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家寅
(西南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民族学院,重庆 400715)
秦、汉王朝是我国历史上首次实现政治大一统的时期,伴随着国内统一战争的结束,以及郡县制度最终排挤掉分封制,从而成为当时地方管理模式的常态。一类垂直化、单一制且奉行君主专制主义的政府架构最终在西汉武帝朝以后建立起来,并且一直延续至东汉政权瓦解为止,从而成为这四百四十一年间政治史上最显著的“底色”。而面对着这样一类新近形成的管理体制,如何在强调维护政治权威与文化统一的前提下,容纳事实上存在于帝国疆域之内的社会发展水平与本地治理传统参差不齐的多个族群,就成为秦、汉朝廷尤其是汉代统治者着力思考并试图予以解决的问题。而最终形成的解决方案就是于地方上,在郡境之内创设名为“属国都尉”的新型职官。与此同时,中央政府则在继承秦代政治遗产的基础上,经过一系列名称与实际业务范围的调整,从而形成了“典属国”与“大鸿胪”这样两个并行的民族事务管理机构。这三者是汉政府处理内外各类民族事务的主要职能部门,因此要研究汉代民族史,就不能不对此进行细致的考察。
学术界相关的研究成果已经相当丰富,但笔者认为对于典属国而言,仍有必要予以进一步探讨。比如以典属国与属国两者而论,现有成果多以“典”为主管、职掌之义,从而推定两者之间存在着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1)持此观点者如严耕望:《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北京:北京联合出版出司,2020年,第158页;王宗维:《汉代的属国》,中华书局编辑部编:《文史》第20辑,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41~42页;孙言诚:《秦汉的属邦和属国》,《史学月刊》1987年第2期;陈力:《试论秦国之“属邦”与“臣邦”》,《民族研究》1997年第4期;黎虎:《汉唐外交制度史》,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60页;刘瑞:《秦“属邦”、“臣邦”与“典属国”》,《民族研究》1999年第4期;丁福林:《关于汉代属国的几个问题》,《苏州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江娜:《汉代属国兵数量问题浅析》,《史学月刊》2012年第6期等。另据工藤元男所述,鎌田重雄及毕汉斯(H. Bielenstein)等亦持有类似看法,详见工藤元男著,广濑薰雄、曹峰译:《睡虎地秦简所见秦代国家与社会》,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101~102页。再如,《汉书·百官公卿表》中既言典属国“掌蛮夷降者”,又言典客即日后的大鸿胪“掌诸归义蛮夷”,则两者的职责似有重复之嫌。因为在汉代的政治话语体系当中,对于周边民族而言,所谓“归义”实际上就等同于以“降者”的身份入汉。如《汉书·武帝纪》有“归义越侯严”,张晏注曰:“严故越人,降为归义侯”。(2)班固:《汉书》卷6,“武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86~187页。因其归降,故得以“归义”命爵。而颜师古在注《昭帝纪》的时候,也直接称典属国的职责就是“掌归义蛮夷”。(3)班固:《汉书》卷7,“昭帝纪”,第224页。这样一来,在成帝朝以前中央政府的建制中,就会出现两类秩级皆在二千石以上,但所负责的行政工作却基本雷同的高级别官员长期并存的现象。在当时能够经常参与朝会的官员中,出现这种情况是有悖常理的,而学术界对此问题似乎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4)以笔者所见,仅孙言诚于《秦汉的属邦和属国》(《史学月刊》1987年第2期)中曾专门辟出一节来予以讨论。
