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腐与廉政的国际合作:过程、逻辑与展望

2021-03-25 13:46
关键词:廉政腐败

孙 灿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江苏 南京 210004)

每年的12月9日是联合国确定的国际反腐败日。在2020年国际反腐败日当天,联合国秘书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António Guterres)表示,新冠肺炎疫情为腐败创造了更多机会,从大流行病中恢复必须包含预防和打击腐败贿赂的措施,为此,我们需要更广泛的伙伴关系,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提供的全球反腐工具基础上加强监督、问责和透明度。[1]反腐败是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刑事司法领域中最重要的内容,联合国对国际社会在腐败领域实现深度合作治理的期待正变得愈发强烈。中国是反腐与廉政国际合作领域的重要力量,《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了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的总要求,而推进腐败的全球治理合作恰是中国为此不懈奋斗的题中之义。中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也与联合国签署了首份反腐败合作文件,规定双方将围绕预防和惩治腐败、资产追回、信息交流、“一带一路”及促进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落实等展开务实合作。

一、全球反腐的国际共识与国别实践

腐败从一项令人关注的国内或区域性事务发展为一股能引起全球性革命的力量过程,被视为是开启了“腐败的全球化”。国际反腐败研究领域的知名学者伊莱扎·卡萨洛娃(Elitza Katzarova)认为腐败作为一个全球性问题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不同阶段:第一个阶段始于20世纪70年代早期,该问题获得了一定的国际关注和推动,但政府间协议导致了有限的制度化;第二个阶段从1994年开始,该问题已制度化并被置于国际公众、媒体和政策议程的头条;第三个阶段始于2005年,该问题进入了一个新常态并已成为全球治理的合法性关切。[2]

新自由主义经济改革和“第三波民主化”浪潮一定程度上解释了“腐败的全球化”——一方面,兴盛于20世纪70年代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极力宣扬的自由化、私有化、市场化乃至全球资本主义化是跨境腐败爆发的推手;另一方面,集权控制的消除、地方化、私有化和经济的对外开放短期内极大地提高了腐败的可能性。这与塞缪尔·亨廷顿(Samuel P. Huntington)所言的1974年之后波及欧洲、东亚、南美等地区的“第三波民主化”浪潮有着密切的关联,“腐败的全球化”回应了全球政治中的合法性危机。

(一)国际共识:全球腐败治理的议程设置

腐败环境的变化凝聚起反腐败合作的国际共识,一个日益相互依赖的世界使得全球腐败治理的议程设置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逐渐形成。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联合国两大机构为全球反腐的议程设置做出了突出贡献:在美国的提议下,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1994年制定和批准了《关于商业交易中反腐败的建议》,这是工业化国家立誓采取确实反腐败行动的第一份国际性文件,尽管相对笼统含糊且不具约束力,但其对国际贸易中反腐败氛围的营造至关重要。同样是1994年,联合国在意大利那不勒斯召开了一个反跨境和有组织犯罪的高层次会议,138个国家签署了《那不勒斯宣言》,保证加强国内行动和国际合作以对付有组织腐败犯罪。1996年,第51届联合国大会首次以决议案的形式强调开展国际合作防止和控制腐败的必要性,并深信腐败已是当前跨越国界和影响所有社会和经济的一种现象。1997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出台了由33国签字缔约的《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该公约在犯罪行为认定和制裁实施保障等方面达成一致,表明其在全球反腐方面取得实质性进步。曾经有学者这样总结:“当未来的历史学家撰写人类漫长而丑陋的腐败史时,一定会发现20世纪90年代的反腐败犹如19世纪80年代的反对奴隶制一样:出现了一个不可逆转的变化的10年。”[3]

2003年,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被视为是国际反腐败历程中的一个里程碑,也标志着全球腐败治理的议程设置真正进入到“仪式化”(ritualization)阶段——仪式化的议程增强了认知和行为的可预测性,不确定性大大降低,同时还会经由谈判产生一套原则、规范、期望和准则。[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核心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这是首部全球性反腐败法律文书,为各国打击跨境腐败犯罪开展国际合作奠定了多边法律基础;第二,其首次在国际一级层面建立了预防与打击腐败并加强国际合作的机制。[5]时至今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仍是全球腐败治理领域取得的最重要成果,全球反腐的议程设置仍然方兴未艾。

