变,说晴就晴,”这说明小学阶段学生情绪波动较大,心理的内部稳定性差,很容易因为某些小事而暴怒或者爆发一些攻击性行为。同时,精力旺盛、活泼好动是该阶段学生意志发展的特点,因为他们的自制力还不强,意志力较差,所以遇事很容易冲动,其自觉性和持久性都比较差。[9]另外,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但是,现在独生子女家庭比较多,家长较溺爱孩子,并且孩子的模仿能力比较强,导致孩子在家是无法无天的“小皇帝”或是“小公主”,很容易使孩子养成不良的习惯和行为。而《试行》内容的规定,只是“列举式”地展示,避免不了会遗漏学生的不可预见性行为,而学校的规章制度一般也是常见的违纪行为,但是学生不可预见的行为又让教师很头疼,如果学生犯错不受惩罚,只会助纣为虐,如果惩戒力度把握不好,不仅让家长担忧,也会对教师产生负面影响。所以,小学阶段的学生行为具有不可预见性和学生个体差异性太大,教师不能用一刀切的方法进行教育,只能因材施教从抓住学生点点滴滴的小事进行教育,以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3.家长缺乏理性认识
若博弈的均衡结果是唯一的,那么人们很容易对其进行预测和判断。但是均衡结果并不是唯一的,如何达成均衡就成了博弈双方必须面对的问题,双方若是想要达成均衡,彼此间的信任就显得尤为重要。[10]而教师和学生是博弈过程中的主要参与者,同时,家长也是一个重要的参与者,家长和教师付出大量心血的目的都是期望孩子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并且他们并非是对立的关系,而是合作关系。因此,家长要理解和信任教师能教育好学生,只有在信任博弈过程中达成一致的决策,这样才能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在现实中,很多家长反对教师惩戒行为,还要求教师对孩子进行赏识教育。因为他们认为教师惩戒就是体罚,由于教师和家长的教育影响不一致,这就更加剧了教师完成教育任务的难度,若孩子犯错受不到相应的惩戒,这不仅是教师教育的失职,还是家庭教育的缺失,更是对孩子的人生不负责。因此,家长和教师并不是“敌友关系”而是“合作关系”“战友关系”,只要家长和教师一起配合,共同努力,严格要求孩子,让孩子懂得“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的道理,犯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非一任地袒护,孩子才能成人成才,才能实现自己的理想和抱负,才能为国家和社会做贡献。
著名的教育学家马卡连柯曾说过:“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合法,而且也是必要的。”并且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在博弈过程中,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各个主体都要相互合作,共同努力,一起担负起青少年成人成才的责任。所以,教师应积极承担起惩戒的责任,因为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要实施适度的惩戒,让学生明事理,敢于正视自己的错误,这不仅能使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少走弯路,也利于培养学生抵抗外界的不良诱惑。其次,家庭教育在孩子教育中是非常重要的场所之一,不可缺失。家长们不能一味地袒护孩子而追求赏识教育,也要适当运用惩戒教育,要让他们在犯错时,给予一定的惩戒,要让孩子学会承受挫折,接受磨练,学会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学校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细则,防止教师过度滥用惩戒,演变成体罚,这不仅对教师整个职业的抹黑,还会影响孩子的心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