“典属国”一名始见于汉,但其渊源却在秦。秦简牍及兵器铭文中见有“属邦”一词:
道官相输隶臣妾、收人,必署其已稟年日月,受衣未受,有妻毋(无)有。受者以律续食衣之。属邦二〇一(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65页。
廿六年五月辛巳朔壬辰酉阳齮敢告迁陵主或诣男子它辤曰士五居新武陵軴┘上往岁八月反寇迁陵属邦候显候丞不智名与反寇战丞死它狱迁陵论┘(正)二二八七(6)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二),北京:文物出版社,2017年,第85~86页。
十二年,丞相启、颠造,诏事成,丞迨,工印。诏吏(事)属邦
十三年少府工檐,武库受属邦
少府武库受(授)属邦
寺工武库受(授)属邦咸阳戊午(7)王辉、萧春源:《珍秦斋藏秦铜器铭文选释》,《故宫博物院院刊》2006年第2期;郭永秉、广濑薰雄:《绍兴博物馆藏西施山遗址出土二年属邦守蓐戈研究——附论所谓秦廿二年丞相戈》,刘钊主编:《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第4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115页;王辉:《秦出土文献编年》,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2000年,第100~101、103~104、112页;彭适凡:《秦始皇十二年铜戈铭文考》,《文物》2008年第5期。
对于上举诸例中的“属邦”,有研究者认为,应同武帝以后各属国一样是设于地方上的机关。(8)黎明钊、唐俊峰:《秦至西汉属国的职官制度与安置模式》,《中国史研究》2018年第3期。笔者以为此说有待商榷,原因在于:
首先,就目前所见材料来看,秦之“属邦”既不冠以地名也不区分左、右,这说明当时“属邦”在数量上可能是唯一的。而秦与汉一样,同为多民族统一国家,境内包括各类被当时统治者呼之为“蛮”、“夷”、“戎”、“狄”、“胡”、“越”等的民族。这些民族不仅族别众多,而且分布地域十分广泛。有研究指出,汉代的民族聚居区至少覆盖了当时三分之一的国土面积。(9)罗开玉:《论秦汉道制》,《民族研究》1987年第5期。由此推想更早的秦代以及战国晚期的秦国,此种情势必然更加突出。既然类似的民族群体同时存在多个,则秦的“属邦”若为地方机关,必然不能只设一处。若有多处,则又不能不冠以地名以相区别。逆推之,秦之“属邦”不系地名,则其必非地方机关。
其次,里耶秦简中有将属邦与内史、诸郡并列的用例,这被看成是支持属邦为地方机关的重要证据。(10)黎明钊、唐俊峰:《秦至西汉属国的职官制度与安置模式》,《中国史研究》2018年第3期。不过依笔者浅见,这条证据似并不充分。秦、汉时期的行政文书中,多有为通知某项具体的行政事务而同时罗列多个不同职官的例子。如著名的《元康五年诏书册》,其中提到:
二月丁卯,丞相相下车骑将军、将军、中二千石、二千石、郡大守、诸侯相,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11)中国简牍集成编委会编:《中国简牍集成》第5册,兰州:敦煌文艺出版社,2001年,第29页。
在所有这些并列者当中,从“车骑将军”到“二千石”是中央职官,而“郡大守”与“诸侯相”则是地方行政长官。秩级不同,供职机构亦不同。之所以同列,是因为他们都与该简所言事项有关,并且彼此之间没有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因此不能相互转达,这才需要由丞相同时向所列各职官一并传达此事。同理,里耶秦简中所见“琅邪叚(假)【守】□敢告内史、属邦、郡守主”一语,也是为某件具体的行政事务而知会相关各方,其用意并不在于如《汉书·百官公卿表》那样,系统梳理当时政府内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12)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93页。所以,该例不能直接证明属邦就必然与内史、郡一样同为地方机关。