(二)国别/区域实践:国际廉政合作的互“廉”互通

全球范围内不同国家和地区在跨境腐败治理方面的法律和制度建设构成了国际廉政合作的基础。无论是相对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区域)还是新兴市场经济体(区域),它们都基于本国或本地区实际为国际廉政合作实践提供了丰富的样本。

美国是国际廉政合作的先行者。早在1977年美国就制定了《海外反腐败法》,该法被誉为是射向跨国腐败活动的第一支箭,旨在约束美国企业的海外贿赂行为,但其蕴含的“长臂管辖”原则也体现了美国在国际廉政合作中的强权意志。

欧盟是国际廉政合作制度化与规范化的推动者。欧盟的跨境反腐体现了“将国际组织的垂直审查、纵向监督、总体协调与政府间的双边审查、多边监督、平行施压相结合”的模式。[6]2009年签署的“斯德哥尔摩计划”(the stockholm programme)及后来建立的“欧盟反腐报告”制度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韩国是国际廉政合作“政府-社会”共同体形塑的代表。非政府组织“韩国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Korea)在韩国的国际反腐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在该组织的推动下,“韩国反腐败和透明公约”于2005年签署,公约包含了遵守国际商务规则和联合国反腐败原则等诸多内容,致力于营造一个廉洁的透明社会。

拉美地区是国际廉政合作“法治联合体”的典范。拉美严重的腐败问题较早地催生了地区廉政合作,1996年美洲国家组织通过了世界上第一份多国联合反腐败协议——《美洲反腐败公约》。该公约规定了每个缔约国的反腐败义务,且“因为把监管和惩罚的承诺作为强制性规定,使西半球的国际反腐败合作走在了世界的前沿”。[7]《美洲反腐败公约》的相关跟进机制还促成了拉美各国的反腐信息交换与评估改革。

各具特色的国别与区域实践都指向更加廉洁的未来,一个互“廉”互通的国际社会正在形成。在全球化日益深入发展的进程中,国际社会不断凝聚共识促进全球腐败治理的深度合作,且这种国际共识逐渐以国际法的形式予以强化,成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各个行为体加快推进全球腐败治理理念形成和行动落实的准绳。而国际范围内各具特色的廉政合作实践无疑对中国开展全球腐败治理富有启示和借鉴价值,这是因为中国特色的腐败治理与廉政国际合作一定需要博采众长,绝非凭空产生。

二、中国反腐与廉政合作的国际化之路

在世界银行新近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中国由于实施了监管改革,已跻身全球营商环境改善最明显的十大经济体。营商环境是一把尺子,反映了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生态,腐败治理则是净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举措。中国全球营商环境的改善和成就得益于多年来中国反腐与廉政的国际合作,这条国际化之路则内嵌于中国的对外开放实践进程中。

(一)“萌芽期”:20世纪80至90年代的合作之路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开始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腐败交易活动呈逐渐上升态势。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有官方公开资料记载的中国贪官和国企职务犯罪嫌疑人外逃记录,中国反腐与廉政合作的国际化之路在80年代中期左右正式启动。

2013年12月,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意见》,并做出具体部署。2014年3月14日,召开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全国电视电话会议,深入实施教育规划纲要,部署落实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会议指出,发展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功在当代,惠及子孙,要从全面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入手,覆盖贫困地区、聚焦薄弱学校,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力争经过三至五年,使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基本标准、满足基本需求,为贫困地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萌芽的标志是1984年中国正式加入国际刑事警察组织。成立于1923年的国际刑事警察组织旨在世界范围内协调预防和打击国际刑事犯罪,这些犯罪类别不仅有如恐怖活动一类的暴力犯罪,也有如走私、贿赂、贪污一类的跨国经济犯罪,如今还包括了新兴的网络犯罪。著名的“红色通缉令”制度就是中国借助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平台开展的有效国际廉政合作。1995年,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第六十四届大会在北京举行,多年来中国始终与该组织保持着密切的合作关系。1996年在中国、巴基斯坦等国的共同倡议下,亚洲监察专员协会正式启动,这是一个区域性反腐败专业组织,旨在加强亚洲各国各地区行政监察机构之间的交流合作。

为了打击贪官外逃等涉外腐败犯罪行为,中国反腐与廉政的双边合作也同步启动——中国政府自1987—1999年先后与波兰、法国、蒙古、罗马尼亚、意大利、土耳其、乌克兰、西班牙、俄罗斯、古巴、哈萨克斯坦、白俄罗斯、保加利亚、泰国、埃及、希腊、加拿大、塞浦路斯、匈牙利、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摩洛哥、乌兹别克斯坦、新加坡、越南、韩国、老挝、突尼斯、哥伦比亚等29个国家缔结司法协助双边协定(含刑事、民事和商事);自1993—1999年先后与泰国、白俄罗斯、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罗马尼亚、保加利亚、蒙古、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柬埔寨、吉尔吉斯斯坦等11个国家缔结引渡双边条约。[8]

(二)“接轨期”:2003年之后的合作之路

中国反腐与廉政合作跟国际社会的全面接轨源自2003年签订、2006年生效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恰逢中国“入世”并开启全方位对外开放的进程。当2000年联合国成立特设委员会起草这份预防和打击腐败的综合性国际法律文件时,中国就积极参与进来(2000—2006年为实施该公约的第一阶段)。2006年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协调小组第三次会议上明确了第二阶段工作方案中需要完成的20项任务。2010年协调小组召开第五次全体会议增加了“应对履约审议”作为第二阶段需要完成的一项任务,由此形成“20+1”的工作格局。为履行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中国成立了由24个机关和部门组成的部际协调小组,具体承担国内履约的组织协调工作,做好有关国内法与公约的衔接工作。

2006年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的成立,是中国反腐与廉政合作跟国际社会全面接轨的又一重要标志。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是第一个由我国发起成立的国际司法合作组织,宗旨是促进《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实施,并加强各国反腐败机构在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目前,已有超过140个国家和地区通过组织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方式加入该组织。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在腐败犯罪预防、资产返还及反腐败国际合作等领域开展了一系列建设性合作,推动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有效实施,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

增强区域性和双边的协同反腐也是2003年之后中国接轨国际腐败治理与廉政合作的有力体现——2004年首届“东盟与中日韩打击跨国犯罪部长级会议”上中国代表倡议建立包含惩治腐败行为在内的“十加三”合作机制。2005年中国加入了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与提高透明度工作组,同年还加入亚洲开发银行/经合组织亚太地区反腐败行动计划。2006年《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联合声明》发布,明确把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在区域反腐败斗争中的司法合作提升到更高水平。2010年由中国国务院发布的《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白皮书统计表明:“中国已与68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106项各类司法协助条约”;“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与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机构签署了检察合作协议”;“公安部与44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机构建立了65条24小时联络热线,同59个国家和地区的内政警察部门签署了213份合作文件”。[9]

(三)“加速期”:2014年以来的合作之路

2014年对于中国的反腐与廉政国际合作来说是具有特殊意义的年份。在决策层面,2014年10月,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就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随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重要决策,提出“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10]。在组织层面,中纪委新成立了国际合作局,负责纪检监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反腐败国际条约的实施和履约等事宜。中纪委联合最高法、最高检、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民银行合作成立指挥国际廉政合作行动的“司令塔”——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在制度层面,亚太经合组织第二十六届部长级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反腐败宣言》,这是第一个由中国主导起草的国际性反腐败宣言。《北京反腐败宣言》提出组建“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ACT-NET),推动形成亚太地区反腐败与执法机构间分享信息与交流经验、技术的重要合作机制,为侦测、调查并起诉腐败、贿赂、洗钱与非法贸易提供便利。从决策部署到组织建构再到制度形成,中国的反腐与廉政国际合作迈入了系统化加速期。

2016年二十国集团杭州峰会通过的《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设立的“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和启动的《二十国集团2017—2018年反腐败行动计划》是中国系统化反腐与廉政国际合作的又一次加速,共同构筑起“原则-机制-行动”三位一体的中国国际反腐新格局。三者分别致力于打造一个“零容忍”“零漏洞”“零障碍”的“无死角”反腐国际追逃追赃合作体系;致力于有效整合二十国集团各成员国现有研究力量,打造机制创新平台;致力于开展更加务实的合作,适应反腐败行动组织化、智能化、国际化的要求。[11]