况且,对于秦及汉初而言,内史也并不能被纯粹地看作是一类地方官。更准确地讲,内史应该是兼领近畿诸县的中央职官。关于这一点,在秦代前后的出土文献中都可以找到直接的证据。比如在时代属于战国晚期的青川郝家坪木牍中,就提到秦武王令内史配合丞相修订《田律》:
二年十一月己酉朔朔日,王命丞相戊(茂)、内史匽氏、臂更脩(修)为《田律》: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13)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释文注释修订本》第4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227页。
内史之所以要参与其中,主要原因在于作为诸史之一,其本身就肩负有掌管国家法令副本的职责。(14)李学勤:《青川郝家坪木牍研究》,《文物》1982年第10期。这项职责与其是否兼领近畿诸县没有关系,而是由其作为朝官的角色所规定的。其后随着秦的统一,中央集权的郡县制度得到进一步强化,内史的工作重心也经历了与诸县关系日益近密而与中央诸卿渐行渐远的演替过程。但在西汉初年,《二年律令·置吏律》中仍然规定:“其受恒秩气,及求财用年输,郡关其守,中关内史。”所谓“中”指的就是中央诸官署,可见当时内史依旧掌管着中央各部门的财政稽核、拨付等事务。下文更直言内史为“都官”之一。对于内史性质的这种界定,正符合系统说明当时各类官员秩级的《秩律》中,将“内史”杂厕于“御史大夫”、“廷尉”、“典客”、“中尉”等朝官之列的安排方式。(15)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37、69页。内史完全退出诸卿行列,身份降同郡守,这可能是直至西汉末年才出现的事。(16)杨振红:《从秦“邦”、“内史”的演变看战国秦汉时期郡县制的发展》,《中国史研究》2013年第4期。因此前述里耶秦简中,“属邦”被置于朝官内史与地方官郡守之间,其实并不能说明它究竟是属于两类职官中的哪一种。
最后,在以属邦为地方机关名的学者中,关于秦属邦具体设在何地也有不同意见。或以为设于今四川地区,或以为设于浙东一带。(17)两种意见分别见于前引黎明钊、唐俊峰《秦至西汉属国的职官制度与安置模式》及郭永秉、广濑薰雄《绍兴博物馆藏西施山遗址出土二年属邦守蓐戈研究——附论所谓秦廿二年丞相戈》两文。然而就目前已有的资料来看,两种说法皆无切实根据,甚至本身就与史料所载相矛盾。以属邦设于四川地区为例,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属邦是秦征服古蜀国之后对于当地行政建制的临时安排,并认为在昭王三十年(前277年)之后,此属邦已被改设为郡。这就与前引里耶秦简中有“廿六年五月辛巳朔壬辰……属邦候显候丞不智名与反寇战……”的记载相矛盾,因为这里的“廿六年”指的是秦王政二十六年(前221年)。再有,前引秦兵器铭文中亦多见有由“相邦吕不韦”监造而后交付属邦使用者,而吕氏入秦及任相皆在昭王之后。既然蜀地设郡之后,属邦仍然存在,这就证明两者之间并无直接联系。再以属邦设于越地而论,持此观点的学者所依据的,主要是一件出土于浙江绍兴西施山遗址的铜戈,其上铭文中含有“属邦”二字。但我们知道,兵器的出土地(多半是其最后的置用地)与实际生产地完全可能是两个地方。属邦之戈出土于绍兴并不必然证明属邦这一机构当初就设在此地,正如我们在河北燕下都遗址以及广州东郊罗冈秦墓等处,也都曾发现有此类铭文中带有“属邦”字样的秦兵器一样。(18)李学勤、郑绍宗:《论河北近年出土的战国有铭青铜器》,中国古文字研究会、四川大学历史系古文字研究室编:《古文字研究》第7辑,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135页;广州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广州东郊罗冈秦墓发掘简报》,《考古》1962年第8期。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各类秦国及秦代出土文献中所见“属邦”,其本身为一中央机关,并非设于地方。