“一带一路”建设为加速度的中国国际廉政合作注入了新动能。在首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习近平主席向全世界表明中国将加强国际反腐合作,让“一带一路”成为廉洁之路。2018年,“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发表共同主席声明,呼吁“一带一路”参与方携手加强廉洁建设,以司法执法深度合作为廉洁之路提供坚实法律支持和保障。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专设“廉洁丝绸之路”分论坛,中国与有关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工商学术界代表共同发起《廉洁丝绸之路北京倡议》。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之际,党中央强调要深入推进“一带一路”廉洁建设,落实《廉洁丝绸之路北京倡议》,全面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义务,在公约框架下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在中国对外开放跨越40年并迈入“制度型开放”的新阶段,“廉洁丝绸之路”建设将为其营造更为优质的开放“软环境”。

三、中国特色反腐与廉政国际合作的内在逻辑

近四十年的国际反腐合作历程不断推进了中国的国家腐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时也逐步探索出一条符合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廉政合作道路。中国特色反腐与廉政国际合作之路具有内在的三重逻辑:“廉实力”(integrity development power)的塑造为其理论逻辑,廉洁公共产品的供给为其行动逻辑,中国“国家廉政体系”(national integrity system)的建构为其制度逻辑。

(一)理论逻辑:塑造“廉实力”

“廉实力”概念首先由中国学者黄宝荣提出,被应用于中国国有企业的反腐倡廉建设。企业的“廉实力”是指“企业通过以‘廉’为组织、管理和行为的核心理念和基本准则,从而获得的在同等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的能力”[12]。基于“施动者-结构”的关系互动,“廉实力”概念逐渐有了新的拓展和延伸——“廉实力”意图将国家、地区和组织在面对腐败治理需求和廉洁绩效提升时所进行的各种努力和构成要素加以整体衡量,日益成为一个合乎世界进步潮流和国际社会诉求的概念。中国特色反腐与廉政国际合作中的“廉实力”塑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依法治理与协同组织。中国政府坚持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政策框架内推进国际廉政合作。《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一周期履约审议报告认为,中国将本公约作为引渡、司法协助和执法合作的法律依据均是良好的实践做法,有利于高效地进行国际合作。多部门协同是中国国际廉政合作的显著特征,如今从中央到省市及部分县均设立追逃办,相关工作由外交、纪检、司法、执法、安全、金融等部门联合参与。

第二,国家动员与精准问责。强大的国家动员是中国国际廉政合作中的“廉实力”要素,中国自二十国集团杭州峰会构筑起的“原则-机制-行动”三位一体国际反腐新模式正是国家动员下政府、商界和公民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结果。对“关键少数”群体开展问责是中国廉政建设的优势,并同样适用于中国的国际廉政合作。以党内问责和监察问责相协调的精准问责举措有利于跨国行动中行使公权力的主体明确责任意识,依法依规履职。

第三,廉洁文化与人民至上。中国的国际廉政合作正致力于打造以“亲、清”政商关系为核心的“廉洁丝绸之路”文化,助力中国国际反腐的可持续发展。腐败是江山社稷的毒瘤,通过国际廉政合作我们所追求的是更好地“守江山”,也就是“守住人民的心”,一切为了人民始终是最根本的遵循。

总而言之,塑造“廉实力”的理论意义就是把“廉实力”转化为中国反腐与廉政国际合作中的廉洁效能,进而提升中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

(二)行动逻辑:供给廉洁公共产品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一份研究报告明确将控制腐败视为一种全球公共产品。报告指出,控制腐败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一方面,为实现该目标而努力的人无法将未做任何努力的人排斥在某些收益之外;另一方面,一个行为主体从“善治”中获得的收益不会侵犯到他人获得该收益的能力。因此,控制腐败是公共产品生产中的一种中间投入,它为政府有效行使功能起到了关键作用。[13]事实上,全球公共产品的提供常常包含相互协调和相互制约的联合努力,各方既有共同出资、分担责任之需,也有实现有效监管、令行禁止之求。中国为国际社会提供廉洁公共产品彰显了这样的行动逻辑。

中国为世界供给廉洁公共产品经历了一个从有限供给到系统供给的发展过程。2014年以前中国提供的廉洁公共产品集中在国际反腐败协议的签署和反腐败交流平台的智力协助上,多为“参与式”供给。由于供给主体主要为政府的单一形态且过多依赖于现存国际机制,彼时中国的廉洁公共产品供给代表性不足,体现的是“陪跑者”姿态。2014年之后中国开始积极探索利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和二十国集团等平台拓展供给模式,而“廉洁丝绸之路”的提出标志着中国开始以更具系统性的思维方式为国际社会提供廉洁公共产品。“一带一路”自身的公共产品属性和探索新型全球治理模式的使命为中国创新廉洁公共产品供给奠定了基础。“廉洁丝绸之路”涵盖政治互信共识、法治营商环境与企业合规体系三大类公共产品服务,融合相互协调和相互制约的供给机制:一方面,“廉洁丝绸之路”汇聚政府、企业和国际社会三方努力,加强反腐败人员交流、信息沟通和经验分享,开展全天候、多层次、高效能的合作,加强相互协调;另一方面,沿线国家协力加强对“一带一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建立规范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流程,深化相互制约。“廉洁丝绸之路”体现了中国“设计式”的公共产品供给理念,并逐渐开始以“引领者”的姿态为廉洁公共产品的供给贡献中国智慧。

(三)制度逻辑:为“国家廉政体系”赋能

建构“国家廉政体系”体现了国际社会进行系统性、制度化反腐的改革目标,而这也是中国推进形成腐败治理长效机制的努力方向。透明国际在20世纪90年代初提出了“国家廉政体系”的概念,这是一种运用整体性方法解决腐败治理的思路。按照透明国际的解释,完整的“国家廉政体系”形似一座希腊神庙,主体由“制度”支柱与“规则和实践”支柱构成,顶端为“可持续发展”“法治”与“生活质量”三项价值观,底部支撑是“公正意识”和“社会的价值”。建设“国家廉政体系”的最终目标,是使腐败行为变得“高风险”和“低回报”。[14]

中国的反腐与廉政国际合作诠释了国际行动者及相互的法律或司法协助的价值,它们被视为是“国家廉政体系”中重要的“制度”支柱与对应的“规则和实践”支柱。国际廉政合作彰显了中国“国家廉政体系”最鲜明的制度特色——坚持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监察体系。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国家监察工作逐步恢复和重建,监察外事工作也被提上日程。一方面,1993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部合署办公后开启了富有中国特色的“纪检监察”反腐败模式,外事局是其核心组成。据中央纪委原外事局局长孔祥仁回忆:“当时的工作思路是:继续保持和发展同社会主义国家和主要发达国家的交往关系,同时开辟同广大发展中国家纪检监察机构的交流合作关系,并将政党之间在纪律检查方面开展交流列为工作重点之一。”[15]至20世纪末,中央纪委监察部同世界上近8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起交流合作关系。另一方面,1993年《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加强协作的通知》为纪委和检察院的联合办案提供了依据,司法机关的介入使得中国的跨境反腐效益倍增,这也为后来全国检察机关启动的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奠定了基础。2000年党中央明确了“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反腐新方针,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07年设立了国家预防腐败局,其主要职责便包含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和国际援助。新一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则进一步整合了反腐败与廉政合作资源,国家监察委员会承担了中国反腐与廉政国际合作的职责,主要工作包括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和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两个方面。中国的反腐与廉政国际合作在探索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之路上不断为“国家廉政体系”赋能,守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国际道义是它的初心与使命。

四、中国反腐与廉政国际合作的机遇和挑战

当今世界适逢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变局中危和机同生并存,中国正面临重要的战略机遇期,这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认真思索的问题。展望未来,中国的反腐与廉政国际合作也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如何更好地把握机遇并迎接挑战,需要我们理性客观看待和沉着主动应对,不断推动中国反腐与廉政国际合作的制度化发展。

(一)机遇:“廉洁拐点”与制度创新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在腐败治理与廉政建设方面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反腐败强度显著提升,党中央已从国家战略和顶层设计的高度推进反腐工作。2013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从预防、监督、惩治和教育等方面齐发力,促进反腐败工作落地。经过五年的努力,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16]这是党中央对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工作成效的充分肯定和正确评价。来自学界的观点认为,随着十八大之后中国腐败形势的变化和反腐败形势的发展,中国经济转型社会的腐败演变“拐点”正在出现。[17]更具系统性的观点来自高波的“廉洁拐点”(1)“廉洁拐点”现象是指经历国家治理体系的质性变革,走出与工业化、城市化加速期相叠加的腐败高发期,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制度体系的成型及核心价值的锻造。参见高波:《廉洁拐点》,中信出版社,2017年,第7页。(the turning point of integrity)论,他认为十八大以来中国式反腐使得“廉洁拐点”正加速呈现。“廉洁拐点”是中国腐败治理与廉政建设的历史性机遇,但它不是一劳永逸的终点,而是国家成长的新起点。