入汉以后,属邦更名为属国,仍为中央职官。有论者以为,更名的动机是为避高祖之讳。(19)刘瑞:《秦“属邦”、“臣邦”与“典属国”》,《民族研究》1999年第4期。若以避讳而论,则汉代的传世及出土文献中不应再见“邦”字,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如与高祖同时代的陆贾,在其所作《新语》中即有“怀来万邦”一语,(20)陆贾著,王利器整理:《新语校注》卷上,“道基”,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第25页。而在贾谊所著《新书》中,又有“提邦以伐楚”、“袭邦剉夫差”等用例。(21)贾谊著,阎振益、钟夏校注:《新书校注》卷7,“耳痹”,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269~270页。尤其是《新语·道基》一篇,按照戴彦升的看法:“盖即面折高帝语,退而奏之”,(22)陆贾著,王利器整理:《新语校注》卷上,“道基”,第1页。这是当着刘邦的面使用“邦”字。或以为传世文献固难免后世篡乱之嫌,但在存其真原的出土文献,如居延汉简中也有于当时行文中径用“邦”字而不改者,如“百八十,给关佐邦霸”等。(23)谢桂华、李均明、张俊民主编:《中国简牍集成》第6册,兰州:敦煌文艺出版社,2001年,第12页。据此来看,似乎终西汉一代,对“邦”字的避讳即或是有也并不严格。这种避讳或许是导致入汉以后,在许多官方场合下改“邦”为“国”的原因之一,但并不全面。《三国志·乌丸鲜卑东夷传》中曾指出:
辰韩在马韩之东,其耆老传世,自言古之亡人避秦役来适韩国,马韩割其东界地与之。有城栅。其言语不与马韩同,名国为邦,弓为弧,贼为寇,行酒为行觞。相呼皆为徒,有似秦人,非但燕、齐之名物也。名乐浪人为阿残;东方人名我为阿,谓乐浪人本其残余人。今有名之为秦韩者。(24)陈寿:《三国志》卷30,“乌丸鲜卑东夷传”,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852页。
秦韩之所以被认为“有似秦人”,主要在于其语言中某些词汇的习惯用法与秦地之人类似,这其中就包括“名国为邦”一项。据此,笔者推测,上述改名之举可能还与秦、汉之间语言使用习惯的固有差异有关,并不纯粹出于避讳的需要。
在景帝朝以前的汉代文献中,只见有“属国”而无“典属国”,如《汉书·文帝纪》有“属国悍”,即名为“悍”而任“属国”之职者。(25)班固:《汉书》卷4,“文帝纪”,第132页。又,贾谊《新书》中曾毛遂自荐欲为“属国之官”。(26)贾谊著,阎振益、钟夏校注:《新书校注》卷4,“势卑”,第153页。而在景帝朝以后的文献中,则仅见“典属国”而再无作为中央职官的“属国”。据此推测,可能正是在景帝时期,“属国”更名为“典属国”。
至于更名的具体原因,限于文献记载,已不得而知。有论者以为,是因为景帝时期“属国”数目增多,所以才有必要于其上另设名为“典属国”的机关以统领诸“属国”。(27)刘瑞:《秦“属邦”、“臣邦”与“典属国”》,《民族研究》1999年第4期。既然谈到“属国”数目的增加问题,则此处所谈“属国”必为地方机关而不可能为中央机关。因为汉朝廷不会设立多个同名为“属国”的职官使其共处于朝堂之上,正如不可能有多个“太常”或多个“大鸿胪”同时共存一样。而作为地方机关,“属国”之名首见于武帝朝,在此之前并无直接证据能够证明汉朝曾于何时何地设置过这类机关。况且,《汉书·百官公卿表》明言,作为其军政长官,“属国都尉”一职乃“武帝初置”。(28)班固:《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第七上”,第742页。若在景帝时已有若干此类机关,则为何其军政长官之名从未见诸记载?此诚不可解。再有,从景帝时汉朝所面临的内外形势来分析,当时最主要的矛盾爆发于汉朝廷与日益坐大的吴、楚等诸侯王之间,而不在汉与周边各部族之间。因此正如《汉书·匈奴传》所载:“景帝复与匈奴和亲,通关市,给遗单于,遣翁主如故约。终景帝世,(匈奴)时时小入盗边,无大寇。”(29)班固:《汉书》卷94上,“匈奴传上”,第3764~3765页。为避免两线作战,汉着力维持着与周边最大民族政权之间的粗安局面,同时亦未向其他边疆民族地区大规模拓边。在边疆形势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是不太可能有较多民族人口于这一时期突然涌入汉境的,所以也就没有必要为此增设更多“属国”。因此笔者以为,景帝朝的“典属国”就是由汉初的“属国”以及更早的秦的“属邦”演变而来的,其间名称虽有更替,但性质同为一中央机关,并不是景帝时于“属国”之上另设的新机构。
“属国”由中央转设为地方,始于武帝朝,契机则是元狩三年(前120年)匈奴浑邪王来降。这次随浑邪王入汉的匈奴民众多达数万,超过了此前汉朝历年来所吸纳的各族降众的总和。(30)据晁错奏疏中所言,文帝时“降胡义渠蛮夷之属来归谊者,其众数千”(《汉书》卷49,“晁错传”,第2282~2283页),景帝时汉朝与周边各部族又维持着粗安的局面,所以在浑邪王归汉之前,汉朝廷所领有的降附民族人口不应较文帝时有显著增加。从汉朝廷对匈奴来人的安置顺序来看,最初的方案恐怕仍然是准备将其置于京师周边,因为主掌来降民族人口的典属国本身就是中央职官。因此《史记·卫将军骠骑列传》中才首先记载了浑邪王等“既至长安”之后所接受的封赏,稍后“居顷之”,才“分徙降者边五郡故塞外,而皆在河南,因其故俗,为属国”。(31)司马迁:《史记》卷111,“卫将军骠骑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2933~2934页。直至此时,方有名为“属国”的地方机关出现。而于中央典属国之外,在地方上另设“属国”的原因,主要在于这次来人实在太多。如果仍然遵循旧例,将其全数安置在京师,不仅容易造成物资供应上的紧张,而且还可能给当地的治安带来一定的压力。如《汉书·汲黯传》所言:“匈奴浑邪王帅众来降,汉发车二万乘。县官亡钱,从民贳马。民或匿马,马不具。上怒,欲斩长安令。”而在匈奴人来京之后,又产生了新的问题:“贾人与市者,坐当死五百余人。”汲黯为之请命曰:“浑邪帅数万之众来,虚府库赏赐,发良民侍养,若奉骄子。愚民安知市买长安中而文吏绳以为阑出财物如边关乎?”(32)班固:《汉书》卷50,“汲黯传”,第2320~2321页。这说明当时来京的不仅有浑邪王等上层分子,还有随其入汉的普通匈奴部众。正是因为人数太多,才导致“马不具”而长安令坐罪,同时又引起长安市场内犯禁者骤增。面对这些问题,虽然汲黯的呼吁未获理睬,但汉朝廷也必须为之另谋出路。而在此之前,汉已使卫青等略定河南地,将汉、匈之间的边界向北推进至河套一带,这些新拓展的地区不仅大大缓解了匈奴游骑对于关中的威胁,而且也为异地安置来自于河西的降众创造了可能。因为汉朝廷虽可于内地诸郡以封侯的形式,安置不参与直接生产的归汉的各族上层分子,但却无力一举将数万惯于以游牧方式谋生的普通匈奴人,安置在这些人口稠密、地无闲田的地区。于是,在新拓展的人口相对稀疏而自然条件又便于畜牧的地方,创设专门机关以安置需要开展生产的一般匈奴降众,就成为汉朝廷的首选。同时创设的,还有这类机关内以“属国都尉”为首的军政管理制度。
至此,中央有典属国而地方上有属国。因为“典”字常有“职掌”之义,故多有学者认为前者乃后者在朝廷中的主管部门。其实不然。从景帝朝第一次出现典属国这一官职算起,一直到成帝河平元年(前28年)将之并入大鸿胪,《汉书》中所记载曾出任这一职位者共有六人,而其中事迹稍详、可供分析者又仅有四人,分别是景帝朝的公孙昆邪,昭宣时期的苏武、常惠,以及元帝朝的冯奉世。就这四人在典属国任上的作为来看,其与设在地方上的属国及其长官属国都尉之间,从未发生过任何联系。尤其是在武帝朝创设属国制度前后,根本见不到有任何任典属国者对此问题曾发表过意见或曾受命参与其事。如果其确为属国之上级,那么这种“置身事外”的现象是有悖常理的。再证以汉简。在《元康五年诏书册》中,诏书由中央下达至属国的顺序是“御史大夫→丞相→郡太守→属国都尉”,这其中并不经过典属国,可见典属国不负责向各地属国传达朝廷的诏令,这一点也与其作为诸属国在朝中主管部门的角色相矛盾。(33)中国简牍集成编委会编:《中国简牍集成》第5册,兰州:敦煌文艺出版社,2001年,第29~30页。况且,“典属国”之名始见于景帝朝,其建制渊源可上溯至秦,无论名、实均产生于各地属国出现之前,而成帝朝省并之后,地方上的属国也未受其影响而依然存在,可见两者之间并无联动关系。因此综合以上几点来看,笔者以为,典属国与地方上各属国之间其实并无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