战略机遇期为中国的反腐倡廉事业提供了相对稳定的“软环境”,强化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将是今后奋斗的重心。就中国的反腐与廉政国际合作而言,需要在三个方面加快制度创新发展。

第一,推动国家监察委员会同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在减轻并消除腐败领域的专项制度合作。以制度化形式加强这种高层互动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助推中国国际反腐形成内外联动格局的保障。

第二,推动大国间反腐败合作制度的转型升级。以中美反腐败合作为例,要从战略高度审视双方的合作机制,在提升现有执法合作平台互信水平和对接能力的基础上,促进双边的制度性合作由注重惩治向注重预防转变。

第三,推动培育新兴经济体之间反腐败的创新制度性合作。加强包括“金砖国家”在内的新兴经济体组织中经济增长与反腐倡廉之间良性互动机制构筑的探索。同时关注文化结构对于新兴经济体反腐败合作的影响,鼓励基于国情基础上的反腐败联合行动。

(二)挑战:“议题挂钩”与制度韧性

反腐与廉政的国际合作是中国外交的重要组成。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反腐败越来越多地被与国家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安全等议题相挂钩,成为一个日益复合型的概念,近年来国际体系的变迁和国际环境的不确定性则助推了这一趋势。作为一个学理性概念的“议题挂钩”(issues linkage)是指“单个国家或国家集体企图将其在某一特定议题领域的主导权或否决权延伸至其他领域,以期从整个国际交往互动中获取最大收益的尝试”[18]。现实情境中,“议题挂钩”是国际政治互动中的常见形态。作为守成国的美国对作为崛起国的中国的“议题挂钩”策略往往备受关注,特朗普政府基于国际战略环境和国内政治因素的考量已加剧了这一操作。“议题挂钩”本身暗含政治风险,其交易思维的背后折射的是为自身谋利而不惜采取强制外交的逻辑。新一届拜登政府的对华政策正在形成中,基于当前中美关系的考虑,不排除这种“议题挂钩”仍将延续,而中国式反腐可能成为下一个被捆绑的议题,成为美国对华下注的发力对象。

面对“议题挂钩”的外部风险挑战,中国的国际反腐与廉政合作需要关注自身的制度韧性。“韧性”(resilience)的概念最初源于工程力学,如今已在社会科学尤其是治理领域广泛应用。主流研究认为,社会韧性可以被定义为社会系统规避或经受灾害的特质,社会系统的适应力、处置力和参与力共同构成了社会韧性。[19]由此,制度韧性可以被理解为制度应对外界震荡的调适能力。增强中国反腐与廉政国际合作的制度韧性需要重点推进两方面建设。一方面,健全中国共产党对中国国际腐败治理合作的领导制度。这种领导制度既体现了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也体现了党对国家外事工作的领导。列宁曾把贪污受贿的腐败看作是共产党人的“三大敌人”之一。[20]历史表明中国共产党是具有韧性的政党,自我革命的勇气决定了坚持党的领导是凝心聚力、有序推进反腐败治理和韧性提升的保障。另一方面,提升中国反腐与廉政国际合作的“制度性话语权”。“制度性话语权”是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在领导中国全面深入参与全球治理过程中提出的新概念,它特别强调中国在国际秩序和国际规范领域的引领作用。中国反腐与廉政国际合作应当在履行遵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彰显国际道义两个层面继续做功课,不断提升“制度性话语权”这一制度韧性的动力来源。

不久前,联合国大会召开了首次反腐败问题特别会议,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政治宣言》(A/S-32/L.1),把加强国际合作以预防和打击腐败视为是一项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共同承诺。今日的中国,正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不断推进反腐与廉政的国际合作,为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成果保驾护航。中国坚定支持国际反腐败事业,着力倡导构建国际反腐新秩序,并希冀为此提供更多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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