至于《百官公卿表》中所言:“典属国,秦官,掌蛮夷降者。武帝元狩三年昆邪王降,复增属国,置都尉、丞、候、千人。属官,九译令。”已有研究者指出,其中“复增属国”一句于行文上显得十分突兀。(34)工藤元男著,广濑薰雄、曹峰译:《睡虎地秦简所见秦代国家与社会》,第102页。的确,这里所讲的“属官,九译令”指的是典属国的属官而非属国都尉的属官,根据《百官公卿表》陈述各官职守的成例,一般应将属官系于各该主管官职之后以明示其隶属关系,而此处却将之置于殿尾。因此不排除“复增属国”一句有事后篡入的嫌疑。
此后,典属国继续作为中央职官而独立存在,并未受地方上各属国数目增减的影响。直至成帝河平元年(前28年)被省并入大鸿胪,这一职官才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至于省并的具体原因,史料中未曾明言。据推测可能有两点:一个是武帝以后,汉朝廷主要以各地属国作为容纳来降民族人口的机构,典属国的作用日渐式微;再一个是,宣帝朝呼韩邪单于归汉后,汉、匈关系得到持续改善,没有必要再于中央政府中,继续维持这样一类以招徕降者为初衷的机关独立存在。(35)孙言诚:《秦汉的属邦和属国》,《史学月刊》1987年第2期。
前文已言,汉代的典属国源自秦的属邦。既然两者在建制上有渊源关系,则在分管业务上必有一定的联系。就上引秦简牍及兵器铭文中的内容来看,作为中央职官的属邦在秦时应具有如下职能:
首先,属邦掌握的有军队。如里耶秦简中有:“属邦候显候丞不智名与反寇战”,同时在兵器铭文中又多见有“武库受(授)属邦”这样关于武器置用地的说明。
其次,属邦掌握的有手工业作坊。如兵器铭文中所见“二年,属邦守(蓐)造,工室建,工后。”以及“十四年属邦工□□,丞□,[工]□ 属邦”等内容,这说明至少部分兵器是由属邦自造的。
由属邦演变而来的典属国,在汉代应兼有相似的职能。比如文帝驾崩后,将兵卫护丧仪的诸武官中就有“属国悍”,其参与丧仪时的职责为“将屯将军”。《史记集解》引李奇曰:“冯奉世为右将军,以将屯将军为名,此监主诸屯也。”(36)司马迁:《史记》卷10,“孝文本纪”,第435页。据此可知,属国一职在汉初仍典掌兵卫。
又如,在肩水金关汉简中见有:
显处令吏民卒徒奴婢尽知之各相牵证任毋舍匿出已爰书锢臧县廷令可案毋令留居部界中 不得胡人亡重事如法律令敢言之/九月丙子车骑将军宣曲校尉当肩丞让敢告典属国卒人写移□73EJT24:245(37)甘肃简牍保护研究中心等编:《肩水金关汉简》第2册(下),上海:中西书局,2012年,第154页。
这是宣曲校尉的下属就胡人逃亡一事移文典属国。宣曲是长安附近的一处宫观,当地驻扎的有胡骑,即由民族人口组成的军队。宣曲校尉既就此事通知典属国,可见后者也参与了对于在京民族兵源的日常管理工作,尤其是可能掌管着这些人的名籍。
至于汉代的典属国是否还掌管有某些手工业单位,这一点尚无直接证据可资说明。但就地方各属国创设之际,浑邪王降众的分流情况来看,典属国可能仍然掌管着向朝廷各生产部门遴选、输送所需民族人口的职能。这其中最显著的就是金日的经历。金日一家在父王被杀之后,随浑邪王来京,但最终并未如大部分匈奴降众那样被迁往各属国安置,而是留在了京师。具体分配给他的工作,是去黄门养马。(38)班固:《汉书》卷68,“金日传”,第2959页。考虑到金日当时的身份,做出这样安排的很有可能正是“掌蛮夷降者”的典属国。(39)⑥ 班固:《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35、730页。而且我们还可以做出推测,金日在当时不会是孤例,因为被输往黄门养马,事发于其见到武帝之前,也就是说这种安排不是基于最高统治者个人的好恶而临时起意,而是主管部门根据现有规则履职的自然结果。金日入汉之前父王被杀,属民则被浑邪王兼并,所以入汉之初并未得到任何优待与封赏。对于这样的人员,典属国等主管部门没有理由将其作为特例而予以个别安排。所以不难想见,即便各属国容纳了大部分匈奴降众,但仍有包括金日一家在内的相当一部分来降者经典属国安排而留在了京师,最终被分配到朝廷属下各部门中去服役。
《汉书·百官公卿表》既称典属国的职责在于“掌蛮夷降者”,又言“典客”即“大鸿胪”的职责在于“掌诸归义蛮夷”,⑥两相比较,似嫌重复。再考虑到河平元年(前28年)以前,两者同为中央职官而长期并存的事实,就更令人费解。对此,笔者以为,《百官公卿表》中对于“典客”职责的概括有可能针对的是成帝朝以后的情况,此时,由“典客”更名而来的“大鸿胪”业已兼并了“典属国”,自然也就继承了“典属国”原有的职责,接管了其属下的管理对象。站在这个角度来讲,班固认为“大鸿胪”的职责同样也是管领各族“归义”人口。其实在此以前,我们就《汉书》等文献中的记载来看,典客或大鸿胪的职责主要是对内而不是对外的,主要的工作对象也是汉朝境内各诸侯王及列侯,而不是境外各部族。西汉历史上第一个在典客任上留下具体事迹的是刘揭,而刘揭的主要作为有两项,分别是劝说吕禄以列侯的身份归国,以及迎奉以诸侯王身份入继大统的代王刘恒。(40)班固:《汉书》卷3,“高后纪”,第102页;同书卷4,“文帝纪”,第108页。其后,典客冯敬又参与了对于淮南王刘长的审讯及定谳。(41)班固:《汉书》卷44,“淮南厉王刘长传”,第2141页。刘揭及冯敬的作为,实际上代表了汉代典客、大行令及大鸿胪工作的常态。其后见诸史乘者,虽屡经更名,工作重点仍然不离上述范畴。如景帝时,“令诸侯王薨、列侯初封及之国,大鸿胪奏谥、诔、策。列侯薨及诸侯太傅初除之官,大行奏谥、诔、策。”(42)班固:《汉书》卷5,“景帝纪”,第145页。武帝时,“天子遣大行骞验问,逮诸证者,(常山)王又匿之。”(43)班固:《汉书》卷53,“常山宪王刘舜传”,第2434~2435页。昭帝驾崩后,“大将军霍光征(昌邑)王贺典丧。玺书曰:‘制诏昌邑王:使行大鸿胪事少府乐成、宗正德、光禄大夫吉、中郞将利汉征王,乘七乘传诣长安邸。’”刘贺到京后,又使“大鸿胪郊迎,驺奉乘舆车。”(44)班固:《汉书》卷63,“昌邑哀王刘髆传”,第2764~2765页。成帝时“使执金吾任宏守大鸿胪,持节征定陶王,立为皇太子。”(45)班固:《汉书》卷11,“哀帝纪”,第333页。哀帝驾崩后,太皇太后“遣车骑将军王舜、大鸿胪左咸使持节迎中山王。”(46)班固:《汉书》卷12,“平帝纪”,第347页。再如,阳城侯刘德去世后,“大鸿胪奏德讼子罪,失大臣体,不宜赐谥置嗣”。(47)班固:《汉书》卷36,“楚元王刘交传”,第1928页。类似的例证在《汉书》中俯拾皆是,不赘举。可见,从汉初承秦而来的典客,到大行令,再到大鸿胪,其工作重点一直围绕着诸侯王及列侯来开展,主要负责的行政事务包括安排郊迎、觐见礼节、在京期间的食宿,督查诸侯王及列侯在封国内的言行举止,以及死后为其请谥置嗣等。这些事务与典属国所负责的领域显然有别,所以在成帝朝以前,两者得以长期并存于朝廷之中。
而随着容纳各族来降人口的重任逐渐由各地属国来负责,典属国在中央机构内的作用日渐式微。尤其是呼韩邪归汉而郅支被诛以后,匈奴正式被纳入以汉朝为核心的宗藩体系之内。单于由与汉朝皇帝并列的地位降为臣属,虽然仍然享受着觐见时位列于诸侯王之上的优待,但这种形式上的礼节不能改变双方之间业已确立的君臣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汉、匈之间人员、物资的主要流动方式由此前的战争、掳掠与招降,转变为朝觐、赐婚与赏赐,“北边自宣帝以来,数世不见烟火之警,人民炽盛,牛马布野”。(48)班固:《汉书》卷94下,“匈奴传下”,第3826页。典属国作为容纳、安排来降者的机构,在本身职责逐渐为属国都尉所排挤的情况下,又不能越俎代庖地替大鸿胪安排郊迎、朝觐等事宜,处境愈益尴尬,被省并是迟早的事。
需要注意的是,典属国的最终结局是被“省并”,即裁撤其独立建制而不完全终止其原有职能,这部分职能由兼并典属国的大鸿胪承担了起来。之所以不能在撤销其建制的同时终止其职能,主要在于无论是西汉还是东汉,除了属国胡骑之外,两汉朝廷在首都地区都还维持着一定数量的由边疆民族成员组成的军事力量。从上引肩水金关汉简中可以看出,在典属国存在的时段内,它就参与了对于这些军事单位的管理。而在其省并之后,从李贤注《续汉书·百官志》中的记载来看,负责“掌监五营”的北军中候下就配置有“通大鸿胪一人”,而这五营之中就有负责宿卫的胡骑。(49)范晔等:《后汉书》志27,“百官四”,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3612~3613页。因此笔者怀疑,所谓“通大鸿胪一人”体现的正是河平元年(前28年)省并之后,大鸿胪对于典属国原有职责的继承,即其肩负起了京师胡骑的管理工作。
本文梳理了汉代典属国的渊源,明确了它的职责以及与地方各属国及与同为朝官的大鸿胪之间的关系。主要观点可概括如下表。其中,金关汉简中宣曲校尉下属向典属国报告一事,因为同出的其他简文中见有“地节”年号,故于表中将之系于宣帝朝。东汉以后,典属国已并入大鸿胪,唯北军中候下设“通大鸿胪”一职可视为反映此前典属国与禁军胡骑之间关系的孑遗。与此同时,设于各地方上的属国则开始了逐步向郡转化的历程。这一历程自光武帝时期即已开始,到安帝时期正式令其中的六个属国“别领比郡”,即将业已发生的属国向郡趋同这一过程在法律上予以确认,降及献帝建安年间,大多数的属国已改设为郡。(50)东汉时期的这一过程,依照所记史事时代之先后,可分别参看:《后汉书》志28,“百官五”,第3621页,同书志23,“郡国五”,第3533页,以及志28,“百官五”李贤注所引《献帝起居注》,第3618页。
表1 典属国的演变历程
据上文分析,典属国与地方上各属国在共存时期内,彼此之间并无行政隶属关系。相反地,我们实际上可以把它们看作是在作用与性质等方面都相似而在时代上前后接续的两类平行机构。之所以将容纳各民族降人的处所由中央调整至地方,改为以各属国为执行这类工作的主要部门,原因可能在于武帝以后在边疆及民族事务中执行的进取政策使得归汉的各族降人的数量骤增。首都周边及朝廷内各职能部门已无力全盘接收,因此才于地广人稀的新拓展地区创设新型机关,作为这些来汉人口的归宿。故此我们认为,典属国与地方各属国可以被看作是执行同一任务的前后接续的两类机构。而随着西汉晚期典属国首先被合并,到了东汉初年,地方各属国也开始纷纷发生了向一般汉郡趋同的现象,直至东汉末年多已转化为郡。当然在东汉以后,仍不断有新的民族群体归附,相应地,中原王朝另设有新的机构予以管领,此不在本文的论述范围之内。
典属国被并入大鸿胪以后,后者自然承担起了以往典属国的职责,比如与禁军胡骑之间的沟通等。这对于大鸿胪而言,意味着职权的扩大。但与此同时,武帝以后内、外朝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又逐步排挤着大鸿胪在相关事务中的地位。西汉晚期开始至东汉,皇帝在相关事务中日益倚重供职于宫廷之内的各类秩级较低的文员,比如尚书、郎中等,不仅在尚书中创设了兼及民族事务的“客曹”,随后又进一步扩大这一机构,将之分为南、北主客曹。随着内朝架构的逐渐完善,皇帝开始经常性地绕过身处外朝的大鸿胪而以“使主客”等名义委派近臣以使职的身份前往各地处理与来访民族有关的事务。(51)关于自西汉晚期开始,皇帝身边的文职人员于民族事务管理工作中的崛起过程,可参看《后汉书》“百官三”中“少府”条下“尚书”部分(范晔等:《后汉书》志26,第3597页)。而关于同一时期,“使主客”在相关事务中所扮演的积极角色,可参见主要记载西汉晚期河西地区传置机构接待情况的悬泉汉简(胡平生、张德芳编撰:《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邬文玲曾撰文指出,简牍注释者以为属于大鸿胪属官的“使主客”其实是供职于其他机构而直接承命于皇帝本人的特派使者。见邬文玲:《汉代“使主客”略考》,《中国史研究》2016年第3期。这反映出皇权的强化对于大鸿胪既有职权的侵蚀,使其虽于典属国及属国之后得以独存,但在边疆民族事务中的重要性也在逐步下降。对于中原王朝内部的皇权强化过程施加于民族管理工作的影响问题,笔者拟另具文说明。